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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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架空输电线路导地线架设前监督检查(已改)

第8部分:架空输电线路导地线架设前监督检查(已改)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第8部分:架空输电线路导地线架设前监督检查(征求意见稿)2013年 8 月前言为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保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功能和质量安全,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修订和补充制订了《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本次修订和补充制订的《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分为下列11部分:——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2部分: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3部分:变电(换流、储电)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变电(换流、储电)电气设备安装前监督检查——第5部分:变电(换流、储电)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6部分:变电站安装工程启动前监督检查——第7部分: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杆塔组立前监督检查——第8部分: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导地线架设前监督检查——第9部分: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启动前监督检查——第10部分:电缆工程安装前监督检查——第11部分:电缆工程启动前监督检查本部分为《大纲》第8部分: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导地线架设前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编制依据、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测。

本部分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本部分主编单位:本部分主要参编单位:本部分主要参编人员:本部分主要审查人员:目次1 总则2 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3 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4 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 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2 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3 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4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5 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5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5.1 自立式铁塔组立工程的监督检查5.2 拉线塔组立工程的监督检查5.3 混凝土电杆组立工程的监督检查5.4 钢管电杆组立工程的监督检查5.5 钢筋混凝土圆筒形塔组立工程的监督检查6 质量监督检测1 总则1.0.1 为统一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大纲。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PDF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PDF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前言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提高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本《大纲》共包括以下11部分:——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2部分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3部分变电(换流)站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设备安装前监督检查——第5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6部分变电(换流)站投运前监督检查——第7部分架空输电线路杆塔组立前监督检查——第8部分架空输电线路导地线架设前监督检查——第9部分架空输电线路投运前监督检查——第10部分电缆线路工程安装前监督检查——第1 1部分电缆线路工程投运前监督检查一、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 306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I程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5009.3)《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IIT5434)(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按照精简程序、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本《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1)与监督检查阶段相协调的原则。

(2)监督检查转序的原则。

(3)监督验收质量的原则。

(4)监测实体质量的原则。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部分).doc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部分).doc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OO五年十月火电质量监督中心站监督检查项目1.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2.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3.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4.火电工程汽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5.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6.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7.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8.火电工程验收移交生产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1.总则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火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正式开工后的首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首次检查是指本期工程的第一次质量监督检查,每期工程只进行一次。

输变电工程和小型火电工程的首次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

1.0.3首次检查除按本“大纲”的要求进行外,还要完成以下工作:1)宣布中心站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

2)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及其实施要求。

1.0.4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

检查工程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

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能安全[2016]102号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能安全[2016]102号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家能源局发布第一部分2总目录前言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2部分光伏发电单元组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光伏电池板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第3部分独立蓄能工程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蓄能电池组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蓄能设施投运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升压站工程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4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第5部分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前言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能源局2015年工作计划,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本《大纲》共包括以下5部分:——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2部分光伏发电单元组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光伏电池板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第3部分独立蓄能工程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蓄能电池组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蓄能设施投运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升压站工程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4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第5部分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一、编制说明(一)主要编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国务院《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015年第21号令)《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015年第28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96)(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按照依法依规、精简程序、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本《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1.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强调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的原则。

新开工项目首次监督检查工作指南(2020-03-19修改稿)

新开工项目首次监督检查工作指南(2020-03-19修改稿)

高速铁路建设项目首次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 落实高标准开工等要求,明确过程管控标准,规范首次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国铁集团《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内部监督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本工作指南适用于国铁集团建设管理的新建高速铁路建设项目正式开工后的首次监督检查。

其它新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高速铁路建设项目的首次监督检查由工程监督局负责实施,区域监督站配合。

其他铁路建设项目的首次监督检查由区域监督站负责实施。

第四条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首次监督检查工作,包括组织召开首次监督会议和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两项工作。

第五条区域监督站负责跟进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展,待首次监督检查具备的条件基本满足后,及时向工程监督局片区监督管理处提出实施首次监督检查的建议日期,并继续跟踪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条工程监督局片区监督管理处收到监督站的建议后,制定该项目的首次监督检查计划,将其纳入下个月工程监督局的月度监督检查计划,经局业务工作专题会议批准后实施。

监督管理处按规定统一发文通知相关建设单位及区域监督站。

第七条首次监督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在接到检查任务后,应及时组织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参加人员,商定首次监督会议议程,补充编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等。

第二章首次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第八条首次监督检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经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内部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关于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完成了项目、标段、单位工程开工标准化工作的布置、检查验收。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满足合同约定和现场实际需要。

(四)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危险源识别评价及风险控制措施、应急预案、专项施工方案等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能安全[2016]102号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能安全[2016]102号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家能源局发布第一部分2总目录1 /. —.前言第 1 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 2 部分光伏发电单元组第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 节点光伏电池板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 节点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第 3 部分独立蓄能工程第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 节点蓄能电池组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 节点蓄能设施投运前监督检查第 4 部分升压站工程第 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 2 节点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 3 节点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 4 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第 5 部分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前1=1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能源局2015 年工作计划,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本《大纲》共包括以下5部分:——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2部分光伏发电单元组第 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 2 节点光伏电池板安装前监督检查第 3 节点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第3部分独立蓄能工程第 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 2 节点蓄能电池组安装前监督检查第 3 节点蓄能设施投运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升压站工程第 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 2 节点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 3 节点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 4 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第5部分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一、编制说明(一)主要编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 号国务院《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 年行动计划》《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015年第21号令)《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015 年第28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 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96)(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按照依法依规、精简程序、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本《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1.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强调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的原则。

火电、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火电、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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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框架结构的调整
(2)架空输电线路工程 —架空输电线路的首次监督检查可与地基处理的监检查合 并进行。 —一般杆塔的地基处理和基础施工应按照架空输电线路杆 塔组立前监督检查部分的要求进行。 —对于大跨越高塔,地基处理和基础施工必须分别进行监 督检查。对其基础施工的监督检查应按照变电(换流)站 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 —架空输电线路杆塔组立前监督检查应当单独进行。 —架空输电线路导地线架设前监督检查应当单独进行。 —架空输电线路投运前监督检查应当单独进行。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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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修编原则
在《大纲》层面,对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了系 统的分类和全面的纲领性要求,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在《大纲标准化清单》层面,是对《大纲》质量监 督检查条款的具体化和解释,提出的每一条整改问题都 有对照的标准条文作为依据,2~3年修订一次,以保 证监督检查依据条文的时效性,适应于技术进步的要求 。
火电、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2018年11月
讲述内容
1 历史沿革 2 修编依据 3 修编原则 4 框架结构的调整 5 主要修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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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沿革
《大纲》作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性文 件核心内容,经历了四个主要历史阶段的调整和变化:
1、1994年前《大纲》; 2、1994年版《大纲》; 3、2005年版《大纲》; 4、新版《大纲》。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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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沿革
1、1994年前《大纲》 1986年,原水利电力部和能源部开始实施电力工程重 点项目质量监督,初步建立了以阶段性监督检查为重点的 《大纲》体系。 2、1994年版《大纲》 电力部成立后,对《大纲》又进行了修订。规定和完 善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的方式、方法和主要内容,形成了 系统的1994年版《大纲》体系。

关于第一阶段质量监检首次及地基处理质量监督监察相关事项

关于第一阶段质量监检首次及地基处理质量监督监察相关事项

关于华能奉节风力发电工程第一阶段质量监检首次及地基处理质量监督检查相关事项按照《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见附件1)的要求,首次质量监检应在升压站或风机基础第一罐混凝土浇筑前进行,第一阶段为首次及地基处理监督检查,包括首次监督检查、风力发电机组、升压站工程地基处理监督检查”(详见附件2:《华能奉节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第一阶段首次及地基处理监督检查项目》),为创建优质工程,做好迎检准备,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特将第一阶段质量监检各质监部分中的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条件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测的内容及工作安排梳理如下,下列工作应在地基处理完工时完成,同时,各专业还应按照《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一并在地基处理时完成相应工作。

一、首次监督检查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应在升压站或风机基础第一罐混凝土浇筑前进行。

1、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1.1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待确定主设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后,立即由安质专责负责填报,填报表格见附件3:《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并根据华能质监中心站的质监计划确定质监时间及次数。

1.2责任主体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已建立,人员已到位:由清能公司对项目组织机构行文。

1.3 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满足工程需要:由土建、机务、电气专工分别负责检查落实相应专业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是否符合要求,并协调施工单位出具施工机具检验合格证书,报项目部安质专责审核备案。

1.4 已进场的建筑工程主要原材料检验合格:由土建专工负责建筑工程主要原材料的检查验收。

1.5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审批手续齐全:项目部协调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编制报审备案。

1.6施工现场供水、供电、通讯、道路(航道)等满足施工需要:电气专工负责供电及通讯,土建专工负责道路及供水。

施工用水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安质专责负责检查监督施工用水,防止施工污染水源及其它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财办〔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财办〔202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印发,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监督评价局、会计司)。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2022年4月29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会监督,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持续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及各地监管局和省级(含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方式、程序等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第一节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和监督工作的权限一、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对监督程序,大家主要了解一下。

首先是时间程序,147号文件第20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结束。

(第一稿98号文中没有明确;这个提法和44号文基本一致)其次是程序:1、开工前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内容在第21条。

注册提供的资料见文件和原来44号相比,多了一条: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及具备开工条件的说明。

2、监督站收到监督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第23条)。

这两条,主要由站上来完成,从第三条的后半部分开始,是我们现场监督人员必须完成的。

3、(第23条)根据工程性质、规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监督计划,确定监督的组织形式和监督人员,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编制监督计划,实际是九千系列中说的策划的过程。

监督计划是指导质量监督工作开展的基础性工作,它是监督工作的依据,它使我们的监督任务更加具体化。

4、在项目开工前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宣布监督工作纪律,提出监督工作要求,公布质量安全举报电话(应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并介绍监督人员,监督工作重点,监督基本方法、内容、程序等。

会后进行首次正式检查,首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核查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核查相关人员资质资格情况,核查投标承诺的兑现情况。

为了更好地对人员进行核查,事前,可以先发一个通知,让有关单位作一些准备。

5、(25条)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这一点是我人监督工作的重点,几乎是我们监督的全过程。

6、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26条);44号文分初验和正式验收,还规定在初验和正式验收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监督报告和出具初验监督报告的补充材料。

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在用状态等,检定证书是否作业期间有效。 8、工程检测试验项目计划是否在施工前编制并规范编审批,其报审表是否
有“同意实施”等肯定性意见,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已签字盖章。 9、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是否在开工前批准,审批意见是否有“同意开工”等
肯定性意见,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是否已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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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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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要点
1、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是否有效,企业资质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相符。 2、监理大纲中的监理人员数量及专业是否明确,现场监理人员是否与工程 阶段和监理大纲相符,各级监理人员的岗位资格是否有效。 3、监理项目部检测仪器和工器具配置是否与监理大纲设施配置计划相符, 检测仪器是否在有效期内。 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规程规定,是否有肯定性结论, 责任人是否已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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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 标准规范清 单目录责任 人未签字、 部分引用标 准超过有效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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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施工图会 检时间滞 后于开工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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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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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资质与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相符; 2、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更改控制程序、现场服务程序齐全,人 员到位; 3、设计图纸交付进度能保证连续施工,满足工程实际需要; 4、设计交底已完成,设计更改手续齐全; 5、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并签证; 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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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联系电话:010-63415363
1.查阅地基验槽记录,没有验收结论,勘察单位未签名,不符合《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6.0.3条的规定 2.查阅地基基础验槽记录,签名的项目负责人没有提供法人委托书,不符 合《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建市 [2015]3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

电力建设工程
5.6质量监督检测12
1首次质量监督检查
1.1总则
1.1.1首次质量监督检查一般在工程开工后、工程截流前或主体工程施工前进行。
2.0.8质监机构应对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工程、质量问题突出或怀疑有质量缺陷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必要时,可通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独立进行验证性抽样检测或质量分析与评价。
2.0.9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或一般质量问题,质监机构应及时通知并要求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质监机构备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除通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外,质监机构还应及时上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涉及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工程还应上报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及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一、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大纲》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等制定。
(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按照依法依规、精简程序、强化监督的指导思想,《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
1.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主要依据,强调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的原则。
(七)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包括首次质量监督、截流阶段质量监督、蓄水阶段质量监督、机组启动阶段质量监督和竣工阶段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质量监督。其中,除大型水电工程外,其他水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与截流阶段质量监督合并开展。
(八)质监机构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技术特点,结合质量监督工作安排,开展专项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质量监督检查包括坝基覆盖前专项质量监督、输水系统充(排)水试验前专项质量监督、电站受电前电气设备专项质量监督。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新版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新版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新版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电建质监〔2005〕57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4年9月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典型大纲》进行了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

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共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火电、送变电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修订说明原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于2001年11月,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河北、山西、天津和内蒙古等五个电务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于1994年9月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修订,使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化改革的要求。

原94年版“质监大纲”颁发执行十多年来,在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从而全面提高工程投产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工作是以94年版“质监大纲”为基础,本着在继续做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的原则进行的。

本次修订增加了《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目的是,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

因“火电工程首次监检大纲”具有一定的通用性,送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不再另行编制。

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合
格和安全。

下面将介绍该检查内容的要点。

1. 施工图纸审查:检查施工图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包
括建筑结构、消防、给排水、电力、通风空调等方面。

2. 基础工程检查:核查深基坑和地下工程、基础承载能力和土质条件等,确保
基础工程质量安全。

3. 结构工程检查:检查施工方法和施工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并核查工程结构
的抗震性能和符合要求。

4. 建筑工程检查:检查建筑物内外墙体、屋面、幕墙等建筑构件的质量和施工
工艺。

5. 安装工程检查:检查电力、给排水、暖通空调等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以确保功能正常、安全可靠。

6. 管道工程检查:核查给排水管道、热力管道和燃气管道的布置、连接方式和
施工质量,防止漏水、渗透等问题。

7. 室内装饰工程检查:检查室内装饰材料的质量、施工工艺符合要求,并审查
装修设计是否与建筑规划相符。

8. 附属设备检查:核查电梯、消防设备、供电系统、通风设备等附属设备的安
装和运行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

9. 安全环保检查: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防止施工事故的
发生,并查验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10. 竣工验收文件检查:核查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完整性,包括各项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等。

以上所列检查内容仅为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要点,具体检查内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通过严谨的质量监督检查,可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提升社会对工程建设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新开工项目首次监督检查工作指南(2023年039修改稿)

新开工项目首次监督检查工作指南(2023年039修改稿)

高速铁路建设工程首次监视检查工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治理, 落实高标准开工等要求,明确过程管控标准,标准首次监视检查工作,依据国铁集团《铁路建设治理方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方法》、《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方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内部监视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其次条本工作指南适用于国铁集团建设治理的建高速铁路建设工程正式开工后的首次监视检查。

其它建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高速铁路建设工程的首次监视检查由工程监视局负责实施,区域监视站协作。

其他铁路建设工程的首次监视检查由区域监视站负责实施。

第四条开工建设工程的首次监视检查工作,包括组织召开首次监视会议和组织开呈现场监视检查两项工作。

第五条区域监视站负责跟进开工建设工程的工程进展,待首次监视检查具备的条件根本满足后,准时向工程监视局片区监视治理处提出实施首次监视检查的建议日期,并连续跟踪反响工程进展状况。

第六条工程监视局片区监视治理处收到监视站的建议后,制定该工程的首次监视检查打算,将其纳入下个月工程监视局的月度监视检查打算,经局业务工作专题会议批准后实施。

监视治理处按规定统一发文通知相关建设单位及区域监视站。

第七条首次监视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在接到检查任务后,应准时组织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参与人员,商定首次监视会议议程,补充编制具体的监视检查细则等。

其次章首次监视检查应具备的条件第八条首次监视检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经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内部质量监视手续。

〔二〕建设单位已经依据《关于高速铁路建设工程开工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完成了工程、标段、单位工程开工标准化工作的布置、检查验收。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主要治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满足合同商定和现场实际需要。

〔四〕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危急源识别评价及风险把握措施、应急预案、专项施工方案等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罗店大居道路及工业园区内安全监理项目监理组目录编制说明. ............ .. (3)一、工作制度1、审查核验制度 ............ (4)2、巡视检查制度 (5)3、教育培训制度 (6)4、资料管理制度 (6)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制度. (6)二、资料标准管理1、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台帐 (7)2、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过程控制资料台帐 (7)三、内部联合大检查制度1、资料检查: (8)2、现场检查 (8)3、隐患整改回复制度 (9)4、监理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表 (9)四、各类资料台帐附表表示 (10)编制说明依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TJ08—2035—2014《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守则》等相关内容进行编制的。

目的:规范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避和降低监理施工安全监督的连带责任风险,以提高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能力,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达到监理在满足社会信誉和效应。

作用:明确监理责任、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统一监理在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完善各种管理标准的要求,接受政府监督机构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需要。

本管理规定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将涉及监理施工安全工作的相应现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标准及规程全文摘录。

二是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守则》等相关内容要求,并结合施工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情况,建立符合本部门监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管理制度和检查内容。

资料管理1所设置台帐表格与现目前安全管理的10本成册的内容配合使用,该台帐应置放在资料前面,对不匹配的应增设立册。

2、二项为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应建立台帐(表),三项为联合监理组检查使用表。

详见使用说明3、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罗店大居道路及工业园区内安全监理项目。

一、工作制度1、审查核验制度(1)对施工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安全许可证、安全管理体系、人员资格、特种作业上岗证等报审资料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其真实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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