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修订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 7 ) 本 规 范 第 16.2.10 条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太 阳 能 供 热 采 暖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495-2009 第 5.3.5 条的规定。
(8)本规范第 3.4.4 条为绿色建筑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 验收方式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 筑节能中心)、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范的实施 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 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 69 号 7 楼,邮编:400015, 电话:023-63601374,传真:023-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备案号: J13144-201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234-2016Leabharlann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public building(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3)本规范第 1.0.4、3.1.2、11.2.4、22.0.6、22.0.7 条内容分别依据国家标准《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 1.0.5、3.1.2 条、11.2.3、15.0.5、15.0.5 条等强制性条文要求。
安徽省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合规[2014]129号各相关单位: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60号)、《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第16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明确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要求,现对《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合规[2012]104号)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交通等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二、规划管理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明确提出符合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执行以下建筑节能标准要求:(一)设有集中中央空调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万m2,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万m2,或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万m2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或政府参与投融资且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万m2的公共建筑,应按甲类公共建筑设计,执行《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二)新建建筑面积在1万m2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主要形式是指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和地源热泵等技术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要求1.规划总平面的布局和建筑的朝向、间距应有利于太阳能、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2.满足春分或秋分日照时间累计达到4个小时的新建居住建筑楼层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管理办法及导则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管理办法及导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解读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解读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2年11月19日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节能评价考核内容,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事务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标准,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标准及定额,指导全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省推广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源消耗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DB11 510-2017 公共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2017-10-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public buildings
8 地面节能工程.............................................................................................................................. 16
8.1 一般规定 .................................................................................................................................................16 8.2 主控项目 .................................................................................................................................................16 8.3 一般项目 .................................................................................................................................................17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附: 件
I 总 则
民用建筑 节能工 程质量监 督工 作导则
204 建 筑 节 能工 程 施 工专 项 方 案及 建 筑 节 能监 理 .. 规 划和 实施细 则编 制 、 批情况 。 审 205 建 筑 节 能专 业 施 工人 员 岗前培 训 及 技术 交 底 .. 情况。
书 、 式检 验 报 告 、 型产 品和 成套 技 术应 用 型 式检 型 定
验报 告 、 场验 收 记 录 、 证 取 样送 检 复试 报 告 的核 进 见 查情况 。
31 监理 工程 师对 材料 、 配件 和设 备 的进场 验收 .. 3 构 签 认情 况 。 31 监 督机构 对建 筑节 能材 料质 量产 生质 疑 时, .. 4 监
20 第 期总 卷 第 期 0 年 (第
No i 0 0 (oa N .3 , o.8 . n 2 1 T tl o2 1V 1 ) 5 3
建 筑 节 能
■ 政 策 与法 规
L S& REGUL n0N W A,
关于印发《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监督 工作导则》 的通知
323 雨水 管 卡具 、 .. 女儿 墙 、 分隔 缝 、 形缝 、 变 挑梁 、 连
梁、 壁柱 、 空调 板 、 调 管 洞 、 空 门窗 洞 口等 易 产 生 热桥
部位保温 措施 。
间 的地 面及 底 面 直 接 接触 室外 空 气 的地 面 等 隔 断热
桥 保温 措施 。
38 采 暖节 能工程 .
建 质 [0 81 20 ]9号
各 省、 自治区建设 厅 , 辖市 建委 , 直 国务 院有关 部 门建 设司 , 新疆 生产建 设兵 团建设局 :
为 了加 强建筑 节 能 管理 工作 , 证 建筑 节能 工程 质量 , 保 我部 组织 编 制 了 《 民用 建 筑节 能工 程质 量监 督 工作 导 则》 现 印发给 你们 , 。 请结 合实 际 贯彻执 行 。 行 中有何 问题 和 建议 , 及 时告 我部 工程 质量 安 全监 督 与行业 执 请 发展 司 。 附件 : 民用建 筑节 能工程 质量监 督工 作导则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建设部 二 oo八年 一月二 十九 日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审规定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审规定1 目的为了规范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确保项目监理的服务满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工程监理项目。
3 规范性引用文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4 职责4.1监理规划: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并负责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写,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批准。
4.2监理实施细则: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写本专业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批。
5 编审要求5.1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的关系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是一个整体,但这二个文件的范围、深度、侧重点有所不同。
监理规划是指导整个项目监理各方面工作的,对各专业均适用;监理实施细则主要是针对专业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是在监理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根据专业工程的特点,对监理工作程序、方法等的进一步细化,重点侧重于质量控制方面。
所以,凡是对所有专业都适用的内容均纳入监理规划,具有专业特点的纳入监理实施细则。
对项目规模较小、技术不复杂且管理有成熟经验和措施,并且监理规划可以起到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时,监理细则可不必另行编写,但应标注清楚(如×××工程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等)。
根据项目专业特点需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在监理规划中指明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名称及编制计划。
5.2监理规划的编审5.2.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5.2.2监理规划应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确定项目监理机构及收到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编写完成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确认后应组织监理机构人员认真学习,在第一次工地会议时把与被监理单位有关的部分发放给被监理单位。
5.2.3 监理规划编制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若有)、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决定(2023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施行日期】2023.11.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决定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碳排放,适应节能降碳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现决定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组织编制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标准,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标准及定额,指导全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省推广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三、删除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六章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编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节能降碳要求。
“建设单位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筑节能降碳要求。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降低施工能耗的规章制度,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降低施工能耗的技术措施,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主要技术指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建质[2012]261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2012〕26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指导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做好建筑节能审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34/1466-2011)和《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34/1467-2011),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安徽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建设〔2005〕272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工程质量安全处联系。
2012年12月7日附件: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一、总则(一)为指导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做好建筑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工作,特制定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二)建设单位要把实施建筑节能标准作为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阶段的基本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企业违反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设备。
报送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等,必须包括建筑节能的设计内容并且符合有关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三)勘察设计单位要遵循建筑节能法规、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要把节能设计落实到建筑热工和机电设备等各个专业;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设计为不合格设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建筑节能标准为建设单位搞另一套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重点,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中专列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序号文号文件名1建办〔2008〕1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2建办〔2013〕2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信访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3建办〔2013〕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建办〔2017〕1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公共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5建办〔2019〕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7建办函〔2020〕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修订)》的通知8建法〔2016〕2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9建法函〔2018〕247号关于《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10建房改〔2001〕103号关于继续做好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建房改〔2006〕365号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12建保〔2014〕145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13建保〔2014〕155号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14建保函〔2016〕126号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15建保〔2018〕15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16建保函〔2018〕33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7建保函〔2019〕161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18建标〔2013〕5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19建标〔2015〕108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建标〔2015〕23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21建标〔2016〕254号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的通知22建标〔2017〕57号关于提高建筑设计水平的意见23建标〔2017〕26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4建标函〔2017〕616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25建标〔2018〕1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26建标〔2018〕143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7建标〔2018〕177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28建标(2019〕45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30建标(2019〕9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1建房字〔1993〕445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解放初期私人房产有关问题的批复32建房字〔1997〕239号转发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33建房字〔1997〕360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34建房〔1998〕293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35建房〔1998〕310号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6建房〔1998〕35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37建房〔1998〕455号转发建设部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38建房〔1999〕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39建房〔1999〕212号关于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请示的答复40建房〔2001〕1 号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41建房〔2000〕79号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网点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42建房〔2000〕1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知43建房〔2000〕4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激活房地产市场的通知44建房〔2001〕228号关于转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45建房〔2001〕279号转发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46建房〔2001〕366号关于贯彻建设部修改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六个规章的通知47建房〔2001〕4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8建房〔2002〕16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49建房〔2002〕200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50建房〔2002〕288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的通知51建房〔2013〕92号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52建房〔2015〕10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53建房〔2016〕22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54建房〔2017〕6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55建房〔2017〕6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使用维护落实物业服务的通知56建房〔2017〕9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57建房〔2017〕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58建房〔2017〕1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扎实推进民生工作的通知59建房〔2017〕23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0建房〔2017〕24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61建房函〔2017〕28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62建房〔2018〕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63建房〔2018〕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64建房〔2018〕9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65建房〔2018〕16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6建房〔2019〕3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67建房〔2019〕56号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68建房〔2019〕6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9建房函〔2019〕13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通知70建房〔2020〕2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7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及销售行为监管的通知72建管〔2002〕3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3建市〔2015〕16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74建市〔2015〕17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75建市〔2018〕8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76建市〔2018〕1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77建市〔2018〕139号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78建市〔2018〕16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79建市〔2018〕217号关于大力促进全省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80建市〔201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81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82建市〔2019〕3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83建市〔2019〕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4建市〔2019〕93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85建城字〔1996〕64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86建城〔2002〕340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87建城〔2015〕194号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8建城〔2019〕65号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89建城〔2019〕1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0建法函〔2004〕483号关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建法函〔2011〕470号关于巢湖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对在荒山购买土方用于城市工地建设造成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2建村﹝2017﹞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93建村[2018]24号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和流程的通知94建村﹝2020﹞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95建管〔2007〕243号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96建管〔2008〕50号关于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皖备案下放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97建质〔2010〕9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98建质〔2010〕77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99建质〔2014〕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100建质〔2014〕2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02建质〔2015〕98号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103建质〔2017〕157号关于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意见104建质函〔2017〕1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105建质〔2018〕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06建质〔2018〕3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107建质〔2018〕16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08建质〔2018〕16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109建质函〔2018〕328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10建质函〔2018〕2284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机构标准及考核流程的通知(拟修订)建质函(2018)231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112公告2019第49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的公告113建质〔201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14建质〔2020〕4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115建质〔2020〕4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116建科〔2009〕63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117办科函〔2010〕6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118建科〔2010〕167号关于在城乡建设领域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的通知119建科〔2010〕168号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目录》的通知120建科〔2012〕1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建科〔2013〕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法制办公室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122建科〔2014〕12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123建科函〔2014〕1405号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124建科函〔2015〕1829号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125建科〔2016〕229号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126建科函〔2016〕1936号关于加快推进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实施的通知127建科〔2017〕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128建科〔2017〕10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129建科〔2017〕15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通知建科〔2017〕238号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131建科函〔2017〕1292号关于建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工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32建科函〔2017〕205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133建科函〔2017〕294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34建科函〔2018〕25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建设监管工作的通知135建金〔2017〕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建计〔2018〕1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137建计﹝2018﹞5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38建人〔2019〕8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废止文件目录文号文件名1建管〔2005〕225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2建管〔2006〕38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3建质〔2012〕9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4建质函〔2012〕115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5建质函〔2014〕7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6建质函〔2014〕74号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广使用“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的通知7建质函〔2014〕930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8建质函〔2015〕2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9建质〔2016〕22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建质函[2016]65号关于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的通知11建质函〔2016〕20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网上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12建质函[2016]5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13建城〔2017〕1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认定处置指导意见》14建办函〔2019〕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15建质函〔2019〕525号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结束——。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1、现场安全施工管理控制目标确保施工安全,无伤亡事故,并达到“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要求。
严格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理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工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认真审查施工方案、安全设施及措施符合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消除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环境管理缺陷,避免现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及对现场人员、工程实体和设备的伤害和损坏,确保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无伤亡事故,并达到“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要求。
2、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国务院第279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8)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9)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10)《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1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14)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1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1-2001;(1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1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1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1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11-2001;(2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3,J186-2002;(2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格JGJ18-2003,J253-2003;(23)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2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25)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26)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2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2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2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30)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3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3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33)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2000;(3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3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3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3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38)组合钢模板技术规程GB50214-2001;(3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4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4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4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4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4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4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46)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47)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9-2001;(48)《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3、监理对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
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导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除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理,同时必须遵守本导则的规定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作为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导则所称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活动.第四条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开展监理工作.建议业主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及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第二章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及要求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本单位节能监理工作的开展,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应进行专项节能检查,并做好节能检查记录。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培训纳入本企业年度职业教育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建筑节能教育培训、讲座和业务研讨活动,并作为本单位监理岗位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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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号)、《实施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导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除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进行监理,同时必须遵守本导则的规定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
工作内容和成果。
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及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行为,监理单位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主管部门。
第三章节能监理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节能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建筑节能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建筑节能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应核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县级以上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项
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和图纸会审记录进行签认。
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前,监理机构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编制包括建筑节能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节能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对中型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 ,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编制符合本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特点的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建筑节能专业工程的特点;
.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流程;
.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
.
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通知建设单位将设计变更文件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计变更手续,符合要求后予以确认。
(四)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等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五)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
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幕墙、地面、屋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设备及管网等保温绝热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自检结果和必要的图象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七)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核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八)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核查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现场检验报告,主要有: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
.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