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采矿权转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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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的法律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生效条件)

采矿权转让的法律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生效条件)

采矿权转让的法律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生效条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矿业权人将其享有的矿业权对外转让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本文现对转受让双方应当具备的前提梳理和总结如下。

一、何为矿业权和矿业权人二、矿业权转让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一)探矿权交易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1、探矿权转让应具备的前提条件《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方可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998年12月1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发布实施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勘发[1998]1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转让一个探矿权的部分勘查区域时,须先征得原登记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变更分立登记后,再向转让审批机关提交转让申请。

综上,在我国对探矿权的转让应满足如下条件:为了更好的执行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土资源部于2023年12月31日颁布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200号),对上述针对探矿权转让应具备的前提条件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其第十条规定,“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或经原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

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

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采矿权是指国家授予的在一定矿区内,开采、利用、生产矿产资源的权利。

为了保护矿产资源,避免采矿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对采矿权的申请和审批要求十分严格。

本文将介绍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

一、采矿权申请要件1. 申请人资格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申请采矿权的个人须为中国公民,申请采矿权的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有权具有矿业权益的单位。

2. 采矿权申请书申请人必须填写采矿权申请书,该书必须详细说明具体矿产资源类型、矿产资源所在地、矿区大小等具体内容,以及申请人的信息。

3. 矿产资源勘查资料申请人必须提供经过勘查的矿产资源报告,该报告必须包括矿床规模、资源量、品位、采矿条件、矿石性质、市场前景等详细内容。

4. 申请人的资质证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注册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开户许可证明、法人代表授权书等。

5. 缴纳申请费用申请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申请费用,该费用的金额会根据矿区面积、矿产资源丰度等情况而有所不同。

二、采矿权审批要件1. 是否超出国家保护目录范围国家对于部分地区的矿产资源进行了保护,申请人必须确定所申请的矿产资源是否在保护目录范围内。

2. 矿山安全与灾害防治情况申请人必须提供矿山安全与灾害防治方面的基础信息,包括矿山工程勘察报告、地质监测报告、矿山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等。

3. 矿山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申请人必须提供矿产资源的环境保护方案及详细阐述资源的合理利用方案,同时详细阐述矿山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防范措施。

4. 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申请人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矿产资源所属权证明,避免可能存在的权属争议,否则将会影响采矿权的审批。

5. 是否符合工业政策申请人必须根据国家工业、环保等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矿床开采方案的编制,并提交。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转让审批)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转让审批)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转让审批)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采矿权转让审批二、事项代码:A-004945-4945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四、所属大项:采矿权转让审批五、受理范围:属市级颁证的全市矿山企业六、设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八、决定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九、办理数量限制:无十、审批条件(一)受让人应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资源税,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以出售方式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应满1年。

(五)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须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设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必要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申请人提供的纸质和电子资料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申请人是否完备了必要的签字、盖章、核对文件、资格审查等手续;(3)受让人应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4)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时限。

(5)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有关税费是否缴清。

(6)是否生产满一年不予许可的情形:1.资料要件不全的2.资料提交内容不符合要求的3.超过法定受理时限的(采矿许可证过期的)4、未履行法定义务的5、采矿权有争议的十二、申请表格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可到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十三、申请材料递交方式申请人可选择通过窗口、网上方式提交申请资料。

十四、审批流程(一)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投资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接件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投资受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投资受理窗口对照《采矿权转让审批材料清单》,对转让变更登记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对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进行现场核对,符合申报材料清单或经部门确认材料无误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单》,并赓将相关信息录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同时将书面材料转市国土资源局后台审核人员。

采矿权审批程序和要件

采矿权审批程序和要件

采矿权审批程序和要件一、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二)程序1.采矿权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2.采矿权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3.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审查申报材料;4.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权许可证。

(三)要件A.申请矿区范围预留:1、新设立矿山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提交以下资料:(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的证明(复印件4份);(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原件4份);(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矿区平面范围,以开采起止标高标注开采深度);(4)经储量认定机关批准的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原件1份,复印3份);(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6)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7)电子报盘。

矿业权转让流程版

矿业权转让流程版

矿业权转让流程版首先,申请方需要进行资格审查。

申请方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例如具备合法的矿业权开采资格以及有可行的开发方案等。

其次,申请方需要编制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是矿业权转让的重要文件,包括申请方的基本情况、转让矿区的位置、矿产资源储量等详细资料。

同时,申请方还需要提交矿权转让的合同草案、标的矿业权的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

接下来,申请方需向主管部门递交矿业权转让申请。

主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一般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

专家团队将对矿藏规模、开发条件等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核通过后,主管部门会发布矿业权转让公告。

公告内容应包括申请方的基本情况、矿业权的转让条件、转让方式等信息。

公告期一般为30天,旨在进行公众知情权的保护,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

公告期满后,主管部门会组织开展竞争性谈判或拍卖程序。

招标方式是常用的选择,竞标者需按规定的要求提交书面报价,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拍卖或谈判。

报价需要包括购买价格、开发计划、社会责任履行等相关内容。

在竞争性谈判或拍卖程序结束后,主管部门将评估所有参与者的报价并进行比较。

评审结果将按照评审标准确定最终的转让对象。

转让对象确定后,主管部门将与转让对象进行谈判以确定具体的转让条件和签订转让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转让矿区范围、转让价格、履约条件、权责义务等。

签订合同后,主管部门将发布矿业权转让结果公告,并办理矿业权过户手续。

公告内容应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转让矿区的位置、转让价格等信息。

总之,矿业权转让流程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报告编制、申请提交、审核审批、公告发布、竞争性谈判或拍卖、合同签订、过户手续办理等环节。

在整个流程中,需要依法办理各项手续,确保公正、公平、透明,保护矿业权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三、申报资料(5套)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五、收费事项(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采矿权登记费标准: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标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缴费方式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出让审批流程

采矿权出让审批流程

采矿权出让审批流程采矿权出让审批流程采矿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的矿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

在我国,采矿权的出让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流程,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本文将介绍采矿权出让审批流程的相关内容。

一、前期准备首先,要确定矿产资源的类型。

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在采矿权出让审批流程中的要求和流程也不尽相同。

其次,需要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

勘探包括地质勘探、资源勘探、技术勘探和经济勘探等。

勘探结果将被用于制定矿山规划和开采方案,且对后续审批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最后,需要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该方案应涵盖矿区内采矿资源的类型、规模、预计储量、开采条件、采矿方式、保障和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的措施等相关内容。

二、申请当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需要向所在地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采矿权出让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1. 采矿权申请书。

需要详细说明采矿范围和采矿权期限等内容。

2. 矿产资源勘探报告。

勘探报告应包括地质、资源、技术和经济勘探内容的综合分析报告,勘探报告应有资质鉴定。

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 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该文件应包括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和预测,以及环保措施的设计和建议。

5.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相关证照。

6. 矿山开采许可证。

7. 申请人的资质证书。

需要提供具备同等或相近矿种开采经验和技术能力的开采经验证明和技术能力证书。

8. 经济实力证明。

需要提交申请人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申请人在资本市场上的上市公司情况、投资人或股东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情况。

9.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材料。

三、初审当申请材料提交齐全后,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

初审的内容主要是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条件。

如果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则进入下一步审批流程。

四、现场勘查和审核在完成初审之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现场勘查和审核申请材料。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采矿权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2]30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采矿权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2]30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采矿权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采矿权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2〕30号2002年1月24日)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加强采矿权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苏省采矿权审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采矿权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矿权审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采矿权审批应符合全省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开发利用与节约并举的原则,兼顾当前与长远、国家与地方利益,控制开采总量、优化矿业结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第四条采矿权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一)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划矿区内储量规模为大型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下简称《附录》)中除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以外储量规模为大型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除本条第二款第四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四)邻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一)国家规划矿区内储量规模中型及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二)开采《附录》以外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开采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以及开采《附录》中其他矿种的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四)外商投资开采地热水、矿泉水以及投资开采《附录》以外的储量规模中型及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采矿权审批流程,希望你们喜欢!采矿权审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采矿权审批事项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延续、注销、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审批的依据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三、采矿权审批程序四、采矿权审批的受理条件(一)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3.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或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6.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7.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矿山企业名称通知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8.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出资人证明材料;9.其他材料;10.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二)采矿权审批--申请: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不小于1/1万);4.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卖活动获取采矿权的《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及矿业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5.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

采矿权审批流程

采矿权审批流程

采矿权审批流程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采矿权审批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采矿权审批流程一、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二)程序1.采矿权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2.采矿权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3.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审查申报材料;4.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权许可证。

(三)要件A.申请矿区范围预留:1、新设立矿山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提交以下资料:(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的证明(复印件4份);(2) 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矿业权转让流程最新版

矿业权转让流程最新版

矿业权转让流程最新版矿业权转让是我国矿业权流入市场实现其财产价值的方式之一,即当前的矿业权主体在矿业权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其依法转让给另一主体的行为,有出售、作价出资等转让方式。

矿业权一方面要通过流转充分发挥其市场价值,一方面要由国家强制力进行规范。

因此,矿业权的转让受到严格控制,体现在主体资质、转让条件与审批程序等方面。

以下笔者将大致介绍矿业权的转让流程。

一审批权限矿业权转让必须依法批准,并履行相应程序。

首先转让人和受让人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再向转让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

其次审批管理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转让,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

没有经过有权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的,矿业权不发生流转的法律效力。

审批权限一般情况下为“谁登记,谁审批”:根据1998年生效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发证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但由于我国采矿权是四级审批(县、市、省、国家部委),2012年9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采矿权转让审批权由原来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放调整为“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这样就更加遵循了“谁登记,谁审批”的原则。

当然随着国家逐步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也存在例外情况。

比如说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18年3月对部分矿业权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例如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铅锌矿采矿权,到期后延续的审批由省级下放至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就是延续后矿业权人持有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放的采矿许可证。

但是如果后续拟转让该宗采矿权,将仍需到省级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

二矿业权转让公示国土资源部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的《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已失效)规定,矿业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流程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流程

采矿权转让流程第一步:采矿权转让的申请和受理1、采矿权人提出转让申请前应做好的几项工作(1) 部分转让采矿权的(转让采矿权的部分开采范围),必须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分立登记,在拟转让的部分设定独立的采矿权。

(2) 在原采矿权法定时效内,不足以完成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或不足以开展相应勘查、开采工作的,转让申请人应同时或提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3) 以出售方式转让采矿权的,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以作价出资方式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先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或完成企业股份制改制手续,并明确原采矿权人和新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

(4) 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还应当对采矿权进行评估和确认。

(5) 根据有关规定准备采矿权转让申请资料。

2、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申请资料(1) 转让申请书;(2)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3) 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4) 转让人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5) 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情况报告;(6) 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和确认书;(7) 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8) 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9) 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3、采矿权转让申请的受理采矿权转让申请人提交了上述申请资料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批管理机关应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予转让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受理,资料退回申请人。

第二步:采矿权转让的变更登记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新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转让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转让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转让审批流程图
1. 申请单位准备材料
申请单位须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照复印件,具体要求如下:•具有法人资格单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经营许可证副本;
•非法人单位需提供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副本和法人委托书;
•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经营许可证副本。

2. 审批机关初审
审批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进入受理环节;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材料。

3. 受理环节
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人和采矿权现状进行实地考察、取证、勘测,编制评审意见和调查报告。

4. 反馈意见
审批机关将评审意见和调查报告反馈给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需根据反馈意见做
出相应修改和补充。

5. 再次审查
审批机关收到修改和补充后的材料,进行再次审查和论证。

如果发现问题,将
通知申请单位补正;如果无问题,将进入下一环节。

6. 公示环节
对通过初审、受理、评审、审查的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公示,公示周期不少于
10天。

7. 确认环节
公示无异议后,审批机关将进行最终确认和备案,颁发采矿权证书。

8. 签订合同
申请单位携带采矿权证书,与采矿权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
出让金,取得采矿权营业执照,正式开始开采。

以上流程仅为示意,实际申请采矿权转让需根据地方政策及审批机关具体要求操作。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行为,保护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活动。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经过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

第二章转让条件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二)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勘查、开采义务;(三)符合国家和地方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方应当是依法取得相应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让方应当具备相应的勘查、开采资质和能力。

第三章转让程序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协议;(二)向有权审批的机关提交转让申请;(三)审批机关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四)审查合格的,审批机关批准转让,并公告;(五)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转让合同第八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双方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转让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情况;(三)转让方式、期限和价格;(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五章权利义务转移第十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受让方承继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受让方应当按照原勘查、开采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和条件进行勘查、开采活动。

第六章许可证管理第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将勘查、开采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为受让方换发新的勘查、开采许可证。

第十三条新勘查、开采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勘查、开采许可证的有效期。

采矿权转让手续流程及费用

采矿权转让手续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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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转让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转让审批流程图采矿权转让审批流程说明一、权力行使条件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2、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①采矿权基本情况;②开发利用基本情况;③转让有关情况。

3、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4、转让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市(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调查报告;附:(1)采矿权评估备案核收证明(确认书); (2)采矿权价款处置相关资料;(3)采矿权价款收据;(4)资源税征收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定义务调查报告内容包括: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⑵矿山年报;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情况(是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备案;是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要求);⑸是否存在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⑹是否存在采矿权纠纷;⑺采矿权评估情况,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资源税是否按规定缴纳。

6、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①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②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采矿许可证号、发证机关、矿区范围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开采情况,③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④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义务的承诺,⑤受让人对剩余资源储量情况清楚,承诺继续按经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生产;⑥双方对上报开采现状图均认同⑦争议解决方式;⑧违约责任;⑨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7、受让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8、受让人资金、技术、设备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受让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9、采掘工程平面图(开采现状图),需加盖转让双方及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公章;10、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转让审批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具体说明是否具备采矿权转让条件①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②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入采矿生产须满5年);③采矿权属无争议;④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⑤转让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已按规定进行了采矿权评估和评估结果确认;⑥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符合要求;⑦受让人具备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⑧同意办理采矿权转让。

转让煤矿的流程

转让煤矿的流程

转让煤矿的流程
采矿权人申请转让采矿权的需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办理采矿权转让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材料,受让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
4、转让人具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的证明;
7、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需提供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及采矿权价款处置证明材料;
8、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9、区(县)地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
10、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转让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4、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5、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转让人与受让人;
6、双方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转让通知书》或者《不予转让通知书》(双方应当自接到批准转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简版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简版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行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管理。

第三条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转让程序第四条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应当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程序进行转让。

具体程序如下:1. 转让方向探矿权或采矿权所在地的地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手续和材料。

2. 接受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转让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3. 审批机关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则进行批准。

4. 转让方和接受方按照批准的转让结果签订转让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条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应当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转让的权利种类、范围、转让价格等相关信息,并应当在转让方所在地的媒体进行公示。

第六条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费用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进行支付。

第三章转让条件第七条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期限未到或已经终止的除外。

2.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第八条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应当经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具备合法的矿产经营资质和法人资格,并且具备良好商誉。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因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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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审批(非油气类)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转让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转让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5.《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勘发〔1998〕11号)
6.《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0号)
7.《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
8.《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9.《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10.《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12.《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14.《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15.《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4〕262号)
三、申报材料(5套)
1.转让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矿山所在地的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6.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原件)
7.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以及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8.国有(集体)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证明),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9.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
10.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12.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受让人资质证明文件
14.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缴款方式为分期缴纳的,应由受让人提交缴款承诺书和缴款计划
1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按照“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同意转让,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申请人按照“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赁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有关批复。

不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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