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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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第一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立德树人,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坚持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年均培训学时不少于72学时(其中少先队辅导员年均少先队专业培训不少于24学时)。

五、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六、身心健康。

第二条业务条件一、三级教师(一)基本掌握任教学科的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二)具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论和课程论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任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任教学科的教学工作;(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学校考核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二级教师(一)熟练掌握任教学科的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主持辅导社团工作,或者参与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教育效果好;(二)熟练掌握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论和课程论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任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三)掌握基本的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工作;(四)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经学校考核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或者具备三级教师资格2年以上,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五)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课时以上(幼儿教师能独立承担教育教学活动任务),每学年均执教过校级公开课。

三、一级教师(一)具有较强的教育能力,能根据任教学科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设计教学活动,并将思想道德教育渗透于课内外活动中;(二)扎实掌握任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好;(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四)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近四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近四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近五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汉中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汉中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汉中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汉中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 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 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 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 职务) 制度, 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 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用人依据,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 二) 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 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 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 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 分类管理, 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 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 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 积极稳妥、协同推进, 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 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 幼儿园) 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 原中学教师职称系列与小学( 幼儿园) 教师职称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

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 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 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对应关系是: 原中学高级教师( 含在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 对应高级教师; 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 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 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第五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中小学教师可免于考试。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组织机构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市、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

评委库成员由思想品德端正、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门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

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应由教育领域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1/4。

四、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7人,设组长1名。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新标准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新标准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新标准(转)资讯快递2009-12-19 23:28:11 阅读25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正高级教师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

突出;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4.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级教师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O21年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通知

2O21年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通知

2O21年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
审通知
2022年汉中市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
(一)严格按照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修订<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1001号)执行。

(二)对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上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1申报。

(三)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学科定为:语文、数学、外语(包括英语、日语等)、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劳动、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科学、艺术、心理健康、五大领域、特殊教育、少先队活动(“少先队活动”专业,仅限少先队课专职教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近5年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含)以上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
2.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3.受到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提交弄虚作假材料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通报批评。

汉教发[2008]54号

汉教发[200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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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引导教师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诚信 意识,以正确的心态对待教师职务评审工作。 2、要精心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是一项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程序化程度高的工作。各县区教育部门和各有关单位 都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细致工作,在评审工作开展之前,要 组织广大教师学习省、市关于职称评审工作有关文件和政策规 定,公开本次评审的岗位职数,严格执行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 和有关文件精神,严谨有序地做好参评人员的推荐工作。推荐工 作要在按比例设置的岗位范围内进行,严格执行评审程序。要通 过公正、严格、细致的逐层推荐,把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 高、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师生员工公认的优秀教师推荐出来,使 他们的教学水平和师德品质能够在职务晋升上得到体现。 要注重 为优秀中、 青年骨干教师的成长和脱颖而出创造职务晋升上的有 利条件,把符合任职条件,德才兼备,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 出成绩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推荐出来,使他们更好的发挥示范带 头作用。 3、要严明工作纪律。要认真执行“五公开、三评议、一示 范和层层公示”制度,即推荐中要做到政策公开、条件公开、岗 位公开、 被推荐人的业绩和推荐程序公开, 认真开展学生或家长、 教师和校委会评议工作,切实搞好示范课教学展示活动,做到学 校和县区层层公示,努力提高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自觉 主动地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要认真贯彻省、市关于教师职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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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工作纪律的要求,加强对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 按程序办事、任人唯亲、欺骗组织和群众,以及以权谋私、营私 舞弊、接受贿赂等问题,一经发现,撤消申报资格,且不准补充 他人申报,并对当事人、有关领导严肃处理。
附:1、汉中市中小学申报教师职务人员综合业绩考核表 2、汉中市中小学教师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登记表 3、2008 年教师职称评审材料分专业统计表

中学教师的学校评估标准

中学教师的学校评估标准

中学教师的学校评估标准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教学质量和专业水准直接影响着学校的整体教育质量。

为了确保中学教师的素质与能力满足学校的要求,学校评估标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考量指标。

本文将针对中学教师的学校评估标准进行探讨。

一、教学质量评估教学质量是评估中学教师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学校评估中应考虑以下方面:1. 教学效果:评估教师所教学科的学生在知识掌握、学习兴趣以及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提高程度,并与其他同科教师进行比较。

2. 学生评价:学生对教师的满意度和评价反映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

学校可通过定期匿名问卷调查、班级评议等方式收集学生对教师的评价意见。

3. 教师教学能力:评估教师的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态度和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等方面,以确定其教学能力是否达到学校的要求。

二、教育培养能力评估中学教师的教育培养能力对学生的全面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在学校评估中应考虑以下方面:1. 学生综合能力提升:评估教师对学生的知识、技能、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等方面的培养,特别是对学生创新思维、协作能力、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培养。

2. 学生发展方向指导:评估教师是否通过个别谈心、班会、家长会等方式对学生的个性特长进行了深入了解,并制定相应的发展方向和培养计划。

3. 班级管理能力:评估教师对班级的管理能力,包括学生纪律管理、课堂管理、班级文化建设等方面,以确保学生良好的学习环境。

三、师德师风评估中学教师作为教育的引领者,师德师风的评估是学校评估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评估标准包括:1. 遵守职业道德:评估教师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包括对学生的真诚关爱、尊重学生权益、言行举止的规范等方面。

2. 自我学习成长:评估教师是否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研活动,并将学习成果应用到实际教学中。

3. 平等对待学生:评估教师是否公平对待每个学生,不偏袒任何一个学生,并对学生进行公正的评价。

四、参与学校管理评估教师在学校管理中的参与程度也是评估标准之一。

汉中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汉中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汉中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用人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幼儿园)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原中学教师职称系列与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

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依据《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省中小学校教师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义务教育阶段: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科学、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体育、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

高中阶段: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申报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一)具备硕士学位;(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附件2:汉中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本单位须有岗位空缺。

五、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学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中高级不少于80学时,初级不少于40学时。

七、身心健康。

第二条业务条件一、三级教师(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二、二级教师(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者参与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教育效果好;(二)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四)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五)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课时以上(幼儿教师独立承担过教育教学任务),每学年均能承担校内公开教学或活动。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试行)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试行)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试行)第一篇: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试行)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试行)为切实做好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现新老人员平稳过渡和新旧政策有效衔接,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的人员范围和对应等级(一)过渡人员范围: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全市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电教馆等教育管理机构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在职人员。

(二)对应等级: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的具体办法(一)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且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

(二)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学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关系,可先过渡到相应的任职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的程序(一)学习宣传和组织准备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汉中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本办法,切实做好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这次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过渡的范围、程序和方法,积极主动地参与职称改革扩大试点工作。

(二)材料审核申报单位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材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包括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相关表格、过渡人员任职资格批准文件、任职资格证书。

(三)过渡人员审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称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组织机构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市、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

评委库成员由思想品德端正、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门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

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应由教育领域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1/4。

四、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7人,设组长1名。

最新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与衡量实用标准条件

最新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与衡量实用标准条件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22号),结合实际,制定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职务)评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具备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育教学工作达到学校要求,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五条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

没有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可不作要求。

第六条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

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

第七条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

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学语文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其他教师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教师可相应降低一个等次要求。

最新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最新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22号),结合实际,制定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职务)评审.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具备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育教学工作达到学校要求,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五条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

没有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可不作要求。

第六条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

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第七条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

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学语文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其他教师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教师可相应降低一个等次要求。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条件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条件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条件1.12.23.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六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年以,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五教育科研成果获自治区级及以上三等奖次。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条件2[1].2017-11-10 09:06:15 | #1楼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条适用范围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师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及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二、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中心)、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科研部门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统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

等级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二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尚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能全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或教科研工作任 1务,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在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与教育教学能力,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且经考核合格。

六、职业中学(中心)专业课教师还须具有自治区级认证的“双师型”资格。

七、身心健康。

第三条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正高级教师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

汉中市中⼩学教师⾏为⼗不准
汉中市中⼩学教师⾏为⼗不准
⼀、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和⽅针政策的⾔⾏;
⼆、不准歧视、讽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
三、不准以教师⼯作之便向学⽣推销商品、乱收费⽤、违规强迫
学⽣购买书籍、资料;
四、不准向学⽣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五、不准训斥、侮辱学⽣家长;
六、不准旷课、随意调课、停课、⽆教案上课、加重学⽣课业负
担;
七、不准在课堂上抽烟、使⽤移动电话、寻呼机;
⼋、不准举办以敛财为⽬的的补习班或家教活动;
九、不准组织学⽣参加未经批准的各类校外活动及商业性活动;
⼗、不准参与赌博、邪教活动。

中⼩学教师职业道德⾏为四项规范
⼀、遵纪守法:遵守《教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针,坚持正确的教育⽅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
⼆、敬业爱⽣:热爱教育事业,端正教育理念,探索教育规律,遵守教学纪律,完成教学任务;尊重学⽣⼈格,了解学⽣特点,保护学⽣权益,关⼼学⽣成长;
三、为⼈师表:为⼈正派廉洁,风范端正⽂明,善于团结合作,不断学习新知,勇于求实创新;
四、教书育⼈:树⽴育⼈为本思想,重视学⽣品德培养,促进学⽣
⾝⼼健康;帮助学⽣了解社会,提⾼学⽣思维能⼒,引导学⽣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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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汉中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本单位须有岗位空缺。

五、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学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中高级不少于80学时,初级不少于40学时。

七、身心健康。

第二条业务条件一、三级教师(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二、二级教师(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者参与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教育效果好;(二)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四)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五)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课时以上(幼儿教师独立承担过教育教学任务),每学年均能承担校内公开教学或活动。

三、一级教师(一)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二)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好;(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四)具备博士学位,见习期满;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至少一个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模块);(六)在乡镇以下学校、教学点任教,或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支教经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七)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职务)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

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观摩教学或活动。

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

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在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观摩教学或活动。

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具有中等师范学校以上毕业学历。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

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有一定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观摩教学或活动。

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4、幼儿园:具有中等师范学校以上毕业学历。

任现职以来承担过各年龄段幼儿教育教学工作。

工作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幼儿道德启蒙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有一定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1项园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观摩教学或活动。

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5、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

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的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2篇。

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累计不少于4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

单位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主持完成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2篇。

每年承担校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

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四、高级教师(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二)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特色;(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四)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和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五)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0年,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六)在乡镇以下学校、教学点任教,或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支教经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七)取得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2个模块的合格证,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八)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

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学时以上);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有一定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活动,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4、幼儿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

任现职以来承担过各年龄段幼儿的教育教学工作;工作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幼儿道德启蒙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有一定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2项园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5、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

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的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培养和指导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5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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