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广输电线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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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广输电线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概况

1.1.1 项目名称

云广±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马山县、武鸣县、上林县境内)

1.1.2 建设单位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

1.1.3 业主性质

国有

1.1.4 隶属关系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1.5 法人代表

王修江、张少安、余晓寒

1.1.6 项目负责人

王新平、王伟、汪道江

1.1.7 项目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1.8 项目建设目标

云广±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建设项目全长153km。马山县、武鸣县、上林县境内共建塔基221个,其中马山县境内29km ,建设塔基46个,武鸣县境内114km ,建设131个,上林县境内10km ,建设塔基44个。

1.1.9 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本工程建设静态总投资132.38亿元,其中:输变电工程静态投资为128.54亿元,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赔偿等费用为3.84亿元。本工程动态总投资为137.13亿元。

资金来源: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20%,约为27.43亿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法人,以自有资金出资建设,其余资金109.7亿元,由南方电网财务公司贷款50亿元,中国建设银行贷款59.7亿元解决。

1.1.10 拟用地规模

项目建设使用土地面积6.1609hm2,其中林地面积5.4366hm2,占使用土地的88.24%,非林地面积0.7243hm2,占使用土地的11.76%。

1.1.11 项目效益

从经济效益上看,项目的建成对云广两省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既可以直接增加水电输出省—云南的经济收入,又可以满足广东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大量物质还可以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项目实施后,能有效地整合南方电网的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项目的实施将使我国特高压输电设备的研制与特高压输电技术更上一个台阶,为后续的大规模西电东送打下基础。

由此可见,该项目经济效益合理,社会效益良好。

1.1.12 项目提出过程及前期准备情况

2005年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有关单位完成了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工作,2005年7月13日~15日和2005年9月26日~27日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分别在广州和成都主持召开了云广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及收口会议。

2006年,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关于云广±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核准申请报告的请示》(南方电网计[2006]25号)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2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复关于发展特高压输电技术的指示精神,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广特高压直流示范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急发改能源[2006]2752号)下文,同意建设云广±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示范工程。为了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

手续,本项目业主(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施工单位(新疆送变电公司、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送变电公司)于2008年1月与我院联系有关编制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事宜。我院接受施工单位委托后,于2008年6月2日~2008年6月30日对云广±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并于2008年7月完成报告编写工作。

1.2 拟使用林地概况

1.2.1 拟使用林地的空间位置

该项目区位于武鸣县灵马镇、府城镇、陆斡镇、罗波镇、马头镇,马山县永州镇、林圩镇、永州林场,上林县巷贤镇、明亮镇、白圩镇,大明山茶场白圩分场境内,地理位置东经107°43′42″~108°46′41″,北纬23°22′25″~23°32′02″。

1.2.2 拟使用林地面积蓄积及权属

项目建设拟使用林地面积5.4366hm2,蓄积333.4m3,其中国有林场林地面积0.1018hm2,蓄积4.0 m3;集体林地面积5.3348hm2,蓄积329.4m3。

1.2.3 拟使用林地类型

项目建设拟使用林地面积5.4366hm2,按林地类型分:

防护林林地面积0.2450hm2;

用材林林地面积4.6946hm2;

经济林林地面积0.0992hm2;

无立木林地面积0.3978hm2。

1.3 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编写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3.1 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编写的目的

编写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的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防止违法征用林地的情况发生,严格控制征用林地,

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通过编制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准确调查项目使用林地的范围、规模和类型,分析林地用途改变后对林业建设以及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客观和科学地评价使用林地的可行性,针对性地提出有关治理和减轻措施,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使用林地提供依据。

1.3.2 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1991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10)《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发布的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1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1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

(13)《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14)《广西壮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

(1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桂政发[1995]34号);

(16)《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造林管理暂行办法》(桂林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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