关于开具发票和付款的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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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发票和付款的标准条款:
发票的开具方式:我们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贵公司提供的开票信息,按照提供的货物/服务内容以及适用的税率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在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5天内,按照合同约定向我们付款。
我们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贵公司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我们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a.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
b.开具发票种类错误;
c.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
d.发票上的信息错误;
e.因我们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以及
f.其他因我们责任造成的贵公司抵扣失败。
发票的交付及递送:
发票的交付:我们应当在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贵公司发票接收人员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的发票接收人员及其联系方式为:
我们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贵公司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应当及时告知我们是否按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双方发现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的情况,应当共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进行发票遗失处理。
如果我们虽按约定期限向贵公司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所支付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致使贵公司无法抵扣相关进项税款,贵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全部款项,直至我们交付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贵公司因我们未能及时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抵扣我们开具的非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遭受损失或税务机关处罚的,我们应当按照损失和处罚金额向贵公司支付赔偿款,赔偿限额为第7.3条约定的责任上限。
发票的退回:
发票的退回:如果我们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我们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得到税务机关认证的,贵公司有权在认证失败或得知发票无法认证的情况将发票退回给我们,我们应当在取得贵公司所退回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予以作废,并应向贵公司重新开具和交付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红字发票的开具:
红字发票的开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我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及时向贵公司开具并交付合法有效的增值税红字发票。贵公司将配合我们开具上述增值税红字发票。
违约金涉税条款
由于我们的原因导致贵公司无法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常抵扣,我们应当按照损失和处罚金额向贵公司支付赔偿款,赔偿限额为第7.3条约定的责任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