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辅导: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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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 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一、非法行医致死重刑的困境纵观域外规定,该罪的法定刑相对较低。

例如,日本刑法第211 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5 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50 万元以下罚金。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35 条规定:“从事私人医疗业务或私人制药活动的人员,如果没有从事所选择的该种活动的执照并过失损害他人健康的,处数额为12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 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 或处3 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 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匈牙利刑法第171 条规定了职业活动中的侵害人身罪,该条规定:“任何人违反其职业规定,如果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处1 至5 年监禁”。

荷兰刑法典第21 章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其第307条规定:“因过失或疏忽致使他人死亡的,处9 个月以下监禁或拘役,或处四级罚金”,第309 条规定:“若以公务身份或职业资格实施本章规定的重罪,法官可将其监禁刑加重三分之一”。

该条涵盖了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情形。

1988年韩国刑法第268条规定:“因业务上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徒刑或者两百万元以下罚金。

”上述各国的规定是基于行为人业务上的过失而致人死伤的规定,当行为人非法行医致人死伤时,多以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论处。

德国、意大利、瑞士的刑法中没有关于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的特别规定,对于这种情形以过失杀人罪或过失伤害罪论处。

如果刑罚不以罪过作为适用的限度,仅以对社会成员的威慑,对犯罪人的隔离或最适当的再社会化为追求目标,无疑就是将刑罚变成了一种实现某种预防性刑事政策的随机的工具” ; “在根据行为以及行为人具体情况不需要判处刑罚时,不得以报应为由判处不必要的刑罚,在需要判处刑罚时,不能以预防犯罪为由判处超出报应程度的刑罚”。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非法行医致死案判处重刑预防非法行医的效果不佳。

关于乡村医生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移送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乡村医生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移送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乡村医生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移送的分析与思考一、案情简介2008年6月11日,某区卫生局对某镇从事诊疗活动的卞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卞某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其执业地点为某乡某村,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

经核查,卞某分别于2006年5月26日和2007年5月23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区卫生局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并分别处以3 000元罚款和6 000元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相关条款,某区卫生局于2008年7月25日将卞某非法行医调查情况移送至某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2008年12月16日,某区公安局以卞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不认为其犯罪,将案件退回某区卫生局,并建议对卞某进行行政处罚。

某区卫生局于2009年3月5日再次对卞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9800元。

二、分析本案是在非法行医案件移送中出现问题的一种情形。

2008年《解释》出台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解释》对于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将非法行医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但是,由于各地公安机关对《解释》的理解不同,认定非法行医和受理案件的标准不一,在实际移送中出现了各种存在争议的问题,致使部分案件公安机关不受理。

本案中,某区公安局认为根据《解释尸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有五种情形,其中与本案有关的情形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可以理解为个人开办私立医院或者私立诊所。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展诊疗活动。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答案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答案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40题,每小题一分,共40分。

1.【答案】 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般来说,刑法具有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

其方式是对犯罪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类似行为,从而避免犯罪;(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本题选A。

2.【答案】B【解析】刑法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这种规定,体现了保护原则。

3.【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纯正不作为犯,又称“真正的不作为犯”。

法律规定一定的作为义务,单纯地违反法律规定此项作为义务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

纯正不作为犯的特点是:(1)违反的作为义务一般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其内容是多方面的。

(2)一般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

A选项中,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锁在家中并外出数天,已经构成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

遗弃罪的主观方面是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不承担或转移给别人承担,而不能包含杀人的故意,如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背到车站、民政部门前等地方丢弃,构成遗弃罪。

B 选项,对于逃税罪,有人认为是作为犯罪,有人认为是不作为犯罪,也有人认为是作为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但从纯正不作为犯的第一特点来看,通说认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不管是采取何种手段,其最终行为都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

所以属于不作为犯罪。

4.【答案】D【解析】AB选项都没有因果关系,C选项是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2017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并列行为之罪名分析

2017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并列行为之罪名分析

2017法硕考研: 刑法罪名解析:并列行为之罪名分析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是对某种犯罪行为的最本质特征的简明概括。

现代各国刑法确定罪名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明示式,即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因而使罪名法定化。

法律硕士考试中的名词解释也是需要考生重点学习的。

二是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不规定罪名,只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经过对罪状的分析获取罪名。

在刑法修改中,罪名法定化的呼声甚高,但新刑法仍然未能实现罪刑法定。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新刑法中的罪名进行学理概括,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罪名。

从新刑法颁布后已经出版的各种版本的新刑法论著(我已经见到不下10种)来看,罪名概括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众说纷纭。

为此,迫切需要对新刑法中的罪名加以研究。

本文试图对罪名问题提出本文的一己之见,以供参考。

一罪名个数如何确定罪名的个数,即刑法规定的某一行为是否一个独立罪名,这是在对新刑法研究中首先遇到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坚持一法条一罪名的立法原则下,根本不成其为一个问题。

但由于我国新刑法没有采取这一原则,因而如何确立罪名个数就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应该说,新刑法分则条文大多数是一个法条规定一个罪名,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罪名难度不大。

例如新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徙型或者拘役。

本条规定了拐骗儿童罪,是一个罪名,不会发生误解。

但在下述情况下,如何确定罪名的个数就需要从法理上加以细致分析:(一)并列行为之罪名分析在刑法分则条文中,罪状主要是对犯罪客观行为的描述。

在一般情况下,规定了一种行为的,显然只是一个罪名。

但在某些情况下同一条款规定了两种甚至两种以上行为的,是一个罪名,还是数个罪名?我们认为,对此不可一概而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确定罪名个数:1.选择性罪名,可视为一个罪名。

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各自具有独立意义又在一个案件中可以联系在一起的行为的,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据其定一个罪名,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中几种紧密联系的行为,也只能按一罪处理的罪名。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案号】(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426号;二审;(2007)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3号【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

2005年8月27日上午8时左右,被害人刘某某(1995年9月6日出生)因呕吐导致身体不适前往蔡某某所在诊所就诊,蔡某某经诊断,在不知道被害人曾某某头部的情况下,将刘某某诊断为肠胃炎进行用药。

当晚19时许,刘某某的父亲见刘某某未有好转,又将刘某某带到蔡某某的诊所,蔡某某便开了两瓶吊针让刘某某打点滴。

刘某某在打第二瓶吊针没多久,便嘴唇发白,手脚僵硬。

随后,蔡某某从刘某某母亲处得知刘可能曾撞到头部,遂要求刘某某的父亲将刘某某送去医院救治。

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无效于9月5日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2005)3341号鉴定书鉴定,刘某某符合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深圳市公安局技法鉴字(2005)0416号鉴定书鉴定:一、刘某某符合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后呈脑死亡状态,后并发肺部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二、蔡某某的医疗措施存在明显的误诊和对病情的延误,导致刘某某在原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的基础上丧失抢救机会而死亡。

经查,被告人蔡某某毕业于某卫生学校口腔医学专业。

1998年12月15日广东省揭西县人事局以蔡某某于1998年9月经揭西县职改办核准初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备了口腔医士专业技术资格,发给蔡某某《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2000年11月24日蔡某某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专业为口腔医学,类别为口腔;2004年3月1日蔡某某获得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生执业证书》,可以在深圳某门诊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口腔内医疗活动。

2004年7月开始,蔡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经营一无牌诊所,但其一直未在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局办理相关手续。

【审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刘某某是因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而刘某某的家属将其送往蔡某某处就诊时并未告知蔡某某刘某某头部曾某到碰撞的事实。

浅析非法行医罪

浅析非法行医罪

浅析非法行医罪内容提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名。

但是,现行《刑法》的规定比较模糊,如非法行医行为的具体界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标准、情节严重的情形等,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加上刑法理论界对本罪的研究尚欠深入细致,既没有达成一致标准,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新《刑法》的实施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拟从理论的角度,对医生执业资格的含义、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主观特征、情节严重的范围、疑难问题及立法完善等方面予以探析。

关键词:非法行医概念探析建议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行医时间长,因非法行医被取缔后又非法行医的;延误病人及时治疗的;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其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等等。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

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3)具备行医资格,却不具备从事特点医疗业务的人。

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杨清1于定明2 (1.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云南昆明,650200;2.云南财贸学院,云南昆明,650221)内容提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本文主要讨论了非法行医罪的特征,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问题。

关键词:非法行医特征共同犯罪界限刑罚适用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主要对非法行医罪的特征、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等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了粗浅的论述,在此求教于方家。

一、非法行医罪的特征(一)客体特征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规范我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客观特征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

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

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2)利用气功行医。

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非法行医知识讲座内容

非法行医知识讲座内容

非法行医知识讲座内容一、引言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医疗执业许可证或超越自身医疗能力而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对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因此有必要开展非法行医知识讲座,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认识与预防意识。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非法行医知识讲座的内容,以便于客观、全面地宣传和教育。

二、讲座内容2.1非法行医的定义与影响非法行医不仅是一种法律问题,更是公共卫生问题。

本部分将详细解释非法行医的定义、原因和危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什么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的危害有哪些?-为何存在非法行医现象?-非法行医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2.2非法行医的类型与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了解非法行医现象,需对不同类型的非法行医进行分析和案例梳理。

本部分将介绍以下类型的非法行医,并提供相关案例分析:-没有医疗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超越自身医疗能力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采取非正规医学手段进行治疗的行为。

2.3如何预防非法行医本部分将介绍相关的预防非法行医的建议和方法,旨在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识别非法行医?-如何验证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合法性?-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如何积极参与监督与举报?2.4法律法规与处罚政策本部分将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处罚政策,以加强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内容主要包括:-政府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度。

-非法行医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对非法行医实施整治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三、结语通过非法行医知识讲座,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认识和预防意识,对维护社会健康、保护公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档能够为非法行医知识讲座的筹备和实施提供参考,促进社会形成对非法行医的共识,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和医疗安全。

非法行医罪认定标准

非法行医罪认定标准

2019非法行医罪认定标准▲一、2018非法行医罪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客体要件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

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证的取得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生效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职称;该法生效之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对于开办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还需要经过所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发给执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基础课真题及解析(1)刑法学部分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基础课真题及解析(1)刑法学部分

2017人大法硕(非法学)考研:2004年法律硕士考研专业基础课真题及解析(1)刑法学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A.走私毒品B.贩卖毒品C.决水D.拐卖妇女、儿童【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在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决水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贩卖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揭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A.犯罪客体B.犯罪客观方面C.犯罪主体D.犯罪主观方面【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客体的功能。

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任何犯罪,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如果某种行为没有或者不可能侵害任何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

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性质和种类,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

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犯罪客体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

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

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A.纯正的不作为犯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C.纯正的作为犯D.结果加重犯【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纯正不作为的认定。

所谓纯正不作为,是指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

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有少数几种。

与纯正不作为犯罪相对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即既可以以作为形式构成犯罪,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犯罪,当其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犯罪时,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一、关于“非法行医”中“行医”行为的认定问题何谓“行医”?行医就是指从事执业医生所从事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执业医生都是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知识、掌握疾病诊断、治疗技能的专业人员,医生所从事的业务是凭借专业知识与技能而进行的或者以其为基础,这就决定“行医”是医生凭借其医药卫生知识与技能而实施的专门性医疗行为。

但医疗行为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是反复实施的业务行为。

非法行医罪中的“行医”应当是指后一意思即以医疗为业的医疗行为。

这里的“医疗为业”并不要求行为已实施了多次,也不是专指以此为惟一职业。

以继续反复实施的意思实行医疗行为,其第一次治疗就足以成立“行医”;同样,行为人有正当职业,将医生业务作为兼职、副业也不影响“行医”的成立。

反之则不属于“非法行医”中的“行医”行为。

例如:出于“帮忙”的目的偶尔为同乡接生造成被接生人死亡的,不符合“非法行医”主观上所需的特征,不能将其视为一种“行医行为”。

如果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下列行为因不具有“行医”性质,也不是非法行医罪所要求的“行医”:(1)以求神问卦、赶鬼驱邪的迷信方法对他人的疾病进行所谓“治疗”。

(2)以推销药品为目的采用简单电子仪器对他人作笼统性“体检”。

二、关于对“非法行医”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刑法将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界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何含义,理论界原来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这里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指没有《执业医师法》中所称的执业医师资格,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医师资格而无执业证书的,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证书但是未经工商批准擅自从事医生职业活动的。

对此《解释》第一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非法行医,也就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进行的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者一般都没有系统学习过医学专业知识,也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根本不具备行医的资格或条件,严重威胁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妨碍着国家对医师的正常管理秩序。

在加大行政管理与制裁的同时,刑法设立了非法行医罪,以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为:(1)犯罪客体首先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管理秩序和医师执业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次侵犯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使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

因此,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非法行医罪并不强调必须有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的发生。

只要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即使未发生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死亡的事实,也可构成本罪。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医师执业法律制度和医疗机构管理秩序,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是本罪区别于医疗事故罪的主要区别。

同样是造成了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就诊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者,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行为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者才构成本罪。

此外,本罪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但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除外。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犯罪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

这种故意主要表现为故意违反国家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和医疗机构管理秩序。

至于造成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可能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但不得因此而否定本罪的故意性质。

因为上述后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故意违反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的。

非法行医罪之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以周某非法行医案为例

非法行医罪之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以周某非法行医案为例

非法行医罪之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以周某非法行
医案为例
颜运华
【期刊名称】《医学与法学》
【年(卷),期】2024(16)1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所具有的三种核心构成要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其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

司法实践中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行医”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能解释为“已经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而未获得医师执业资格”,而应当解释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应当局限于将实施医疗行为作为业务的营利行为,而对不具有营利的目的,只偶尔针对特定个人实施的医疗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的“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加重情节,应当限制在就诊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与非法行医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范围内。

【总页数】6页(P66-71)
【作者】颜运华
【作者单位】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05;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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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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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医
疗收入的行为。

非法行医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措施。

首先,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要素,即实施非法
医疗活动的行为;二是结果要素,即对患者身体健康或者生命造成严重后果的结果。

对于行为要素,主要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行为。

而对于结果要素,则是指患者因非法医疗活动导致身体健康受损或者生命受到威胁的后果。

只有当以上两个要素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针对非法行医罪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形式。


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相关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非法医疗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

而对于对患者身体健康或者生命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行医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总之,非法行医严重危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对非法行医
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措施。

对于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来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依法从事医疗活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警惕,远离非法医疗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2017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及答案

2017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及答案

2017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及答案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试题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第51-5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简2017.51}51.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51.(1)假释的撤销及处理:①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②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③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刑法》第85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3)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

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简2017.52}52.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52.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共同特征:(1)侵犯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少数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年满16周岁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罪主体一般是自然人,但少数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

个别犯罪的主体则只能是单位,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什么区别?案例实录陆某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设乡村门诊从事诊疗活动达10年之久。

一天,陆某在为村民刘某接生时,盲目使用催产素,导致产妇宫腔压力异常增大,羊水进入破裂血管,形成羊水栓塞,最终导致刘某因急性心肺功能衰竭死亡,胎儿宫内窘迫死亡。

那么,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什么区别?律师分析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在于:(1)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医生职业的医务工作人员;(2)非法行医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而医疗事故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3)构成非法行医罪不要求患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发生,而对于医疗事故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必备要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法行医罪如何认定及处罚

非法行医罪如何认定及处罚

⾮法⾏医罪如何认定及处罚所谓⾮法⾏医罪,是指未取得医⽣执业资格的⼈⾮法⾏医,情节严重的⾏为。

针对该⾏为,我国法律是如何认定的?规定了什么样的刑罚呢?店铺⼩编为您进⾏整理,希望能解决您的疑惑。

⾮法⾏医罪如何认定及处罚认定:未取得医⽣执业资格的⼈⾮法⾏医,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就诊⼈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或者有传播、流⾏危险的;(三)使⽤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材料、医疗器械,⾜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四)⾮法⾏医被卫⽣⾏政部门⾏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法⾏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1、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2、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3、造成就诊⼈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六条【⾮法⾏医罪】未取得医⽣执业资格的⼈⾮法⾏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造成就诊⼈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第五⼗七条未取得医⽣执业资格的⼈⾮法⾏医,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就诊⼈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或者有传播、流⾏危险的;(三)使⽤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材料、医疗器械,⾜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四)⾮法⾏医被卫⽣⾏政部门⾏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法⾏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执业资格的⼈⾮法⾏医:(⼀)未取得或者以⾮法⼿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员实施家庭接⽣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非法行医解读课件

非法行医解读课件
• 4、在客观因素上,非法多是触犯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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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与违法相比较
• 5、在表现状态上,非法是主动性的作为;违法则可以 是作为、不作为或者行为的不规范。
• 6、在程度上,非法是严重的违法,违法可以是很轻微 的违法。
• 7、在法律后果上,非法是需要予以严厉指制裁的违法 ,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违法在法定条件下则可 以不予制裁。
业证书》行医的。 •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而从事母
婴保健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 诊断、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等)。 • —未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而从事医疗气 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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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 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 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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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 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 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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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无证行医(非法行医)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的 • 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37条的12种行
为)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 非医师行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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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无证行医(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案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节认定——王某某非法行医案

非法行医案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节认定——王某某非法行医案

非法行医案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节认定——王某某非法行医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抗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2.案由:非法行医罪【基本案情】2013年8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在北京合法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张郭庄××号出租房暨其开设的诊所内对被害人易某某进行诊断并行输液治疗,后又于当日12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张郭庄××号易某某的暂住地对易某某进行抢救并对其注射付肾素。

后经赶至现场的急救医生确认,易某某已死亡。

经法医鉴定,易某某系缺血性心源性猝死;易某某的死亡与被告人王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投案。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已调解解决,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案件焦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能否归责于被告人非法行医的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无在京合法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易某某进行诊治,错过了正规急救人员对易某某真实病因正确诊断以及最佳抢救时期,从而延误了易某某的病情,致使易某某的病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而死亡,情节严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认定案

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认定案

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认定案一、案情被告人马某系一家医院的停薪留职人员,具有医师执业资格。

2006年6月,被告人马某在私自开设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内,为前来就诊的侯秀丽接生,造成侯秀丽产后子宫下段撕裂,致羊水栓塞、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被告人马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逮捕。

二、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非法为他人接生可能会出现致人伤亡的危害后果,但其却轻信自己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能够避免,以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马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马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0569.15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及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马某已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内非法行医,造成他人死亡,其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对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理由是马某未取得执业资格,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进行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已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但其明知非法为他人接生可能会出现致人伤亡的危害后果,却轻信自己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能够避免,以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不符合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

要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首先应当了解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

我国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主要是针对社会上一些根本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在社会上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骗取钱财,侵害人民的生命健康的行为。

由于这种行为首先危害的是社会上不特定众多患者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单纯违反医疗管理秩序。

因此,刑法把它归入危害公共安全卫生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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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 刑法罪名辅导: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探讨在法律硕士考试中对论述题,复习时重点在于知道有几个要点,尽量用书上的语言表达,回答的顺序要准确,同时要对要点进行简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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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设的罪名。

增设该罪对于遏制非法行医、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刑法第336条第1款立法用语不准确,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诠释,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认识上的分歧,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认识模糊,只有发生就诊人死亡的恶性案件,非法行医者才受到刑事追究,刑法设立该罪应发挥的功能没有得到彻底彰显。

笔者结合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形,就非法行医罪在认定上的几个问题,提出个人的探讨意见。

一、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认定医生执业资格是何含义?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多种不同的理解。

有学者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执业医师资格。

[1]有学者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取得的医生执业证书。

[2]还有学者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指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在我国医生队伍里除执业医师外,尚有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

医生执业证的取得是对医生个人执业的许可。

医生的医疗活动不能脱离医疗机构而独立存在,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一种观点仅是对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

第二种观点只注意了医生个人执业的许可。

第三种观点只注意了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都具有片面性。

笔者认为:医生执业资格应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医生个人应取得医生执业证;二是医生行医的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换句话说,只有个人和医疗机构同时获得执业许可,才能称之为有医生执业资格。

医生执业资格证是取得医生执业证的前提条件。

有医生执业证就表明已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证,因而,没有必要把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作为衡量医生执业资格的一个条件。

一些护士、检验师、影像师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护士站、检验中心或巡回各地做B超诊病,也应属于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就此点来讲,刑法第336条第1款把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限定为医生是不准确的。

为准确体现刑法设立非法行医罪的立法目的,应对刑法第336条第1款条文中的医生扩张解释为医务人员或卫生技术人员。

根据医生执业资格的含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三类:一是无医生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二是有医生执业证而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三是无医生执业证而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

二、非法行医与合法行医的界定行医是指从事防治疾病的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又关涉人的生命健康,不是任何人都能从事的工作。

只有具备医药卫生专业知识、掌握疾病诊断、治疗技术的专业人员,才有行医的基础和条件。

国家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行医准入制度。

法律不仅对医生从业的主体资格而且对医生从业的方式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严格地讲,凡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从事防治疾病的医疗行为均是非法行医。

规范医生和医疗机构执业的法律规定是界定非法行医与合法行医的标准。

目前,规范行医者个人的法律是《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范医疗机构的法律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在社会上设立临床检验中心、护士站等医疗机构,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由《护士管理办法》、《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范。

违反这些法律关于执业许可的规定就是非法行医。

实践中在认定非法行医时,以下几种模糊认识需要廓清:1、有一定医药知识的人、医学院校毕业的人,或有医生执业资格证的人,没有经过卫生局批准取得医生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诊所,卫生局作过罚款处理、药监局收过药品检验费,卫生院安排作过预防保健工作,诊所长期存在,没有被取缔。

一些人认为这种情况视为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行医资格的认可,主张按医疗事故罪处理,不主张定非法行医罪。

笔者认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开办诊所应当取缔,卫生局、药监局、卫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但这种错误不能必然使非法诊所合法化。

这种情况构成犯罪的,仍应以非法行医罪处理。

2、集体医疗机构内有医生执业证的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私自开设个体诊所,是否应认定为非法行医?《执业医师法》第19条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因此,个体行医的主体资格需要另行审批,在集体医疗机构从业的医师,并不当然的取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其擅自个体开业而言,属于非法行医。

3、合法医疗机构负责人在社会上招聘没有医生执业证的人开设专科门诊,或者聘用医疗机构内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是否构成本罪主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卫生技术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卫生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病痛、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非卫生技术人员当然不具备卫生技术资格或职称,若其从事诊疗活动给就诊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非法行医罪处理,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成为该罪的共犯。

4、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紧急医疗救护除外),其行为性质属于超出其核准的范围执业,如医技人员从事临床医师工作等,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条件。

5、医疗机构超出其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紧急医疗救护除外),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对该行为负责,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条件。

6、虽有护士执业证、检验师职称证,但未经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自开办护士站、检验中心系非法行医。

7、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药店开展诊疗活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未经批准开展诊疗活动,内设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是非法行医。

三、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刑事立法上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是用来描述犯罪构成系统的要素、结构和性能的复杂变化的。

由于要素、结构和性能都是不定的变元,而其中任何一个变元的变化,都意味着犯罪构成整体性的变化,这种极其复杂的变化是难以在法律上作出具体的规定的,只能用情节严重之类的模糊性表述加以概括。

[4]情节严重是区分非法行医罪与非罪的界限。

笔者认为非法行医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从违反行政法规的程度,致就诊人身体健康一般损害的情况、人数等进行综合评定。

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情况,笔者尝试列举如下:⑴由于非法行医行为致2名以上就诊人身体健康一般损害,尚未造成残疾的。

⑵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达2年以上的。

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获利超过2万元的。

⑷开设两家以上非法医疗机构的。

⑸因非法行医行为被卫生行政部门多次处罚,仍就地或易地再行非法行医的。

⑹非法行医使用假药蒙骗患者的。

⑺严重违反法律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刑法修订时增设的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都采用了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来表述危害结果。

何谓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学术界分歧较大。

有的学者认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应以《人体重伤标准》作为重罪与轻罪的界线。

[5]有学者认为以二级和三级医疗事故作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

[6]确立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同一概念在法典内语词意义的一致性,二是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比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过于严格,由于医疗活动造成损害结果的复杂性,重伤标准不能包括各种损害结果,操作性不强,以重伤标准是不可取的。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专为确定医疗事故制定的,从程序上需要送交医学会鉴定。

非法行医做医疗事故鉴定,显然不合逻辑,受害人也难以接受。

笔者认为,应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作为本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

五、非法行医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是刑法罪责自负原则的要求,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非法行医行为作为外因,就诊人的疾病为内因,两者共同作用于就诊人身体,发生损害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这其中,作为外因的非法行医行为应对这种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非法行医行为严重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其危害行为和结果呈现简单的因果关系,十分明确。

值得探讨的是非法行医过程中出现就诊人身体健康损害或死亡的情形时,非法行医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笔者对非法行医导致的就诊人人身损害后果与定罪量刑之间的关系提出如下建议:1、非法行医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直接导致就诊人死亡或健康损害的,应在对应档次承担刑事责任。

2、非法行医行为与疾病共同作用导致就诊人死亡或健康损害的,应分清非法行医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出不同处理。

如果非法行医行为在损害后果中起主要作用,责任程度大于50%,应在对应档次上从轻量刑。

非法行医行为在损害后果中起次要作用,责任程度小于50%,应降低一、二个档次量刑,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不认定为犯罪。

3、当人身损害或死亡结果确实发生,而非法行医行为与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时,该非法行医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而应按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

对分析题,注意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复习时自己可以设计若干具体说法,然后从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答题时冷静考虑出题者的用意和角度,把与之有关的原理一一对照,从中找出合理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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