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障技术成果完成人、参加转化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四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五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应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包括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3. 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4.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5.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第三章收益分配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 支付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2. 支付参加转化人员的奖励;3. 支付单位的合理支出;4. 剩余部分归单位所有。
第九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的价值、转化收益以及转化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等因素确定,并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参加转化人员的奖励应当根据其在转化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贡献以及成果转化后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并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单位的合理支出包括为科技成果转化所投入的资金、设备、场地等成本以及为实施转化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地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所在单位应当定期向科技行政部门报告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科技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川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备案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2020年)》(川办发〔2016〕71号)重点工作任务,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主体,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通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制机制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行业、区域具有明显示范效应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备案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突出重点产业领域,强化示范效应,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科技厅负责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备案工作。
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企业注册运营三年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三)在省内有固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场所,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近3年连续盈利,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保持上升或稳定。
(四)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拥有行业特色的自主品牌产品1项以上,每年转化科技成果5项以上,其中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2项以上。
有比较完善的成果转化保障与激励措施,在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模式等方面,有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1项以上,具有较为明显的示范特色。
(五)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建立有技术研发机构或产学研合作载体,有稳定的研发人才队伍,或与高校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年内申请专利不少于3项,获得授权专利不少于1项。
第三章备案程序与材料第六条备案程序(一)科技厅发布通知。
(二)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通知和本办法,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备案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2023—2023年)
四、重点任务
四、重点任务
(一)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领示范。坚持企业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发挥企业在成果转化投入、项目 示范、区域发展带动等方面的作用,让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实施者、投入者、受益者、引导者。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法规政策体系。修订《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 法制保障。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和相关激励政策,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 核评价体系、科技人员分类评价体系,增加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中的权重。鼓励科技人员 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加强法规政策的宣讲解读,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 术开发和技术交易财税优惠政策,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总体思路
一、总体思路
按照“创成果、促转化、强产业”思路,以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目标,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 以先行先试、示范带动为牵引,着力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建立符合科技创新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深度融合,推动 科技成果向市场流动、向产业渗透、向民生辐射,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加 快建成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奋力推进四川“两个跨越”作出新贡献。
三、主要目标
三、主要目标
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系统部署。“十三五”期间,实施一批符合产业升级方 向、短中期见效、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建成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市场化的科 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技术交易市场繁荣活跃,形成以企业技术 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市场化交易平台为载体、以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格局。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川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00519【实施日期】 19900519【章名】全文第一条加了加强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科学技术成果的质量,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包括:(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二)解决生产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四)在应用推广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科学技术计划内的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和国家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均按法规定进行鉴定。
第四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已经公开发表;(二)应用技术成果经过实践,证明技术成熟度具备应用推广条件;(三)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或应用;(四)科学技术计划内的成果已达到计划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各市(地、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县级以上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六条科学技术计划内的科技成果,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其他科技成果,由完成者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省重大科技成果,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鉴定。
计划下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完成或参与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鉴定。
第七条组织鉴定的单位应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报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3.30•【字号】•【施行日期】2001.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益,承担责任。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进入转化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检测,不得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重点扶持,保障实施。
鼓励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资金和人才,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川进行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鼓励军民两用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全面落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级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的要求进行,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完整的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条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项目的名称、目标、技术路线、预期成果、实施计划、经费预算等内容,并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且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五条评审专家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评审时,应当根据项目的科学性、实施可行性、创新性等指标进行评估,并逐项给出评语和打分。
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六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单位应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明确项目经费的用途,并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项目经费的拨付应按照项目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足额拨付,并建立项目经费监控和评估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经费使用责任,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严禁挪用、私分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项目执行与验收第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的要求,合理安排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如遇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解决。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项目团队按计划进行项目实施,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应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要求进行,验收组应由相关专家组成,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验收报告,并将项目成果向社会进行推广和应用。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加强和推动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的目的在于明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原则和具体措施,确保科技项目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行性,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四川省科技计划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进度监测和成果评价等方面。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追求科技成果的创新与突破。
第二章项目组织第四条项目筹备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应组建项目组织,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组织架构,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第五条项目调研项目组织应对项目调研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和深入的研究,明确项目可行性和技术路线。
第六条课题分工课题负责人(以下简称“课题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制定课题分工方案,明确课题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七条资金管理项目组织应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控制经费使用,并按照财务制度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人员管理项目组织应根据项目需求,组建合适的研究团队,明确人员职责和分工,并对项目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进度监测项目组织应设立进度监测机制,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预测和解决项目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成果评价项目组织应制定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和方法,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价和总结。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一条验收程序项目组织应按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提交申请并接受验收评审。
第十二条验收标准项目组织应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查,并确保项目达到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验收结果验收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出具验收报告,评定项目的成果和效益。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川科政〔2022〕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4号各市(州)、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四川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第六章监督与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四川省科技计划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科技计划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为增强我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全社会创新创造等,开展的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科技计划按照计划、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申---报---书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申报书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制申报材料须知:1、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由企业基本信息、项目情况、项目预算三部分,并且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如下:①企业介绍,②国内外技术现状及技术比较优势,③工作基础及创新性,④项目主要目标及内容,⑤实施方案,⑥投资预算和执行计划,⑦商业模式或推广方案,⑧经济社会效益。
3、项目知识产权情况的证明文件。
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成果登记证书和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国际科技合作成果转化专项需附与国外合作单位的中英文合作协议。
)4、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5、其他需提供的附加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证书。
—特殊行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新药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农药、化肥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产品、电力设备入网证;公共安全、计量产品生产许可证;化工、能源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需提交环保合格证明。
—承担其它科技计划的证明、获得科技经费支持的合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金匹配的意向或合同。
—产品(技术)获奖证书、企业获奖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医药GMP证书、银行信用等级评估证明、产品用户意见报告、销售合同或意向等。
6.注意附加材料的时效性。
科技成果鉴定、获奖证明资料原则掌握在3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验)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应在1年之内。
7、申报纸质材料一式5份。
8.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和复印。
(2)全部申报材料应按要求的装订顺序装订。
(3)申报书的封面作为首页装订。
建议增加书脊内容:项目名称和归口部门。
(4)不允许使用文件夹装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7期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10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川财预〔2017〕4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28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川财预〔2017〕4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我省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能力建设、科技示范推广、科技服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等科技活动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和我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规划、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和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四川省境内注册或位于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9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7期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承担或合作的省内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四川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川府发[1982]7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1982.05.05【实施日期】1982.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1982年5月5日川府发〔1982〕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加速四化建设,根据国家科委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的科技成果,是指对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试验研究、调查考察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结果。
科技成果必须经过鉴定或评审。
凡属于国际国内或省内首创的具有重大经济意义和作用的技术成果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基础理论成果,称为重大科技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
省科委主要负责全省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
市、地、州、县科委和省级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成果的管理。
其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科技成果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组织所管范围科技成果的登记、上报和奖励。
(三)负责推荐技术成熟、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四)管理和提供科学技术成果档案资料。
每年十二月底以前,编写好所管范围本年度《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汇总表》、《重大技术成果推广执行情况汇总表》,连同文字说明,逐级上报。
(五)负责总结本地区、本部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和推广的经验。
(六)办理其他与科学技术成果管理、推广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鉴定第四条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的试验研究、调查考察完成后,由下达课题的单位或委托单位负责进行鉴定或评议。
有重大经济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自选课题(包括研究单位和个人的自选课题),申报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审。
第五条。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修订)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NO:SC091762)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进行审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主体和投入途径多元化。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科技、教育、文化、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环境保护、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川办函[2018]5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6.05【实施日期】2018.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8〕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2018年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5日2018年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点为深入推进实施《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2020年)》,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支撑全省经济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现制定以下工作要点。
一、实施创新成果供给行动(一)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深入推进生物技术与医药、信息安全及其集成电路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启动航空与燃机、云计算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重大科技专项,加快突破一批重大核心技术。
突出重大项目“沿途下蛋”机制,争取形成50项重大科技成果。
(责任单位: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推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研发。
加大力度支持高校院所基础研究投入,引导高校院所围绕产业发展需要确定研究方向,提升基础研究水平和原始创新能力,为产业发展提供一批可转化的成果。
在干细胞及转化、蛋白质调控、脑信息、新能源、纳米材料、轨道交通等领域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基础(前沿技术)研究项目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
(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三)筛选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成果。
积极对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建立专项成果库,争取100项成果入库。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一、项目背景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进一步提高科技发展水平。
二、项目管理机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由四川省科技厅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并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项目申报与评审1. 项目申报(1)申报方式: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四川省科技厅递交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2)申报内容:项目申报书应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和预算等。
(3)申报资格:申报人员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并确保能够完成项目研究。
2. 项目评审(1)评审组成:评审专家由四川省科技厅组织,并根据项目的不同领域和特点进行组合。
(2)评审标准:评审专家将根据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创新性和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
(3)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将作为项目立项与资助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需根据评审结果及时进行调整,完善项目计划。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1. 合同签订在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需与四川省科技厅签订相应的项目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责与义务。
2. 资金管理(1)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约定,四川省科技厅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2)资金使用:项目负责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并及时报销、结算。
3. 项目执行项目负责人需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组织开展项目研究与实施工作,并保证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4. 项目监督与评估(1)监督管理:四川省科技厅将通过定期考核、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
(2)项目评估:项目结束后,将进行项目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结题与资金决算的依据。
五、项目成果转化与应用项目负责人需根据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提高经济社会效益。
六、违约与处罚如项目负责人发生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四川省科技厅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资金拨付、责令停止项目实施等。
四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提高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项目是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而设立的项目。
特别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开发和示范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能够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应当在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项目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促进成果转化的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公开申报、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依法制订成果转化规划,设立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资金和管理办法,积极推荐和储备项目,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
为了有利于科学、公正、有效地做好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工作,建立成果转化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中设立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厅。
第七条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分为项目申报、过程控制、绩效评价三个阶段。
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统一受理,筛选分类,集中评审,分类管理的组织方式,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指导性管理。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
成果转化项目办公室对项目执行情况提出年度统计报告和工作报告,报联席会议审查。
第九条成果转化项目涉及的科技成果和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不得侵犯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对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和成果权属纠纷的项目不予立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项目的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8.03•【字号】川建厅科发[2001]858号•【施行日期】200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厅科发[2001]858号)各市、州建委,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建设市场,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现将《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二00一年八月三日附: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建建设、建筑工程(含重点建设、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建筑材料、部件、设备、建筑机械、配套产品及技术。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以及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境外相关产品销售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四川省建设科技推广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具体职责为:一、制定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政策和有关;二、对申报推广项目单位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复审;三、组织专家对推广项目进行评审;四、审批推广项目并颁发《推荐证书》;五、受理获得推广项目产品(技术)的质量投诉;六、发布获证产品(技术)信息。
第五条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贯彻省建设厅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有关政策、规定;二、受理本地推广项目的申报,并进行初审;三、对获得推广项目的产品(技术),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推广项目的管理第六条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实行省一级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各地、各部门不得重复发证和登记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
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四川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
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支持范围
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四川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第十二条:省级认定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的能力建设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项目范围,申报时间和要求。
第十四条: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和渠道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及经费预算表;
(二)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是在四川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部门推荐(中央部属单位直接推荐),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七条:项目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统一进行项目评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报省财政厅共同行文。
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由项目申报书直接生成,作为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签订前,提供资金预算表和匹配资金证明,落实自筹资金、部门计划等项目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及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不得侵犯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对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和成果权属纠纷的项目不予立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项目的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预算、核算,专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审计检查制度,开展立项申报预算评审、经费管理使用跟踪检查审计。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表》。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进行年度评审。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项目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和专项合同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和社会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三)资金使用(包括自筹、省财政补贴、地方财政匹配和投融资经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成果应用、技术再创新成果的水平,以及形成知识产权的情况;
(五)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情况;
(六)成果转化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七条:成果转化项目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到成果登记机构备案登记。
第二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推荐单位审核上报科技厅。
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审核,下达意见书后方可执行。
已签合同项目经批准撤销或者中止,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方可结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