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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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金融法律制度 《经济法》PPT课件

第十三章  金融法律制度  《经济法》PPT课件

第二节银行法
• 二、商业银行法 •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与组织 •3 •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即商业
银行包括三种组织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二 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三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第二节银行法
• 二、商业银行法 • (四)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
第二节银行法
• 二、商业银行法 • (五)商业银行业务的基本规则 • 3 其他基本规则 • (1)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 三、金融法的渊源和体系 • (二)金融法的体系 •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一国调整不同领域内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金融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 •2 •3 •4 •5 •6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 四、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 (一)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一定金融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
第二节银行法
• 一、中央银行法
•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组织机构
•1
•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 国家所有。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 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 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 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 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 融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二节银行法
• 一、中央银行法 •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1 • 中央银行是在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

第十三章 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投资法概述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投资法概述
一、投资的概念与种类 (一)投资的概念:教材304页 是指为了扩大再生产,用于新增固定资 产和流动资金所投入的资金。
第一节 投资法概述
(二)投资的种类 1、流动资金投资: 是指用投入用于工业、交通、建筑、商 业、农林等各部门因新建、扩建或现有 企业更新改造等而必须相应增加的经常 占用的定额流动资金。
第一节 投资法概述
2、固定资产投资:教材304页 是指企业投入新增固定资产或更新改造现有固 定资产的投资。(意义)
固定资产投资的种类 A、基本建设投资: B、更新改造投资:
第一节 投资法概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固定资产投资法的概念 是调整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法基本 制度
一、投资主体法律制度 二、投资资金管理制度 三、投资程序法律制度 四、建筑法律制度

商经法基本法律

商经法基本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三章涉外经济法

第十三章涉外经济法

班轮运输 租船运输
班轮运输的含义
指船舶按照预定的航行时间表,在固定的航 线和港口往返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 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一种运输方式。
2、租船运输(不定期船运输)
租船运输的含义
没有固定的船期表、航线及挂靠港口,而是 根据船东与租船人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按贸易 需求安排船期、航线和港口。适用于大宗货物的 运输。
三种主要贸易语的价格构成
❖ FOB价=实际进货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 ❖ CFR价=实际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预期利润 ❖ CIF价=实际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
预期利润
2、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合同的商订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 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合同商订过程中 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
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2、检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1)报验 (2)抽样
CHINA
品质检验证书
QUALITY CERTIFICATE
(3)检验 (4)签证
编号
No.:
(1)询盘(邀请发盘)Inquire
买卖双方均可发出询盘,买方询盘又叫递盘, 卖方询盘又叫索盘。询盘对买卖双方无法律 约束力,但在商业习惯上,被询盘一方接到 询盘后应尽快给予答复。
(2)发盘(要约)Offer
发盘的含义——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
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 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表达,即构成发盘。

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贿赂的利益: 贿赂的利益:形式多样
如金钱、财物、利益(用车、优惠票、娱乐、旅游、解决 如金钱、财物、利益(用车、优惠票、娱乐、旅游、 子女户口、帮助入学、提供就业等)。 子女户口、帮助入学、提供就业等)。
性贿赂问题
一方人员自身以身相许,与通奸的联系与区别? 一方人员自身以身相许,与通奸的联系与区别? 一方付费并介绍嫖娼。 一方付费并介绍嫖娼。
①谎称有奖 ②内定中奖 ③人为操纵中奖程序 ④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2.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不当巨额有奖销售 不当巨额有奖销售。 3.不当巨额有奖销售。
三、法律规制: 法律规制:
对附赠式有奖销售: 对附赠式有奖销售: 对悬赏式的有奖销售: 对悬赏式的有奖销售: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及其法律规制 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概述
3.不当低价销售与国际贸易中的倾销的比较: 3.不当低价销售与国际贸易中的倾销的比较: 不当低价销售与国际贸易中的倾销的比较 ①存在的领域不同:国内贸易 存在的领域不同:
国际贸易
②认定的标准不同: 认定的标准不同:
低于成本价 低于第三方合理的正常价格
③适用的法律和处理的方式不同: 适用的法律和处理的方式不同:
(三)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
1.“一体化”立法模式: 1.“一体化”立法模式:
调整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 规范,归并在一个立法当中。 美国模式:分别规定,统称为“反托拉斯法” 美国模式:分别规定,统称为“反托拉斯法”; 匈牙利模式:统一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匈牙利模式:统一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两大特点:一是专门性;二是强调其独立性。
2.我国现行执法机构及其理论争议 2.我国现行执法机构及其理论争议

第十三章 晚清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晚清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晚清的法律制度1.试述晚清预备立宪的背景?答:预备立宪——指清朝政府在1906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各的政治活动。

背景:(1)国际上《辛丑条约》后,列强要求清政府改革政治体制,完善法律和司法制度;(2)国内中国民族资产阶级要求尽快改革政治体制,建立更有利于资本主义快速发展的国内环境,分享清朝政府的部分权力,新兴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是他们的代言人;(3)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力量汇聚,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党—同盟会,提出“驱除靼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口号,有计划有组织的在全国各地发动了一系列推翻清经济的武装起义,对清经济形成极大的威胁;(4)20世纪初,国内民众因不满清政府统治而自发地起来斗争的形势也越来越高涨,1904年日俄在中国领土上爆发了一场战争成为清廷预备立宪的直接导火线。

1905年底清派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

载泽提出实行立宪政体的三大好处:A皇位永固:政府可更替,皇室和君主可世代延续:B外患渐轻:列强对中国的歧视态度会改变;C内乱可弭:立宪派与朝廷目标一致,内乱瓦解。

还建议以德国、日本的宪政模式为学习榜样。

1906年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直属军机处,作为立宪专门机构,负责办理宪政,编制法律,统计政要。

预备立宪次第展开。

2.试述晚清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答:一、官制改革:预备立宪始于官制改革。

先后公布了《资政院院章》《谘议局章程》《钦定宪法大纳》。

官制改革的原则是仿照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使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

具体资政院掌立法,行政各部掌行政,大理院主审判而法部行监督。

在推进官制改革的同时,清还颁布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以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规范行政行为:《内阁官制》《学部官制》《法部官制》《民政部官制》《陆军部管制》《农工商部职掌事宜》《度支部职掌员缺章程》《商部开办章程》《州县改选章程》《外官考验章程》等。

企业法务管理制度

企业法务管理制度

企业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法务管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涉及法律事务管理的部门和岗位。

第三条企业法务管理应依法合规,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和服务,规范化、规范化、专业化开展工作。

第四条企业法务管理应贯彻依法合规,诚信守法,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尊重专业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法务管理应承担为全公司提供法律支持、法律咨询、法律意见和法律培训的职责。

第六条企业法务管理应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七条企业法务管理应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保持积极进取、有利于企业、实效的态度,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第八条企业法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企业法务管理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了解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并在工作中依照法律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企业应当保障企业法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二章企业法务管理的职责第十一条企业法务管理的职责是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企业法务管理应承担协助企业解决法律事务和法律纠纷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起草和审查合同、协助处理企业间的法律纠纷和诉讼事务等。

第十三条企业法务管理应对重大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进行定期评估,提交给企业领导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企业法务管理应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和与企业相关的法律信息,向企业领导层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企业法务管理应提供法律培训,加强全体员工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素养。

第十六条企业法务管理应对企业内涉及法律事务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企业法务管理应定期向企业领导层报告工作进展和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第三章企业法务管理的工作流程第十八条企业法务管理的工作流程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接到需求:企业法务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相关部门的法律需求。

企业法全文2023

企业法全文2023

企业法全文2023
本文旨在介绍2023年颁布的《企业法》全文,为方便读者参考阅读,不做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依法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

...
第七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规定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许可
的特种设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第七十一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的义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环境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
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法所称特别规定,是指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中
外合作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本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

法理学第十三章

法理学第十三章

1取决于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一般说 来,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 2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 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 序制定的法律规范. 3同一机关按同一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制定了两个以 上的法律规范时,后来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高于 前者,即后法优于前法 4特殊优于一般
制裁: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 规定时应当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 家强制措施部分。 但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是由三个部 分构成,这是我们在逻辑上通过抽象思 维来把握的,现实中它往往表现为其中 的两部分:或是由假定和处理构成,如: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 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查 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节法律规范的效力
一概念:也叫法的效力,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 具有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由国家制定认可的法律 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主体行为 具有普遍约束作用.有两方面内容:法的效力等级和 效力范围. 二法的效力等级:也叫法的效力层次或法的效力位 阶,是指一国法的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 在效力等级方面的等级差别. 确定制定法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的原则是:
三按照是否允许自主调整对法律规则的分类:
1强行性规则:法律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 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 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的方案是无 效的.
2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 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 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 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注意:与授权性规则的区别\联 系 四法律规则的其他分类:
第三节 法律规则的种类
一、按法的职能和专门化所做的分类: 1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 为社会关系的参加者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提供 了各种合法行为的模式和尺度。

金融法(第十三章)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第十三章)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
从涉外金融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应有一个或 一个以上因素在国外这一标准来衡量,涉外金融法的 调整范围非常广泛,涉及涉外金融活动的各个领域。
第一节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涉外金融法律体系从我国现行涉外金融关系 的立法来看,涉外金融法主要由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外汇管理法和外债管理法 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
第二节 涉外金融机构法律规范
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业务管理法律制度 境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1.定期报告制度。 2.变更管理。 3.业务经营监管。
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每笔不少于一百万 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少于三个月的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 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担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提供外汇信托服务;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
第二节 涉外金融机构法律规范
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业务管理法律制度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简称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内
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 机构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的从事存款、贷款、票据贴 现、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保、保险、证券 经营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它可以是中资独资,也可以 是中外合资。
外债管理法是调整我国外债的规模、结构, 统一管理外债的筹措和偿还,监、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一) 营业性的外资金融机构
1.最低注册资本。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三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
第一节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是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 及其业务开展的监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清华版新编经济法教程课件--刘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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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020/10/14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
关系、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现阶段,经济法主体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按其法律地位、职
能、性质、活动范围可分为:
(一)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2.经济管理机关。
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的。
2.为实现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
体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3.权利主体合法的经济利益因他人行为不能实现时,有权请
求国家保护,协助实现。
(二)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经济法主体必须履行的某种经济责
任,表现为经济法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被禁止作出一定的
利益、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据此,我们可以把法的特征概括如下:
1.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这是法的本质特征。
2.制定和认可是产生法的两种形式。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是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的
主要区别。
目前我国法的部门主要有: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
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
行为。其含义是:
1.经济法主体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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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应负的经济义务,作
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
3.履行义务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 Nhomakorabea二)社会组织

第十三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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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的; 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这里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 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 会;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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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申请人是指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专利行 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专利行政部门 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 (1)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 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2)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发明创造的受 让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继承人,都可以 成为专利申请人。 (3)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 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 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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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 指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 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 设计。 (一)发明 1.发明的概念和特征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 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具有如下两个特征: (1)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而进行的创造。 (2)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方案。发明应能够 解决特定的技术难题,必须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 具有一定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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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多选题】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 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下列选项中, 属于发明特征的有( )。 A.是利用自然规律而进行的创造 B.是具体的技术方案 C.仅限于产品,不包括方法 D.必须与产品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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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 第一节资源法概述 • 第二节土地管理法 • 第三节能源法 • 第四节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十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 一、本章提要 • 本章阐述了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分析
了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的管理机构的职责 与只能,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说 明了对外贸易法规定的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基 本原则, 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 ;阐述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意义以及对外 贸易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准则。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
• 一、本章提要 • 本章介绍了企业的特征与分类, 论述
了国有企业资产的法律制度, 阐述了关 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介 绍了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及外商投资 企业先关的法律制度。 • 二、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 了解企业的分类及企
业的法律形态,掌握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主 要内容,运用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实 际案例。 三、重点思考题 1、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2、 企业的特征。 3、 合伙企业的特征。 4. 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 D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E国际条约和协定
练习题
• (三)填空题
• 1.资本主义经济法在20世纪30年代表现为

)。
•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
• (四)名词解释
• 1.经济法 2.经济法的本质 3.经济法的基本原 则 4.经济法体系
• (五)简答题
• 1.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 2. 简述经济法的渊源。
练习题
• 4.与传统行政法和传统民法不同, 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 )
• A行政权力本位 B个体权力本位 C社会责任本位 D社会权利本位

第十三章创业中的法律知识与创业实例

第十三章创业中的法律知识与创业实例
一、企业创建的法律形式 (一)个人独资企业 3.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章创业中的法律知识与创业实 例
第一节 创业中的法律知识
一、企业创建的法律形式 (一)个人独资企业 4.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应到所在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进行登记注册,递交设立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 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的签发日期就是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三章创业中的法律知识与创业实 例
第二节 成功创业实例
一、大学生自主创业签订亿元融资协议 二、女大学生送快餐赚了100万 三、在校生也能成为董事长 四、女大学生网上开店 五、从一台电脑到网络公司 六、布满荆棘的创业之路 七、创业须扬长避短 八、赵勇没钱也开店
第十三章创业中的法律知识与创业实 例
第二节 成功创业实例
第十三章创业中的法律知识与创业实 例
第二节 成功创业实例
案例二:女大学生送快餐赚了100万 2000年,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通信专业的何咏仪,是 一名普通的女大学生,在当年就业时与许多女大学生的经 历一样,面临着找工作处处碰壁的尴尬局面。但何咏仪能 及时分析失败的原因,重新定位自己,及时调整就业方向。 在了解自己的能力和兴趣的情况下,她决定立足实际,先 就业,后创业。经过努力,她终于开办了自己的餐饮有限 公司。截至2004年底,她的公司利润突破百万元。
第十三章创业中的法律知识与创业实 例
第一节 创业中的法律知识
一、企业创建的法律形式 (一)个人独资企业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独资企业法》。 1.概念 所谓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 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 实体。

企业法律规章制度条例

企业法律规章制度条例

企业法律规章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高管、中层管理者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否则将对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司内部发生纠纷应当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勿求快,务求公平、公正。

第二章公司经营规定第六条公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使用公司财产或挪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保护规定,不得向竞争对手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九条公司员工在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司的商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腐败行为。

第十条公司员工应当做好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依法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经营规定,不得从事违反公司规定的经营行为。

第三章公司人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人事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勤勉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请假规定,不得擅自请假或逃班。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考勤规定,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签到签退。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薪酬福利规定,不得有薪酬福利作假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晋升晋级规定,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晋升。

第四章公司安全规定第十八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加强安全意识,不得擅自操作危险设备。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消防规定,不得随意乱扔烟蒂。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环保规定,保护环境,不得随意乱倒垃圾。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人身安全规定,不得参与危险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信息安全规定,保护公司信息安全。

L13公平交易法律制度课件

L13公平交易法律制度课件

(一)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最 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 资源的基本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从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角度,保障市场 机制有效运行。市场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 争中,为谋求各自的经济利益,其经营行 为受利益驱动而难以自律。仅依靠经营者 自身,也难以克服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须由国家 制定竞争规则,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 供法律保障。
三、 滥用行政权力
❖ 滥用行政权力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权 力为根据发生的经营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通常表现为以下 几种:
❖ 1. 规定在行政辖区内销售外地产品必须搭售本地产品,而 本地产品往往是质次价高,缺乏竞争力的滞销品;
❖ 2. 规定在行政辖区内某些产品只能销售给指定的企业; ❖ 3. 规定在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只能以指定企业的商品为
习题讨论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中间人佣金的,() 。
❖A. 可以用明示方式 B.不能用明示方式 C. 必须如实入账 D.不能入账
❖答案:C
背景知识
❖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 、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 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的常见表现形式有:现 金回扣、实物回扣、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的回扣 。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 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 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 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 予以退还两种形式。由于折扣具有公开、明示、 双方如实入账等特征,故属于一种符合商业习惯 的正当竞争行为。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 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 人的劳务报酬。佣金是明示的和公开的。佣金具 有劳务报酬的性质。

企业法律制度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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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破产法
构成
普通规范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 行)》 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特殊规范
《商业银行法》
(二)企业破产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 无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
户、个人合伙,不适用该规定。
二、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3)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也未获得人民法院
批准;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 债务人破产。
(4)效力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 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 务人破产。
(五)债权人委员会
组成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
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五)债权人委员会
职权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四、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1.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 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计划
(1)制定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
级别管辖
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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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 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 织。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组织及合伙企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人数以2人为最低限度,授有最高限制。合伙人应当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人数以2 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 务员不能做合伙人。法人不具有参加合伙企业的资格。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 营场所的地点。第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第三,全体合伙人的住所及 其姓名。第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第五,利润分配和亏损 分担的办法。第六,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第七,人伙与退伙。第八,合伙企业的解 散与清算。第九,违约责任。另外合伙协议还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 争议的解决方式。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14项权利:(1)生产经营决策权;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14项权利:(1)生产经营决策权; (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权;(4)物资采购权;(5)进出口权;(6)投资 (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权;(4)物资采购权;(5)进出口权;(6)投资 决策权;(7)留用资金支配权;(8)资产处置权;(9)联营、兼并权;(IO)劳动用 决策权;(7)留用资金支配权;(8)资产处置权;(9)联营、兼并权;(IO)劳动用 工权;(1l)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机构设置权;(14)拒 工权;(1l)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机构设置权;(14)拒 绝摊派权。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 1企业对国家的义务 第一,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第二,完成指令性计划;第 三,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第四,遵守财经纪律,依法缴纳税金、 费用、利润;第五,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 2企业对社会的义务 企业对社会的义务主要有:第一,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二,履行 依法订立的合同和协议;第三,防止污染和保护环境。 3企业对职工的义务 第一,搞好职工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第二,支持职工开展科学技术 话动和劳动竞赛;第三,实行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二、乡镇企业法 (一)乡镇企业的概念 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以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 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以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 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 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50%,或者虽不足50%,但 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50%,或者虽不足50%,但 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二)乡镇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同国营企业) 乡镇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同国营企业) (三)乡镇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企业的权利 (1)企业财产权。 (2)生产经营决策权。 (3)企业内部管理权。 (1)企业财产权。 (2)生产经营决策权。 (3)企业内部管理权。 2企业的义务 第一,按照市场经济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加强技术改造,不断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经营管理 水平;第二,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第三,应当依法合理开 发和使用自然资源;第四,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依法 建立健全统计制度、税务登记制度等;第五,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第六,必 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第七,必须建立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的制 度.并遵守相应的法规。
(二)企业的民主管理 1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 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它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 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审议权;第二,企 业重要制度的审查同意或者否决权;第三.重大生活福利事项审议决定权; 第四,评议、监督企业的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励和任免的建议;第五, 选举厂长权,选出的厂长要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1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1/3以上的职工代 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 过。 2职工 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企业法的规定,职 工有下列权利:(1)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工有下列权利:(1)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的权利。(2)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3)有向 议的权利。(2)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3)有向 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4)女职工 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4)女职工 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职工在享受上述权 利的同时,也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完 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四、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 (一)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经理) 1厂长(经理)负责制的概念 厂长(经理) 厂长(经理)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经理) 厂长(经理)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经理) 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种同企业民主化管理 相结合的企业首长负责制。 2厂长(经理)的产生 厂长(经理) 采取两种方式产生:一是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二是企业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 3厂长的职权和职责 第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第二,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第三,报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 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任免或者 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提出工资 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寨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建议,提请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第六,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 政领导干部。
(四)城镇集体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 1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企业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是城镇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一种方式。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是城镇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一种方式。职工(代表)大会 行使以下六项权利:第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第二,选举、罢免或者聘 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第三,审议厂长(经理) 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第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 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第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 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 事项;第五,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第六,法 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依照章程规定定期召 开,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 开,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2企业的厂长(经理) 企业的厂长(经理) 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 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 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 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 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部门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厂长(经理) 厂长(经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 作的职权:履行执行本企业职工(代表) 作的职权:履行执行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 营任务等职责。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 劳务出资。对于非货币的出资,是否需要评估,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合 伙人出资数额的确定只能以实际缴付额为准,认缴而未实际缴付的,不得计 人。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进行经常性、持续性的 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有经营场所。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自己从事业务特 点和经营范围所需要的设施等物质条件。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构成 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 伙企业的收益。 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 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因此,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 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法定事由(合伙人退伙),合伙 人不得要求分割财产。
第二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在城镇区域内设立的、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的企业(以下简称城镇集体企业) 有的企业(以下简称城镇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必须在具备法定条件,通过 法定程序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二)城镇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同国营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同国营企业) (三)城镇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企业的权利 企业在产供销方面的权利有: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安排权、物资采购权、产 品售权、制定价格权、联合经营权。企业在人财物方面的权利包括:人事劳 动管理权、财产所有权、拒绝摊派权、享受法定优惠权。 2企业的义务 企业的义务包括:依法缴纳税金的费用、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法履行合同、保护环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尊重职工民主管理权利。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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