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9009《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97分测试券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解读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解读证券经纪业务是指经客户授权,代表客户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委托客户交易代理及代客理财,及证券投资咨询等相关服务的一种金融服务。
证券经纪业务是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行业,因此,需要制定有效的政策,维护客户的利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投资咨询条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实施规程》(以下简称《实施规程》)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4月1日施行。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由五部分组成,包括总则、证券经纪资格及服务内容、证券经纪业务操作规程、客户分类及报告、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即为客户提供专业、安全、诚信、高效的经纪服务。
此外,总则还明确了证券经纪服务的原则,增强客户参与证券市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部分证券经纪资格及服务内容规定了证券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资格要求,以及其服务内容。
第三部分证券经纪业务操作规程规定了证券经纪机构实施经纪业务时应当遵守的操作规程,包括客户信息管理、业务内容、报价、仓储、撤单、客户资金处理、交易文件、客户维权机制等。
第四部分客户分类及报告规定了客户类型及报告管理要求,着重客户类型对经纪业务的提供和客户投资咨询的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最后,第五部分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违反证券经纪服务管理办法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客户违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规章制度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监管部门对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框架,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它不仅规范了有关经纪业务的操作,也为客户维权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它的实施,旨在通过加强管理及提升服务水平,落实客户的权益保护,为客户获得安全、公平、高效的服务环境。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规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重要步骤,是行业发展的重要支持。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防范因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善而引致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营业部可以通过正式员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也可以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与营业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公司内部员工从事经纪人的,必须由所在营业部书面提出员工转经纪人申请报告,报公司审批后方可纳入证券经纪人管理。
证券营业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第三条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返回第二章证券经纪人资格与委托合同管理第四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二)具有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能力出众和经验丰富者可以适当放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
(四)具有较强的客户开发能力和一定的客户资源。
证券营业部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营业部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使用公司制定的规定范本,营业部不得自行设计、修改合作协议条款,否则不予报备。
委托合同明确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守信。
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公平对待客户。
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守信。
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公平对待客户。
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36160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证券经纪人执业前测试题
证券经纪人执业前测试题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10题)(1)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个小时。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A.40;10B.40;20C.60;20D.60;40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2)证券经纪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经纪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即经纪人一旦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将在()不得从事证券业务。
A.五年内B.十年内C.终身D.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 年以上 5 年以下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6 年以上10 年以下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终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二)从业人员等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导致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三)在报送或者公开披露的材料中,隐瞒、编造或者篡改重要事实、重要财务数据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从事前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或者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 年内曾经被执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2 次以上,或者5 年内曾经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2011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课程
李瑞民参加2011《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执业规范与案例分析》之二 C10017 1学时必修证券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 C10016 2学时必修《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解读 C10013 2学时必修《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执业规范与案例分析》之一 C10005 1学时必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特别规则解读 C09008 2.00学时必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C09006 2.00学时必修《股票估值》C09020 3.00学时选修证券投资基金评价方法与实务应用 C10010 3学时选修关于参加2011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通知各总部、分公司、营业部: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要求,自2008年起,证券从业人员应当每年完成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
其中必修学时不少于10学时,选修学时不少于5学时。
未完成相应职业培训学时者,不得参加从业人员年检,并取消从业资格。
现根据协会要求,公司组织各相关人员参加2011年度证券后续培训。
(一)参加培训人员范围(1)、所有已取得及正申请执业资格证书的正式员工(内退人员也可报名参加培训,如不参加培训,资格将因培训学时不足而被取消)。
参加今年协会组织的保荐代表人持续培训的相关人员,可不参加后续培训。
公司员工工作部门如有变动的,请在现部门报名,勿重复报名。
(2)、所有已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及正在申请执业资格证书的营业部市场营销员、营销代表、证券经纪人。
(3)、营业部辅助用工、派遣人员不参加后续培训。
(4)、拟辞职人员请勿报名。
(二)后续培训课程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已公布的今年后续培训课件,具体课程见下表:备注:红色字体课程为前两年公司集体报名时,供大家所选课程。
为避免报名中出现已学课程重复报名的现象,建议尽量不要选择红色字体课程。
经咨询协会教培委,后续培训的必修学时可替代选修学时,如学员出现选修课程已全部学习过,请用必修课程代替。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_试行》解读 100分
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
A. 一家B. 二家C. 三家D. 四家您的答案:A题目分数:6此题得分:6.02. 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A. 执业注册登记B. 诚信信息备案C. 资格条件审查D. 执业信息查询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6此题得分:6.03. 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制度,确保客户能够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相关信息。
A. 绩效考核B. 责任追究C. 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D. 档案和信息查询您的答案:D题目分数:6此题得分:6.0二、多项选择题4. 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B. 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C. 熟悉相关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D. 熟悉相关业务合同内容您的答案:B,C,D,A题目分数:7此题得分:7.05. 按照《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证券经纪人的权利至少应包括()。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B. 了解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C. 向证券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D. 拒绝执行证券公司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的管理制度您的答案:B,A,D,C题目分数:7此题得分:7.06. 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中国证券业协会可给予其()等纪律处分。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警告B. 罚款C. 行业内通报批评D. 通过媒体公开谴责您的答案:C,D,A题目分数:6此题得分:6.07. 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情形时,应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
C09009《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解读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对证券经纪人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A. 证券公司法人所在地证监局B. 中国证券业协会C. 中国证监会D. 证券公司您的答案:D题目分数:6此题得分:6.0批注:2.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
A. 30B. 40C. 50D. 60您的答案:D题目分数:6此题得分:6.0批注:二、多项选择题3.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前,应当()。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B. 对证券经纪人进行后续职业培训C. 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D. 对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前培训,培训测试须合格您的答案:C,B,D,A题目分数:6此题得分:0.0批注:4.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公司员工B. 委托居间人C. 委托保险经纪人D. 委托证券经纪人您的答案:A,D题目分数:7此题得分:7.0批注:5.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不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B. 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C. 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D. 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您的答案:D,B题目分数:7此题得分:7.0批注:6.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制定有关证券经纪人的自律规则B. 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C. 有关证券经纪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D. 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您的答案:D,C,B,A题目分数:6此题得分:6.0批注:7.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相适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做好证券经纪人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做好证券经纪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4•【文号】机构部部函[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做好证券经纪人监管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9]145号)各证监局:近日,我会公布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证券经纪人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督促指导,要求证券公司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各证监局要督促辖区证券公司高度重视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暂行规定》等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并严格按照《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645 号,以下简称645 号文)的要求,平稳有序解决证券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一)要督促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条件,按照现行规定,审慎务实地选择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方式。
要向证券公司重申,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可以通过公司员工进行,也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进行;证券经纪人的管理难度大于公司员工,采取证券经纪人的方式要求公司具备较高的管理能力;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只能采取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不得采取居间人等其他形式。
(二)要向证券公司强调,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具备与一般证券从业人员相同的执业条件。
这些执业条件体现在《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第(二)至(六)项,主要是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不存在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或国家机关开除的情形等。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doc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前程() 2009-12-210:41:16 【前程:】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58号各证券公司:为配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我会组织业内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以下称《执业规范》)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以下称《合同必备条款》),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业规范》既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也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了相应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积极组织证券经纪人学习《执业规范》,引导其自觉遵守相应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合规执业;同时,也要认真贯彻执行《执业规范》针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合同必备条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文本。
三、《合同必备条款》并非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的全部内容。
证券公司在制订委托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合同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四、我会将密切跟踪《执业规范》和《合同必备条款》的施行情况,并将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检查。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2、《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九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
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对其雇用的证券经纪人的管理,具体包括证券经纪人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监督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证制度的实施和效果,确保证券经纪人依法合规从事证券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依法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管理,确保其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证券经纪人行为考核制度,对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提高证券经纪人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的培训教育,确保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招聘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人才需求,依法招聘证券经纪人,确保其具备相关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素质。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招聘程序和标准,进行面试、笔试等方式进行评估,确保招聘的证券经纪人具有合格的专业知识和道德品质。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招聘过程中向应聘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工作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求职者。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证券经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证券经纪人培训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培训制度,对新入职的证券经纪人进行相关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证券经纪人进行岗前、在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培训计划、课程体系,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提高证券经纪人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评估证券经纪人的学习成果,确保其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证券经纪人管理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证券经纪人档案,记录其任职资格、绩效考核、业务操作情况等信息,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09]58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09.04.12【实施日期】2009.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58号)各证券公司:为配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我会组织业内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以下称《执业规范》)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以下称《合同必备条款》),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业规范》既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也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了相应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积极组织证券经纪人学习《执业规范》,引导其自觉遵守相应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合规执业;同时,也要认真贯彻执行《执业规范》针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合同必备条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文本。
三、《合同必备条款》并非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的全部内容。
证券公司在制订委托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合同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四、我会将密切跟踪《执业规范》和《合同必备条款》的施行情况,并将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检查。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2、《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九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守信。
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公平对待客户。
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1. 引言证券经纪人是证券市场中的重要角色,承担着为客户提供证券咨询、交易执行和投资建议等职责。
为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行业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2. 背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经纪人行业逐渐壮大,但也面临一些问题,例如信息不对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证券经纪人的管理是必要的。
3. 主要内容3.1 证券经纪人的注册与监管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任何从事证券经纪人业务的个人和机构都需要先进行注册,获得相关的从业许可。
注册时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并通过考试或培训合格方可获得从业许可。
证券监管机构将对已注册的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管,监督其合规经营。
3.2 证券经纪人的职责与义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客户的委托,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他们需要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证券信息和投资建议,不得故意误导客户。
,证券经纪人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3.3 证券经纪人的约束和惩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证券经纪人,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约束和惩罚措施。
这可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从业许可等。
监管机构还将建立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证券经纪人的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4.《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证券经纪人的行业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注册与监管,加强证券经纪人的职责和义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可以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对于证券经纪人行业的发展,这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也是中国证券市场逐步成熟的标志之一。
以上是关于《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
希望通过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证券市场能够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投资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公文写作(最新)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公文写作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证券经纪人的从业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的条件和准入第一节证券经纪人的条件1. 申请人应具备中国国籍,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2. 申请人应具备证券从业能力,且有相关证书或资格。
具体条件由证券监管部门确定。
第二节证券经纪人的准入程序1. 申请人需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个人申请书、相关证书或资格证明文件等。
2. 证券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被准予考试。
3. 申请人需通过证券从业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基本知识、职业道德等。
4. 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经证券监管部门审批,将获得证券经纪人的准入资格。
第三章证券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证券经纪人的权利1. 证券经纪人有权接受投资者的委托购买和销售证券。
2. 证券经纪人有权获取与证券交易和投资咨询相关的信息,并根据该信息向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二节证券经纪人的义务1. 证券经纪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证券经纪人应按照投资者的委托,及时、准确地进行证券交易。
3. 证券经纪人应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
4. 证券经纪人应保守投资者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证券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第一节监督机构和监管措施1. 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2. 证券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巡查、抽查、检查等,对证券经纪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节违规处理和处罚1. 对于证券经纪人的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从业资格等。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