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卡片销卡作业和吞没卡作业管理拌饭》的修订说明

合集下载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颁布时间:1999-1-5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

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1999年1月5日发布银发〔1999〕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最近,因虚假申领银行卡进行商户POS套现行为引发的欺诈风险事件频繁发生,涉嫌欺诈的交易金额水平有所上升,商业银行开展银行卡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呈现上升态势。

现就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通知如下:一、银行卡发卡业务应执行严格的资信审批程序。

各发卡银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注重对银行卡持卡人有效身份的确认,在发卡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

银行卡业务人员应尽可能了解客户的主要情况、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消费信贷记录和还款情况等,细分并审慎选择目标客户群体,将必要的核实内容、评估情况和授信情况以适当形式记录保存,为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提供持续稳定的基础。

为从源头控制风险,各发卡银行应依法为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对申请人的资信审核工作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可利用法定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和其它外部信用信息系统等辅助管理银行卡业务风险。

二、银行卡发卡业务应遵守严格的授信额度管理制度。

初始额度审批及其适度调整要遵循审慎原则,根据银行卡申请人的整体资料和财务情况,综合评估其偿还能力后核定各类银行卡的授信额度。

对每个无担保客户,应根据对其风险状况的评估进行集中化的银行卡账户最高总授信额度管理。

对已持有多家银行发行的多张银行卡的无担保客户,在其账户总授信额度可能超出最高总授信额度时,发卡银行可不予核发新的银行卡。

银行吞没卡管理制度

银行吞没卡管理制度

银行吞没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银行卡管理,预防和减少银行卡被吞没的现象,维护客户权益和保障银行业务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行各网点的银行卡管理工作。

三、吞没卡的处理流程1. 发现吞没卡当客户在ATM机或柜台办理业务时,发现银行卡被吞没,工作人员应立即对吞没的银行卡进行处理。

2. 保障客户权益工作人员应与客户保持沟通,并核实银行卡的真实情况,确保客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3. 登记处理工作人员应将吞没卡的相关信息登记在系统中,包括卡号、时间、地点等。

4. 接待客户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客户,告知客户卡被吞没的原因,并表达歉意。

5. 安抚客户工作人员应耐心听取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尽力安抚客户的情绪,确保客户对银行的信任。

6. 补办手续工作人员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帮助客户办理补办手续,确保客户能够及时取回新的银行卡。

7. 追踪处理工作人员应及时追踪处理吞没卡的情况,确保吞没卡能够尽快恢复正常。

四、责任制度1. 网点经理负责监督和落实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 前台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客户,及时处理吞没卡事件。

3. 安全员负责监控ATM机和柜台的安全情况,预防吞没卡事件的发生。

4. 客服人员负责解答客户咨询,协助处理吞没卡事件。

五、培训教育1. 参加本管理制度的培训,了解吞没卡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制度。

2. 提高客户服务意识,确保客户对银行的满意度。

3. 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吞没卡处理的速度和质量。

六、监督检查1. 网点经理负责定期检查吞没卡处理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银行总部对各网点的吞没卡处理工作进行抽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银行总部负责解释。

2.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银行吞没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确保银行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1999年1月5日发布银发〔1999〕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 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卡片销卡作业和吞没卡作业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卡片销卡作业和吞没卡作业管理办法

关于《ⅩⅩ银行银行卡片销卡作业和吞没卡作业管理办法(ⅩⅩ版)》的修订说明为加强全行银行卡吞没卡业务管理,规范操作,有效防范风险,提高银行卡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处理办法》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ⅩⅩ银行银行卡片销卡作业和吞没卡作业管理办法(ⅩⅩ版)》。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ⅩⅩ银行银行卡吞没卡业务管理办法》更名为《ⅩⅩ银行银行卡片销卡作业和吞没卡作业管理办法(ⅩⅩ版)》。

二、本行吞没卡领取时间的变更对于自助机具非因发卡机构吞卡指令而吞卡的吞没卡,他行磁条卡片可在吞卡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本行卡片、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卡可在吞卡后20个工作日内,由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材料到机具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三、各部门职责分工的变更(一)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银行卡片销卡作业和吞没卡作业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行吞没卡业务培训工作;负责与银联公司开展相关业务联系等。

(二)总行营运管理部负责全行待销毁银行卡的集中收缴、销毁工作。

(三)自助机具和POS机具管辖行负责辖属网点机具吞没卡的收取工作。

POS机具管辖行负责所属特约商户吞没卡业务的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特约商户按照规定进行业务操作。

(四)领卡网点负责吞没卡的领取、保存、作废、上交、查询及相关资料保管工作。

总行营业部、各区域管理总部和各分行(以下简称各交卡单位)负责营业网点上交的待销毁银行卡集中上交工作。

四、吞没卡领取手续的变更吞没卡领取时,客户无需在《自助机具工作日志》和表外备忘付出凭证上签字,《自助机具工作日志》上的“登记人盖章或客户签收”栏由经办员签章确认。

吞没卡领取单作为客户签收凭证,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作表外备忘付出凭证附件。

五、吞没卡转待销毁银行卡处理的变更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认领的或按发卡机构吞卡指令吞没的卡片,领卡网点无须区分本行卡、他行卡,均做吞没卡转待销毁银行卡处理,并填制表外备忘收入、付出凭证在核心业务系统内作表外记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银⾏卡发卡技术管理⼯作的通知⽂号:银发[2011]47号颁布⽇期:2011-02-23执⾏⽇期:2011-02-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切实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关于银⾏卡联⽹通⽤⼯作的管理职责,加强银⾏卡安全管理和技术风险防范,现就规范和加强商业银⾏银⾏卡发卡技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基本原则商业银⾏发⾏银⾏卡应遵循国家及⾦融⾏业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信息安全政策和银⾏卡联⽹通⽤政策,通过由⼈民银⾏组织的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审核(以下简称技术审核)后⽅可正式发卡。

⼆、主要审核依据(⼀)政策⽂件。

1.《银⾏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印发)2.《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转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的通知》(银办发〔2006〕42号)3.《中国⼈民银⾏关于发布〈银⾏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和〈银⾏卡⾃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两项⾏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83号)4.《中国⼈民银⾏关于发布〈银⾏卡卡⽚规范〉⾏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161号)5.《中国⼈民银⾏关于发布〈银⾏卡联⽹联合技术规范〉⾏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177号)6.《中国⼈民银⾏关于发布〈中国⾦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10年版)系列⾏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10〕136号)(⼆)技术标准规范。

1.《银⾏卡磁道信息格式和使⽤规范》(JR/T 0009-2000)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3.《银⾏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JR/T 0001-2009)4.《银⾏卡⾃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JR/T 0002-2009)5.《银⾏卡卡⽚规范》(JR/T 0052-2009)6.《银⾏卡联⽹联合技术规范》(1-5部分)(JR/T 0055.1-2009)7.《中国⾦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1-13部分)(JR/T 0025-2010)三、审核范围(⼀)商业银⾏⾸次发⾏磁条借记卡、磁条信⽤卡、IC借记卡、IC信⽤卡,应通过技术审核。

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1月5日发布银发〔1999〕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06•【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施行日期】2016.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经2016年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2016年6月6日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原则上可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对境内银行卡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公众支付信心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法人,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第四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应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金融标准,且其核心业务系统不得外包。

银行操作卡管理制度

银行操作卡管理制度

银行操作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操作卡管理,规范操作流程,维护客户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管理的所有操作卡,包括借记卡、贷记卡等。

第三条操作卡是指银行发行的用于储蓄和支付的卡片。

第四条我行遵循合法、合规、规范的原则,对操作卡进行管理,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第五条我行通过系统设置、人工审核、限额管理等方式,加强对操作卡的风险管控。

第六条我行通过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客户对操作卡管理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七条我行设立操作卡管理部门,负责操作卡的发行、使用、风险监控等工作。

第八条我行规定操作卡使用范围、支付限额、手续费等内容,并在相关渠道向客户公示。

第二章操作卡的发行第九条客户申请操作卡时,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表等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我行予以办理。

第十条我行根据客户的需求和信用状况,决定是否发行操作卡以及发行额度。

第十一条我行发行操作卡前,需向客户详细说明操作卡的使用规则、风险提示等内容。

第十二条客户应妥善保管操作卡和密码,不得将操作卡和密码透露给他人。

第十三条客户应及时更新操作卡的联系方式,确保我行能够及时与客户联系。

第十四条我行对已发行的操作卡进行定期风险评估,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和支付限额。

第十五条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申请挂失、更换、销户等操作,我行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三章操作卡的使用第十六条客户在办理操作卡时,应签署相关协议,接受我行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客户在使用操作卡时,应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第十八条客户在使用操作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第十九条客户在使用操作卡时,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十条客户在操作卡丢失或被盗后,应及时挂失,并向我行报案。

第二十一条客户应妥善保管操作卡的密码,不得将密码透露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我行对操作卡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交易应及时通知客户。

银行卡销户规章制度范本

银行卡销户规章制度范本

银行卡销户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卡管理,规范银行卡销户业务,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行范围内所有银行卡(不含信用卡)的销户业务。

第三条银行卡销户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销户条件与流程第四条客户办理银行卡销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银行卡已激活,且未发生欠款、欠息等违约情况;(二)银行卡内存款为零,或者存款金额已结清;(三)已解除与银行卡相关的所有担保、冻结等限制;(四)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五)其他本行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客户办理银行卡销户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客户向柜面提出销户申请,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二)柜面审核客户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后为客户办理销户手续;(三)客户确认销户信息无误后,柜面进行销户操作;(四)销户成功后,柜面打印销户凭证,交客户签字确认;(五)客户核对销户凭证无误后,办理与银行卡相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特殊情形处理第六条客户办理银行卡销户业务时,如遇以下特殊情形,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银行卡内存在欠款、欠息等违约情况的,客户需先结清欠款、欠息后方可办理销户;(二)银行卡已被挂失、冻结的,客户需先解除挂失、冻结后方可办理销户;(三)客户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的,柜面应拒绝办理销户业务;(四)其他本行认为需要特殊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内部管理与监督第七条柜面人员在办理银行卡销户业务时,应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确保销户业务的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第八条柜面人员在办理银行卡销户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客户隐私信息。

第九条柜面人员应定期对销户业务进行自查,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本规章制度要求。

第十条柜面人员应接受银行内部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确保销户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第十一条客户在办理银行卡销户业务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章制度的行为,银行有权拒绝办理销户业务,并依法追究客户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业务【发文字号】银发[1999]17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9.01.05【实施日期】1999.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办、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现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优质】银行吞没卡整改报告范文-范文word版 (10页)

【优质】银行吞没卡整改报告范文-范文word版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银行吞没卡整改报告范文篇一:操作风险管理报告操作风险管理报告(一)操作风险状况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给出的定义,操作风险是由于内部程序的不完善或失灵、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

其以各种形式存在于各部门、各条线的操作环节中。

1.人员因素(1)员工数量与业务的不匹配,导致“操作疲劳”,对风险事项的识别能力下降,在综合柜员制下,柜员单人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业务品种增加、业务量增大、劳动强度也不断增大,高强压力下,稍有放松便可能la出现差错形成风险。

(2)员工流动频繁,新员工不适应业务要求。

近几年,柜面业务水平好,熟练的员工充实到客户经理队伍或新设网点充当业务骨干,致使前台都是近两年新入行的员工。

新员工虽然学历较高,但由于工作时间、参加培训的时间都比较短,业务熟练度不够,总体业务能力不强,加之自身的社会经验不足,往往会在工作中产生问题。

譬如今年有个新进员工,在给客户办理整存整取销户时,误把600多的利息当成了6000多,幸好客户及时发现返还了多付的金额。

由此可见,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熟练度,直接影响着操作风险的发生率。

(3)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不够,员工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规范培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有些员工由于工作态度不认真,操作不经心,导致操作失误。

柜员之间、柜员与主管授权人员之间互不防范,也造成风险隐患。

举个柜面挂失业务的例子,有个客户到柜面办理挂失,我们要求其七天之后再带相应的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来办理新卡补发,挂失时是当事人自己来办理,但在补发新卡时却发现是另一个人来办理,如果柜员不仔细查询对比,就不能发现这其中存在的重大操作风险。

2.流程因素流程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是由于商业银行业务流程设计不合理或流程没有严格执行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银行银行卡片销卡作业和吞没卡作业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卡片销卡作业和吞没卡作业管理办法

关于《ⅩⅩ银行银行卡片销卡作业和吞没卡作业管理办法(ⅩⅩ版)》的修订说明为加强全行银行卡吞没卡业务管理,规范操作,有效防范风险,提高银行卡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处理办法》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ⅩⅩ银行银行卡片销卡作业和吞没卡作业管理办法(ⅩⅩ版)》。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ⅩⅩ银行银行卡吞没卡业务管理办法》更名为《ⅩⅩ银行银行卡片销卡作业和吞没卡作业管理办法(ⅩⅩ版)》。

二、本行吞没卡领取时间的变更对于自助机具非因发卡机构吞卡指令而吞卡的吞没卡,他行磁条卡片可在吞卡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本行卡片、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卡可在吞卡后20个工作日内,由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材料到机具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三、各部门职责分工的变更(一)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银行卡片销卡作业和吞没卡作业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行吞没卡业务培训工作;负责与银联公司开展相关业务联系等。

(二)总行营运管理部负责全行待销毁银行卡的集中收缴、销毁工作。

(三)自助机具和POS机具管辖行负责辖属网点机具吞没卡的收取工作。

POS机具管辖行负责所属特约商户吞没卡业务的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特约商户按照规定进行业务操作。

(四)领卡网点负责吞没卡的领取、保存、作废、上交、查询及相关资料保管工作。

总行营业部、各区域管理总部和各分行(以下简称各交卡单位)负责营业网点上交的待销毁银行卡集中上交工作。

四、吞没卡领取手续的变更吞没卡领取时,客户无需在《自助机具工作日志》和表外备忘付出凭证上签字,《自助机具工作日志》上的“登记人盖章或客户签收”栏由经办员签章确认。

吞没卡领取单作为客户签收凭证,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作表外备忘付出凭证附件。

五、吞没卡转待销毁银行卡处理的变更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认领的或按发卡机构吞卡指令吞没的卡片,领卡网点无须区分本行卡、他行卡,均做吞没卡转待销毁银行卡处理,并填制表外备忘收入、付出凭证在核心业务系统内作表外记账。

银行吞没卡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吞没卡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吞没卡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处理银行交易中的吞没卡问题,提高银行卡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和用卡积极性,在严格控制风险并方便持卡人的前提下,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所确认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吞没卡条件第二条在下列情况下自助设备将作吞卡处理,,一,发卡机构发出吞卡操作指令,发卡机构仅可以对ATM 交易中规定为“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07,”、“有作弊嫌疑的卡,34,”、“挂失卡,41,”、“被窃卡,43,”、“需捕捉的卡,67,”发出吞卡指令。

,二,自助设备发生故障。

,三,持卡人操作失误。

第三条发卡机构对密码输错或输错次数超过发卡机构规定、磁条信息错误、磁条损坏、过期卡、废卡及其它情形可以拒绝交易,但不得发送吞卡指令。

第三章吞卡处理第四条我行应建立《自助设备吞没卡登记表》,及时、详细登记自助设备吞卡。

第五条自助设备吞卡后将打印凭条,其上载明该卡暂由银行保存,凭条不作为持卡人领卡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对自助设备因发卡机构发出吞卡指令而被吞的卡片,不得退还持卡人,由自助设备所属网点暂时保管。

第七条对自助设备非因发卡机构吞卡指令而吞卡的,客户可在吞卡后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挂靠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领时,还需持代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对自助设备非因发卡机构吞卡指令而吞的卡,经办人员在核对相关资料无误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领卡人可在《自助设备吞没卡登记表》上签名领取卡片。

,一,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字母,拼音,或背面签名一致。

,二,持卡人身份证件及所领卡片通过交易密码认证。

,三,能确认所领卡片持卡人身份的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

如是挂失卡或伪卡引起的吞卡~自助设备挂靠网点不得将卡片退还持卡人。

第四章卡片销毁及资料处理第九条营业部对在吞卡后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及按吞卡指令所吞的卡片,自助设备所属网点须做剪角处理,上缴时逐张抄列《吞没卡上缴清单》,注明卡号、序号及吞卡原因,连同被剪角处理后的卡片一并送交总行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销毁。

银行自助设备吞没卡管理及差错处理操作规程

银行自助设备吞没卡管理及差错处理操作规程

xx银行自助设备吞没卡管理及差错处理操作规程xx总发〔xx〕99号,xx年6月5日印发为加强对本行自助设备吞没卡管理,规范差错处理流程,根据《xx银行兰花借记卡章程》、《xx 市商业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和银联对吞没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吞没卡管理(一)自助设备管理网点(包括离行式自助网点)须每日对自助设备进行吞没卡的巡查,国家法定休息日可不巡查,但遇客户投诉,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

管理人员在清理自助设备的吞没卡(包括没收卡、回收卡、机器故障后保留的银行卡等)时必须双人操作、应在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吞没卡卡号、日期等详细资料。

(二)离行式自助网点产生的吞没卡由总行营业部受理客户领取。

运营部巡检取吞没卡时需进行双人登记,返回总行后与营业部吞没卡保管员办理移交手续,营业部保管、上缴和客户领取吞没卡手续与其他网点一致。

(三)吞没卡领取须持卡人本人办理,不得代领。

持卡人前来自助设备管理网点柜面领取吞没卡时必须做好有效身份证件的登记工作。

(四)吞没卡为本行卡的,管理网点应在业务系统中查询持卡人联系方式,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领卡手续,持卡人领卡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管理网点须在业务系统中核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确认是本人后,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并由持卡人在《自助设备管理登记簿》签名领取。

(五)吞没卡为他行卡的,持卡人来领卡时,管理网点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无误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由持卡人在《自助设备管理登记簿》签名领取,同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1、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持卡人姓名字母或背面签名一致;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且所领卡片通过个人密码验证;3、能确认所领卡片持卡人身份的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如持卡人开户行的证明资料。

(六)对无人前来领取的吞没卡(包括本行卡和他行卡),自吞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填制《银行卡吞没卡上缴清单》(附件1),并注明吞没原因及日期,连同卡片实物上缴总行吞没卡管理部门保管。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2009年3月2日)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针对银行卡业务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对借记卡存款、取款、挂失申请等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放代办业务;5万元以上(含)取款、挂失申请,代理人提供双方身份证件即可办理。

对于因老弱病残、出国、意外事件等特殊原因,无法办理须由持卡人本人亲自办理业务的特殊客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设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做好柜台延伸服务,必要时可提供上门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关于上门核查等柜台延伸服务的管理制度,并根据各类业务建立具体的柜台延伸服务操作规程,提高金融服务质量,确保业务信息安全。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投诉服务,妥善解决持卡人用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持卡人在柜台办理银行卡业务时,出现柜台工作人员难以当场解决的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派专人与持卡人协商,提出妥善处理的办法,及时解决有关问题,不得对持卡人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卡持卡人账户信息的保护,在2012年1月1日前按照各有关银行卡组织的屏蔽规则,完成对POS机打印凭条上银行卡号码相关数位的屏蔽工作。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预防银行卡犯罪,方便和保护持卡人安全用卡。

应当通过银行自助设备的电子屏幕显示必要的安全提示和24小时服务、挂失和投诉电话,不再采用其他方式张贴各类说明。

银行卡销户规章制度

银行卡销户规章制度

银行卡销户规章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银行卡销户的操作流程,保证销户操作的安全性、合规性,并确保客户隐私和资金安全。

银行卡销户是指客户主动或被动以法定原因解除与银行的协议关系,废除银行账户并取消相应的银行卡使用权。

2. 销户流程2.1 提交销户申请客户需要亲自到银行网点办理销户手续,并提交销户申请表。

销户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客户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账户信息:账号、账户余额等;•银行卡信息:卡号、密码等。

客户需要如实填写销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2.2 身份核实银行工作人员将对客户的身份进行核实。

核实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查看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护照等);•验证客户的指纹或其他生物特征;•与客户注册时提供的信息进行对比。

2.3 资金结算在销户前,银行将进行资金结算。

具体操作如下:•银行工作人员核对客户账户余额;•如存在余额,银行将通知客户进行资金转出,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客户可选择将资金转出至其他账户,或以现金方式提取。

2.4 注销银行卡在销户申请审核通过并完成资金结算后,银行将进行银行卡注销操作。

具体步骤如下:•银行工作人员将销户申请表存档备案;•销户申请表中的银行卡信息将被删除或作废;•银行将通知客户其银行卡已被注销。

3. 安全措施银行对银行卡销户操作设置了一系列安全措施,以确保销户过程的安全性。

3.1 身份验证银行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确保申请销户的确为合法持卡人本人或合法授权人。

3.2 多重验证银行卡销户操作需要多个工作人员的参与,以确保互相监督和验证。

工作人员之间进行相互确认,并记录下操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3.3 安全通知在销户申请提交后和销户完成后,银行将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向客户发送通知,以确保客户及时了解销户情况。

3.4 数据保护银行将对销户申请表、客户资料等敏感信息进行严格的数据保护,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内部规定,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优质】银行吞没卡整改报告范文-范文word版 (10页)

【优质】银行吞没卡整改报告范文-范文word版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银行吞没卡整改报告范文篇一:操作风险管理报告操作风险管理报告(一)操作风险状况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给出的定义,操作风险是由于内部程序的不完善或失灵、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

其以各种形式存在于各部门、各条线的操作环节中。

1.人员因素(1)员工数量与业务的不匹配,导致“操作疲劳”,对风险事项的识别能力下降,在综合柜员制下,柜员单人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业务品种增加、业务量增大、劳动强度也不断增大,高强压力下,稍有放松便可能la出现差错形成风险。

(2)员工流动频繁,新员工不适应业务要求。

近几年,柜面业务水平好,熟练的员工充实到客户经理队伍或新设网点充当业务骨干,致使前台都是近两年新入行的员工。

新员工虽然学历较高,但由于工作时间、参加培训的时间都比较短,业务熟练度不够,总体业务能力不强,加之自身的社会经验不足,往往会在工作中产生问题。

譬如今年有个新进员工,在给客户办理整存整取销户时,误把600多的利息当成了6000多,幸好客户及时发现返还了多付的金额。

由此可见,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熟练度,直接影响着操作风险的发生率。

(3)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不够,员工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规范培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有些员工由于工作态度不认真,操作不经心,导致操作失误。

柜员之间、柜员与主管授权人员之间互不防范,也造成风险隐患。

举个柜面挂失业务的例子,有个客户到柜面办理挂失,我们要求其七天之后再带相应的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来办理新卡补发,挂失时是当事人自己来办理,但在补发新卡时却发现是另一个人来办理,如果柜员不仔细查询对比,就不能发现这其中存在的重大操作风险。

2.流程因素流程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是由于商业银行业务流程设计不合理或流程没有严格执行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关于《上海银行银行卡片销卡作业
和吞没卡作业管理办法(2013版)》的修订说明
为加强全行银行卡吞没卡业务管理,规范操作,有效防范风险,提高银行卡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处理办法》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上海银行银行卡片销卡作业和吞没卡作业管理办法(2013版)》。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海银行银行卡吞没卡业务管理办法》更名为《上海银行银行卡片销卡作业和吞没卡作业管理办法(2013版)》。

二、本行吞没卡领取时间的变更
对于自助机具非因发卡机构吞卡指令而吞卡的吞没卡,他行磁条卡片可在吞卡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本行卡片、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卡可在吞卡后20个工作日内,由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材料到机具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三、各部门职责分工的变更
(一)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银行卡片销卡作业和吞没卡作业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行吞没卡业务培训工作;负责与银联公司开展相关业务联系等。

(二)总行营运管理部负责全行待销毁银行卡的集中收缴、销毁工作。

(三)自助机具和POS机具管辖行负责辖属网点机具吞没卡的收取工作。

POS机具管辖行负责所属特约商户吞没卡业务的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特约商户按照规定进行业务操作。

(四)领卡网点负责吞没卡的领取、保存、作废、上交、查询及相关资料保管工作。

总行营业部、各区域管理总部和各分行 (以下简称各交卡单位)负责营业网点上交的待销毁银行卡集中上交工作。

四、吞没卡领取手续的变更
吞没卡领取时,客户无需在《自助机具工作日志》和表外备忘付出凭证上签字,《自助机具工作日志》上的“登记人盖章或客户签收”栏由经办
员签章确认。

吞没卡领取单作为客户签收凭证,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作表外备忘付出凭证附件。

五、吞没卡转待销毁银行卡处理的变更
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认领的或按发卡机构吞卡指令吞没的卡片,领卡网点无须区分本行卡、他行卡,均做吞没卡转待销毁银行卡处理,并填制表外备忘收入、付出凭证在核心业务系统内作表外记账。

会计分录:付:713待处理吞没卡
收:713待销毁银行卡
六、各类销毁清单编制要求
各交卡单位对营业网点上交的待销银行卡实物进行核查、汇总、复印所有跨行吞没卡卡面,并编制“交卡单位待销毁卡上缴汇总表”、“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销毁清单”、“银行卡本行卡销毁清单”,上述销毁清单均一式三份。

七、吞没卡上交时间和方式的变更
(一)每季末,领卡网点向各交卡单位上缴待销毁银行卡。

(二)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起至19日(遇国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各交卡单位将待销毁卡实物封箱后,与清单送至总行营运管理部进行集中收缴。

八、吞没卡集中销毁方式的变更
(一)由总行营运管理部定期组织开展全行待销毁银行卡的集中销毁工作,并向总行零售业务部、信用卡中心提交卡片销毁申请。

(二)卡片集中销毁过程中,由总行零售业务部、信用卡中心进行监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