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1]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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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国家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国家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工龄认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策措施,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工龄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也涉及到企业的用工成本和风险管理。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和阐述国家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一、工龄认定的背景1.劳动者的权益保护2.企业用工行为规范二、工龄认定的目的1.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2.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工龄认定的范围和对象1.适用范围的说明2.工龄认定对象的界定四、工龄认定的标准和方法1.工作时间计算的规定2.工作年限证明的要求五、工龄认定的程序和流程1.申请材料的准备2.认定机构的审批流程六、工龄认定的核查与监督1.工龄认定结果的监督2.工龄认定数据的核查七、工龄认定的异议处理1.异议申请的途径2.异议处理的流程八、工龄认定与劳动合同的关系1.工龄认定与劳动合同的对比2.工龄认定对于劳动合同的影响九、工龄认定与社会保障的挂钩1.工龄认定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性2.工龄认定与社会保障待遇的关系十、工龄认定的意义和作用1.强化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意识2.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十一、工龄认定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工龄认定标准不统一2.工龄认定程序不透明十二、工龄认定的国际比较1.国外工龄认定的做法2.中外工龄认定的异同点十三、工龄认定的改革与发展1.改进工龄认定标准2.完善工龄认定程序十四、工龄认定的法律依据1.劳动法有关规定2.社会保障法有关规定十五、工龄认定的保密措施1.工龄认定数据的保密要求2.工龄认定机构的保密责任十六、工龄认定的实施效果评估1.工龄认定的市场反应2.工龄认定的效果评估标准十七、工龄认定的宣传和普及1.工龄认定政策的宣传2.工龄认定知识的普及十八、工龄认定案例分析1.工龄认定争议案例2.工龄认定执行案例十九、工龄认定的未来发展趋势1.场景化工龄认定技术2.自动化工龄认定流程总结:工龄认定是一项关乎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用工行为的政策,其准确和公正的认定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至关重要。

工龄认定政策文件

工龄认定政策文件

第三节工龄政策一、关于工龄及工龄计算的基本政策规定1.临时工的工龄计算。

根据(64)中劳薪字第344号《劳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博士、硕士生的工龄计算。

(1)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本硕连读,直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开始计算工龄。

在职攻读博士的人员确定工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2)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计算工龄。

(3)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3.大中专毕业生的工龄计算。

根据新人社发[2009]59号《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1)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后又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国有企业自行聘用或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无编制的大中专毕业生,又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工龄计算也按上述办法执行。

(2)委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保存人事档案并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经所委托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机构出具证明的,其档案委托代管期间计算工龄;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满三年后,仍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机构根据规定将保留的人事关系和档案转交当地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保管,并继续保留身份的,经人才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可连续计算工龄。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1]讲解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1]讲解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认定文件

工龄认定文件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整理版]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整理版]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整理版]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法对工龄的认定

劳动法对工龄的认定

劳动法对工龄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规定了工龄的认定和保护规定,旨在为员工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促进就业,激励和维护员工工作服务,保护就业者的利益,而非使用工龄做为不同待遇或排斥理由,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一、劳动法对工龄的认定1、认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在经济活动单位在职期间,享受劳动保护的期间,以及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的累计期间,均被认定为工龄。

若劳动者中断在经济活动单位在职期间,可累计至最少三年,经劳动者申请或者职工依法享受病休假非自愿中断在职期的,以及担任义务兵役的,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的时间等,也可被认定为工龄。

2、认定办法:本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提供的工作时间,从劳动者参加工作算起,认定劳动者的工龄。

且办理公司转正手续时,需将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入工龄。

二、劳动法对工龄的保护1、工龄计算标准:劳动者工作期间,由于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等原因中断工作,其各项劳动待遇和社会保险福利累计时间最长可以计入总工龄,以连续服务时间累计计算,并按年数折算计算工龄。

2、工龄工资保护:劳动者在累计一定工龄后,享受按工龄差别确定工资比例发放工资的待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持续增加,其获得的报酬应逐步提高,达到一定的上限按此上限工资发放。

三、劳动法对工龄的保护措施1、工龄满五年的劳动者,开除应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五年后,由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本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工资补偿金。

2、未满五年工龄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本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未满五年工龄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本单位不得有故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有特殊情况,也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被解雇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赔偿,保护其权益。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工龄的认定和保护措施均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施中,各经济活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劳动和就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者贡献度进行报酬分配,从而实现社会公平,保障每个劳动者的工作权利和利益。

新劳动法关于计算工龄的文件

新劳动法关于计算工龄的文件

新劳动法关于计算工龄的文件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力需求的不断增长,使劳动法的修订变得尤为重要。

新劳动法旨在明确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实现劳资双方的良好关系。

其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计算工龄。

下面我将就新劳动法关于计算工龄的文件进行详细阐述。

按照新劳动法的规定,工龄是劳动者在从事劳动工作期间的累计时间,包括实际工作年限和相关经历。

而计算工龄有着一定的规定和要求,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劳动者所投入的努力和付出的时间。

首先,新劳动法明确了计算工龄的基本要求。

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计算工龄应以合法劳动行为为基础,即以正式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行政批准的劳动关系为准。

这一规定确保了工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了利益关系的纠纷和争议。

其次,新劳动法对不同类型的劳动关系计算工龄也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不同工作形式和性质,计算工龄的方式有所不同。

如果是正式工,按照实际工作的时间来计算,包括离岗时间、带薪休假等。

如果是临时工或者劳务派遣工,工龄将以实际工作时间来计算,不包括离岗时间。

对于雇主和劳动者共同缔约的项目,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来计算工龄。

此外,新劳动法还规定了如何计算非全职工龄的问题。

在新劳动法中明确规定,非全职工龄的计算,可以根据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实际的工作时间来确定。

比如,劳动者在一些单位只有半天工作的情况下,半天的工作时间也会被算入工龄,在合同签订之后的工龄计算中被纳入考虑范围。

另外,新劳动法还对计算工龄的特殊情况做了规定。

如果劳动者在段时间内因病或者非自愿原因暂停工作,这段暂停期间也会计算进入工龄。

而对于极个别的特殊情况,比如罢工、法定节假日等,新劳动法规定了相应的工龄计算方式。

总之,新劳动法关于计算工龄的文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通过明确计算工龄的基本要求、不同类型劳动关系的工龄计算方式、非全职工龄计算办法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龄处理方法等一系列规定,确保了工龄的准确计算和公正性。

同时,这也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改进劳动力市场的运作机制,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与发展。

工龄认定政策文件

工龄认定政策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节工龄政策一、关于工龄及工龄计算的基本政策规定1.临时工的工龄计算。

根据(64)中劳薪字第344号《劳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博士、硕士生的工龄计算。

(1)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本硕连读,直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开始计算工龄。

在职攻读博士的人员确定工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2)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计算工龄。

(3)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3.大中专毕业生的工龄计算。

根据新人社发[2009]59号《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1)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后又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国有企业自行聘用或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无编制的大中专毕业生,又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工龄计算也按上述办法执行。

(2)委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保存人事档案并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经所委托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机构出具证明的,其档案委托代管期间计算工龄;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满三年后,仍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机构根据规定将保留的人事关系和档案转交当地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保管,并继续保留身份的,经人才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可连续计算工龄。

工龄认定文件汇编

工龄认定文件汇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一、工龄的概念、分类及作用1、工龄的概念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

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这就是说,工龄总是伴随着依赖于每个职工为社会劳动而存在,而且必须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的来源。

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构成了工龄的两个基本特征。

但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国家对一些特殊历史阶段、特殊情况下的工龄也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2、工龄的分类由于工作性质和计算口径不同,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叫工作年限)。

一般工龄: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指出:“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如在参加工作前当雇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这就说明,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计算一般工龄,是衡量一个人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标志。

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

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在解释一般工龄之后接着指出:“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

”一九五八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才将“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的提法,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不仅包含了本企业工龄,而且容纳了本企业工龄不能容纳的内容。

因此,连续工龄就取代了本企业工龄。

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人们在了解连续工龄的内容,掌握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和方法的基础上,已经逐步地将“连续工龄”省略为工龄。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1]讲解-共10页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1]讲解-共10页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1]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1]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1、合同主体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合同标的21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和乙方关于工龄认定的相关事宜。

22 工龄认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的实际时间、因特定工作安排导致的工作年限计算等。

3、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义务311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定,对乙方的工龄进行审核和认定。

312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工龄认定所需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对乙方的疑问进行解答。

313 甲方应保证工龄认定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不得故意歪曲或隐瞒相关事实。

32 乙方的权利义务32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对其工龄进行准确认定。

322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等。

323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工龄认定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4、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照规定和约定对乙方工龄进行准确认定,导致乙方合法权益受损,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及时纠正错误认定。

42 若乙方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影响工龄认定的准确性,乙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工龄认定结果、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43 若双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采取措施弥补损失。

5、争议解决方式5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其他条款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并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3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劳动法关于计算工龄的文件

新劳动法关于计算工龄的文件

新劳动法关于计算工龄的文件
大家好,今天我们就讨论一下新劳动法中对于计算工龄的相关规定。

在新劳动法中,关于工龄计算有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是起算工龄,二是年资工龄。

起算工龄指的是一名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所积累的工龄;而年资工龄则指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之日起,经过连续一年或以上时间所获得的工龄。

根据新劳动法对工龄的规定,劳动者的起算工龄依据本人的参加工作的日期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起算工龄=当前日期-劳动者参加工作的月份*30+劳动者参加工作的日数。

除了起算工龄外,年资工龄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龄计算方法,年资工龄指的是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开始之日起,经过连续一年或以上时间所获得的工龄,其计算公式则为:年资工龄=当前年份-劳动者参加工作的年份。

同时,新劳动法中还有一些关于工龄的其他规定,比如充当监护人的家属也可以享受相应的津贴、安置费等补贴,和只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企业,才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社会保障费待遇,这些都将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此外,新劳动法中还规定了关于工龄证明的一些规则,比如关于工龄证明的申请人在申请前必须准备好护照、社会保障号、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并详细核实工龄的相关事实。

此外,新劳动法还规定了工龄证明的一些使用范围,比如可以作
为申请社会保障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等基础数据,以及可以作为申请法律援助、劳动仲裁等事宜的重要凭据,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总之,新劳动法中对于计算工龄的相关规定,既适用于个人劳动者,也适用于雇佣者,可以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只有全面了解这些规定,劳动者和雇佣者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国直发关于工龄的文件

国直发关于工龄的文件

国直发关于工龄的文件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

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

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4、重新计算法,对少数因特殊原因而中断工作后又参加工作的人员,其以前的工作时间不予计算,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是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做法。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
龄)。

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

所以一般工龄已经失去意义。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工龄是按档案还是社保工龄认定文件

工龄是按档案还是社保工龄认定文件

工龄是按档案还是社保工龄认定文件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工龄认定文件”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七”干校、垦殖场的劳动时间,以及现在的工作时间均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险局[1982]6号、劳人险函[1982]42号七、精简、退职、离职、辞职、离岗、退养、停薪留职人员的工龄计算95、解放后由于精简机构、关厂、并厂或者缩减生产被精减回乡、回家,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其精减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2]中劳薪字185号、[1964]中劳薪字31号、会字18号、[1964]中劳薪字218号96、退职、复员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今后关于曾经退职、复员又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他们退职、复员(或军转)前的工作年限和重新参加地方工作后的工龄,一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4]内人工字258号97、收回被精减的职工……精减前的工龄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中发[1966]91号98、“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它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劳人险[1983]61号99、在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凡使用不当,难以发挥作用,又未作调整的科技人员,可以辞职……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离开单位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和辞职手续。

以后被新单位录用,其工龄应当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国发[1986]73号100、国营企业及其所属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等位被辞退职工重新就业后,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劳人资[1987]31号101、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被精简退职的职工,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以后,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字[1965]171号102、曾经办理正式退职手续,以后又参加正式工作列为单位正式编制的工人,其退职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认定相关规定

工龄认定相关规定

工龄认定相关规定第一篇:工龄认定相关规定1.本人07年本科毕业,在A单位上班,08年参加统考读研,但是入学前和学校签了委培协议,其实只是找了一家B单位挂名,档案户口不转入学校,之后的三年就是一边读书,一边在A单位上班,这个A单位也一直帮我缴纳了社保,11年研究生毕业,也考上了公务员,现在要认定工龄,读研期间算吗?但是我确实也在工作啊,到底是1年,还是4年啊答:算工龄有文件依据的我告诉您-----《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五、大力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到这些企业和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

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

要规范人才、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

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看见了吗最后面只要您参加了养老保险就可以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工龄)2.我2008年毕业,毕业后档案一直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在我们这工作了2年,2家公司,但是都是属于个人私企,没有签订合同,没有交养老保险!去年10月辞职,现在考上公务员(没有工作经验要求)。

我想请问的是,在调档的时候,开工作证明目的是为了工龄,我开的工作证明和我之前在网上报考公务员的时候填写的单位不同,这样可以吗?答:一般是可以的,只是证明你工龄的问题,当然你的证明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一、工龄的概念、分类及作用1、工龄的概念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

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这就是说,工龄总是伴随着依赖于每个职工为社会劳动而存在,而且必须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的来源。

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构成了工龄的两个基本特征。

但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国家对一些特殊历史阶段、特殊情况下的工龄也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2、工龄的分类由于工作性质和计算口径不同,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叫工作年限)。

一般工龄: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指出:“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如在参加工作前当雇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这就说明,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计算一般工龄,是衡量一个人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标志。

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

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在解释一般工龄之后接着指出:“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

”一九五八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才将“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的提法,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不仅包含了本企业工龄,而且容纳了本企业工龄不能容纳的内容。

因此,连续工龄就取代了本企业工龄。

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人们在了解连续工龄的内容,掌握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和方法的基础上,已经逐步地将“连续工龄”省略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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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
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教计字96
民办(代
(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
按照
[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
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
(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
[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
[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
〈关于处理
〉办理的,
“亦工
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
中规定,国家
)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
这里应注
,如果录用以前,在
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
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
(国发[1986]107号有关
: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
,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
,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
,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
,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
,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
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按自费留学的办法计算。
、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
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
、关于被错误处理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
年2月《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等
[80]劳险便78号文件规
、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
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
、工作人员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
根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二条规
劳动教养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可以计算为工来自年限。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
、工作人员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
[62]内人工字第82号函规定的精神,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
批、改”工作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
但进入上述学校学习期间的时间予以扣除;其参加工作时间改从
、国家正式职工,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
1962年10月13日[62]中劳薪字第
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
其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不包括计划外临时工,以及单位私招乱雇
。半脱产工作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是指:(1)
(2)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后提干,以后又转业到地方机
(3)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复员后被分配
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
“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队队员的工龄计算
或直
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的,其从事“四
他们的参加
《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
[(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
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
[73]计劳业字
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
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原劳动人事部保
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
“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年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4号文件规定,1979年以后
4、关于
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
教高
号规定:1、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执行这个规定
,根据现行规定,非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如应届大学毕业
),学习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该规定从1990年1月起开始
5、国务
[1984]185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中规定,
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
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
正式分配了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
[63]中
260号文件规定: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
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
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
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
[63]中劳薪便第260号还规定:复员退伍军人,
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
(劳人险函
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
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
[(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
(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
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
、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
19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
[67]国劳字382号通知中规定:“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是
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下放回家,又从家中应征
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对原从集体所有
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也可以合并
[63]总政干字第226号文件规定:因不法行
[1987]106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
10个月,按周
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
5M)b6f(l6B&R
要注意以下三点:①不含个体行医人员,更不包
,宜慎重对待。起码要经
。③根据卫生
[88]卫人字第22号文件《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
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
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

、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
[1973]39号、81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
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

、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
享受与所在单
[77]劳薪字33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
因而,以办理离队手续时间较为合适;
才批准退出现役,填发证件时间没有
因此我们认为仍维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
在批准至办理离队手续之前,他们仍属部
[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
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
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受开除
他们的工作年限,应
、工作人员受过缓刑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一九七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仍留
([78]法
11号、[78]劳薪字20号)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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