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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 | 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某牛羊肉摊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基本案情】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月公司)系第3146267号“皓月”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29类包括肉等。

四平某牛羊肉摊床,经营范围包括牛羊肉零售等,未经许可在店铺招牌使用“皓月分割肉”字样。

经营者王某曾与皓月公司协商加盟事宜,但并未签订加盟合同。

皓月公司认为四平某牛羊肉摊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为恶意侵犯,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四平某牛羊肉摊床辩称,其销售皓月牛肉和自产牛肉,在售卖时会向消费者告知两者的来源和价格的区别,无攀附皓月品牌的故意,对“皓月分割肉”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未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四平某牛羊肉摊床店铺招牌上使用“皓月分割肉”字样,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

该行为极易误导公众,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皓月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该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赔偿数额,四平某牛羊肉摊床有侵权的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在判处其填平损失的基础上,还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终酌定商标许可使用费为1万元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基数,并以赔偿基数的两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诚实劳动、合法经营。

对于市场主体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惩罚力度,不仅可填平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亦能通过对侵权人的惩罚,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本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引导市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向消费者提供更多高质量商品和服务,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案例(3篇)

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市场竞争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为例,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16年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移动电源”的产品,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于2017年获得授权。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同类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三、诉讼过程1. 调查取证原告在发现被告侵权后,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被告产品的外观图、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

同时,原告委托专业机构对被告产品进行了技术鉴定,证明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相同的技术特征。

2. 提起诉讼2018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4. 裁判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

2.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包括: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因此构成侵权。

3. 诉讼程序及证据收集本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外观图、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为法院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企业在遭遇侵权时,应积极收集证据,为诉讼提供依据。

实用新型高质量上位写法及案例

实用新型高质量上位写法及案例

一、引言实用新型高质量上位写法是指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通过巧妙的表达和技巧性的上位写法,提高专利文本的质量,增加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本文将就实用新型高质量上位写法及案例进行讨论。

二、实用新型高质量上位写法的重要性1. 提高申请成功率: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文本的质量对于专利的授予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采用高质量的上位写法可以增加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2. 技术价值凸显:通过巧妙的上位写法,可以充分凸显实用新型的技术创新和实用价值,提高专利申请的通过概率。

3. 避免同类案件:采用高质量的上位写法可以使申请的专利与同类案件有明显区别,避免侵权纠纷,提高专利的价值。

三、实用新型高质量上位写法的具体方法1. 技术术语的准确使用: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使用准确的技术术语是至关重要的。

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达,可以采用专业化的术语,准确描述技术特征,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

2. 逻辑结构的合理安排:在实用新型专利文本中,逻辑结构的合理安排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根据专利内容的复杂程度,采用逻辑严密的结构,清晰阐述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方法。

3. 关键特征的突出强调: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关键特征的突出强调可以凸显技术创新的核心内容。

可以通过加粗、斜体等方式,突出关键特征,让审查员和专利评审人员更容易理解和认可技术创新的重要性。

四、实用新型高质量上位写法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一种便携式折叠自行车专利申请人通过采用精确的技术术语,清晰地描述了该便携式折叠自行车的结构和工作原理,突出了其折叠机构和轻便特点,成功地提高了专利申请的质量,获得了专利的授予。

2. 案例二:智能家居系统在智能家居系统的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采用了逻辑严密的结构,清晰地描述了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其间的关联,突出了智能控制和节能特点,通过高质量的上位写法,提高了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五、结论实用新型高质量上位写法对于专利申请的成败至关重要。

通过采用准确的技术术语、合理的逻辑结构、突出的关键特征强调等方法,可以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增加专利的授予成功率,避免同类案件,凸显技术创新和实用价值。

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案例(3篇)

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力度不断增强。

然而,专利侵权现象也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智能手表专利侵权案为例,探讨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

二、案件概述原告:A公司,一家专注于智能穿戴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被告:B公司,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

案情:A公司于2010年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手表”的专利产品,并于2011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16年,A公司发现B公司生产的某款智能手表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B公司辩称,其生产的智能手表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同时,B公司还表示,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若停止销售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 法院调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技术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B公司的智能手表在技术特征上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属于侵权行为。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案例评析1. 专利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B公司的智能手表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构成侵权。

这表明,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主要从技术特征上进行判断。

2. 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1)专利权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体现了法律的规制作用。

专利保护典型案例(汇总)

专利保护典型案例(汇总)

专利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一“用ω -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为raf 激酶抑制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请求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0 年 1月 12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用ω-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为raf 激酶抑制剂”的发明专利申请,2005 年 9 月 21 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ZL00802685.8。

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和展会上许诺销售的索拉非尼、甲苯磺酸索拉非尼两种产品,与请求人专利产品的名称及 CAS 登记号完全一致,且并未获得授权生产。

该产品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 1、27、28 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于 2018 年4 月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 2018 年 7 月认定涉案产品是化学物质索拉非尼和甲苯磺酸索拉非尼,均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责令其停止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索拉非尼、甲苯磺酸索拉非尼,删除许诺销售相关网站信息,销毁印有侵权产品信息的所有宣传资料。

【典型意义】该案中,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充分运用专业技术辞典作为外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提高了办案效率,充分体现了专业化执法办案的水平。

请求人为美国知名制药企业,该案的顺利办结体现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一贯做法,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二上海市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案情简介】2018 年 7 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接到某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移送的举报投诉材料,反映上海市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涉嫌网络销售假冒专利产品。

执法人员经检索调查发现,被投诉人网络宣传展示的专利已因未缴年费而专利权终止。

为了进一步了解被投诉人线下专利违法情况,查明案件事实,执法人员赴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范文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范文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2008-08-19 09:44:14)转载▼标签:案例精析作者:广西高级法院民三庭韦晓云出处:广西知识产权审判网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覃延宁被告(上诉人)广西南宁海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海正公司)一审法院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00)南市经初字第236号审结日期2001年8月26日二审法院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01)桂经终字第273号审结日期2002年8月29日一、原、被告诉辩主张及其理由(一)原告起诉书主要内容1、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原告享有专利权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原告设计了一种具有良好反射和隔热隔水效果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并于1997年8月19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国家专利局于1998年12月25日颁布了第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

2000年以来,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在生产和销售摩托车防护坐垫,生产工艺与原告的专利一致,并且,产品已在市场上大量销售。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于2000年8月12日与南宁市日塑电力器材厂签订了一份《“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费总额为人民币三十万元整。

原告以此为依据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人民币。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准如所请。

(二)被告答辩主要内容被告辩称: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是:摩托车座垫防护罩由罩体和锁紧装置组成,其中,罩体由反射层和隔离层组成,反射层是依附于隔离层上的涂层,隔离层由聚脂布及乳胶层等具有较好隔热隔水效果的材料制成;锁紧装置包括弹性罩边和锁紧扣。

我司生产的彩云牌摩托车防晒保健专用座套由五个部分构成:银色人造革防晒面、黑色人造革侧包面、隔水线、安全防盗绑绳、安全防盗弹力胶。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实⽤新型专利侵权案例分析实⽤新型专利是近年来兴起的专利类型的⼀种,它包含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的新的技术⽅案。

俗称“⼩发明”。

是我国《专利法》保护的类型之⼀。

案例: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处理“极速拉线装置”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投诉⽅杨光献与2015年10⽉8⽇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申请,2016年3⽉9⽇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207817282.2,该专利权在投诉⽅提出投诉时合法有效。

投诉⽅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对在阿⾥巴巴电商平台上的240条链接进⾏了投诉,并提供了涉案的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有初步实物拆解图等内容的专利侵权初步分析报告等证据材料。

从侵权主体上分析,我认为本案的侵权主体有两者,⼀是实际通过此来获得利益的侵权⼈,⼆是阿⾥巴巴电商平台。

实际的侵权⼈侵犯了杨光献的专利权,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款规定,⾏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侵权⼈未经被侵权⼈杨万献的意愿私⾃在阿⾥巴巴电商平台销售具有3层保护相似的“极速拉线装置”,该装置有明确的保护范围,侵犯了杨光献的民事利益。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阿⾥巴巴电商平台作为运营商有义务做到监察在其运营平台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市场准⼊的义务,虽然根据阿⾥巴巴投诉规则规定,专利权⼈发投诉后,在被控侵权产品落⼊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情况下,电商平台会通知被控侵权⽅,结合卖家的申诉举证,所有链接对应的被控侵权产品均为侵权产品,阿⾥巴巴平台及时对涉案链接进⾏断开处理。

但这只是后期的,我认为前期没有做到合理,有效的控制市场准⼊的⼒度。

还是存在有过错的,只是像⽐与直接侵权来说,侵权⾏为造成的危害少些许。

不利于我国电⼦商务的发展。

从侵权构成要件上分析,侵权者侵犯了杨光献的民事权益,构成了侵害⾏为,其⾏为是作为的表现,此⾏为是积极损害和财产性损害的损害事实。

2020吉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吉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吉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5•【分类】其他正文2020吉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被告人柴某、王某某、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简要案情】某农资经销处负责人柴某从他人处以35元每袋的价格购进3000多袋假冒的金庆种业通单258、远科107、金庆8的玉米籽(市场价格在70元至80元之间)。

杨某某作为该店销售及管理人员,明知柴某销售的是假冒种子,而帮忙销售和送货。

柴某将其中的1500余袋种子以45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王某某明知其购买的是假冒种子而将该种子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为95,200元。

杨某某与柴某一起向他人销售柴某购买的假冒种子,销售金额71,500元。

其中,被告人柴某获利共计2万余元、王某某获利7500元、杨某某获利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王某某、杨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较大,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典型意义】农业是吉林省的重要产业,农业安全问题更是关系国计民生,种子作为农业种植中重要的一环,如果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农民的生计。

假冒注册商标的种子不仅侵害了农业种植者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对该犯罪的打击,既保证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我国农作物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维护了农业安全。

案例2:被告人朱某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刘某超、钱某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简要案情】被告人朱某某从网上购进用于制造茅台、五粮液、国窖等名牌假酒的商标、瓶盖及外包装,并从废品收购站购进上述名酒使用后的酒瓶,制作假冒的茅台、五粮液、国窖等名酒后向刘某某销售,假酒销售金额为383570元。

另扣押朱某某库存的假酒价值达15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将从朱某某处购买的200000元假酒以21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钱某某,向姜某某销售假酒36000元(未收到货款),又向平时来买酒的不特定人员销假酒售10580元,销售金额共计256580元。

法律顾问曝光案例(3篇)

法律顾问曝光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硬件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科技行业的蓬勃发展,科技公司的业务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然而,在一次产品研发过程中,科技公司遭遇了知识产权纠纷,这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在此背景下,科技公司聘请了一位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此次纠纷。

二、案件概述2018年,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新型智能手表。

在产品上市前,公司对该手表进行了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

然而,在产品上市后不久,科技公司发现,一款名为“X智能手表”的产品在外观、功能等方面与自家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经调查,该公司发现“X智能手表”的制造商为某电子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电子产品公司”)。

面对这一情况,科技公司立即向法律顾问咨询,寻求解决方案。

经过调查,法律顾问发现,电子产品公司在生产“X智能手表”时,涉嫌侵犯了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于是,科技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件焦点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电子产品公司生产的“X智能手表”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在调查过程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1)外观设计侵权:通过对比两家公司的产品外观图,法律顾问发现,“X智能手表”在外观设计上与科技公司的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

(2)功能侵权:经过对两家公司产品的功能进行对比,法律顾问发现,“X智能手表”在功能上与科技公司的产品存在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实用新型专利。

2. 证据收集与固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顾问在以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1)收集证据:法律顾问协助科技公司收集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产品外观图、功能说明、销售数据等。

(2)固定证据: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法律顾问协助科技公司对证据进行了固定,包括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案件进展1. 诉讼请求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电子产品公司:(1)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3)公开赔礼道歉。

专利侵权案例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

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

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

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专利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专利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专利侵权赔钱不赔礼案情简述:“一种熨烫机的蒸气喷头”实用新型专利权,属海南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所有。

上海域桥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J2hk豪华型、J2强力型、T2000三温型蒸汽熨烫机蒸气喷头,在技术结构上均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侵权行为并没有对专利权人及其产品造成名誉上的损害。

专利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域桥公司停止对原告麦尔公司专利权的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并在报刊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经过二审,撤销了要求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判决,其余维持原判。

【点评】:域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麦尔公司的专利权,由此给后者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应作出相应赔偿。

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手段、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但域桥公司的侵权行为并不涉及麦尔公司的商业信誉,不会造成相应损害,无需向麦尔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专利不能拿来就用案情简述:经原专利权人转让,北京九洲行经贸有限公司拥有了“型材(S75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上海欧适家具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滑动移门上使用了与之如出一辙的型材,但却没有得到九洲行的许可。

于是九洲行经贸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行为成立,应立即停止,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实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维持原判。

【点评】:无论哪一种专利,一旦被授予专利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能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

本案中,欧适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专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外观设计专利“成套”保护案情简述:上海水星被服有限公司“床上套件(水中江南)”专利产品是由4件床上用品构成的成套产品。

上海南万家纺有限公司销售的“雅兰鸟”产品除了靠枕套以外,其他产品外观设计都与专利公告图片中所对应的产品相似。

专利法律制度案例(3篇)

专利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节能环保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的重要战略目标。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和应用节能环保技术。

在此背景下,一种新型节能环保照明装置应运而生。

该装置具有高效节能、环保等优点,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产品推广过程中,却发生了一起专利纠纷。

二、案件简介原告: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于2010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新型节能环保照明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1年6月获得授权。

该专利技术具有以下特点:1. 采用LED照明光源,具有高效节能、寿命长等优点;2. 采用新型散热结构,有效降低LED芯片温度,提高照明效果;3. 采用智能控制系统,可根据环境光线自动调节亮度,实现节能环保。

2015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照明产品与其专利技术相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 若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法院认为,被告的产品在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方面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相同或相似,构成侵权。

具体表现在:(1)被告的产品采用LED照明光源,与原告专利中的LED照明光源相同;(2)被告的产品采用新型散热结构,与原告专利中的散热结构相同;(3)被告的产品采用智能控制系统,与原告专利中的智能控制系统相同。

2. 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专利权的保护本案中,原告通过申请专利,获得了新型节能环保照明装置的独占使用权。

在产品推广过程中,被告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这表明,在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下,专利权人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篇

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篇

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篇(一)侵害专利权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1.谭熙宁与镇江新区恒达硅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712号民事裁定书〕2.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与LG伊诺特有限公司、北京中南双绿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3.天津碎易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杨海龙、王虎成、贾云鹏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98号民事判决书〕4.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史志怀、杨瑞嘉、周干、杨东与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988号民事判决书〕5.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旭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朝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旭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6.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波速尔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213号民事判决书〕7.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德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890号民事判决书〕8.广东力维智能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134号民事判决书〕9.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巨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10.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11.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药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12.曹晓冬与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73号民事判决书〕13.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与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14.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小林、尹丰荣、南阳市索菲亚集成吊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794号民事判决书〕15.刘悦与合肥市安之酸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安之酸营养美发经营有限公司、北京御奇日通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韦氏•黛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525号民事判决书〕16.上海瑷馨露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对外贸易泰丰有限公司及青岛正颐堂贸易有限公司、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17.贵州家有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与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822号民事判决书〕18.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上海保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正(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19.汕头市德生食品厂与济南槐荫金福广调味干果商行、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20.田任月与张家界市永定区胖嫂打鼓皮餐馆、胡金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8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21.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石河子市联邦阿迪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8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22.法国轩尼诗公司与蓬莱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7407号民事判决书〕23.曾红云与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4746号民事判决书〕(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24.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53号民事判决书〕25.李艳霞与吉林市永鹏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南关区本源设计工作室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348号民事裁定书〕26.北京代代读图书有限公司与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国家图书馆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26904号民事判决书〕27.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机动车污染管理处、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5082号民事判决书〕28.宝高(南京)教育玩具有限公司、熙华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市东兴电子玩具有限公司与南京金宝莱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482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合同纠纷案件29.河北六仁烤饮品有限公司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区叶保森副食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918号民事裁定书〕30.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154号民事判决书〕31.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与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32.无锡市晶源微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友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亿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恩智浦半导体股份公司、NXP股份有限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有限公司、恩智浦(中国)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835号民事判决书〕33.北京万岩通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恰行者科技有限公司、石浩田、陈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7465号民事判决书〕34.阳朔县东院弥香客栈与阳朔县玉山居客栈、张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35.渝中区晓宇老火锅与渝北区林峰晓宇餐饮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7238号民事判决书〕36.天津那是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489号民事判决书〕37.重庆市足下软件职业培训学院与毛志刚合同纠纷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五)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垄断及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38.南通市粮棉原种场与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58号民事判决书〕39.王丹阳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40.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与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501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案例宣讲稿范文(3篇)

法律案例宣讲稿范文(3篇)

第1篇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宣讲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例——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例。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提高大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一、案例背景(一)当事人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二)案情简介2019年,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电子产品,并申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该专利产品一经推出,便受到了市场的热烈欢迎。

然而,在产品上市不久后,科技公司发现被告销售公司在其店铺中销售的产品与自己的专利产品外观设计高度相似,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销售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与鉴定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专利证书、产品图片、销售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享有专利权。

同时,科技公司聘请了专业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被告销售公司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外观设计高度相似。

2. 被告抗辩销售公司辩称,其销售的产品并非侵权产品,而是基于合法渠道购入的库存产品,且在销售前已对产品进行了核实,不存在侵权故意。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外观设计高度相似,且被告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销售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专利权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本案中,被告销售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五、启示与建议1.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本案提醒我们,知识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环节,企业和个人都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刘某某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刘某某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刘某某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号】(2015)民申字第107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规则当事人之时专利销售行为的认定,一般应以合同成立为标准。

当事人之时即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可以实施之时,使早于授权公告日即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可以实施之时,使早于授权公告日也。

正文刘某某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案号】二审:(2014)川知民终字第29号再审:(2015)民申字第1070号【案情】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联发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知民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京联发公司和天威公司承担。

其主要理由为:(一)二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受理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第二审法院只能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天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ZL200820223950.0号“硅棒锥度或外圆数控磨床”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本案专利)的产品的行为,天威公司对此并未提起上诉。

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迳行改判,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纠正。

(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京联发公司的销售行为在本案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并未完成。

京联发公司与天威公司于2009年4月10日签署《购销合同》,约定了支付完成的条件、设备的保证期、保证期内设备的更换、修理责任等。

法律案例佐证材料(3篇)

法律案例佐证材料(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展某项目,甲公司负责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等支持,乙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合同约定,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甲公司投资500万元,乙公司投资500万元。

合同还约定,项目完成后,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收益。

2019年6月,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0万元投资款。

然而,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也未向甲公司提供项目进展情况。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沟通,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3月,甲公司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三、案件事实1. 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也未向甲公司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构成违约;2. 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投资款,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3.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五、法院判决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也未向甲公司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构成违约。

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投资款,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专利诉讼法律案例(3篇)

专利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生物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是一家专注于生物制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发明专利。

被告是一家从事医药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近年来,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某药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专利背景原告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名为“一种新型抗癌药物及其制备方法”,该专利技术具有显著的抗癌效果,已在中国、美国、日本等多个国家获得授权。

2. 被告侵权行为被告生产的某药品在成分、结构、制备方法等方面与原告专利技术相似,涉嫌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经过调查发现,被告生产的药品在市场上已经销售多年,销售额可观。

3.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法院审理1. 被告答辩被告承认其生产的药品与原告专利技术相似,但辩称原告专利技术存在缺陷,无法达到原告所宣称的治疗效果。

同时,被告还提出原告的专利权已经过保护期限,不应再受到法律保护。

2. 法院判决(1)关于专利权有效性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专利权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

被告关于原告专利技术存在缺陷的辩解,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2)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药品在成分、结构、制备方法等方面与原告专利技术相似,且被告在明知原告专利权存在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3)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根据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四、案件启示1. 企业应加强专利保护意识,及时申请专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2. 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时,应充分了解相关领域的专利技术,避免侵权行为。

3. 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应严格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五、结语本案是典型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例,通过法院的公正审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分析德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德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德法公司(以下简称“德法”)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9年,德法公司与某化工原料供应商(以下简称“原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料供应商向德法公司提供一批化工原料,总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

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料供应商按期将化工原料交付给德法公司。

德法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原料的质量存在问题,无法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德法公司遂与原料供应商进行协商,要求原料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然而,双方协商未果,德法公司遂将原料供应商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原料供应商是否构成违约?2. 若原料供应商构成违约,德法公司要求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1. 原料供应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了化工原料的质量标准,原料供应商提供的化工原料质量存在问题,无法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已构成违约。

2. 若原料供应商构成违约,德法公司要求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1)德法公司要求赔偿的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德法公司要求原料供应商赔偿的直接损失包括:①化工原料损失:由于原料质量不合格,德法公司无法将原料用于生产,造成化工原料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化工原料总价为1000万元,故德法公司要求原料供应商赔偿1000万元。

②生产设备损失:德法公司为生产该批化工原料,投入了部分生产设备,由于原料质量不合格,导致生产设备损坏。

根据德法公司提供的证据,生产设备损失为50万元。

③生产成本损失:德法公司为生产该批化工原料,投入了人力、物力等生产成本。

根据德法公司提供的证据,生产成本损失为100万元。

法律案例演练材料题目(3篇)

法律案例演练材料题目(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提高学生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本演练选取了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情概述:科技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销售的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某款软件的著作权。

该软件广泛应用于企业信息化管理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电子公司未经科技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中使用了与科技公司软件相同的界面设计、功能模块和操作流程。

科技公司发现后,多次与电子公司协商解决侵权问题,但电子公司拒绝停止侵权行为。

无奈之下,科技公司将电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法律问题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电子公司是否构成对科技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权,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本案中,电子公司未经科技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科技公司软件相同的界面设计、功能模块和操作流程,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复制权和改编权。

2. 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科技公司要求电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结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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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如果检索报告的结论是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专利权人不服,就无法主动通过任何程序来确认其专利权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从字面上看,出具检索报告是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包括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法院就可以不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一款的解释,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如果对检索报告的结论不服,在起诉的时候可以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

如果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就对侵权诉讼中止(参见本章中的“实用型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的特别举证责任”)。

专利权人就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捍卫自己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2001年11月13日[2001]民三函字第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01〕279号《关于出具检索报告是否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条件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主要针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被告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导致中止诉讼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因此,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非出具检索报告是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

该司法解释所称“应当”,意在强调从严执行这项制度,以防过于宽松而使之失去意义。

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

但对于原告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且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宣告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无其他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实用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专利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这里值得指出的是:检索报告请求人只能是专利权人;而且每次请求只限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至于检索的内容仅限于确定所请求检索的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两项内容。

若经检索认为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应当引证对比文件,说明理由,并附具所引证的对比文件的复印件。

但是检索报告的效力与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中得出的审查结论是有区别的,因为该报告是专利局单方面作出的,所以专利权人不同意检索报告的结论时,不能再陈述意见,也不能如同在实质审查中那样提出复审请求,乃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检索报告的结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针对相同对比文件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者判决的结论不同,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结论为准。

请求作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应当填写并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一式两份。

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请求人应当是所有的专利权人。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实用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专利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这里值得指出的是:检索报告请求人只能是专利权人;而且每次请求只限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至于检索的内容仅限于确定所请求检索的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两项内容。

若经检索认为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应当引证对比文件,说明理由,并附具所引证的对比文件的复印件。

但是检索报告的效力与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中得出的审查结论是有区别的,因为该报告是专利局单方面作出的,所以专利权人不同意检索报告的结论时,不能再陈述意见,也不能如同在实质审查中那样提出复审请求,乃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检索报告的结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针对相同对比文件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者判决的结论不同,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结论为准。

请求作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应当填写并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一式两份。

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请求人应当是所有的专利权人。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实用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专利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这里值得指出的是:检索报告请求人只能是专利权人;而且每次请求只限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至于检索的内容仅限于确定所请求检索的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两项内容。

若经检索认为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应当引证对比文件,说明理由,并附具所引证的对比文件的复印件。

但是检索报告的效力与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中得出的审查结论是有区别的,因为该报告是专利局单方面作出的,所以专利权人不同意检索报告的结论时,不能再陈述意见,也不能如同在实质审查中那样提出复审请求,乃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检索报告的结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针对相同对比文件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者判决的结论不同,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结论为准。

请求作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应当填写并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一式两份。

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请求人应当是所有的专利权人。

.为什么要进行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

即,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仅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初步审查,而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进行审查。

这种审查方式的必然结果是:某些被授于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实际上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即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通过检索现有技术,并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初步判断,对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确定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从而利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做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001年7月1日实施的第二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作用是什么(1)、在侵权诉讼审判过程中,从专业技术知识的角度出发,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对人民法院审理侵权诉讼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为适应新修改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八条规定了“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第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2001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规定了“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一)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事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

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

(2)、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可使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的确定性有一初步的判断,从而使其进行的专利侵权诉讼更具针对性和把握。

总之,对实用新型专利及时公正地作出检索报告,可有效地起到加大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力度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哪一部门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唯一指定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完成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使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谁可以提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检索报告,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人应当与专利权人一致,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请求人应当是所有的专利权人,或者是所有专利权人所委托的代表人。

.专利权人请求作出检索报告的时机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就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检索报告,因而,专利权人不必等到即将开始侵权诉讼时再请求作出检索报告,而要尽早提出请求,以争取主动,避免在时间上造成不利影响。

.专利权人或者代理人提出请求时应注意哪些事项(1)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2)确定合法的请求人:请求人应当与专利权人一致,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在请求书中加盖单位公章。

(3)如果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在提出请求时应当同时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且在请求书上盖章。

但是,专利代理机构不能作为请求人。

(4)提交或者指定正确的检索文本:检索文本应当是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或者是经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维持有效的专利文件。

(5)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主题之间不具有单一性,请求人在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缴纳附加检索费的通知后,应当及时缴纳附加检索费。

(6)写明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状态要正确。

(7)提交的文件要齐全。

包括请求书一式两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如果有的话,还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一份、无效宣告或者撤销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一式两份、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8)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检索费。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包括哪些内容“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作出检索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著录项目(包括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权人/请求人、名称、请求号、请求日期);(2)检索针对的权利要求(包括对某些权利要求不进行检索的解释和分析);(3)检索的领域及检索数据库、引用的对比文件(类型、文件号、公开日期、相关部分、相关的权利要求);(4)检索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创造性规定的初步结论,支持该结论的简要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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