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考研高铭暄版考研笔记与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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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法的效力范围)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1)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原则①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②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③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④普遍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结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也是这样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2.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1)一般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①“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a.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b.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地下层;c.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②“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a.《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b.《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c.修订的《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概念 客体: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非法经济活动 概述 构成要件 主体:自然人与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还有特定目的 种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生产、销售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构成要件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构成要件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企业的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管理秩序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伪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 破坏金融管 高利转贷罪 理秩序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分述 逃汇罪 洗钱罪 集资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逃税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抗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概念和构成(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本类犯罪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②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具体言之,包括如下三个方面:a.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b.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c.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正当行为)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正当行为概述1.正当行为的概念(1)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2)特征①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②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2.正当行为的种类(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救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

具体包括:医疗行为和竞技行为。

(5)履行职务的行为。

具体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

(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

具体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和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

(7)法令行为。

3.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二、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①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②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③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而不属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正当防卫的意义①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②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分子,从而遏制犯罪行为。

③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正当防卫的条件(1)防卫意图①正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其内容包括:a.防卫认识,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它包括对不法侵害的诸多事实因素的认识,其基本内容包括:第一,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存在;第二,明确认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第四,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够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第五,还应基本认识到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必要损害后果。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危害国防利益罪)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1.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构成(1)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2)构成特征①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

②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律、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具体包括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等行为。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

④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多为故意,只有少数犯罪由过失构成。

2.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危害国防利益罪具体包括23个罪名。

较为常见的分类,是将危害国防利益罪分为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与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1)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是平时与战时均能成立的犯罪,此类犯罪不以战时实施为成立条件,但战时实施是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刑法典第368条至第375条规定的犯罪,属于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2)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是战时才能成立的犯罪,此类犯罪以战时实施为成立条件。

刑法典第376条至第381条规定的犯罪,属于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对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进行妨碍、阻挠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本罪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③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④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正在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而对其使用暴力、威胁,迫使其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

(3)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①本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妨害公务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法的基本原则)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1.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2.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3)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

二、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1)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①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②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加丰富。

③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

(3)派生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原则主要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

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刑法典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1)修订的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2)正确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应注意的两点:①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行为人主观方面在相对自由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②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a.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b.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3)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①从罪过形式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要包括两种类型:a.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等。

b.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②不同罪过形式的意义故意还是过失,反映了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显然不同的刑罚。

2.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对刑法理论的意义深入地研究和阐明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而深刻地把握我国刑法学中与犯罪主观方面有关联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深化与丰富我国刑法学相关基础课题的研究。

(2)对司法实践的意义①定罪方面,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②量刑方面,有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正确量刑。

3.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

二、犯罪故意1.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1)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共同犯罪)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1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共同犯罪概述1.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①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的犯罪行为①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②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a.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

b.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

c.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d.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③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各自的特点:a.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共同作用于同一危害结果,因而应将他们的实行行为作为统一整体来看,以确定其对危害结果是否具有原因力。

b.在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场合,组织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从犯)并未参与实施实行行为,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表现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引起实行犯的犯罪决意和实行行为,帮助行为加强实行犯的犯罪决意和利于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实行行为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①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a.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b.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

c.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分为两种基本类型:①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2)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①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

②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

故意犯罪的阶段,又称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发展阶段有二:一是犯罪的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故意犯罪的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a.区别第一,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第二,就一个人实施某种犯罪的案件而言,他也只能构成犯罪停止形态中的某一种犯罪形态,而不可能同时构成某种罪的两种以上的犯罪停止形态;而一个人实施某种具体犯罪案件时,完全可能同时具有两个犯罪阶段及完整的犯罪过程。

b.联系故意犯罪的形态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③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中止形态和既遂形态,都是在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在犯罪的某个阶段,由于犯罪主客观原因的变化和作用,而使犯罪停止下来不再发展变化的不同状态和结局,这就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发展过程和阶段的一般关系。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妨害国家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本类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②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多数犯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也有少数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还有个别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

④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过失。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1)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卫生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二、扰乱公共秩序罪1.妨害公务罪(1)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

其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有两点值得注意:a.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b.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侵犯财产罪)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侵犯财产罪概述1.概念和构成(1)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类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物质表现,即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②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法定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大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

④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

2.种类侵犯财产罪包括13个具体罪名。

依故意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型:(1)占有型。

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

(2)挪用型。

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

(3)毁损型。

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

二、侵犯财产罪分述1.抢劫罪(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

抢劫罪以公私财物为对象。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a.暴力方法。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b.胁迫方法。

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是指行为人为了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以便当场非法占有其财物,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

胁迫的内容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

认定以胁迫方法构成抢劫罪,必须注意两个条件:必须是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相威胁;威胁的目的是当场夺取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

c.其他方法。

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为了当场非法占有财物,而采用的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状态的方法。

《刑法学》考研高铭暄版考研笔记与考研真题

《刑法学》考研高铭暄版考研笔记与考研真题

《刑法学》考研高铭暄版考研笔记与考研真题考研这事儿啊,就像是一场漫长又艰辛的马拉松,而选择考《刑法学》高铭暄版,那更是给自己选了一条充满挑战的赛道。

先来说说这高铭暄版的《刑法学》考研笔记。

这笔记可真是我的心头宝啊!从开始准备考研那天起,我的书桌上就堆满了各种资料,而这本笔记是我最为珍视的。

它的每一页都被我写得密密麻麻,那可不是随便写写,每一个字都倾注了我的心血和思考。

还记得有一次,我为了整理一个关于“共同犯罪”的知识点,愣是在图书馆泡了整整一天。

从早上开馆我就冲进去,找了个安静的角落坐下,把高铭暄版的教材翻了一遍又一遍。

那书都被我翻得卷了边,书页上满是我做的标记。

我一边看,一边在笔记本上写,先是把教材里的重点语句抄下来,然后又结合自己的理解进行扩展和解释。

写着写着,突然发现自己对于其中一个概念有些模糊,于是赶紧上网查资料,看各种相关的论文和案例分析。

这一查不要紧,时间过得飞快,等我回过神来,已经是中午十二点多了,肚子饿得咕咕叫。

但我那会儿完全沉浸在知识的海洋里,根本顾不上吃饭,就想着先把这个知识点搞清楚。

下午的时候,图书馆里的人渐渐多了起来,周围也变得嘈杂。

可我仿佛进入了一个只有我和刑法学的世界,什么声音都听不见。

我不停地写啊写,手都酸了,就甩甩手继续。

到最后,这个“共同犯罪”的笔记整整写了十多页,看着那厚厚的一沓,心里满满的都是成就感。

再聊聊考研真题。

那些真题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

每次做真题的时候,都像是在进行一场激烈的战斗。

有时候遇到一道难题,抓耳挠腮半天也想不出来,那种感觉真的是让人崩溃。

有一次做一套往年的真题,有道案例分析题难住了我。

题目说的是一个复杂的犯罪场景,涉及到多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认定和罪责划分。

我盯着题目看了半天,脑子一片混乱,完全不知道从哪里入手。

于是我又重新翻开笔记,把相关的知识点过了一遍,可还是没有头绪。

没办法,我只好向一起考研的小伙伴求助。

我们俩一起讨论,你一言我一语,争得面红耳赤。

高铭暄《刑法学》(第8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高铭暄《刑法学》(第8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02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 全罪
03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 全罪
04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
06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05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
第二十六章妨 1
害社会管理秩 序罪
2
第二十七章危 害国防利益罪
3
第二十八章贪 污贿赂罪
4
第二十九章渎 职罪
5
第三十章军人 违反职责罪
28.1复习笔记 28.2考研真题详解
29.1复习笔记 29.2考研真题详解
30.1复习笔记 30.2考研真题详解
作者介绍
读书笔记
这是《高铭暄《刑法学》(第8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心得。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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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复习笔记 20.2考研真题详解
21.1复习笔记 21.2考研真题详解
22.1复习笔记 22.2考研真题详解
23.1复习笔记 23.2考研真题详解
24.1复习笔记 24.2考研真题详解
25.1复习笔记 25.2考研真题详解
26.1复习笔记 26.2考研真题详解
27.1复习笔记 27.2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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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第十四章刑 罚概说
02
第十五章刑 罚的体系和 种类
03
第十六章刑 罚的裁量
04
第十七章刑 罚裁量制度
06
第十九章刑 罚的消灭
05
第十八章刑 罚执行制度
1.1复习笔记 1.2考研真题详解
2.1复习笔记 2.2考研真题详解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罚裁量制度)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1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累犯1.累犯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2)意义①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

②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

(3)累犯与再犯的区别①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②累犯必须以前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③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上的限制。

2.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1)累犯的分类①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②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2)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①一般累犯,是指年满18周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之人。

②构成条件a.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b.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体条件。

c.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d.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③特殊问题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应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则构成累犯。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后犯罪,同样不构成累犯。

b.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

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同样不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

c.如果行为人在国外实施的行为,并未触犯我国刑法,虽然经过外国审判并执行刑罚,也不能作为构成累犯的条件。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罚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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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罚消灭概述1.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其特征包括:(1)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2)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3)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原因又具体包括:法定原因和事实上的原因。

2.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1)超过追诉时效。

(2)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时效1.时效概述(1)时效的分类①追诉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②行刑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2)追诉时效的意义包括:①符合我国刑罚目的要求;②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的刑事案件;③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2.追诉时效(1)追诉时效的期限包括: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⑤去台人员的特殊规定。

a.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根据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的精神,对其当时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b.对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c.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犯有罪行,并连续或继续到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后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追诉期限的计算①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a.起点时间。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应是指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概念 客体是公共的安全 客观方面: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概述 构成要件 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或过失 种类 概念客体:对象是体现着公共安全的公私财物 放火罪 客观方面 :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意 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认定 本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爆炸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负刑事责任投放危险物质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负刑事责任概念 组织、领 客体是公共的安全 导、参加 客观方面: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恐怖组织 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恐怖活动的目的,与一般犯罪组织(集团)的界限分述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丢失枪支不报罪:造成严重后果 概念 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 构成要件 主体主观方面:过失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认定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1)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不特定”并不是说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人没有特定侵犯对象或目标。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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