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刑法基础考点:徇私枉法罪完美解析
刑法必背考点徇私枉法罪
刑法必背考点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第399条第1款【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构成特征1.主体身份(身份犯):刑事司法工作人员。
指在刑事诉讼中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常见的情形如刑警、检察官、法院刑庭审判人员、监狱侦查人员。
2.时空环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中。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乱判案,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3.徇私枉法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刑事案件作枉法裁判。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即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实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作为“逃犯”在网上通缉等。
(2)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即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进行追诉的人:①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②或者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
③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
包括无罪判有罪、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以及科刑时明显加重、减轻处罚;或者改变判决、裁定、决定理由,使法律后果实质上有重大不同。
4.责任形式:故意,出于徇私、徇情动机。
因法律水平不高、事实掌握不全而过失造成错判,不构成本罪;确有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结果的,可触犯玩忽职守罪。
法律考试徇私枉法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徇私枉法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徇私枉法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该罪名指的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地位为他人谋取私利,违背法律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这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对于法律考试来说,理解和掌握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关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公职人员身份、利用职权地位、为他人谋取私利、违背法律规定、损害公共利益。
这五个要素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关键。
例如,某地区的公安局长利用职权地位为一名犯罪嫌疑人减轻刑罚,以换取巨额贿赂,违背了法律规定并损害了公共利益,就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其次,徇私枉法罪的刑罚与量刑标准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严重程度不同,刑罚也会有所不同。
对于徇私枉法罪,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的。
例如,如果徇私枉法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刑罚将会更重。
而对于情节较轻的徇私枉法罪行,可以适用缓刑、免除刑罚等轻刑处罚。
此外,徇私枉法罪的防范和打击也是考试的重要内容。
在法律考试中,除了要求考生了解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标准,还会考察考生对于预防和打击该罪行的措施是否了解。
例如,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和纪律处分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打击徇私枉法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徇私枉法罪是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对于考生来说,理解和掌握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刑罚标准以及预防打击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才能在考试中正确回答相关问题,提高自己的得分。
希望高中学生和他们的父母能够重视这一考点,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为将来的法律考试做好准备。
徇私枉法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故意违背法律和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行为。
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破坏了司法公正,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徇私枉法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徇私枉法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故意违背法律和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行为。
2. 表现形式(1)判决、裁定错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违法适用法律: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适用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徇私舞弊: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故意隐瞒、歪曲事实,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裁定。
(4)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徇私枉法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徇私枉法的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处罚如下:(1)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在民事案件中,徇私枉法的行为人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表现为:(1)赔偿损失:因徇私枉法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2)恢复原状:因徇私枉法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恢复原状;(3)支付违约金:因徇私枉法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3. 行政责任在行政案件中,徇私枉法的行为人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
具体表现为:(1)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徇私枉法的行为人,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吊销职业资格证书:对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徇私枉法行为人,可以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 徇私枉法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四十)徇私枉法罪[案情]被告人:陈某,男,36岁,原系某县公安局预审员。
被告人陈某于1993年3月29日至6月26日在办理张某强奸案期间,接受他人及案犯张某家属的请托,对张某的年龄进行了涂改,把1973年改为1976年生,即由年满18岁改成不满18岁,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又把“张某用菜刀威逼强奸”情节的“用菜刀”三字予以隐瞒。
此间,陈某先后两次收受案犯家属的贿赂人民币400元以及酒、水果等物品。
案发后赃款已被收缴。
[问题]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判决]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对明知罪行严重的被告人故意从轻追诉,从中收受贿赂,其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构成刑事审判枉法裁判罪,应按我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依法惩处。
[法理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所谓刑事审判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无罪之人进行非法追究的刑事审判枉法裁判罪同时也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在执行职务时实施了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陈某(某县公安局预审员)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接受他人的请托和贿赂,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采用篡改案犯年龄和犯罪情节的手段,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分子,故意违背事实,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刑事裁判枉法裁判罪。
什么叫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释
什么叫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释什么叫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问题司法实务中,办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一是立案标准中的“财产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还是指间接经济损失。
本文主张以直接经济损失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以公民经济损失3-5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15-20万元以上为追诉起点;二是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范围应当明确。
法院调解、执行都属于广义上的民事审判活动,但是枉法裁判与枉法执行的罪名应该分立,分别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三是审判、执行人员枉法裁判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应依第399条第4款之规定,以法条竞合的法定择一重罪原则处罚;四是在检察机关内部管辖分工上,民行检察部门对于涉民的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等多种职务犯罪,都具有侦查管辖权;五是对受理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枉法执行非罪案件,构成违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依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徇私枉法罪如何认定
徇私枉法罪如何认定
1.身份要素:徇私枉法罪只能由公职人员才能构成,即公安、检察、
法院、国家安全部门等职权机关中的人员。
2.职务要素:公职人员必须在其职务范围内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地位,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包括非法将职权利用于本职工作范围之外的事务,或
者利用职权为他人提供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保护、纵容。
3.利益要素: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人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利益可
以是经济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
4.串通、勾结要素:徇私枉法罪一般需要与他人达成共同意图,通过
串通、勾结的方式对他人非法行为提供帮助。
5.结果要素:徇私枉法行为的结果必须导致公正的、合法的权益受损。
也就是说,由于公职人员的徇私枉法行为,导致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
到保护、实现。
认定徇私枉法罪的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公职人员存在徇私枉法行为
的证据,如书面文件、电子记录、录音录像等。
2.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徇私枉法行为,但可以推导
出存在徇私枉法行为的证据,如关联证据、财务记录、目击证人证言等。
在认定徇私枉法罪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上述要素和证据,判断行
为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此外,还应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
是否故意违法以谋取个人利益。
对于认定徇私枉法行为的量刑,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包括行为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权益损失程度等因素。
正义的司法机关应当严厉打击徇私枉法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一、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二、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拘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参见“滥用职权罪”说明)从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重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三、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实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五)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彻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若干问题的分析
第二部分,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认为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要坚持职责论,徇私 枉法罪的司法工作人员指从事刑事司法工作的正式职工或被委托、被聘用等临时但任刑 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只要是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人员均可构成。司法机关内 的鉴定人、检验人等专业技术人员、监管工作人员和侦查、检察、审判工作中的书记员 可以构成本罪。政法委工作人员不是本罪主体,单位不应当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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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若干问题研究
Abstract
Jurisdiction is an essential part of state power, which protects the interest of people and the legal order of the public. As a typical crime of misconduct in office among judicial personnel, the crime of bending the law not only violates the normal legal activities of state, but also damages the dignity and trust in the fairness of the public, so the crime of bending the law has always been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most serious crime of misconduct cases has been happening frequently and some new problems arise in judicial practice. It attracts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world, whereas, some theoretical confusions such as the scope of subjects, the forms of intention, the behaviour in objective aspect and the determining the commission of a crime are still existing and need discussing. The paper made a research on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bending the law, in order to benefit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is crime, combining the theory on the analysis on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and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contents.
徇私枉法罪的名词解释_司法认定_刑法条文
徇私枉法罪的名词解释_司法认定_刑法条文徇私枉法罪的名词解释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刑法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的司法认定一、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出于徇私、徇情动机,造成错押、错捕当事人的,一般不构成该罪。
但应根据不同情节,区别对待。
对于出于严重官僚主义,极端不负责,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因缺乏经验,思想方法主观片面,或因任务紧,案件多而粗枝大叶,调查研究不深入细致,事实证据不清,或因政策水平低,缺乏专业能力等原因而造成的,则应作为一般工作错误,给予批评教育,使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改进工作,必要时,予以纪律处分。
二、徇私枉法罪到的既遂与未遂该罪属于行为犯,即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他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违背事实私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为,无沦上述行为是否达到目的,均为该罪既遂。
若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检举,或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者行为人工作发生变动而未能继续完成法定行为,其已经实施的行为又不足以达到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目的,为该罪未遂。
三、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一)犯罪的主体不同。
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犯罪的客体不同。
前者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后者虽然也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一、罪名释义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法条援引刑法第399条第1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典型案例孙某,男,1959年6月出生,2002年12月至2004年2月任A市B县公安局局长。
2003年2月4日A市B县某煤矿副矿长钱某被伤害一案发生后,刘某找到时任该县公安局局长孙某,告之打人的张某系刘某朋友,希望帮忙照顾,并送给孙某10万元现金。
2月9日孙某在听取办案人员汇报行凶者系张某等5人的情况下,孙某要求办案人员为5名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
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人员或执法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不当放纵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对于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对于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是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情况下,如果徇私枉法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影响,那么量刑标准会相应提高。
其次,对于不同情节的徇私枉法罪,刑法也做出了具体的量刑规定。
比如,如果徇私枉法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另外,对于徇私枉法罪的定罪量刑,还需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
如果犯罪分子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的来说,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的。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依法裁判,确保罪刑相适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预防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徇私枉法是指公职人员为谋取个人或他人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或者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给他人造成不正当的利益损失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枉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和损失,因此,对于此类行为的认定标准也必须十分严格。
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徇私枉法行为一般都是以谋取个人或他人利益为目的,且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其性质和情节应当被认定为十分恶劣和严重。
二、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徇私枉法行为往往会造成不正当的利益损失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其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也应当被认定为十分严重。
三、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徇私枉法行为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明显,因此,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应当予以认定。
四、社会影响和舆论反响。
徇私枉法行为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因此,其社会影响和舆论反响也应当被认定为重要因素之一。
以上四个方面都是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这些方面都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认定为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
在徇私枉法的认定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或者个人偏见进行认定。
二、对于情节较轻的徇私枉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徇私枉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于徇私枉法行为的涉案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严格依法进行惩处。
总之,徇私枉法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其认定标准必须十分严格,不能漏判误判。
同时,对于徇私枉法行为的从严惩处也是必要的,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正。
徇私枉法罪名词解释
徇私枉法罪名词解释
徇私枉法是一种反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与实践制度上弊端而产生的法律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在工作中为了取得私利而超越职权枉法,是中国刑法对腐败行为所做的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徇私枉法的行为往往涉及到官员的职责范围,如滥用职权、贿赂、瞒报、徇私舞弊、强令他人交待、报复、等等。
一般而言,徇私枉法的行为都可被视为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义务,因此很多国家都会对徇私枉法的行为做出惩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若有公务人员采取徇私枉法行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监禁,具体处罚依据该行为的性质而定。
可是由于往往涉及到官员的政治利益,因此徇私枉法行为的惩处机制也存在很多的混乱、恶性循环等问题,从而保障了官员和腐败分子的犯罪利益,加重了社会的不公正现象。
面对徇私枉法行为的惩罚机制,我国应加强行政监察,加强拍卖会的司法执法,把违反的公务人员从政界清洗出来,落实法律法规细则,改善腐败行为的获得私利路径。
此外,还应做好警惕工作,强化反腐败文化建设,全面实施司法公正,使社会上得不到公平正义,改善国家法律制度,有效地促进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徇私枉法行为存在危害性,明确了官员的法律责任,必须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强公务人员的合法权利,使他们不敢徇私枉法,全面打击各种腐败行为,为国家改善和发展法治和稳定社会秩序作出贡献,为建设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环境。
2014年司法刑法基础考点:徇私枉法罪带解析
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
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答案】BC
8、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B项为任意性规则。C项为禁止性规则。D项为委任性规则。故A项 正确。
2、刘某系某工厂职工,该厂经区政府批准后改制。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区政府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刘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3题)
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
正确答案:BD
解题思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乙是甲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申请回避权,因此,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7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因此,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31条的规定,D正确
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三个月,而非二个月。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行政案件管辖规定》,下同)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题中,区政府是和县政府平级的行政单位,因此,管辖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区法院。
2014年司法刑法基础考点:徇私枉法罪完美解析
解题思路: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鉴定人等
15、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 )
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答案】D
7、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 )
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符合法定的回避情形,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D项正确,B、C项错误
【答案】D
2、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试论徇私枉法罪中适用的几点问题(一)
试论徇私枉法罪中适用的几点问题(一)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判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国家的司法公正性。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乃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实现国家刑事法律所体现的公正与公平的具体过程。
只有正常的司法活动才能够实现司法公正。
由于行为人徇私枉法行为违背了法律的正义要求,并造成任意适用人罪的结果,因而严重妨害了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也败坏了司法公正。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行为:(1)使无罪之人受到刑事追诉。
所谓无罪之人,既包括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之人,也包括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之人。
使无罪之人受刑事追诉,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无罪之人而故意将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即对无罪之人进行立案侦查、用刑事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提起公诉、进行审判等等行为。
因此,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侦查起诉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审判阶段。
(2)包庇明知有罪之人而使其不受追诉。
所谓包庇,既指行为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伪造、隐匿、毁灭有罪之人的犯罪证据、篡改有罪之人的有罪供述、威逼证人改变证词、为即将受到刑事追诉的有罪之人通风报信使其逃避刑罚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出于一己之私而对有罪之人的犯罪行为不进行刑事追诉,还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违法变更或取消强制措施而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裁判等。
(3)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这是专门针对法院刑事审判人员而言的。
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行为人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为根据来依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枉法裁判,则指行为人故意做出违法的判决或裁定,即对于有罪者作无罪判决,对无罪者作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以及将此罪判为彼罪,将彼罪判为此罪等等。
徇私枉法受贿罪
徇私枉法受贿罪法律是公正的,但是有时⼀些司法⼈员会徇私枉法,对⽆罪的⼈⽽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却故意包庇⽽不追诉,这是违反的⾏为,那么徇私枉法受贿罪是什么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徇私枉法罪的介绍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作⼈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罪的⼈⽽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该罪在客观⽅⾯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为。
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的,为了私利私情⽽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常常表现为:(⼀)对明知是⽆罪的⼈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作⼈员;在主观⽅⾯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受贿罪的介绍受贿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作⼈员职务⾏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定的财产关系。
受贿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的是⾮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客观⽅⾯表现为利⽤职务便利,索取他⼈财物,或⾮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作⼈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
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本⼈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都有徇私情形。
但两者也有以下区别:(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
前者是国家⼯作⼈员,⽽后者则是国家⼯作⼈员中的司法⼯作⼈员。
(2)客体不同。
前者破坏了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和廉政制度,后者侵犯了国家的司法制度。
徇私枉法罪案例
徇私枉法罪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徇私枉法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展示徇私枉法罪的危害和后果。
某市一名法官因为个人私利,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对一起涉及巨额财产的案件
进行了不正当的判决。
该案件原本应该由法律依据和证据来判决,但是法官却在背后接受了被告方的利益,导致了案件的不公正判决。
这一判决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司法体系的公信力。
徇私枉法罪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导致了案件的不公正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徇私枉法罪会破坏司法体系的公信力,让人民对司法失去信任,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再者,徇私枉法罪会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让一些司法人员沦为权钱交易的工具,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针对徇私枉法罪,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防范和打击。
首先,司法
机关应该加强对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对徇私枉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其次,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让他们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
再者,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让公众参与到司法监督中来,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
总之,徇私枉法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公平,破坏了
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我们应该加强对徇私枉法行为的打击和防范,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徇私枉法罪案例
徇私枉法罪案例一、背景介绍徇私枉法,是指执法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或者不按法律规定办事,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
下面以一个徇私枉法的案例来说明。
二、案例描述某地一名执法人员李某,担任某地交通管理局的警务人员,多年来一直负责城市交通管理工作。
然而,由于私心作祟,李某开始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徇私枉法,为某部分经营违章者提供帮助。
三、案件经过1.一开始,李某将违章车辆的处罚记录清空,为某些违章者减少罚款金额,甚至直接进行底交易,收取高额的贿赂费用。
2.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日益得寸进尺,他开始从违章者手中收取好处费,以便帮助他们逃避交通罚款。
3.为了掩盖自己的行迹,李某还经常向上级提交虚假的执法数据,编造关于他处罚违章者的假案例,以此骗取信任。
4.一段时间后,一些性质狡猾的违章者陆续得知了李某的存在,并且主动向他支付巨额的贿赂费用,以获得进一步的庇护。
5.不幸的是,一名忠诚正直的交警发现了李某的不正常行为,开始调查他的违法行为。
6.调查结束后,警方证实了李某徇私枉法的事实,并将其逮捕。
四、案例教训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徇私枉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这种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破坏了人民群众的公平心理,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信任。
对此,我们要加强监督,建立健全执法机关内部监管机制,对徇私枉法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五、结语徇私枉法是一起突出的犯罪案件,这种案例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
只有充分依法严肃打击徇私枉法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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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B.追求实体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主要指努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正确适用实体法律C.程序公正包括当事人平等地参与、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及法官的居中裁判等,保证当事人受到公平对待D.根据形势及效率需要,可在有关司法过程中将“类推”和“自由心证”作为司法公正的补充手段2、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A.甲市中级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
陈法官只叮嘱其妹庭上发言要有针对性,不要滔滔不绝B.乙市某法学院针对甲市中级法院在审案件组织模拟法庭,乙市中级法院钱法官应邀担任审判长。
庭审后,钱法官就该案件审理和判决向同学们谈了看法C.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名D.某省高级法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3、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A.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B.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C.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D.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4、下列哪些法律渊源是地方政府开征、停征某种税收的依据?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B.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C.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D.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5、关于社会保险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B.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实行社会统筹C.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D.劳动者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待遇由遗属继承6、“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毗连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通过时的权利和义务与在丁国领海的无害通过相同B.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C.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对“潇湘”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D.“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7、《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A.单边冲突规范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8、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A.甲市中级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
陈法官只叮嘱其妹庭上发言要有针对性,不要滔滔不绝B.乙市某法学院针对甲市中级法院在审案件组织模拟法庭,乙市中级法院钱法官应邀担任审判长。
庭审后,钱法官就该案件审理和判决向同学们谈了看法C.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名D.某省高级法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9、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
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A.个案平衡原则B.比例原则C.价值位阶原则D.自由裁量原则10、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签订茶叶出口合同,并投保水渍险,议定由丙公司“天然”号货轮承运。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保险公司应赔偿范围?A.运输中因茶叶串味等外来原因造成货损B.运输中因“天然”号过失与另一轮船相撞造成货损C.运输延迟造成货损D.运输中因遭遇台风造成部分货损11、下列哪些机构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A.房地产咨询机构B.房地产经纪机构C.房地产职业培训机构D.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12、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1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14、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15、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依其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中心管辖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B.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C.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D.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6、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
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查明该国法律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17、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均明文禁止的行为?A.甲省政府规定,凡外省生产的汽车,必须经过本省交管部门的技术安全认证,领取省内销售许可证以后,方可在本省市场销售B.乙省政府决定,在进出本省的交通要道设置关卡,阻止本省生产的猪肉运往外省C.丙省政府规定,省内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务接待等活动时需要消费香烟的,只能选用本省生产的“金丝雀”牌香烟,否则财政不予报销D.丁省政府规定,外省生产的化肥和农药在本省销售的,一律按销售额加收15%的环保附加费18、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19、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D.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20、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之一。
下列哪一宪法原则准确体现了人民主权思想?A.国家尊重和保障****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D.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1、下列哪些法律渊源是地方政府开征、停征某种税收的依据?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B.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C.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D.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22、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均明文禁止的行为?A.甲省政府规定,凡外省生产的汽车,必须经过本省交管部门的技术安全认证,领取省内销售许可证以后,方可在本省市场销售B.乙省政府决定,在进出本省的交通要道设置关卡,阻止本省生产的猪肉运往外省C.丙省政府规定,省内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务接待等活动时需要消费香烟的,只能选用本省生产的“金丝雀”牌香烟,否则财政不予报销D.丁省政府规定,外省生产的化肥和农药在本省销售的,一律按销售额加收15%的环保附加费2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24、《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A.法律位阶的冲突B.法律责任的免除C.法律价值的冲突D.法律责任的竞合25、关于交警部门的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A.属于司法解释B.属于行政解释C.直接运用了类比推理D.运用了演绎推理26、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27、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处于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看重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
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与接受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A.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文化相对性、社会差异性B.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于情理C.程序公正只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适用于“熟人社会”D.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28、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明朱元璋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B.明律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C.《大明会典》仿《元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D.明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29、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