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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武琛等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武琛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高行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琪,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妍,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琛,女,汉族,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雄杰,男,汉族,1949年12月12日出生,深圳市雄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原审第三人林杰克,男,1949年3月2日出生,美国籍,现住略。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11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9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专利系名称为强化的自行车避震前叉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林杰克。
针对本专利,武琛于2019年5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019年3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6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9616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