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十六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发卡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超额使用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分别支付滞纳金、超限费。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每月定期向有贷款余额或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接到对账单对账后,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贷记卡及其账户只限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转让。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款项。
第二十二条 贷记卡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在持卡人未按规定偿还贷款、违反本章程规定或发卡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下,发卡银行有权停止持卡人继续使用贷记卡的资格,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贷记卡,追回所欠贷款本息。利用贷记卡进行诈骗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申领人申请后,发卡银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申请批准后,发卡银行将为持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用卡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个人卡信用额度最高为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商务卡信用额度最高为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综合信用额度的3%,无综合信用额度可供参考的单位其信用额度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第八条 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逾期自动失效。贷记卡有效期满,发卡银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持卡人如不愿继续使用贷记卡,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发卡银行。持卡人使用贷记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条 个人卡账户的欠款,持卡人可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本外币合一卡外币账户的使用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银行要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贷款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贷款的利息。持卡人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额满足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但未偿还全部贷款)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持卡人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也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持卡人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欠款总额的10%。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应当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上述所有贷款利息发卡银行均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
农行信用卡发卡流程和授信政策(新员工)
分行信用卡中心 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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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个人卡发卡流程
一 营销和受理 二 录入 三 客户调查 四 审查审批 五 发卡复核 六 制领卡
2
信用卡个人卡发卡流程
一 营销和受理
1、基本流程与岗位制约 2、概念及主要职责 (1)三亲见环节影像留存 (2)具体职责详解 3、处理时效
3
主要职责
申请资料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一
二
(1)在系统中附加申请资料时,要 按照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三亲 见证明材料、行内客户信息(如 有)、资信材料(如有)、特殊事 项材料(如有)的顺序附加扫描件。
(2)有特殊事项的需在备注栏中备 注。
(1)处理退回的申请,受理人根据 退回意见自行或联系实地调查人修 改或补充资料,补充完毕后重新提 交。
录入—网点不同进件方式及系统操作—纸质进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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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网点不同进件方式及系统操作—纸质进件
影像件管理—待上送影像件
含义:已建档但 未上传的申请
注意事项: 注意不要重复
建档,重复建 档的可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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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网点不同进件方式及系统操作—纸质进件
影像件管理—被退回影像件
含义:分行录入环节退回的纸质申请 注意事项: 对于取消的申请, 可作废处理 对于需重新上送的申请,需根据退回原因修改申请资料,重新扫描上传
(3)根据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等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中对信 用卡业务办理的特殊要求,指导客户填写相关信息、提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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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和受理—具体职责
申请资料核查——规范性
规范是指申请表项目填写符合扫描录入要求。 (1)申请表项目填写正确、详细,笔迹辨清,如电话号码、手机号码长度正确, 地址信息详细可辨认。
中国农业银行金新穗信用卡(贷记卡)资金清算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资金清算操作规程(试行)一、总则(一)依据依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清算要求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以下简称贷记卡)资金清算的基本要求是切实防范资金风险,资金清算及时,资金往来一致。
(三)清算原则贷记卡业务的资金清算,按照“逐级滚动,两次清算”的原则进行。
总行与省分行间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省级分行辖内按照综合应用系统资金清算原则进行。
1、第一次资金清算第一次资金清算是将总行信用卡中心视为代理发卡行,由各省级分行(受理行)与总行信用卡中心进行清算。
其中,跨行之间的资金清算,均以银联总中心或区域中心的清算数据为依据;本行之间的清算,以总行信息交换中心的数据为依据。
2、第二次资金清算第二次资金清算是将信用卡中心视为代理受理行,由信用卡中心与各省级分行(发卡行)之间进行清算。
清算数据以贷记卡业务处理系统(V+)入账后产生的清分数据为依据。
(四)清算时间第一次资金清算在贷记卡批量处理系统(WIP)批量处理后完成(交易的次日),第二次资金清算在第一次资金清算的次日完成。
(五)清算金额对于受理行,采用本金与手续费分开清算的方式,即在受理行受理贷记卡业务当日只清算交易本金,次日根据总行信息交换中心下发的手续费清算报表完成手续费的入账。
对于发卡行,本金与手续费的清算同时完成。
(六)清算对账各分行要及时同总行清算部门及辖属行进行清算资金的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二、分行端交易受理网点受理贷记卡交易后,通过综合业务系统(ABIS)的贷记卡子系统记账,由系统自动做入账处理。
(一)联机交易处理对于个人卡的境内预借现金、消费及商务卡的消费等联机交易,由WIP处理后生成清算数据。
(二)脱机交易处理对于脱机交易,包括手工压单消费、紧急取现、退货、还款、成功的约定还款及成功的电话银行转帐还款等,日终由省级ABIS数据中心人员登录贷记卡批量处理系统(WIP),手工上送,并通过“查询文件处理日志”功能,确定文件处理结果。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十二)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
(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第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
(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第二十一条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币种、期限、金额、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等建议。
第二十二条对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项目评估机构移交资料不全、调查认定意见不完整、不准确的,贷款审核部门(岗位)责成本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将有关材料退回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评估机构。
第二十三条贷款审核部门(岗位)填写贷款调查、审查、审(报)批表贷款审查部分,并连同有关资料交本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登记。登记后,移交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决策岗。
3.资产负债率在40%以下;
4.流动比率在1.5以上;
5.无不良贷款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十三)对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还应调查认定:
1.借款人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真实性;
2.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可行性;
3.对项目可行性及采购招标情况进行初步调查。
(十四)对申请外币贷款的,还须调查认定借款人、保证人承受汇率、利率风险的能力。
中国农业银行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对象和依据第三章审计方式和方法第四章审计业务一般规定第五章审计业务范围第六章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审计业务管理,明确审计业务范围,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以下简称《审计章程》)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是本行审计机构以风险为导向,对全行经营管理、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以及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是审计机构开展各项审计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范和总体要求,旨在规范审计业务,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业务效率。
第四条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坚持“独立客观、风险导向、注重效益”的原则。
(一)独立客观。
开展审计业务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不受本行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审计发现和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客观公证。
(二)风险导向。
开展审计业务应充分借鉴各项监督成果,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对象,以揭示风险并提出化解风险的措施和建议为出发点,合理安排审计对象和频率。
(三)注重效益。
开展审计业务应以促进被审计单位改善管理、增加效益为目的,提升审计价值;采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审计方法,改进审计技术,促进成果共享,降低审计成本。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审计局及其审计分局开展的各类审计业务。
第二章审计对象和依据第六条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的对象为本行境内外各级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审计章程》和有关制度应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涵盖本行经营管理、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的全过程,主要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情况。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及经营方针、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发展目标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三)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农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规则
农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规则:(一)以下交易不能办理分期付款业务1、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如年费、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2、预借现金交易。
3、消费金额加分期付款手续费占用到账户临时信用额度的交易,或消费金额全部占用账户超额还款的交易。
(二)消费分期业务约定条款:1、持卡人致电农行800客服热线申请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则等同于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农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消费分期申请事项。
2、对于已成功申请消费分期的交易不可撤销,若发生退货情况,已入账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3、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等于申请分期的消费金额(下称"分期付款金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付款金额乘以月手续费率。
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计算精确到元位、分期手续费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舍去小数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若当期有部分超额还款,则分期付款金额为消费金额减超额还款,若低于500元则不能申请。
4、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月消费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期;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记入信用卡每月最低还款额,应随本金按期还款。
如申请人未按时还款,中国农业银行有权按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收利息,并按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计收有关费用。
5、符合农业银行分期付款展期条件的,可向农业银行提出分期付款展期业务需求,每个分期付款最多只能展期一次。
持卡人账户出现农业银行规定的异常状态或者持卡人已经清偿分期付款本金的,不能办理展期业务。
6、分期付款超额还款时,若超额还款不够足额偿还下一期分期付款本金的,则已还部视同偿还末期分期付款本金,还款期数不变,其他各期还款金额不变;若超额还款足额偿还下一期分期付款本金的,则还款期数自动递减,手续费按实际期数收取;若分期付款本金已清偿完的,视同分期付款结束。
农行信用卡合规经营(最新版)
农行信用卡合规经营农行信用卡合规经营篇一:《农行合规操作心得》为进一步提高全行会计管理及操作人员合规意识,建立良好的道德诚信标准,增强内部会计控制及风险防范能力,创建农业银行良好的合规文化。
按照农总行、省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行实际情况,从七月份至九月份,在全行范围内开展“从我做起,合规操作”专题教育学习活动。
开展这次教育学习活动的目的,就是要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找准工作立足点,增强合规管理、合规经营意识;切实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增强识别风险和控制会计风险的能力,切实规范操作行为,有效遏制违规违纪问题和案件的发生;树立农业银行改革发展的信心,增强维护农业银行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建立良好的合规文化。
此次教育学习活动分为学习自查和巩固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学习自查阶段的活动内容包括:一是学习相关制度。
组织员工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文件、制度、规章进行学习,学习内容以业务操作规范为主,做好学习记录和笔记,学习面达到100%。
每名会计业务管理和操作人员至少撰写1篇以“从我做起,合规操作”为主题的学习心得。
二是对照制度进行自查整改。
通过组织学习,结合“内控管理规范年”和案件治理“回头看”检查、合规文化教育活动,深入排查会计业务风险点,查找合规操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落实整改。
三是组织召开制度研讨会。
在八月底组织一次关于业务系统管理和会计制度方面的研讨会,包括:对现行的会计业务生产系统和管理系统的内部控制进行探讨和研究,提出完善系统风险控制的意见;对现行的会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查找分析现行制度中存在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或存在漏洞、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完善意见。
四是开展会计操作风险案例巡回宣讲工作。
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宣讲组,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防范案件工作指引》中有关会计操作的风险点,以实际案例,进行风险分析和警示。
巩固验收阶段活动内容包括:一是组织集中考试。
账单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金穗贷记卡个人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向我行申请进行账单分期交易,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定义金穗贷记卡账单分期付款(以下简称“账单分期”)业务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其已出账单一定消费金额提供分期偿还的服务。
交易成功后,持卡人按约定期数分期偿还交易资金,直至清偿全部交易资金为止。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一)申请条件。
1.账单分期只限贷记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
申请时间为账单日次日至该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二天之间。
2.人民币账户账单分期单期交易最低金额为500元,外币账户账单分期单期交易最低金额为50美元/欧元/澳元,最高不超过对应账户当期账单新增消费交易总额的90%(不包括当期账单中已申请消费分期的金额和争议金额),且不超过账户永久额度。
3.一个账单周期内仅可申请一次账单分期。
账单分期不支持展期。
(二)费率。
我行为申请账单分期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2期和24期等多种期数选择。
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时的我行网站公告为准。
(三)以下交易不能办理账单分期:1.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年费、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2.预借现金交易;3.分期交易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4.我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四)约定条款。
1.持卡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账单分期,视同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我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账单分期申请事项。
2.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等于申请分期的金额(下称“分期付款金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付款金额乘以每期手续费率。
计算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采用舍去尾数的方法取整到元位、分期手续费取整到分位。
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金额取整后的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中国农业银行隐私政策
中国农业银行隐私政策
中国农业银行非常重视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以下是中国农业银行的隐私政策:
1. 信息收集:中国农业银行会收集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
这些信息将用于确认客户身份、处理交易、提供服务等目的。
2. 信息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将使用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来提供银行服务并处理相关业务。
此外,中国农业银行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用于风险控制、市场调研、客户服务改进等方面。
3. 信息共享:中国农业银行会谨慎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并仅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合作伙伴共享。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在信息共享过程中保持严格的保密。
4. 信息安全:中国农业银行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包括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等,来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披露。
5. 信息保留:中国农业银行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保留客户的个人信息。
一旦不再需要这些信息,中国农业银行将采取措施安全地销毁或匿名化处理。
6. 隐私权利:客户可以随时联系中国农业银行,查询、更正或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会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处理。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遵守以上隐私政策,并不断改进保护客户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介绍
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介绍一、普通信用卡1. 农行VISACreditCard该信用卡是农业银行与VISA公司联合发行的,具有国际通用性。
持卡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使用,并享受刷卡消费、取现、预借现金、分期付款、积分兑换等功能。
该卡还提供多种信用优惠,如0分期手续费、境外消费免年费等,适用于个人在国内外的消费需求。
2. 农行MasterCardCreditCard农行与MasterCard公司合作推出的信用卡,也是国际性的信用卡产品,具有与Visa卡类似的功能和特点。
持卡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刷卡、取现、预借现金、分期付款,并享受多种信用优惠,如境外消费免年费、购物优惠等。
二、金卡1. 农行VISA金卡该金卡面向高级消费者和企事业单位客户,拥有更高的信用额度和更多的信用功能。
持卡人可以享受更多的刷卡、取现、预借现金、分期付款、积分兑换等特权,并且还可以享受境外消费免年费、机场贵宾室服务等尊贵待遇。
2. 农行MasterCard金卡农行MasterCard金卡是农业银行金卡系列中的另一款高端信用卡产品,专为高级消费者和企事业单位客户打造。
持卡人可以享受更高的信用额度和更多的信用功能,同时还可以享受众多的信用优惠和高端服务。
除了以上这些信用卡产品,农业银行还根据客户的需求不断创新和推出新的信用卡产品,如家庭卡、商旅卡、汽车卡等,以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消费需求和个性化服务。
农业银行信用卡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 全面覆盖: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不仅覆盖国内各省市,而且在国际上也具有广泛的使用范围,可以满足客户在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消费需求。
2. 多样化的功能:农业银行信用卡具有刷卡消费、取现、预借现金、分期付款、积分兑换等多种功能,不仅可以方便快捷地支付,还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智能管理和控制。
3. 专属优惠和服务:农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可以享受多种信用优惠,如0分期手续费、免费取现、金卡特权等,并且可以获得丰富的积分,随时进行兑换。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
使用指南——使用篇
白金卡营销问答
—— 营销篇
一、知己:要了解、认同白金信用卡
1. 白金卡主要特点是什么? 高额度授信、高品质服务、多费用优惠。
2. 白金卡的年费如何收取?
白金卡主、附卡可免首年年费,典藏版、精粹版主附卡次年年费 分别可用15万积分、5万积分兑换。
3. 白金卡在申办业务处理上较一般卡片有何优势?
定期联系客户了 解用卡情况 如有客户建议投 诉及时联系相关 部门 其他
营销注意事项
■营销人员要对客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及签名真实性负责 ■营销人员应大力推荐活动期间的各项白金卡促销推广活动 ■可提醒客户开立并保留使用一张白金卡,注销其他卡片 ■异地办卡可委托当地农行熟悉员工代为办理,并告知本人姓名、身份证和手号, 总行卡中心将以营销人员身份证号码自动统计处级干部营销业绩。 ■营销人员不得强行推销,或以不存在的优惠条件使客户申办。 ■推荐人不得向客户承诺未经审核的卡片相关不确定事宜 ■引导客户从网站了解我行白金卡的《服务手册》。 ■告知客户将在在申请资料收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寄出白金卡卡片及服务手 册。总行卡中心也会将《服务手册》制作成CD邮寄给所有白金持卡人 ■告知客户可拨打我行白金客服专线咨询。
尊然白金卡申请填写
无法通过职业、职务、身份判 别其经济实力的客户,营销人员填 写《客户情况说明表》(左图), 说明要给予申请人较高授信额度的 理由。
申请表收集
白金卡申请表
营销人员收回申请表后, 交本部室 阿不都居买 录入、侯新炜审核 ;
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情况说明表(可选)
营销环节说明
营销推介 申请表环节 卡片寄送环节 领卡环节 用卡环节
消费 5000元
说明: 1、到期款额不低于当期 欠款还额的10%; 2、超限、年费、利息、 滞纳金、手续费等不 享受循环信用; 3、自交易日起计息。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2.21•【文号】农银发[2000]15号•【施行日期】2000.02.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2000年2月21日农银发[2000]15号)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以下称金穗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信用卡只限在中国使用。
第二条金穗信用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发卡行所在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最多可申领六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
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
申领单位对其申领的所有单位卡产生的交易负责。
具有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领个人卡。
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财产共有人申领附属卡。
附属卡不超过两张,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
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其附属卡产生的交易负责。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时,须在发卡行开立备用金账户。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金卡5万元,个人金卡1万元;单位普通卡1万元,个人普通卡1千元。
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须与发卡行书面签订领用协议。
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时,还需提供担保。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2012年12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交易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附属卡,单位卡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钻石卡、白金卡能分为标准芯片卡和带电子现金的芯片卡;按币种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和多币种卡;按卡面上是否附加持卡人照片或持卡人提供的个性化图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按发行范围及面向群体地域的不同,分为全国性产品和区域性产品;按是否有免息还款期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信用卡使用不同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银联、VISA、MasterCard、JCB,下同)。
第四条 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章程所涉部分名词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或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农银贷卡领字()第号发卡行(下称“甲方”)与金穗贷记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申领1、乙方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不论申请是否成功,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3、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需要除外。
4、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贷记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
5、乙方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一个信用额度。
6、乙方申请甲方两张(含)以上贷记卡的,甲方为每张贷记卡分别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其中最高的一个信用额度为乙方的总信用额度,乙方全部贷记卡可用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第二条使用1、乙方收到金穗贷记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凡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2、乙方在境内消费可选择凭密码加签名或凭签名的方式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境外消费凭签名确认交易的有效性。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相符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
密码遗忘,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3、如贷记卡遗失、灭失、被盗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给予持卡人必定信誉额度,持卡人可在信誉额度内先消耗后还款的信誉领取工具。
存在消耗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用,契合条件的持卡人可享用免担保、循环信誉、免息还款期等便当。
第二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团体卡和商务卡,其中团体卡分为主卡和隶属卡;按信誉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一般卡;依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本外币合一卡。
信用卡将运用VISA、MasterCard或中国银联等不同信用卡组织标识。
第三条人民币卡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用;本外币合一卡可在境内外运用。
信用卡在境内运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在境外运用以账户币种作为结算币种。
第四条凡存在完整民事行为才能,有非法支出的团体可凭自己无效身份证件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称发卡银行)申领团体卡主卡,还可为别人申领隶属卡,隶属卡无效期限与主卡相反。
主卡持卡人有权请求登记或止付其隶属卡,隶属卡一切买卖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根本放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银行申领商务卡。
申领本外币合一卡的单位还必需可以非法安排外汇。
商务卡持卡人资历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拜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
商务卡一切买卖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
第六条单位和团体申领信用卡,须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书面签署并恪守《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
第七条申领人请求后,发卡银行依据申领人的资信情况决议能否同意其请求。
请求同意后,发卡银行将为持卡人核定信誉额度,并依据持卡人用卡状况及资信情况的变迁对其信誉额度停止调整。
团体卡信誉额度最高为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商务卡信誉额度最高为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分析信誉额度的3%,无分析信誉额度可供参考的单位其信誉额度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1990年12月2日)第一条金穗信用卡(以下简称金穗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是为资信可靠的单位和个人消费、购物以及存取款服务提供的一种信用凭证。
第二条金穗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
凡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个人均可向中国农业银行发行信用卡的银行申请领取金穗卡,持卡人可在同城或异地的特约商店、饭店、宾馆购物和消费,也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银行机构存取现金。
第三条单位申请的金穗卡应书面指定持卡人,每个单位可申请领用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个人使用的金穗卡可申请一张主卡,并可同时申领一张附属卡。
附属卡所用款项均计入主卡帐户。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申请金穗卡时必须在发卡行开立存款帐户。
单位卡起存金额3000元,个人卡起存金额1000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银行按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帐户办理结算。
发卡行每月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寄送上月的对帐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应在一个月内到发卡行查询。
第五条单位申领金穗卡应办理填表申请手续,并由开户银行批注意见证明其存款支付能力,供发卡银行审查。
个人申请金穗卡,除交存款项外,还须提供一名担保人。
当持卡人不能偿还信用卡消费债务时,担保人即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
单位卡持卡人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要求更换持卡人,须提前通知发卡行,并及时来行办理更换持卡人的手续。
在此之前,所在单位应负担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第六条凭金穗卡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银行机构支取现金,要出示身份证,异地支取现金须支付1%的手续费;异地办理存款,1000元以下的支付1%的手续费,1000元以上的支付手续费10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信用透支、转账结算、代缴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包括中银信用卡、长城信用卡。
第二条信用卡主账户具备信用消费、预借现金、存款有息(限特定产品),在境内发卡银行营业柜台、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动设备上进行查询、取现、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功能。
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该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等文件为准。
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主账户交易。
第三条信用卡按银行卡组织品牌分为银联卡、万事达卡、威士卡、美国运通卡、JC B卡等;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交易控制分为标准卡和专用卡;按信用等级和功能服务不同分为白金卡、钛金卡、金卡、普通卡等;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单币卡、外币单币卡、人民币及外币双币卡等;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申领手续第四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和年满16周岁的亲属申请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申请资料应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主卡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应对附属卡项下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下同)向发卡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条凡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发卡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单位信用卡(以下简称"单位卡")。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现金转账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现金转账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应登陆持卡人在申请办理我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前持卡人在申请办理我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前,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详细阅读相关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详细阅读相关业务条款及细则;;如需咨询或有疑问请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
中国农业咨询或有疑问,,请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我行””)信用卡个人卡持卡人(以下简称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持卡人””)申请我行信用卡现金转账分期付款业务,即表“持卡人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定义信用卡现金转账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现金分期”)是指我行对持卡人申请支取并划至持卡人指定收款账户的资金提供分期偿还服务的业务。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一)申请条件。
1.现金分期限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
部分特定信用卡产品不支持现金分期功能。
2.现金分期币种仅限人民币,持卡人可多次申请支取现金并分期偿还。
现金分期的最低单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最高不超过信用卡账户取现额度,且现金分期未偿还余额与透支取现余额之和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3.现金分期不能办理展期。
(二)费率。
我行为申请现金分期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2期等多种期数选择。
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支取现金时的我行网站公告为准。
(三)资金用途。
持卡人办理现金分期所得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等非消费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股票股票、、期货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性投资)),不可用于偿还贷款。
(四)约定条款。
1.我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现金分期申请及分期付款金额。
2.现金分期每期应还本金等于申请的现金分期总本金除以期数,四舍五入到元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进行调增或调减。
分期手续费在首个账单日一次性收取分期手续费在首个账单日一次性收取,,分期总手续费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手续费率计算费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手续费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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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领用合约前,仔细阅读本领用合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领用合约中的权利和义务。
如对本领用合约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经办行客户经理。
发卡行(下称“甲方”)与金穗贷记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申领1、乙方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不论申请是否成功,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3、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需要除外。
4、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贷记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
5、乙方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一个信用额度。
6、乙方申请甲方两张(含)以上贷记卡的,甲方为每张贷记卡分别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其中最高的一个信用额度为乙方的总信用额度,乙方全部贷记卡可用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第二条使用1、乙方收到金穗贷记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凡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2、乙方应妥善保管贷记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贷记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3、乙方在境内消费可选择凭密码加签名或凭签名的方式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境外消费凭签名确认交易的有效性。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相符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
密码遗忘,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4、按照约定的验证方式,通过甲方验证程序的交易,视为乙方所为。
5、贷记卡带电子现金账户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消费交易时不对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等验证方式进行校验,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消费交易均视为乙方所为。
6、乙方用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使用,通过正确的网址、号码进行交易,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否则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贷记卡卡片发生遗失、被盗、灭失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向甲方申请挂失。
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立即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新卡电子现金账户金额为0。
挂失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交易为电子现金交易的;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8、贷记卡损坏,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换发新卡。
9、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催收通知等信函寄失、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10、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乙方用卡受阻的,甲方可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对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条账户管理1、乙方使用贷记卡外币账户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循《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2、乙方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均记入乙方账户。
乙方可以申请止付、注销其附属卡。
3、乙方在境外通过VISA、MasterCard、JCB等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发生的款项,均记入外币账户,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助机具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
4、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
5、乙方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6、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对乙方信用额度定期(每年度)和不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并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渠道通知乙方。
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
7、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要求乙方为用卡提供担保。
8、甲方有权基于乙方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乙方或因乙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停乙方贷记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9、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贷记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已收取的年费等费用不予退还。
10、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全额偿还贷记卡欠款;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60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1、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
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
乙方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的,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超限费。
3、乙方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
4、甲方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贷记卡账户存入的资金不计付利息,乙方提取时需支付手续费。
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6、甲方可依据甲方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收取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五条对账1、乙方贷记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
当期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等值外币)时,乙方同意甲方不向其提供对账单。
2、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乙方在账单日(在寄出贷记卡时的信函上列明)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否则推定为已收到。
3、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12期的对账单。
4、乙方对对账单上的交易有异议的,应在账单日后30日内要求甲方核实,甲方应予答复,确有错误的,甲方应予改正。
乙方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第六条还款1、人民币账户欠款,乙方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乙方可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2、乙方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甲方于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欠款。
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在约定账户中留存充足的款项。
3、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正常还款时,还款顺序为:费用、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
4、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等为由拒绝还款。
5、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停用乙方贷记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停用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所有贷记卡,有权止付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有权将乙方的拖欠行为向外公开披露。
乙方分期付款未按期偿还欠款的,除适用上款约定外,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分期计划,未到期欠款提前到期。
6、乙方在此同意,未按期偿还欠款时,甲方可从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有效期1、贷记卡最长有效期为八年,逾期自动失效;主卡失效的,附属卡随之失效。
2、贷记卡有效期满,甲方依据相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乙方换发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消灭,乙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
乙方不愿继续使用卡片,须在卡片到期两个月前通知发卡行。
3、贷记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新卡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适用新卡。
第八条其他约定1、附属卡持卡人应遵守本合约,享有本合约中除专属于乙方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合约各相应条款规定的义务。
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照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
3、本合约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和修改。
合约修改的,甲方公示后可不再另行通知乙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不接受合约修改的,可在公示期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此期限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
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甲方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重要提示: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
如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中国农业银行: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括本人在贵行办理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
二、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