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新增“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咋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5.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23日。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培训课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深加工 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 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17〕9号)
• 六、试点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的资料以及申报时有关报表的填写仍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附件4)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深加工 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 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17〕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深加工行业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吉国税联字〔2017〕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 解读:
• 一农产品购进按照核定扣除
• 二其他购进仍然按照购进扣税法
• 三农产品抵扣不再凭票,但仍需要取得扣 税凭证
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 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 以下方法核定:
• 1.投入产出法。 • 2.成本法。 • 3.参照法。
•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 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 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 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 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 规定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 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
• 2、成本法: •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 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 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 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 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 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 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 (二)不利的方面 应当承认,采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农 产品进项税额凭票扣税的制度,需要依据纳税人财务资料 记录的数据及税务机关掌握的第三方数据来计算扣除标准, 可能会出现核定标准不统一、税收待遇不公平等问题。 为防止和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 在涉及到的各级税务机关中成立由货物劳务税、法规、监 察(督察内审)、征管等部门组成的扣除标准核定工作小 组,实行集体审定制,防止某个人或者某个部门说了算; 二是上收扣除标准的核定权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的工作小 组最终审核确定;三是在按企业分别核定的基础上,逐步 实现同一地区同一行业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四是对全国 农产品加工的主要行业,由税务总局测算公布全国统一的 扣除标准。 此外,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凭票 扣税,调整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不仅抵扣方 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还需要考虑与条例的衔接问题。 为稳妥起见,我们将这一改革方案选择在食品制造业-液 体乳及乳制品制造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两 个行业先行试点,再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开。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都有哪些?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都有哪些?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都有哪些?增值税最⼤的特点之⼀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那么您知道⽬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有哪些?他们⼜是如何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抵扣的⾦额⼜是多少呢?下⾯为您⼀⼀道来。
⼀、需要勾选确认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抵扣凭证类型增值税专⽤发票、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收费公路通⾏费增值税电⼦普通发票、仅注明⼀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例外:增值税⼀般纳税⼈⽀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设备和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勾选确认的适⽤对象所有的增值税⼀般纳税⼈。
从2019年3⽉1⽇起,⼀般纳税⼈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以⾃愿使⽤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查询、选择⽤于申报抵扣、出⼝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三)勾选确认的期限⾃2020年3⽉1⽇起,增值税⼀般纳税⼈取得2017年1⽉1⽇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就是说,您取得的2017年1⽉1⽇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只要在增值税申报前勾选确认,就可抵扣本期的进项税额。
(四)勾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纳税⼈应在勾选确认、稽核⽐对通过的次⽉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您⼀定要记住,当⽉勾选确认、稽核⽐对的增值税发票的税额当⽉必须抵扣!(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般情况下为增值税发票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例外情形详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热点问答问:我取得的2016年12⽉31⽇之前的增值税发票未在规定限内认证确认、稽核⽐对或申报抵扣的,该怎么办呢?答:如果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12个案例详解农产品进项抵扣及涉税风险(精校版)
12个案例详解农产品进项抵扣及涉税风险(精校版)严颖海湘税语 2019-06-2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抵扣时,可能存在三种抵扣方式,认证抵扣、计算抵扣和核定扣除,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本文结合案例对于不同情形下进项税额如何抵扣以及存在的涉税风险进行详解。
第一部分进项如何抵扣农产品进项扣除率政策沿革,1994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为13%;2017年7月1日—2018年4月30日为11%(加计扣除2%);2018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为10%(加计扣除2%);2019年4月1日以后为9%(加计扣除1%)。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例1.某企业2019年5月向一般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牛毛(9%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税率9%,增值税额90,价税合计1090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90元。
当月全部领用。
采购时:借:原材料—牛尾 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贷:应付帐款 1090领用时:借:生产成本 1000贷:原材料—牛尾 1000(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2.某企业向一般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洗净毛(13%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税率9%,税额90元,价税合计1090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元。
当月领用一半原材料。
采购时:借:原材料—牛尾 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贷:应付帐款 1090领用时: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90 ×1/2÷9%×1%=5元借:生产成本 49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贷:原材料500(三)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贯彻落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试点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我省实行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行业、产品见附件1。
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根据执行情况,每1-2年测算公布一次。
三、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申请时应顺序选择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省级税务机关或授权的市级税务机关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是指生产试点行业范围内某类产品的纳税人在全省户数较少(一般掌握低于五户)且规模较小,或虽然有一定户数,但企业间单耗数量差距较大,不适合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情况。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程序(一)程序1、申请核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概述批发、零售农产品或者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并且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在申报前需核定或备案。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豆制品、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和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如超市兼营主食厨房),采取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除适用投入产出法之外的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的,采取成本法核定。
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
省级税务部门收到市级税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省级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应 结合全省实际,统筹安排研究、复核各市上报的申请材料。如市 级税务部门上报的核定扣除标准事项较多,经扣除标准核定小组 同意,可定期集中研究,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4.执行 经省级税务部门扣除标准核定小组研究,确定扣除标准后,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核定结果,并通过税务机关门户 网站、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第十六条 执行成本法的试点纳税人,应当于次年 1 月申报 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农产品耗用 率的会计核算资料,并重新测算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主管税务 机关对试点纳税人重新测算的当年农产品耗用率进行审核,并逐 级上报至省级税务部门。 第十七条 试点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核定的扣除标准有异议 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税务部门发布公告或者收 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 实情况的证明材料。收到纳税人相关材料后,税务部门应按照本 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为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
第四章 期初存货处理
— 12 —
第十八条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将期 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以下简称期初库存)耗用 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7—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 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 处理。纳税调整额计入实际调整月份。
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
附件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完善政策落实,提升管理质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点纳税人,是指我省(不含青岛,下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试点产品或者提供试点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初级农产品。
本办法所称试点产品,是指已公布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产品或服务。
本办法所称扣除率是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适用税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扣除标准,是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包含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
农产品单耗数量,是指销售单位数量货物或提供服务,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农产品耗用率,是指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
损耗率,是指购进农产品并直接销售,农产品损耗数量与购进数量的比例。
全国以及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为统一扣除标准,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扣除标准为特定扣除标准。
第三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第二章核定扣除方法第四条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应顺序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或参照法。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4-2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解读一、核定扣除办法的政策调整背景我国为了支持三农发展,长期以来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但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
因为“自开自抵”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等先进的征管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
同时,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造成一些纳税人误解,认为如此“高征低扣”不合理。
另外,近些年来,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案件一直层出不穷,因为案件涉及广大农民,日常的税收征管成本和税务稽查成本都很高。
二、核定扣除办法政策变化情况试行核定扣除,不是不允许抵扣农产品带来的进项税额,而是改变了抵扣时间、计算方法、计算依据、扣除率。
将财税〔2012〕38号文件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第四条、第七条,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八条对照,试行核定扣除前后进项税额抵扣的区别是:购进——全额——凭票(四种凭证)——13%扣除;销售——耗用——账簿记载——13%或17%扣除。
试行核定扣除,改变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现行规定的凭票扣税法,核定扣除这一办法的本质是“账簿法”(或者称为“查账扣除法”)。
(一)由凭票扣除改为核定扣除。
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但是,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进项抵扣时间购进环节改为销售环节。
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申请将购买农产品相关的进项税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扣除的标准。
这个标准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农产品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如粮食作物、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
2. 核定扣除比例: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将购买农产品相关的进项税额按一定比例进行扣除。
具体比例可以根据不同的农产品类别和生产规模进行调整。
3. 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企业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一般包括购买农产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
4. 扣除核定依据和程序:企业在申请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购买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税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在深入讨论这个问题时,可以进一步解释和分析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为什么会有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政策?这是因为农产品作为基本生活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一定的支持政策。
通过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可以减轻企业在购买农产品时的税负,促进农产品产业的发展。
其次,核定扣除比例的调整是根据不同的农产品类别和企业规模来考量的。
不同的农产品可能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因此其进项税额扣除比例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需求量较大的粮食作物,可以适当提高扣除比例,以促进粮食生产。
对于规模较小的农产品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以便更好地支持他们的生产。
此外,税务部门对企业的核定扣除申请会进行审核。
在申请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购买农产品的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购买的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农产品,并经过税务部门的审批后方可执行。
最后,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注意核定扣除标准的变化和调整,以及申请文件的保存和备案工作。
此外,税务部门也会进行核查和监督,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农产品,并正确申报和核定扣除相关的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是为了支持农产品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一项税收政策。
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申报和加计扣除核算方法
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申报和加计扣除核算方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取消13%档,进入简并期。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从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作调整,并按新的填写申报。
本次涉及表式修改的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一)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二),其他报表只涉及表际逻辑关系。
附表一涉及的是销项税额的申报,为了正确反映税率简并后的政策效应,按照惯例,将原来“11%税率”的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即由13%调低为11%税率部分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原适用11%税率营改增项目进行分设。
在填写方法上没有根本性区别,只是税率变化,不作过多分析。
下面主要针对附表二以及相关内容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申报表表面的变化表面结构变化不大,仅仅将原第8栏“其他”修改为两栏: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第8b栏“其他”。
其中第8b栏“其他”的填写内容和方法与原来相同。
根据财税〔2017〕37号的规定,相关农产品抵扣的填写发生很大变化,对于取得并按照规定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填写仍然按照原有办法操作。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的填写方法填写方法的调整仅涉及农产品税率扣除政策调整的变化。
(一)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11%专票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3%专票。
1.对于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11%专票按照现行的认证(勾选)办法操作后,在第1、2、3栏专用发票认证(勾选)中填写。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3%专票的,则按下列三种情形分别处理:第一,如果纳税人既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同时,不能对取得3%专票在两者之间分别核算的,则按照抵扣从低的新规则,可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填写。
农产品核定抵扣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农产品核定抵扣会计账务处理分录农产品核定抵扣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对购买、加工或者销售农产品所支付的增值税(以下简称VAT)可以抵扣的一种方式。
核定抵扣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发展,并减轻其税负。
在进行核定抵扣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
首先,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来说,核定抵扣的范围包括购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销售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以及加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因此,农产品生产企业在进行核定抵扣时,需要将这些进项税额进行记账处理。
以购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为例,假设农产品生产企业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企业支付给农产品供应商的金额为10万元,而进项税额为10万元*13%=1.3万元。
在会计记账处理中,需要将进项税额计入到应付账款中。
具体的分录如下:借:应付账款10万元贷:进项税额1.3万元贷:应付金额10万元-1.3万元=8.7万元从上述分录可以看出,企业将进项税额记入到应付账款中,同时将农产品的金额减去进项税额,得到实际应付金额。
对于销售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同样需要进行相应的记账处理。
假设农产品生产企业将农产品以20万元的价格销售出去,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销售额为20万元,进项税额为20万元*13%=2.6万元。
在会计记账处理中,需要将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分别计入到应收账款和应交税金中。
具体的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20万元借:应交税金2.6万元贷:销售额20万元贷:进项税额2.6万元从上述分录可以看出,企业将销售额记入到应收账款中,同时将进项税额记入到应交税金中。
对于加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由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将农产品进行加工后销售,因此需要将进项税额记入到生产成本中。
具体的分录如下:借:生产成本1.3万元贷:进项税额1.3万元从上述分录可以看出,企业将进项税额记入到生产成本中。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核定抵扣时,农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保留购买、销售和加工农产品的相关票据。
会计干货之农产品抵扣的道理与实操(二)凭票扣除体系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农产品抵扣的道理与实操(二):凭票扣除体
系
《农产品抵扣的道理与实操(一):啥是农产品》介绍了农产品的征收范围、适用税率以及农产品的免税条件,该文主要是从农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方展开的。
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看,「上征下扣」是其基本规则,即上游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是从下游纳税人收取的,所以下游纳税人可以凭票抵扣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上征下扣的意思是,上家征了下家才能抵扣,上家征了多少下家就可以抵扣多少。
当「上征下扣」这一规则遇到农产品时,我们尴尬的发现,这个看似简单的农产品,把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怼的七零八散、遍体鳞伤,出现了「上免下扣」、「低征高扣」等怪现象。
今天从购进方的角度谈谈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以下内容如无特别指出,均以2017年7月1日后生效的政策为准。
一、背景和分析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分为两大体系,一是「凭票扣除体系」,一是「核定扣除体系」,两者是非此即彼的互斥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某一纳税人纳入了核定扣除体系,就不得再凭票扣除。
农产品的核定扣除问题,将在后续推出,本文仅涉及凭票扣除。
笔者认为,凭票扣除体系的核心要素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它们共同决定了下游纳税人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以及如何抵扣:
一是购进对象,买的是什么东西;。
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解读
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解读一、扣除方法简介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农产品成本,在规定比例内进行扣除的方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如食品加工企业、纺织企业等。
二、扣除范围和对象1. 扣除范围:适用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加工企业、纺织企业等。
2. 扣除对象:实际发生的农产品成本,包括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和通过委托加工方式获取的农产品成本。
三、扣除依据和凭证1. 扣除依据:实际发生的农产品成本凭证。
凭证应包括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出库单、付款凭证等。
2. 凭证要求:凭证应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扣除的计算方式和标准1. 计算方式: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农产品成本,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
具体计算方式根据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规定执行。
2. 扣除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的规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企业可能有不同的扣除标准。
企业在计算扣除时,应参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特殊情况处理1. 如有特殊情况,如农产品价格上涨、采购量较大等,企业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调整扣除标准。
2. 如在扣除过程中发现虚假凭证、虚报成本等行为,将被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六、实际操作注意事项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农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确保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企业应妥善保管农产品成本凭证,避免遗失或损坏。
3. 企业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扣除情况,并配合税务部门的审核和检查。
七、与其他扣除方式的比较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与其他扣除方式相比,具有以下优点:1. 操作简便:成本法简单易行,适合规模较小或管理不规范的企业。
2. 准确性高: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扣除,避免了虚构成本等不法行为。
3. 有利于农产品产业链的发展:鼓励企业更多地使用农产品,促进农业发展。
八、案例分析和实务操作指导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的实际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政策。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1·简介本文档旨在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的具体实例,以供参考使用。
涉及的操作内容将在接下来的章节中依次介绍。
2·规定与定义2·1 增值税规定: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间接税。
2·2 进项税额:企业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3 核定抵扣: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对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核定抵扣。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3·1 确定农产品范围:确定所涉及的农产品范围,如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
3·2 收集相关发票:按照国家税务局规定,收集购进农产品的发票,以作为进项税额的依据。
3·3 检查发票信息:核对发票上的信息,包括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发票金额、税额等。
3·4 确定进项税额:根据农产品发票上的税额信息,计算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3·5 整理核定资料:将所收集的农产品发票和进项税额计算结果整理成清单,并按月份归档保存。
3·6 填报申报表格: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申报表格。
3·7 提交申报材料:将填好的申报表格和相关税务局要求的附件一并提交至当地税务局。
4·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4·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申报表格样本4·2 农产品进项发票样本5·法律名词及注释5·1 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间接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企业需要纳税和进行抵扣。
5·2 进项税额:企业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农产品进项税额也可以进行核定抵扣。
5·3 核定抵扣: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对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核定抵扣,以减少企业的税负。
解读:“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到底怎么用?
解读:“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到底怎么⽤?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真正落实“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度不变”的⽬标,2017年5⽉23⽇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了调整,新增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
下⾯谈谈“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栏次到底咋⽤。
⼀、购进⽤于⽣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般纳税⼈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或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的,以票⾯增值税额(税率11%)为进项税额,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产领⽤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额”;取得⼩规模纳税⼈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的,以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产领⽤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额”;取得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计算进项税额,填⼊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产领⽤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额”。
⼆、购进⽤于除第⼀项外的农产品取得⼀般纳税⼈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或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的,以票⾯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购进农业⽣产者⾃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规模纳税⼈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发票的,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额×11%,填⼊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如何填写申报表问题: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如何填写申报表?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外汇局公告2021年第15号)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税务机关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房地产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被断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本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
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
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
各列说明如下: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新增“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咋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税务总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填写说明(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
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
÷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解读:“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到底咋用?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真正落实“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目标,2017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9号公告),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
下面谈谈“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到底咋用。
一、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税率11%)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取得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二、购进用于除第一项外的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