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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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15•【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施行日期】2022.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2022年9月29日本溪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吴世民2022年11月1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要求,我市对不利于营商环境发展的、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违背安全生产要求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政府规章2部,修改政府规章6部;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36件,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3.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一、《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二、《本溪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附件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对《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三条。

2.条款序号顺延。

二、对《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作出修改1.第六条修改为: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7]55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05
【实施日期】2007.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

(本政办发〔2007〕5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本溪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查处隐瞒事故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并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为其保密。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下列问题进行举。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8]54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31
【实施日期】2008.05.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
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8〕5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建立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1号)要求,结合本溪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各县、区(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市政府与县(区)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5年签订一次。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0]157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18【实施日期】2010.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0〕15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本溪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省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全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我市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辩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工作重点: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一次性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交纳标准为:
(一)市属生产经营单位
1.本钢(集团)公司300万元;
2.北营(集团)公司、中石油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100万元;
3.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辽宁煤化公司50万元;
4.华厦(集团)公司30万元;
5.其他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10万元至30万元(含本数)交纳标准确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一次性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交纳标准为:
(一)市属生产经营单位
1.本钢(集团)公司300万元;
2.北营(集团)公司、中石油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100万元;
3.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辽宁煤化公司50万元;
4.华厦(集团)公司30万元;
5.其他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10万元至30万元(含本数)交纳标准确定。
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安全处(科)长交纳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在每年12月份交纳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逾期未交纳的单位及个人,视为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达标。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安全处(科)长每人每年分别按照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标准交纳。
各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和市、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政正职、副职每人每年分别按照10000元、8000元的标准交纳。
市、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其他管理人员的交纳标准,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确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3•【字号】本政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8〕1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本溪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业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本溪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完善分级管理制度,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和《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局部停产停业,或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以及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市、县(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煤炭、公安、消防、规划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旅游、教育等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4•【字号】本政办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本溪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目的为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形成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1.2.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1.2.2 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救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全过程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适用于虽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巨大财产损失,但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如爆炸、火灾、坍塌、中毒和铁路道口事故等。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2.1 领导机构及职责成立本溪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民政局、市国资委、本溪供电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公司辽宁省通信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分管领导以及驻溪部队、武警本溪支队领导组成。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2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2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22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0日本溪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标本兼治,坚守安全红线,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始终保持良好态势。

二、工作目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成果得到巩固。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提升,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组织领导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2]4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1.17【实施日期】2012.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2〕4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124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本溪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为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危险化学品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我市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现状,特制定本预案。

1.1 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源分布我市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416家(生产企业54家、经营企业357家、烟花爆竹经营企业5家),存在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氯、氨、苯、二氧化硫、工业煤气等。

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及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设施、设备、容器、管道、运输工具等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源。

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源主要分布在本钢集团公司(含北营公司)、本溪港华燃气公司及其他化工企业。

全市共有12个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源重点目标:一号目标为本钢焦化厂苯罐群及煤气加压车间;二号目标为本溪北方化工集团公司厂区;三号目标为本溪县草河口东方氯碱有限公司厂区;四号目标为北营公司厂区;五号目标为本钢铁业公司厂区;六号目标为本溪港华燃气公司东芬煤气柜;七号目标为本溪港华燃气公司紫金煤气柜;八号目标为本溪港华燃气公司转山煤气柜;九号目标为本钢燃气厂煤气柜;十号目标为原市食品公司小堡冷库;十一号目标为本溪大有钨钼有限公司氢气罐;十二号目标为中石油辽宁本溪分公司牛心台油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集中整治歌厅和旅店等涉危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集中整治歌厅和旅店等涉危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集中整治歌厅和旅店等涉危行业无照经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8]29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4.11【实施日期】2008.04.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实施日期: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宣布失效(原因:此项工作于2008年6月5日结束。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集中整治歌厅和旅店等涉危行业无照经营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8〕29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集中整治歌厅和旅店等涉危行业无照经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本溪市集中整治歌厅和旅店等涉危行业无照经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治我市歌厅、旅店、网吧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涉危行业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给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原则和目标以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十届四次全会、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县(区)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治方式,有效解决歌厅、旅店、网吧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涉危行业无照经营问题,为人民群众创造平安和谐的生活环境,促进本溪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范围全市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的歌厅、旅店、网吧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涉危行业无照经营行为。

三、。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06•【字号】本政办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6]22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本溪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业经2016年2月4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6日本溪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程序,迅速有效处置我市地方政府债务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地方政府债务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制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6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债管〔2015〕1000号)等编制。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溪市范围内由各级政府举借或政府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举借的政府债务,因债务单位、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所引起的严重危害财政金融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处置原则1.预防为主。

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完善债务预警和处置应急运行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对各种可能引发突发债务风险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2•【字号】本政办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08〕3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和《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矿山(煤矿除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交通运输、建材、机加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处理和安全生产奖罚资金。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一次性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具体交纳标准为:(一)市属生产经营单位1.本钢(集团)公司300万元;2.北营(集团)公司、中石油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100万元;3.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辽宁煤化公司50万元;4.华厦(集团)公司30万元;5.其他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10万元至30万元(含本数)交纳标准确定。

(二)县(区)人民政府1.本溪满族自治县、溪湖区50万元;2.桓仁满族自治县、明山区40万元;3.平山区、南芬区30万元。

(三)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1.本溪鑫宇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桓仁天德礼花厂、本溪东方氯碱有限公司50万元;2.本溪七一五厂30万元;3.其他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交纳标准确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本政办发[2011]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15号)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企业(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单位)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0〕22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原则,以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为手段,促进企业(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督促各级政府严格履行监管监察职责,强化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企业(单位)持续不断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监护安全管理重点部位为主线,有层次、分区域、条块结合全方位落实企业(单位)和政府责任制,构筑企业(单位)排查治理监护、政府监管监察的安全生产网络化动态管理长效机制,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本溪市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总体指导和部署。

组长:王世伟市长副组长:王福全副市长刘国秀副市长成员:市安委会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富晓明(兼)。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5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5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54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强化资金监管,促进市直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将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高到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本部门、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本部门、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全面清理现有银行账户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溪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抓紧撤销;能够归并实行分账核算的银行账户一律归并,各单位账户清理工作要在2018年7月底前完成。

三、及时办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各部门、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因工作需要,发生《本溪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事项时,要及时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以保证财政部门及时掌握市直单位银行账户变动情况,更新账户管理信息,准确拨付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开设“小金库”行为,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31日本溪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本政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53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9日本溪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安委会《辽宁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安委明电〔2017〕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以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全面巡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实现“三下降一防止”目标(即事故总数、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三下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以优异成绩向党的十九大献礼。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市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各行业领域、各类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

要突出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油气管道、城镇燃气、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民爆、特种设备、水上交通、校车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涉及煤气、爆炸性粉尘、涉氨制冷、受限空间、动火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突出近期省、市安全生产巡查督查中发现隐患和问题整改;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事故隐患突出、安全监管薄弱的县(区)及乡(镇、街道);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反复发生、隐患长期得不到根治的重点企业。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10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10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10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本溪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本溪,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以平山、南地、转山等“拉人头”式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为重点,对我市境内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整顿。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使重点地区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2]71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13【实施日期】2012.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2〕7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本溪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范围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城镇燃气、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与分工(一)共性内容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及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4.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5.将场所租赁给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6.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8.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9.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10.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11.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12.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13.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14.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15.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做好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1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做好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1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做好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做好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16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的总体要求,确保我市不发生系统性、流动性风险,做好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防控金融风险组织机构和应急处置机制1.成立本溪市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长、分管公安工作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法院、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监分局、省农信社驻本溪联合党委、市保险协会、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2.修订《本溪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负责)3.修订《本溪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

(本溪银监分局负责)二、加强银行机构不良贷款风险管控4.严控增量,指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授信风险审查,重点治理放松授信条件、放松风险管理、贷款“三查”不到位等问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的大额不良贷款及时跟踪调查。

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不得违规给股东关联企业贷款,并加快股权结构调整。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本政办发[2009]108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10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部署,推进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顺利进行,规范和完善政府相关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贷款风险管理,确保项目贷款安全性和效益性,防范偿债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该项目的投资方向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农村民生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医疗、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贷款是指列入省政府统一协调的市政府相关类专门用于项目建设的各类银行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第五条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共同管理”原则。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府与银行共同管理贷款风险机制,各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共同管理。

第六条本溪市融资管理办公室是相关类项目贷款的专门机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本级项目的贷款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借款人职责:(一)负责建立项目库及项目档案,确保项目信息准确、完整;(二)配合银行项目评审,根据利用项目贷款年度计划,落实相应的担保和抵押条件;(三)定期向领导小组及银行上报项目资金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表;(四)根据投资计划及资金支付情况,实时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和贷款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五)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制定并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重大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重大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重大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本政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重大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2〕25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本溪市政府重大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3日本溪市政府重大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部门科学决策能力,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重大融资项目资金,系指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其他社会组织融资、地方性债券等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

(一)以市城投公司为融资平台向各类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及发行中长期债券资金;(二)以土地为抵押物向各类金融机构、其他社会组织贷款融资的资金,土地储备贷款;(三)地方性政府债券;(四)其他部门借入应由政府性资金或资产偿还的项目资金,采取BT、BOT方式建设项目或短期内不用偿还但经过一定时间必须政府偿还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重大融资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征地拆迁补偿等项目。

第四条各融资主体负责融资计划的编制、组织协调实施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资金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融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立重大融资项目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主要负责讨论审核重大融资项目融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资金筹集及使用计划变更以及协调融资过程相关事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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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8]31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2
【实施日期】2008.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8〕3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和《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矿山(煤矿除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交通运输、建材、机加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处理和安全生产奖罚资金。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一次性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具体交纳标准为:
(一)市属生产经营单位
1.本钢(集团)公司300万元;
2.北营(集团)公司、中石油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100万元;
3.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辽宁煤化公司50万元;
4.华厦(集团)公司30万元;
5.其他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10万元至30万元(含本数)交纳标准确定。

(二)县(区)人民政府
1.本溪满族自治县、溪湖区50万元;
2.桓仁满族自治县、明山区40万元;
3.平山区、南芬区30万元。

(三)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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