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三、任职资历等其他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应具有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且最近连续2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硕士、学士学位、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
(三)一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学士学位或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或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4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
(四)二级教师: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学士学位或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
学工作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中学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中学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某市某中学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二条思想品德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的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某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某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某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某年以上,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某年以上。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某年以上,并在小学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某年以上。
五、根据《关于某某年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的通知》规定,取得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评聘的,只计算其在公办学校在职在岗期间聘任一级教师的教学经历,在民办学校任教经历及在公办学校临聘任教经历不能视同一级教师任职经历。
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每学年需完成继续教育某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培训某学时,专业科目培训某学时,选修科目(校本)培训某学时。
中小学教师在申报职称评聘时,任现职经历要求三年及以上的,需提供近三年(某某一某某学年度)不少于某学时的继续教育有效证明(盖有某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印章,没有该印章视为无效证明)。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新)
附件2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教书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四)掌握和运用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自觉运用教育新观念和新理念,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等要求。
二、业绩能力水平(一)正高级教师1.教书育人业绩卓著(1)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2)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5年以上,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2.教学业务精湛(1)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2)备课认真、严谨,课堂教学目标明确,课程容设计周密、完整,重点突出。
(3)课堂教学能够驾驭自如,有创新点或新颖性,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认可。
(4)课堂教学效果突出,高质量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普遍高于教育质量要求。
(5)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学科特点和教学要求,创造性地组织、指导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6)在县(市、区)或更大围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
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一、学历具备中等师范学校(中专、高中、中职)毕业及以上学历: 小学、幼儿园需中专及以上;初中需专科及以上;高中需本科及以上。
二、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任教学段或任教学段以上学段的《教师资格证书》。
申报少先队辅导员方向的,需同时提交《区(市)县少先队大队辅导员选拔任用表》及校大队辅导员聘任证书。
三、任职年限(一)具备博士学位,无任职年限要求;(二)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三)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四)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及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及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因民办学校无岗位设置,上述岗位任职年限对应为初级职— 1 —称取得年限。
)四、年度考核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75%以上。
六、思想政治工作经历任现职以来2年及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工作经历。
七、继续教育学时任现职以来(至少近5年),每年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
(成都市要求90学时/学年,有部分市州要求的是80学时/学年,调入成都不足5年的可以分段计算)八、普通话中学语文学科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其他教师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要求。
九、计算机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
(如没有,推荐单位需出具证明,说明未参加培训的原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要求。
十、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等— 2 —中小学教师需承担校级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至少一次)。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80学时以上,承担县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至少一次)。
(完整word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新)
附件2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教书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四)掌握和运用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自觉运用教育新观念和新理念,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等要求。
二、业绩能力水平(一)正高级教师1.教书育人业绩卓著(1)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2)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5年以上,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2.教学业务精湛(1)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2)备课认真、严谨,课堂教学目标明确,课程内容设计周密、完整,重点突出。
(3)课堂教学能够驾驭自如,有创新点或新颖性,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认可。
(4)课堂教学效果突出,高质量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普遍高于教育质量要求。
(5)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学科特点和教学要求,创造性地组织、指导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二章申报条件四、身心健康。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需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需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的教师,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第四条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三、一级教师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四、高级教师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市中小学教师(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教师除外)在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经历,或者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不少于60天的支教任务。
五、正高级教师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3年以上第三章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五条业绩能力条件三、一级教师(一)从教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
(二)每学年教学效果综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达80%以上。
(三)系统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毕业班的教学工作。
每周课时专任教师8节以上,班主任4节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期听课30节以上。
(四)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五)不同类型学校教师和教研人员,任现职以来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1、中学(职业中学)教师具备(1)、(2)条和(3)(4)(5)条中的1条以上,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二等奖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
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乡中心学校组织的优质课(获一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获得好评。
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附件: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为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基本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具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六)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
(七)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八)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二、业绩能力水平(一)教授1.育人工作业绩卓著(1)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过程,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2)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兼职辅导员等工作1年以上,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教育活动,任现职以来有3年以上指导学生社团工作的经历,能够对社团教育活动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6个月以上。
(4)专职辅导员对学生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以身作则,当好学生的良师益友。
2.课堂教学业务精湛(1)任现职以来圆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课时工作量,其中专业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全部教学工作;专职辅导员坚持党课教学和学生思想政治课教学。
每学期均能完成学校规定数量的公开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
(2)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参考表(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正高级—2019年版)
中小学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参考表
注:1.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担任共青团专职书记、小学大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学校正职校长、正职党委(党支部)书记、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政教主任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小学和幼儿园副班主任年限2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1年
2.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
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
所有学术论文的清样稿或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的依据。
3.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最低任职年限的要求。
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近5年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符合要求。
第八条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
教研、电教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专题调研,并通过教研、培训等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职称参评条件)
附件3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最低任职年限的要求。
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近5年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符合要求。
第八条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
教研、电教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专题调研,并通过教研、培训等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正高级教师1.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2.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3.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4. 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5.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级教师1. 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2.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3.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4. 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5.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为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基本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具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六)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
(七)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八)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二、业绩能力水平(一)教授1.育人工作业绩卓著(1)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过程,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2)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兼职辅导员等工作1年以上,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教育活动,任现职以来有3年以上指导学生社团工作的经历,能够对社团教育活动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6个月以上。
(4)专职辅导员对学生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以身作则,当好学生的良师益友。
2.课堂教学业务精湛(1)任现职以来圆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课时工作量,其中专业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全部教学工作;专职辅导员坚持党课教学和学生思想政治课教学。
每学期均能完成学校规定数量的公开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
(2)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第五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
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1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市、区)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二、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无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的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
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不含教研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未承担以上工作的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及班主任,通过参与学生社会实践、班团队会、家校沟通等开展育人工作。
不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或未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中小学教师、校长不得申报。
(四)任现职后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不含“基本称职”)。
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任期内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任期内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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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12)282号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师德修养、学识水平和专业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科学发展,根据《教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2〕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104号)精神,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条水平评价范围等级一、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育科研和校外教育等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二、全区统一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等级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二条水平评价基本条件一、师德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基本理念。
3.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与先进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善于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指导者与引路人。
5.志存高远,恪尽职守,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奋发进取,品行端正,衣着整洁,语言规范,举止文明,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恪守家庭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且在任现职期间师德考核(测评)中均达到合格以上。
6.出现下列有悖师德行为之一者,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1)不能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故意侮辱学生人格,恶意对待学生及家长,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作风不正派,有侵害学生等行为发生,并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
(3)言行不文明,有借助互联网、手机等工具故意散布或发表违法、有害和低俗信息,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参与传销、封建迷信等活动,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不能廉洁从教,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学生及家长礼品的,或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的。
(6)无故拒绝承担教学、教研、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等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工作严重失职的。
(7)有从事“有偿家教”和未经允许擅自到校外兼课取酬等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的。
(9)对学历、资历、教育教学业绩、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的。
二、专业条件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且符合教育部门(单位)的相关规定。
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原则上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业课教师标准课时的一半。
2.教育教学成绩良好,所带班级、任教学科的学生满意度与教学质量考核(测评)均达到合格等次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3.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不断地自主学习,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在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与教育教学能力,继续教育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符合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4.职业中学(中心)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还须具有与申报职称(职务)相对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三、其它条件身心健康,能正常参加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水平评价业务条件一、正高级教师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先进的教育思想;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完成班主任等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任学科的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思想先进,教学技艺精湛,教学风格独到。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的研究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与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教育教学中能积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和三级教师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本专业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科研部门的教师原则上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支)教的经历。
二、高级教师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等教育工作,教书育人成绩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了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探索等方面取得了较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的实践中取得了较突出成绩。
4.积极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学段的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幼儿园)与教育科研部门的教师原则上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支)教的经历。
三、一级教师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较丰富的班主任等教育工作经验,并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2.对所任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方法,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提高学生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承担一定的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的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指导培养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学段的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学段的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幼儿园)与教育科研部门的教师原则上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支)教的经历。
四、二级教师1.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等教育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学科教学论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积极学习并初步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
4.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学士学位与大学本科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学段的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学段的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1.掌握正确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积极有效地教育和引导学生成长。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学科教学论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水平评价业绩条件一、正高级教师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在任现职期间除应具备本水平条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应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其中1至3项中,4至6项中应至少各占1项);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连续任教20年的教师,任现职期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其中1至3项中,4至6项中应各占1项)。
1.在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爱岗敬业,成绩突出,且年度考核5次(或连续3次)为优秀等次。
2.在教育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获自治区(部)级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1次;或被认定为国家级骨干教师;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获市级政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1次。
3.能卓有成效地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承担自治区级大型示范观摩教学课或专题讲座5次以上且效果良好;或在教学大赛(含职业学校专业技能教师大赛)中获自治区级一等奖。
4.获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三等奖2次。
教育科研部门人员须获国家级教育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2次;或获自治区级社会科学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次。
5.主持完成自治区级教科研课题2项;或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且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合)著1部;或参编自治区级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参书,且本人执笔撰写达18万字或3册,使用效果良好。
教育科研部门人员主持完成自治区级教育科研课题3项,且获自治区级二等奖1次;或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且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合)著2部;或参编自治区级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参书,且本人执笔撰写达24万字或4册,使用效果良好。
6.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4篇,其中1篇须发表于核心期刊。
教育科研部门人员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6篇,其中2篇须发表于核心期刊。
二、高级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在任现职期间除应具备本水平条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应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连续任教15年的教师,任现职期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到了带头作用,爱岗敬业,成绩显著,且年度考核3次达到优秀等次。
2.获市级政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等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1次;或被认定为自治区级骨干教师;或获市级教学质量奖1次;或获县级政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等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2次。
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或获县级政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等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1次。
3.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教育效果明显,且被县级政府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等评为优秀班主任1次。
4.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承担县级以上大型示范观摩课或专题讲座2次以上且效果良好;或在市级教学(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录像课自治区级二等奖)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