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晖创新: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合集下载

科创板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披露标准

科创板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披露标准

科创板是我国证监会设立的新兴科技企业创新创业板块,旨在为我国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更加开放、包容的资本市场支持。

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科创板对于股东的优先受让权放弃做出了相应的披露标准。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科创板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披露标准。

1. 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含义放弃优先受让权,是指股东在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或增资时,主动放弃其拥有的优先购物权。

在科创板的环境中,企业的股权转让和增资可能会频繁发生,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股东的权益,科创板对放弃优先受让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披露标准。

2. 科创板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披露标准根据我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披露标准有以下要求:(1)披露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原因和决策过程;(2)披露放弃优先受让权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3)披露放弃优先受让权的程序和决策结果;(4)披露相关管理层的意见和说明;(5)披露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情况;(6)披露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股东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3. 为什么规定披露标准科创板是为了扶持和支持我国的新兴科技企业,为这些企业提供更加包容、开放的资本市场支持。

在这样的环境下,股东的优先受让权放弃可能会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对于这样的行为设置相应的披露标准,旨在增加企业的透明度、减少潜在的市场风险。

4. 企业应如何遵守披露标准为了遵守科创板对于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披露标准,企业应该:(1)认真核实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积极配合证监会及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3)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披露工作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5. 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影响和建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对于企业和市场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议企业在放弃优先受让权时,需要认真权衡各种利益,充分考虑披露标准,尽可能减少对市场的不利影响。

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放弃优先受让权行为的监督,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

300292吴通控股: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1年5月)

300292吴通控股: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1年5月)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就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职责;(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博晖创新_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博晖创新_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为保证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团队成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四、考核机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股权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绩指标的选取与考核分数财务业绩考核的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限制性股票的当期解锁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解锁。

若当期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当期应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锁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17号——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17号——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17号——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17号现公布《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6月6日附件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好创新企业试点工作,支持纳入试点的创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上市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一)试点企业首发上市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有利于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为公司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原则上符合下列要求:1.试点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试点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章程或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600252 _ 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600252 _ 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名傅文发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审阅傅文发先生个人简历,未发现该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147条和《公司章程》第95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所提名董事的任职资格,其学历、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符合所提名董事的职责要求。

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傅文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甘功仁周宜强罗绍德
二○一三年六月九日。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案例参考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案例参考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案例参考一、基本制度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各境内上市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2、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3、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二、资格条件1、任职条件:(1)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独立性要求:(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3、其他资格规定:1、公务员: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法》(2006)第四十二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第十三条】2、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4年4月30日附件1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但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二、将第二条第(5)项修改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0年3月20日公布根据2021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为落实科创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300776帝尔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00776帝尔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79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经审核,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或其他指定人士,单独或共同办理具体事项。

经审核,该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市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市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2019年度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旨在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高效性。

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换届选举,关系着公司未来发展的方向和决策能力,因此,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为什么需要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通常是来自公司内部或外部而非股东,他们不仅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而且能够提供独立、客观的意见和建议。

提名第二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治理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在决策和运营中更加平衡和公正。

其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程序和要求是怎样的?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应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提名相关候选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例如具备行业经验、专业知识、独立性以及合规要求等。

在提名候选人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候选人的背景、资质和个人品德,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履行职责,为公司带来战略指导和监督。

最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义在哪里?非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一部分,对于公司的决策和战略规划发挥着重要作用。

他们不仅能够从不同的角度提供意见和建议,还能够做到与经营管理干部相互监督,保证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同时,非独立董事还能够提供专业的意见,协助董事会制定和实施高效的监管措施,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上市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是为了加强公司治理,提升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独立性而设立的。

这一议案意味着公司对于公司治理质量的不断提升和追求,以期通过引进经验丰富、独立客观的非独立董事,为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做出贡献。

数字化转型增进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吗?

数字化转型增进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吗?

化转型的社会溢出效应关注较少'
作为一种基于技术进步的发展模式转变#数字化转型不仅仅会带来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还会
通过改变企业行为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随着社会的进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再只取决
于经济价值#尤是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因此#
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绝不能单纯地追求股东收益最大化#而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寻求包括经济效益%社
转型#信息披露质量提高#社会责任履行增进)等# *"+数字化转型对高技术行业'竞争性行业和制造
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增进作用更为显著"企业融资约束的降低和企业价值的提高均会强化数字化转
型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增进作用#
与现有研究相比"本文从企业基于发展战略的行为选择角度进一步深入分析了数字化转型影响企
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理论机制"同时也拓展了其影响路径和异质性的研究视角"有助于企业在数字化转型
3!
申明浩谭伟杰张文博数字化转型增进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吗
一引言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数字经济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数字
化转型则成为企业适应数字经济浪潮%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式和战略选择' 数字化转型是一个动
态演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企业借助数字信息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实现生产经营方式和发展模式的变革
#
%
技术基础%金融科技政策等!史宇鹏等#"$".$唐松等#"$""",:<=-' 关于数字化转型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现有研究主要针对经济绩效#如对外负债融资%资本市场表现%企业价值%企业专业化分工%现金持有等

凯迪电力:独立董事关于聘任新任董事独立意见

凯迪电力:独立董事关于聘任新任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新任董事
独立意见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任育杰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郑朝晖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公司总经理任育杰先生和郑朝晖女士为新任董事候选人。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本次聘任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任育杰先生、郑朝晖女士在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等方面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职责的要求。

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本次聘任董事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关于提名任育杰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提名郑朝晖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关于提名任育杰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提名郑朝晖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龙平邓宏乾厉培明2013 年6 月14 日。

2015-01-19:博晖创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2015-01-19:博晖创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1907号)。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上述事宜的后续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月19日附件:一次反馈意见相关问题1.申请材料显示,沃森生物于2012年10月、2013年10月合计收购大安制药90%的股权;2014年10月沃森生物将大安制药46%的股权转让给杜江涛,前海煌基将大安制药2%的股权转让给卢信群;本次交易博晖创新向杜江涛和卢信群发行股份购买大安制药48%的股权。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沃森生物转让大安制药股权、杜江涛和卢信群先收购大安制药股权再转让给博晖创新、博晖创新未收购大安制药全部股权的原因。

2)博晖创新未来是否存在后续收购计划。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如本次交易未获得我会审核通过,博晖创新将受托管理大安制药48%的股权,同时博晖创新将择机通过现金或其他方式收购交易对方持有的大安制药48%的股权。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如本次交易因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未获得我会核准,博晖创新继续以现金收购大安制药48%的股权是否合规。

XX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XX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XX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补选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XX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为XX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审议补选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董事候选人XX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截止目前,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

(以下页无正文,为公司20X3年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XX
20X3年X月X日。

创业板四家公司过会逾一年_主动撤回IPO申请

创业板四家公司过会逾一年_主动撤回IPO申请

IPO Focus 聚焦IPO722024/02/03证券市场周刊 第05期刘 楠创业板四家公司过会逾一年主动撤回IPO 申请2023年12月,创业板四家通过上市委会议审核已逾一年的IPO 公司,受业绩下滑影响,最终选择以主动撤回申报材料的方式终止其IPO 审核。

2023年12月,深交所IPO 终止企业的数量突然开始增加,一个月因主动撤回材料而终止企业数量达到32家。

值得关注的是,创业板有四家IPO 企业已过会一年有余,却一直未向证监会提交注册申请,最终因主动撤回而终止,分别是12月13日终止的彩虹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彩虹新能源”)、12月30日终止的芯天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芯天下”)、以及12月31日终止的嘉兴凯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实生物”)和瑞博奥(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博奥”)。

彩虹新能源:毛利率持续下滑叠加巨额未弥补亏损彩虹新能源于2022年8月25日通过创业板的上市委会议审核,经过15个多月的等待,最终在2023年12月13日选择以主动撤回材料的方式终止了其IPO 审核。

据招股书披露,彩虹新能源主营业务为光伏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除光伏玻璃外,公司还曾从事光伏组件和新材料(锂电池正极材料、电子银浆料、光刻胶)业务。

不过在2020年末,公司转让了从事上述业务的子公司江苏永能和陕西新材料股权,自此,公司主营业务内容只剩光伏玻璃业务。

最新数据显示,2020-2022年,彩虹新能源实现营业收入17.63亿元、20.67亿元和24.7亿元,实现净利润1.36亿元、1.64亿元和0.89亿元,其中2020年数据仅包含光伏玻璃业务。

2022年,在营业收入同比增加19.51%的情况下,彩虹新能源归母净利润下滑45.73%,几近腰斩。

这主要归因于其光伏玻璃业务毛利率的持续下滑。

2020-2022年,彩虹新能源光伏玻璃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4.96%、21.32%和13.7%,2021年及2022年,公司光伏玻璃业务毛利率分别同比下滑11.26个百分点和7.62个百分点。

博晖创新: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博晖创新: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晖创新”)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8月16日以专人送达、邮件通知或电话通知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翟晓枫主持,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公司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2020年上半年的实际经营管理情况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该报告及其摘要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表决结果: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经总经理蒋焱女士提名,同意聘任董海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简历详见附件)。

董海锋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董海锋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其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独立董事就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博晖创新: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博晖创新: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3月17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会议的通知已于2020年3月6日以邮件通知或电话通知的方式送达公司监事。

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杜江虹女士主持。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为解决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北大安”)后续发展的资金需求问题,公司拟为河北大安引入外部投资人并增加其注册资本至114,591.43万元,公司将放弃在本次增资中同等条件下对河北大安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2020年2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2020年2月17日,河北大安分别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盛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通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冠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相关《增资协议》。

2020年3月13日,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20)第1003号】,根据评估机构对河北大安的评估结果并结合河北大安前次增资的相关情况,各方确定了本次增资的增资价格。

据此,公司对河北大安的增资价格及交易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河北大安本次拟新增注册资本47,746.43万元,在通盈集团按照其于2019年8月5日与公司签署的《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通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履行完毕相应增资义务(以下称“前次增资”)及本次增资完成后,河北大安注册资本将增加至114,591.43万元。

300318博晖创新2023年三季度经营风险报告

300318博晖创新2023年三季度经营风险报告

博晖创新2023年三季度经营风险报告一、经营风险分析1、经营风险博晖创新2023年三季度盈亏平衡点的营业收入为18,810.33万元,表示当企业该期营业收入超过这一数值时企业会有盈利,低于这一数值时企业会亏损。

营业安全水平为32.63%,表示企业当期经营业务收入下降只要不超过9,108.86万元,企业仍然会有盈利。

从营业安全水平来看,企业承受销售下降打击的能力较强,经营业务的安全水平较高。

2、财务风险从资本结构和资金成本来看,博晖创新2023年三季度的带息负债为75,577.28万元,企业的财务风险系数为1.03。

经营风险指标表二、经营协调性分析1、投融资活动的协调情况从长期投资和融资情况来看,企业长期投融资活动能为企业提供5,637.63万元的营运资本,投融资活动是协调的。

营运资本增减变化表(万元)固定资产59,899.58 -13.94 0 -100 0 - 长期投资10,168.81 224 11,257.53 10.71 18,227.35 61.912、营运资本变化情况2023年三季度营运资本为5,637.63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18,973.77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70.29%。

3、经营协调性及现金支付能力从企业经营业务的资金协调情况来看,企业经营业务正常开展,需要企业提供35,886.02万元的流动资金。

但企业投融资活动没有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足够的资金保证,经营活动是不协调的。

经营性资产增减变化表(万元)项目名称2021年三季度2022年三季度2023年三季度数值增长率(%) 数值增长率(%) 数值增长率(%)存货81,135.37 -0.81 87,026.71 7.26 83,445.2 -4.12 应收账款11,515.98 -14.8 8,605.42 -25.27 4,982.63 -42.1 其他应收款0 - 0 - 0 - 预付账款1,936.54 11.74 2,272.83 17.37 2,575.19 13.3 其他经营性资产11,406.69 128.24 5,863.43 -48.6 6,373.85 8.71 合计105,994.57 3.87 103,768.39 -2.1 97,376.87 -6.16经营性负债增减变化表(万元)项目名称2021年三季度2022年三季度2023年三季度数值增长率(%) 数值增长率(%) 数值增长率(%)应付账款13,507.96 3.73 20,244.27 49.87 0 -100 其他应付款0 - 0 - 0 - 预收货款784.24 - 1,035.91 32.09 863.72 -16.62 应付职工薪酬3,359.82 14.56 3,893.33 15.88 3,841.22 -1.34 应付股利0 - 0 - 0 - 应交税金1,318.01 52.54 2,414.34 83.18 1,664.56 -31.06 其他经营性负债168,520.85 23.78 22,170.18 -86.84 55,121.35 148.63 合计187,490.88 22.58 49,758.02 -73.46 61,490.84 23.584、营运资金需求的变化2023年三季度营运资金需求为35,886.02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54,010.38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33.56%。

300318博晖创新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300318博晖创新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博晖创新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2022年上半年利润总额亏损4,595.59万元,2023年上半年扭亏为盈,盈利1,393.83万元。

利润总额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

2022年上半年营业利润亏损4,594.51万元,2023年上半年扭亏为盈,盈利1,457.94万元。

在营业收入迅速扩大的同时,实现了扭亏增盈,企业经营管理有方,企业发展前景良好。

二、成本费用分析博晖创新2023年上半年成本费用总额为51,194.47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31,852.1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62.22%;销售费用为5,109.48万元,占成本总额的9.98%;管理费用为9,469.14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8.5%;财务费用为1,156.78万元,占成本总额的2.26%;营业税金及附加为655.74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28%;研发费用为2,951.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5.76%。

2023年上半年销售费用为5,109.48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5,013.61万元相比有所增长,增长1.91%。

从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化情况来看,2023年上半年在销售费用增长的同时营业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并且营业收入的增长明显快于销售成本的增长,企业销售活动取得了理想的市场效果。

2023年上半年管理费用为9,469.14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6,635.52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42.7%。

2023年上半年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7.97%,与2022年上半年的17.31%相比有所提高,提高0.66个百分点。

三、资产结构分析博晖创新2023年上半年资产总额为388,426.2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107,439.24万元,主要以存货、货币资金、应收账款为主,分别占流动资产的77.52%、9.14%和5.58%。

非流动资产为280,987.05万元,主要以在建工程、商誉、固定资产为主,分别占非流动资产的30.51%、27.98%和18.61%。

300318博晖创新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量报告

300318博晖创新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量报告

博晖创新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量报告一、现金流入结构分析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入为84,880.82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59,697.38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42.19%。

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为26,670.41万元,它是企业当期现金流入的最主要来源,约占企业当期现金流入总额的31.42%。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产生的现金能够满足经营活动的现金支出需求,经营活动现金净增加2,322.84万元。

企业通过增加负债所取得的现金也占不小比重,占企业当期现金流入总额的30.99%。

但企业增加的负债所取得的现金,仍然不能满足偿还债务的资金需求。

二、现金流出结构分析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出为87,583.11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60,366.87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45.08%。

最大的现金流出项目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占现金流出总额的13.44%。

三、现金流动的稳定性分析2023年三季度,营业收到的现金有较大幅度增加,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稳定性提高。

2023年三季度,工资性支出有所减少,企业现金流出的刚性有所下降。

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入项目从大到小依次是: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出项目从大到小依次是: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四、现金流动的协调性评价2023年三季度博晖创新投资活动需要资金4,655.42万元;经营活动创造资金2,322.84万元。

投资活动所需要的资金不能被经营活动所创造的现金满足,还需要企业筹集资金。

2023年三季度博晖创新筹资活动需要净支付资金369.7万元,总体来看,当期经营、投资、融资活动使企业的现金净流量减少。

五、现金流量的变化2023年三季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负2,760.44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负673.43万元相比现金净亏空成倍增加,增加309.9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翟晓枫先生、蒋焱女士、王玮先生、沈治卫先生以及独立董事候选人赵利先生、班均先生、张晓甦女士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各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
4、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提案和董事候选人提名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5、我们同意对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包含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尚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康熙雄赵利周展
2020年6月8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