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在招投标中应记住的时间节点有哪些
在招投标中应记住的时间节点有哪些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很多的时间节点,国家对于这些时间节点又有着不同的要求规定,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来和大家一起看看吧。
一、招投标的有关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有效期≥20 天;
2、招标文件的修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 天;
3、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前1~2 天;
4、投标预备会:发出招标文件后7~28 日内;
5、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有误时,在收到招标文件7 日内以书面形式指出;
6、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满后14 天,订合同后5 日内;
7、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 天内继续有效;
8、评标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 个工作日前完成;
9、确定中标人后15 日内向提交招投标报告;
10、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起30 日内签订合同;
11、订立合同后7 日内,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二、合同履行期内有关时间
12、发包人更换代表,至少7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工程师的口头指令,48 小时内以书面确认。在不能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应于口头指令后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此要求48 小时内答复;不予,则认为已确认;
14、不能按协议约定日期开工,承包商至少提前7 天说明理由,工程师在收到延期申请后48 小时内答复,不以书面答复视为同意;
15、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 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
16、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前24 小时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 天;
17、承包人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 天内报告工程师;
18、预付款在约定付款时间后7 天内向发包人索要;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资格预审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
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17)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18)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19)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时。(20)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2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招投标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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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流程全部电子化后,对于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疑议,澄清,投诉等问题时间点把控不好,可能错失解决问题的最佳时间。今天小编就将电子招投标过程涉及的各时间节点汇总出来,供大家参考。
1.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最全)
资格预审各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招投标时间规定
招投标时间规定
招投标时间规定
1. 时间确定
1.1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在确定招标项目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
发布招标公告。
1.2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招标公告发布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
发售招标文件。
1.3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招标文件发售截
止日期后的第十个工作日。
1.4 开标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举行开标。
1.5 中标公告发布时间:开标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
2. 时间延期
2.1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延期:根据具体情况,招标单位有权决
定延期发布招标公告,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2.2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延期:如遇特殊情况,招标单位有权决
定延期发售招标文件,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2.3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延期:如遇特殊情况,招标单位有权决定延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2.4 开标时间延期:如遇特殊情况,招标单位有权决定延期开标时间,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2.5 中标公告发布时间延期:如遇特殊情况,招标单位有权决定延期发布中标公告,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3.
3.1 本招投标时间规定的制定遵循《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3.2 招标单位在确定招标项目后,应尽快安排相关工作,确保按时开始招标活动。
3.3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 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标信息,用于邀请供应商参与投标。
- 招标文件:招标单位提供给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文件,包括投标须知、技术规格、合同范本等。
- 投标文件: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所编制的投标准备材料。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时限规定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时限规定
资格预审各流程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
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
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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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最全)
资格预审各流程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
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与招投标中各时间节点
采购与招投标中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一、招投标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1、资格预审各流程时限规定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条。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作出。
(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不含资格预审的各流程时限规定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3、24、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作出。
(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时间期限: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资格预审流程: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为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如果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会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3日前作出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提出期限是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2日前。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答复之前,需要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期限是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流程: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如果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会影响投
标文件的编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5日前作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是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0
日前提出,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答复之前,需要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是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开标异议提出和答复期限是当场。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是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是公示期内,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是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合同签订期限是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招标时限规定
招标时限规定
招标时限规定是指在招标项目中,规定招标文件发布、投标截止、开标时间等关键时间节点的规定。合理的招标时限规定能够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并提高投标人的参预度。以下是招标时限规定的标准格式文本:
一、招标文件发布时间规定:
1. 招标文件发布时间应提前合理的时间通知潜在投标人,以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参预投标。
2. 招标文件发布时间普通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具体时间根据项目的复杂性和投标人的参预情况而定。
3. 招标文件发布时间应采用具体的日期和时间,以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准确地了解和遵守招标时限。
二、投标截止时间规定:
1. 投标截止时间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期限,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后的一定时间内确定。
2. 投标截止时间普通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间根据项目的复杂性和投标人的参预情况而定。
3. 投标截止时间应采用具体的日期和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以确保所有投标人能够准确地了解和遵守投标时限。
三、开标时间规定:
1. 开标时间是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公开评审和开启投标文件的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一定时间内确定。
2. 开标时间普通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5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间根据项目的复杂性和招标人的需求而定。
3. 开标时间应采用具体的日期和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以确保所有投标人能够准确地了解和参预开标活动。
四、延期规定:
1.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招标时限进行合理的延期。
2. 延期的决定应提前合理的时间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延期的原因和新的时限。
招标时限规定
招标时限规定
招标时限规定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招标活
动的时间安排和流程进行规定和限制的一项制度。招标时限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招标效率,确保招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一、招标公告发布时限规定
1. 招标公告应提前一定时间发布,以便供潜在投标人了解和准备投标。
2. 根据招标项目的复杂程度和规模,招标公告发布时限普通为30天至60天。
3. 招标公告应在主要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广泛发布,以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二、投标文件递交时限规定
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2. 投标文件递交时限普通为招标公告发布后的30天至45天。
3. 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三、开标时间规定
1. 开标时间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的一定时间内确定,并在招标公告中
明确告知。
2. 开标时间普通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至10个工作日。
3. 开标时间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所有投标人能够在同一时间
和地点参预开标。
四、评标时间规定
1. 评标委员会应在开标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评标工作。
2. 评标时间普通为开标后的10个工作日至15个工作日。
3.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标报告。
五、中标公示时间规定
1. 中标结果应在评标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公示,以便供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
了解。
2. 中标公示时间普通为评标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至10个工作日。
3. 中标公示应在招标单位的官方网站、公告栏等渠道进行,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招标时限规定
招标时限规定
一、背景介绍
招标时限规定是指在进行招标活动时,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提高招标效率,对招标文件的发布、投标截止时间以及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进行规范和限制的一项制度。招标时限规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效率,因此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招标时限规定。
二、招标文件发布时间规定
1. 招标文件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发布,确保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了解项目需求和准备投标文件。
2. 招标文件的发布应通过邮件、传真、快递等方式同时发送给招标人事先登记的潜在投标人,确保信息传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投标截止时间规定
1. 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后的第15个工作日内,确保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
2. 投标截止时间应具体到日期和时刻,例如年月日时分秒,以确保时间的准确性和统一性。
3. 投标截止时间应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范围内,避免在非工作时偶尔节假日截止,以免给投标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四、评标时间规定
1. 评标时间应在投标截止后的第5个工作日内开始,以确保评标工作的及时进行。
2. 评标时间应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投标文件的数量合理确定,避免时间过长或者过短导致评标结果的不许确或者延迟。
3. 评标时间应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范围内进行,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参预和专业意见的充分发挥。
五、中标公示时间规定
1. 中标公示时间应在评标结束后的第3个工作日内进行,以确保中标结果的及时发布。
2. 中标公示时间应具体到日期,以确保时间的准确性和统一性。
3. 中标公示应通过招标人指定的媒体或者途径进行,确保公示的广泛性和透明度。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最全)
资格预审各流程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招标时间样本
资格预审各流程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
(1)资格预审文献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期限:自资格预审文献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献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献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献编制,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献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献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她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懂得或应当懂得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解决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与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解决,需要检查、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流程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
(1)招标文献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献期限:自招标文献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献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献影响投标文献编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献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献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献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告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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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最全)
资格预审各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资格预审各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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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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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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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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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
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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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各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17)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18)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9)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时。
(20)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2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
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1)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少于7个工作日。
(2)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5)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6)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7)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1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8)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报送采购人期限: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9)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期限:委托组织招标的,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招标的,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10)中标通知书发出期限:中标结果公告发布的同时。
(11)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2)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
(13)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4)提出质疑期限: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5)质疑答复期限: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16)投诉期限: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17)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期限: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
(18)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书期限: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19)财政部门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期限: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
(20)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向财政部门回复期限: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21)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期限:收到(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2)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23)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1)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备案函复时间:收到评审专家审核意见、招标机构意见、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等备案资料后3日内,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
(2)招标文件公告期:不少于20日,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招标不得少于50日。
(3)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20日,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招标不得少于50日。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期限:开标日5日前。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期限:开标前。
(6)二次招标时第二次投标截止日与第一次投标截止日间隔期限:不少于7日。
(7)投标人招标网注册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前。
(8)开标记录招标网备案期限:开标后2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