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类型及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贷。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部分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全部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2020年8月19日以前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法条
2020年8月19日以前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法条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企业之间进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活动。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法条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利率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
下面是关于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一些法条及解释,详细介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1.合同自愿原则(第十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协议。
参与民间借贷的各方应当遵守自愿约定的原则。
2.约定利率原则(第九十六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借贷事项约定利率。
但是,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3.利息支付义务(第十二十八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期限为一年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
4.利息计算(第三十三条):利息不按照借款总额计算,而是按照借款余额计算。
二、《利率法》相关规定《利率法》第六条规定了借款利率的上限和下限,即不得高于年利率36%,不得低于年利率24%。
三、司法解释相关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意思进行调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民间借贷的利息合法,但超过合同约定利率且属于违法利益输送的,应当依法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举借人在达到约定期限前归还全部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则可以根据提前还款的剩余期限和利率进行协商。
综上所述,2020年8月19日以前,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利率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约定原则,借款利率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36%,也不能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利息的计算根据借款余额进行,如有提前还款需协商解决。
若涉及利息违法情况,则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定和处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21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该司法解释共分为七个部分,包括适用范围、借贷合同成立、利率契约约定、利息的计算与支付、违约责任、民间借贷纠纷解决途径及其他规定。
本文将逐一对这七个部分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
该部分规定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主要适用范围。
其中包括个人对个人、个人对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借贷活动;集资借贷活动中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以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或在个人名下设立的非法人法人等非法组织的借贷行为等。
第二部分涉及借贷合同的成立。
该部分明确了借贷合同的成立条件。
在借贷合用于消费目的的场合,要求书面形式;而在其他场合,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同时,该部分还规定了借贷利率契约的设立和借款人的还款权。
第三部分是利率契约约定。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涉及利率约定的规则。
民间借贷利率原则上不受限制,但要求利率必须合法。
同时,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下的利率契约无效:对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约定;对中央人民政府规定的利率标准的约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结案款项的执行利率的约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认利息的约定;在消费信贷中,对利率上限、低于或等于法定标准的约定。
第四部分是利息的计算与支付。
该部分明确了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即按照约定利率、利息计算期限和资金利用天数计算。
对于利率未约定的情况,采用最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同时,该部分还规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以及利息支付的方式等。
第五部分是违约责任。
该部分明确了违约责任的产生条件和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方应承担借贷利息及其他费用,其中违反了借贷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此外,该部分还明确了当事人未约定借贷利率的情况下,将维持一般扶贫与控制性小额贷款利率一致,并规定了利息计算方式等。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目次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三、关于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四、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五、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执行的本息保护政策六、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基于保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本文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次修改的背景及条文变化情况,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介绍与阐释,以供在理解和适用中参考。
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自发形成的融资形式。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解决方案,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历史渊源。
一方面,民间借贷因具备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显而易见的优点而日趋活跃;另一方面,也因民间借贷天然具有的粗放、隐蔽、无序等特点,加上我国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引发大量纠纷进入法院,给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困扰。
民间借贷在我国并非一个立法层面的概念,长期以来,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政策性文件,在司法实务层面上将借贷行为区分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和利率保护标准。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黄金借贷案件处理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以司法解释对借贷及利息保护的问题加以规定。
自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民间借贷作出明确规范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先后下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司法政策文件,重点加强了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审查、利息与高利的认定、防范惩治虚假诉讼与刑事犯罪行为等方面工作的指导。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本文旨在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和应用,以明确其背景和目的。
背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私人之间的非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借贷行为的司法解释。
它的出台旨在准确解释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私人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目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和规范私人借贷行为的法律适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应用,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和解决与民间借贷相关的争议和纠纷,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和适用原则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以加深对其理解和应用。
本文旨在解释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解释。
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如下: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机构之间的非法定货币的借贷活动。
借款人:指向他人借贷资金或接受他人债权转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出借人:指将资金借给他人或将债权转让给他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利率: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费用,以年利率计算。
利息:指出借人从借款人处获得的经济利益。
合同利率:指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
逾期利率:指借款人未按照借贷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出借人对逾期金额收取的利息。
合同:指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订立的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
借贷纠纷:指因民间借贷活动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以上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术语和定义,其他术语和定义请参见相关法律文书。
理解和正确适用这些术语和定义对于处理借贷纠纷案件和保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适用范围以上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术语和定义,其他术语和定义请参见相关法律文书。
理解和正确适用这些术语和定义对于处理借贷纠纷案件和保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适用范围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借款的法律规定和条款
借款的法律规定和条款在日常生活中,借款是一个常见的行为。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借款,还是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借款,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条款。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借款的相关规定和条款。
一、《合同法》中的规定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借款是一种借贷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要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同时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金。
借款合同一经签署就具有法律效力,借款人有义务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也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时归还借款。
二、借款合同中的必备条款1. 借款金额和用途借款合同中必须明确借款的金额,以及借款的用途。
借款人不能将借款用于与约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
2. 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合同中应规定利息的计算方式和利率,还款的期限和方式。
明确借款人应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
3. 违约责任借款合同中应当规定违约责任条款,包括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和利息增加等。
4.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借款合同中应约定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确保在发生争议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除了《合同法》的规定外,我国还有《民间借贷法》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规范。
根据《民间借贷法》,民间借贷双方应当自愿自决,借款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将被视为高利贷。
四、企业借款的法律规定对于企业之间的借款,法律规定更加复杂。
企业借款通常需要签署《借款协议》,明确借款的用途、还款方式和期限等条款。
五、结语借款作为一种普遍的经济行为,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
借款双方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
只有在了解并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借款行为才能更加安全和可靠。
愿借款人和出借人都能够在借款中得到保障并达到双赢的目的。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23⽇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9⽉1⽇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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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2021年5月最新)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2021年5⽉最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2021年5⽉最新)---杜凯律师【最新关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典》从2021年1⽉1⽇起⽣效实施。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于2020年8⽉和12⽉两次修改。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也称“九民纪要”最⾼⼈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
《关于办理⾮法放贷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7⽉印发。
《防范和处置⾮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于2021年2⽉颁布。
【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具体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九条【⾃然⼈之间借款合同的成⽴时间】⾃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成⽴。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 2020年12⽉份最新修改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刘敏张纯唐倩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三、关于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四、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五、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执行的本息保护政策六、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基于保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本文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次修改的背景及条文变化情况,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介绍与阐释,以供在理解和适用中参考。
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自发形成的融资形式。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解决方案,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历史渊源。
一方面,民间借贷因具备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显而易见的优点而日趋活跃;另一方面,也因民间借贷天然具有的粗放、隐蔽、无序等特点,加上我国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引发大量纠纷进入法院,给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困扰。
民间借贷在我国并非一个立法层面的概念,长期以来,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政策性文件,在司法实务层面上将借贷行为区分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和利率保护标准。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黄金借贷案件处理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以司法解释对借贷及利息保护的问题加以规定。
自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民间借贷作出明确规范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先后下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司法政策文件,重点加强了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审查、利息与高利的认定、防范惩治虚假诉讼与刑事犯罪行为等方面工作的指导。
2021年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
一、案由释义释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管辖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子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院专委杜万华对《规定》十大亮点的权威解读三、典型案例(一)非法吸收存款与民间借贷的交织【案例】吴某某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单个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审判要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
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主观上可能确实基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单个的借款行为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双方之间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二)民间借贷利息标准【案例】蔡锡满诉蔡淡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争议焦点】出借人出于获利的目的借款给他人,且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只是双方当事人在约定利息时未说明是月息还是年息,此种情形是否属于约定利息不明确,是否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情形【审判要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19•【文号】法释〔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借款合同正文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法规与案例解析
一、民间借贷合同简介民间借贷纠纷的基础系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约定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转移给他方,他方到期后返还货币的协议。
交付货币给他人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贷款人或出借人,接受货币并于一定期限内返还货币给贷款人的一方为债务人、借款人或借用人。
在中国内地,根据出借人主体性质的不同,可将借款合同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和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货币);第二,借贷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第三,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使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第四,民间借贷合同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其他借贷合同为诺诚合同;第五,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其他其他民间借贷合同为要式合同。
二、规范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民事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即司法解释。
(六)《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三、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和利率《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利率成为争议点时,以下问题仍属常见:(一)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息但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处理一般而言,按照《借贷意见》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借贷合同中既未约定借期利率,又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贷等专 门法律 制度 的缺 失 . 能满足规 范和引 导民 间借 贷 不 活动 的迫切需 要 . 破产 法律 制度 缺位 , 融市 场主 体 个人 金 退 出机 制不健 全 . 法律 体系 不健全 , 能满 足规 范 民 征信 不 间借 贷活 动的迫切需要 。
( 利 率 可能 高 出法律保 护 的上 限 二)
资 民间借 贷 主要 有 三 种 形 式 : 朋好 友 之 间 的借 贷 、 亲
民 间借 贷 与 非 法 吸收 公 众存 款 罪 、 资诈 骗 罪 集
、
的 区 别
( 一 民 间 借 贷 与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的 区 别
根据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人 民法 院 审理 借 贷案 件 的 若 干 意见 》 6条规 定 :民间 借贷 的 利率 可 以适 当高 于 第 “
文郭 峰 ◎玉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适用 问题研 究
操作 性不强 . 判断标 准模糊 , 司法机 关 自由裁量权 过大 , 民 间借 贷主体 的利益具 有较强 的不确 定性 。 三是 诸如 民间借
民 雾善
一
定 范 围 内按 照 自己 可 以 接 受 的 代 价 进 行 的 自由 融 中小 企 业借 贷 和发 放 高 息借 贷 。
保 护 虽 然我 国存 在着 将 利率是 否超 过 国家银 行 同类 贷
款利 率 4倍 作 为 判断 是 否违 法 的标 准 . 这 种规 定 在 民 但
间借 贷 的“ 规 则 ” 并未 真 正起 到 遏 Hale Waihona Puke 高 利 贷 的效 果 。 潜 下
实 践 中 .高利 贷借 款 利率 大部 分 在月 息 3 %至 5 %之 间 . 有 的甚 至 高 达 l %以上 . 根 据 约 定俗 成 的 “ 规 ” 很 0 但 行 .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适用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适⽤法律规定因民间借贷产⽣纠纷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法院解决民间借贷纠纷需要确定适⽤的法律,解决纠纷要有法律依据才⾏,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怎样适⽤法律规定?下⾯由店铺⼩编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适⽤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产⽣纠纷的,适⽤的法律规定包括民事诉讼法、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等的法律。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如何防⽌民间借贷纠纷1、不管关系多么密切的朋友、还是亲戚朋友,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写明双⽅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
最好能找个与双⽅没有利害关系(亲戚)关系的⼈作为证⼈,在借条上签字见证。
这样在发⽣纠纷后,出借⽅就可依据借条通过诉讼途径索要。
2、借条⼀般要借款⼈亲笔书写并签字,并盖上⼿印;如果借款⼈因⽆法书写等原因不能亲笔签名的,⼀定要盖上⼿印,并找他⼈见证并以见证⼈⾝份签字或者盖章加⼿印,也可以让借款⼈在盖章的同时对双⽅的谈话内容进⾏录⾳,⽤以补充佐证,这样才能万⽆⼀失。
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是生活和商业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虽然二者都涉及到合同关系,但在性质和法律规定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在定义、法律适用和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首先,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与纠纷。
合同是指当事人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旨在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例如,如果一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欠款。
合同纠纷通常需要依据相关法条进行分析和解决,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合同的成立、执行和违约等方面。
与之相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进行的非金融机构借贷行为。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通常没有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而是通过口头或书面的约定进行。
这种借贷行为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但因为没有正式的法律文书,其法律适用和证明较为困难。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差异。
合同纠纷一般适用合同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了违约责任的规范。
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会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当事人行为和相关证据作出判决。
而对于民间借贷,由于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常会参考相关的法律原则和相关判例,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证据等。
此外,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的解决方式也不完全相同。
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友好协商和调解通常是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可以帮助双方在保持关系和谐的同时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法律程序,需要通过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裁决。
而诉讼则是将争议提交给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解决。
对于民间借贷,因为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单纯的民事诉讼程序可能不适用。
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和惯例通常会提供借贷纠纷的解决方法,如村民委员会调解、村民代表会议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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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类型及法律适用
作者:阎辉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6年第05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可谓来势汹汹,其在融通社会资金,弥补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不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是不可否认的,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以及市场制度的不够完善,民间借贷更多的是呈现一种野蛮生长的态势,己然成为了一场全民资本狂欢,严重危及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本文在此基础之上,首先对民间借贷的理论进行阐述,其定义、法津特征。
之后对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类型进行详细分析,最后我国对于加强完善建立民间借贷立法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未来的立法和实践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津特征;法律类型;完善立法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关于民间借贷我国立法到目前仍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不同的法律文件对民间借贷也都存在着不同的阐述,其中《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一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显而易见,上述两部法律都未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也未曾规定何种民间借贷模式应予禁止。
二、民间借贷的法津基本类型
(一)一般性私人无营利目的民间借贷
一般性私人无营利目的民间借贷指的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事性借贷。
这种借贷关系是建立在血缘关系、朋友或者同乡等较为亲密的关系。
这种亲密的关系的连接点往往是时空上的联系点,并具有很强的信任意味。
一般来说,亲戚朋友、或者邻居在生活遇见短暂的困难,基于一种道德感相互帮助。
由于这种短暂的困难具有短时性、紧迫性和偶然性,借贷双方基于相互的帮助的群体感意识,借贷方即使规定利息,但是往往一般较低,更多的是无息的借贷。
这种借贷关系的形成,贷方往往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往往处于私人借贷的关系当中。
随着经济的房展,部分行业内出现互助等行为,也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关系。
(二)具有营利目的特殊性民间借贷
具有营利目的的特殊性民间借贷,主要是指商业性民间借贷。
这种商业性借贷是经济逐步发展的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
商业性民间借贷容易受到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如:金融市场的成熟度、市场经济的孕育度。
借贷双方作为一个平等的主体,将国家承认的金融机构排除在外。
出借方往往会像银行一样,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重复放贷,会对金融机构造成不小的冲击。
三、加强《民间借贷法》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坚持民、商分离
在我国的现今传统的中,坚持民、商分立的思路,将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并制定一部单行的法律,对专门性从事放贷业务的行为进行规范,并与其他法律进行有效地进行衔接,发挥其他部门法律的调整作用,规范个人的小额借贷活动。
对相应的配套制度进行修订,废除部分不符合现今要求的制度,建立担保、健全征信体系、建立个人破产等商事制度。
(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民间借贷法》
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民间借贷法》。
出台本部法律方面需征求多方意见,并发挥相关部门专家与学者的智囊团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避免了层级上的混乱,可以有效地协调政府、检察、法院部门的各自主张,也有效地避免了行业监管、银监会、商务部等规范性文件冲突的弊端。
建立一部统一的《民间借贷法》,废除相关的部门条例、规范性文件和冲突的司法解释是十分必要的,也是规范民间借贷的首要选择。
对于收贷的行为,禁止采用恐吓、威胁或其他暴力方式讨债,禁止采用软暴力等非法拘禁手段讨债。
资金来源上,禁止非法吸收非法融资、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可以允许商业银行贷款和私募资金。
借贷合同采用规范的书面格式合同,对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设定,强化对借款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监督管理上,可以采用政府部门成立专门的金融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部分职权可以成立协会进行管理。
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对于高利贷款行为、非法讨债等违法行为与刑法进行有效的衔接。
(三)建立与《民间借贷法》相配套制度
首先,由银监会成立民间借贷监测制度,并确定相应的监测范围,以防止民间借贷对宏观的金融市场进行冲击,并损害正常的金融秩序。
可以利用人民银行已经建立的民间定点监测的平台,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协调的监测信息共享,并可以提高监测的准确度。
通过对民间借贷的预判,来调整我国经济的宏观政策,以保护金融的安全。
其次,完善征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出台《民间借贷征信条例》,将民间借贷的个人或者企业作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归为征信系统,并可以由其进行开放性登记,并将出借人、借款人的信息进行采集。
允许同城的民间借贷行业管理者也可以自行建立相应的征信的子系统,并通过行业自律来淘汰部分不合格的放贷企业或者放贷人。
这样不但可以较好地防范了民间借贷的风险,而且可以有效地降低了管理的成本。
最后,民间借贷问题的有效解决,还需要配套的相关市场退出制度。
这样的配套措施完全可以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权可维,既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遏制“高利贷”和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又能合理引导社会资金的有序流动,有利于经济金融的稳健运
符。
在立法完善的过程中,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发展中国家的可行做法可以给我们以启示,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考虑因地制宜的移植和借鉴。
四、结论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会减少社会上许多民事纠纷,有助于社会的安宁与稳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是通过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研究能够准确地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予以承认,发挥民间借贷的机动、快速、便捷等优势,进一步打破金融的国家垄断,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培育,并带动经济增长,促使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因此,民间借贷问题的解决不仅涉及到金融法律法规的完善,还涉及到提高司法实务中审判工作效率,能够更能保护好借贷方与出借方的合法利益与期待利益。
参考文献
[1]陈蓉.中国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理念的反思与改进[J].西南金融,2011(08).
[2]陈蓉.论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理念的反思与重构[J].浙江金融,2011(07).
[3]杨惠菊.浅析民间借贷法制化[J].法制与社会,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