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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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打算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办事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打算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办事
审批收费
□有 √无
收费标准
□有√无
收费依据
□有√无
审批表格
√有 □无《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年审或年检
□有√无
咨询与投诉机构
一、咨询机构:
村(居)行政服务中心。
二、投诉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咨询与投诉电话
一、咨询机构咨询电话:
村(居)行政服务中心。
二、投诉机构联系电话:
认定。
审批依据
一、《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二、《印发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0〕119号)第(一)点;
三、《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办[2011]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6.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身份证复印正反面,户口簿含首页和个人页);(必选)
7.丧偶的需提供丧偶《死亡证明书》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可选)
8.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可选)
9.收养子女的,应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可选)
10.申请人退休证(已办理退休的提供);(可选)
12.里水镇和顺行政服务中心:里水镇和顺沿江北路6号;
13.大沥镇行政服务中心:大沥镇振兴路54号;
14.大沥镇盐步行政服务中心:大沥镇盐步穗盐路时代广场;
15.大沥镇黄岐行政服务中心:大沥镇黄岐鄱阳路138号东区社会管理处。
审批决定机关
南海区各镇(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39页精选文档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39页精选文档
• (一)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书或者司法裁判书;
• (二)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 (三)再婚的提供以前婚姻变动证明
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B、早期退休人员
• 早期退休人员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 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三)项规定, 且在1980年2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在 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人员。
• 关键点:夫妻双方的出生时间、符合政 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 子女、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
• 计发时间:在2019年5月1日前到龄的 人员,奖励金自2019年5月开始计发。。
计发时间
•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 (一)至(三)项规定的人员,在 2009年1月1日前到龄的,从2009年1 月1日开始计发;2009年1月1日之后 到龄的,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的次 月开始计发。
• 夫妻属初婚,且无婚姻状况变动的人 群居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 款申领奖励金(第二款)
• (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 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 关键词:婚姻状况变动、无再婚再生 育
第二款
•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 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 系的一方
• 关键点: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 后生育一个子女、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 养关系(即结婚时,随配偶在现家庭的 孩子已满18周岁)
申请资料
• (一)奖励对象本人市民卡,没有市 民卡或者市民卡信息不全的,应提供 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 (二)本人免冠证件照1张; • (三)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
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 明和死亡子女婚育情况证明。
申请资料
• 奖励对象婚姻状况有变动的,审核单 位可以要求奖励对象补充提供以下证 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8•【字号】佛府办[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0]1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7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八日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2009年12月21日,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决定对本省户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实施奖励。

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关于奖励对象的认定奖励对象为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我市户籍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200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按规定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一次性计生奖励补助的人员除外)。

二、关于奖励金标准我市户籍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

三、关于奖励金的承担及划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0%,区、镇(街道)承担比例由各区确定。

市财政承担的奖励金由各区财政预付,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全市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情况统计报表将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划拨各区财政。

四、关于奖励金的发放和管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代发金融机构由各区政府确定,各区财政、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与代发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代发机构要根据区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帐户,直接发放到个人,发放情况要反馈给同级财政及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

广东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实务-PPT文档资料26页

广东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实务-PPT文档资料26页

机团单位办理审核操作指引
历史遗留问题中机团单位网上审核对厅局 以上主管单位开放,负责对辖内单位申请 一次性奖励补助的最终审核。
审核要点: 1、对照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和系统申报信 息,要求申请表和系统信息一一对应; 2、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理由、退休时间和 部分享受情况,要求重点核对退休单位确 认的奖励金额与系统记录的金额是否一致。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计生奖励实务
2019.05
城镇计划生育奖励的发展
历史阶段
退休金加发阶段
退休时一次性 奖励补助阶段
现行政策阶段 按月定额奖励阶段
1980.2.2-2019.8.31 历时22年
终身只生育 一个子女-退 休金加5%
无子女职工退休金按工 资100%
2019.9.12019.12.31
历时5年又4个 月
城镇计生奖励历史遗留问题
国有、集体单位申请财政兜底的 条件:
1、单位关、停、破、转; 2、单位2019-2019连续三年亏损 且职工工资水平低于社平工资水 平。
城镇计生奖励历史遗留问题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
奖励群体:
2009年1月1日起男年满60周岁、女年 满55周岁的广州市城镇户籍独生子女 父母。
申请人网办奖励业务操作指引
网办页面中“网上申请”-办理奖励的 申报业务;“结果反馈”-查询奖励申 请的办理情况。
申请人网办奖励业务操作指引来自 申请人网办奖励业务操作指引注意: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在系统中找出 单位非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的按月奖励 可以自填单位名称。
申请人网办奖励业务操作指引
点击“结果反馈”可以查询奖励业务的 办理情况,“办理状态”显示为“未受 理”时,申请人可以对申请表进行修改。
机团单位办理审核操作指引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关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的,以及1973年6月29日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在确定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第三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

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发单位) 应与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应按《办法》的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

集中后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代发单位。

代发单位按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 (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第五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省农业户口人员,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梅江区)一、奖励对象条件:本梅江区城镇户籍人口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实行计划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父母。

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符合“四无”条件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在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基础上,才能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二、奖励金额和执行时间:奖励金额:每人每月80元。

《梅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实施方案》及奖励金的发放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三、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三份):1、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均要复印)。

2、户口簿以及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一个月内近期证明,应注明户口性质、历年来迁移变化情况).3、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判决书)(应有婚育及所生小孩判决记录部分).丧偶的应提供配偶死亡证明.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应加复其中奖励优待记录部分)。

5、小孩收养的,应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6、原工作单位仍存在的,申请人夫妇单位出具婚姻、生育状况证明(需加盖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村(居)委计生部门意见):证明内容包括退休时间、婚姻(初婚或再婚)、生育(包括生育、收养子女、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等).7、原工作单位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的,申请人夫妇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8、免冠(1寸)彩色照片3张.9、再婚对象申请人提供前配偶现在的婚姻、生育证明.10、《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和承诺书原件各一式三份。

四、其他:1.夫妻双方的户籍同在梅江区但不在同一个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梅江区城镇户籍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且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退休人员、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待梅州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再兑现奖励.。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正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八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九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落实国家计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落实国家计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落实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发文字号】粤计生委[2002]5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2.08.19【实施日期】2002.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落实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粤计生委[2002]55号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市计生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根据《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切实有效地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认真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对推动新时期我省的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是充分体现党和人民政府以人为本、为广大人名群众地根本利益出发的思想,是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措施;二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对管理对象的有效激励和制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三是有利于解决和用好计划生育经费。

因此,各级计生、财政、卫生、物价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在政治高度,作为贯彻《条例》的重要内容,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二、调整我省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按照《通知》要求,我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为:查环查孕;避孕药具;放取宫内节。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共9篇)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共9篇)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共9篇):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农村家庭计划生育新政策2015 佛山市计划生育奖励金全国计划生育奖励金篇一: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日期:2007-5-26 11:12:00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的利益导向政策。

第三条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一)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二)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第四条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

计划生育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比例承担。

省财政对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承担70%;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和江门等7个市,由当地政府承担;对其他县(市、区),省财政承担50%。

各地自定提高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的,提高资金部分由各地自行解决。

第六条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发放,具体申请、发放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在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期间内,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一)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抱养、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二)户口迁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三)奖励对象死亡的;(四)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1•【字号】穗府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9〕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解决我市城镇职工退休时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现作出以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注重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解决城镇职工退休时计划生育奖励问题,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推动人口计生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兑现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的承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2.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建立和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体系。

4.统筹考虑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促进城乡计划生育奖励机制协调发展。

二、政策措施(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线和办法。

1.奖励补助金的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20号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20号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20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各县(市、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我省从2014年3月27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现就做好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把落实“单独两孩”政策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我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部署,是适应我省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我省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有利于我省逐步实现国家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的统一,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我省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各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家、省有关“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城乡一体、一步到位”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不分户籍、不分地域、不限年龄,扎实稳妥有序地统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潮府办[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府办〔2010〕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为进一步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

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贯彻实施《办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稳步有序落实好《办法》实施各项工作。

各县、区要尽快制定出台具体的配套措施,加大财政投入,保证奖励资金如期、足额到位,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二、奖励金发放标准及分担办法。

根据《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发放,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区)负责。

考虑到我市的人口结构情况和各县(区)的经济现状,湘桥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补助20%,潮安县、饶平县和枫溪区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市财政不予补助。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区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计生宣传阵地,广泛、深入开展宣传,耐心细致做好奖励对象的咨询和解释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四、关于证件问题。

根据《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提出申请。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若干问题解答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若干问题解答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若干问题解答2009年03月31日之一一、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1、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奖励补助对象是什么人?答: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符合3种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职工: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或已领取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但未达到退休职工退休时的上年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0%标准(无子女按100%计发)的。

2、奖励补助的标准是什么?答:按照职工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0%(无子女人员按100%)确定兑现奖励补助标准。

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此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兑现奖励补助标准。

3、某职工是2001年4月1日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按其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当时单位给予其5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问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答:按照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三十条关于“依据其他规定已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规定,职工单位给予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属于已享受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政策但未达到本次奖励标准的情况,因此应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给予补差。

4、某企业退休职工是独生子女母亲,2002年8月1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企业给予其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按照这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可以补差额,但其认为太少了,应按2008年的标准补差。

答:该退休职工退休时的奖励金按照当时的政策(2001年4月市政府发布的3号令《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30条规定是由企业支付,金额由企业自定。

企业给了3000元奖励金,应当说已经兑现了奖;市政府本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原则,对历史遗留问题统一参照2002年9月1日颁布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9条的规定,按全市职工上年年均工资额的30%计发,企业有能力支付的仍由企业兑现,无能力的由政府帮助解决,体现了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

广东省计生奖发放标准

广东省计生奖发放标准

广东省计生奖发放标准广东省计生奖是为了鼓励符合政策规定的计生家庭实行晚育、少育、一孩化的,以及单独两孩的家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一项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

广东省计生奖的对象主要包括符合政策规定的计生家庭实行晚育、少育、一孩化的,以及单独两孩的家庭。

具体包括:1. 实行晚育的夫妇,指夫妇双方均年满28周岁,初婚初育年龄在24周岁以上。

2. 实行少育的夫妇,指夫妇双方均年满28周岁,初婚初育年龄在24周岁以上,且未超生。

3. 实行一孩化的夫妇,指夫妇双方均年满28周岁,初婚初育年龄在24周岁以上,且未超生。

4. 单独两孩的夫妇,指夫妇双方均年满28周岁,初婚初育年龄在24周岁以上,且未超生。

二、奖励标准。

1. 实行晚育的夫妇,一次性奖励5000元。

2. 实行少育的夫妇,一次性奖励8000元。

3. 实行一孩化的夫妇,一次性奖励10000元。

4. 单独两孩的夫妇,一次性奖励15000元。

三、申请流程。

1. 符合奖励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所在地的计生部门提出申请。

2. 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3. 计生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发放奖励。

四、奖励管理。

1. 奖励资金由当地财政拨付,计生部门进行管理和发放。

2. 奖励资金严禁挪用、截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3. 对于虚假申报、骗取奖励的行为,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五、奖励效果。

广东省计生奖的设立,对于鼓励计生家庭实行晚育、少育、一孩化,以及单独两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不仅有利于优生优育政策的贯彻落实,也有利于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广东省计生奖的发放标准合理,奖励对象明确,申请流程简便,管理规范,奖励效果显著。

希望通过这项奖励政策的实施,能够更好地引导计生家庭实行晚育、少育、一孩化,以及单独两孩,为广东省人口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9日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获得奖励优待的权利,规范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的申领、资格确认和发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提供本市户籍人口基本项目信息。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金所需经费的安排。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随养老金渠道的奖励金代发。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奖励金:(一)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五)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广州独生子女补贴办理流程

广州独生子女补贴办理流程

广州独生子女补贴办理流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人口老龄化的问题,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

为了支持独生子女家庭,广州市政府推出了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广州独生子女补贴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广州市户籍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且户籍在广州市的连续居住时间不少于一年。

2.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双方必须在广州市缴纳社会保险,并符合广州市社保缴纳要求。

3.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必须在广州市参加义务教育,且学籍在广州市。

4.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必须在广州市参加高中阶段教育,且学籍在广州市。

二、办理流程1.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父母双方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的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的高中阶段教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的银行卡。

2.在线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可以在广州市教育局官网上下载独生子女补贴申请表格,填写完成后,将表格打印出来。

3.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和填写好的申请表格一起提交到广州市教育局指定的办理点。

4.审核广州市教育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领取补贴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会收到短信通知,可以到指定的银行领取补贴。

补贴金额为每年2000元,连续发放4年。

三、注意事项1.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2.申请人需要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广州市教育局进行审核和通知。

3.申请人需要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有虚假材料,将取消补贴资格。

4.申请人需要遵守广州市有关政策法规,不得利用补贴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总之,广州独生子女补贴是广州市政府为支持独生子女家庭而推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来说,可以有效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办理流程进行申请,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遵守有关政策法规。

申领每月150元计划生育奖励金流程

申领每月150元计划生育奖励金流程

申领每月150元计划生育奖励金流程申领对象:具有广州市户籍,不含中央、省驻穗单位退休人员的下列三类人员:(1)从2009年1月1日起,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属于受奖励对象。

(2)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无业人员、企业失业人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时退休金按100%发放,没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人员,也纳入受奖励对象范畴。

(3)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或收养的,参照执行,新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

取消奖励对象: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A、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B、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奖励标准:1、对于第(1)(3)类人员,从达到规定年龄且申请之次月起,每月奖励150元,直至本人亡故。

2、对于第(2)类人员,在2009年4月30日前申请,从2009年1月1日起计发,每月奖励150元,直至本人亡故。

所需材料:申请人携带免冠小一寸近照三张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等有效原始证件和复印件。

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到所属申领单位审核。

以下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加具民政局印章)原件和复印件; 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证》;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独生子女户口薄注明“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证复印件。

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奖励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迁出地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证件遗失的,由相关办证机关出具证明。

实施依据: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印发关于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穗府办[2009]12号)3、关于印发《贯彻<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计生发[2009]18号)填报表格:表二《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简称《表二(B表)》)办事流程:2009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其达到奖励年龄前的2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户籍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或从计生网站上下载《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简称简称《表二(B表)》)。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穗卫规字〔2016〕2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的通知穗卫规字〔2016〕2号各区卫生计生局,广州地区机团单位计生办:为切实做好我市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和享受相关奖励优待,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现就我市办理《光荣证》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光荣证》的制发《光荣证》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内《光荣证》办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负责《光荣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

街道(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可以委托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光荣证》。

负责《光荣证》办理的机构和基层组织统称办证单位。

二、办理条件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育龄夫妻可以在本市女方(夫妻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可以向本市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申领《光荣证》:(一)符合生育政策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且该子女为现家庭唯一子女的;(二)夫妻均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

婚姻存续期间符合申领《光荣证》条件,离异/丧偶后没有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且子女随本人生活的单亲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领《光荣证》。

三、办理程序《光荣证》由夫妻共同提出(离异/丧偶的申请人由本人提出),办证单位依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申请人填写《广州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一份,凭申请人身份证、大一寸的父母和独生子女(单亲的提供本人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二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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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9〕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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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口计生委反映。

附件:1.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详情请点击)
2.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详情请点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四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

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奖励资金由财政承担,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第六条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省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七条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

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三)确认。

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乡、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县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地级以上市人口计生部门。

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四)公示。

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

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

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五)告知。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第八条奖励金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

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第九条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第十条奖励对象户籍在省内迁移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

外省户籍迁入我省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办法,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第十二条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五条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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