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2013
合同法课件-2013
●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 《司法解释2》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 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 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 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 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提示、说明义务的方法
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 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 要求对方书写“已理解合同内容”并签名 【原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 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审批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
准手续,或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在 一审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登记
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
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
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 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 1、 主体资格问题 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买房)
与自然人签协议,保留其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具有订立合同的相应资质
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纳税登记证复印件、从事相关行业的资质证书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
第四部分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 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 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判断合同的履行方式
(1)质量要求不明确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其他相关法律关系。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合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平等地进行交易。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要约与承诺】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合同的成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
第七条【形式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除外。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地点履行。
第九条【履行方式】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2.履行合同的方式及时间因合同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十条【不履行合同的责任】1.一方未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1.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适用】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与合同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应以本法为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法自_年_月____日起施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概要性内容。
具体条文及细节可参照正式法律文本,确保完整与准确性。
此法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部分,旨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3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第七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0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1999]19号发布日期:1999-12-19执行日期:1999-12-19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或者消除,以及对民事争议的解决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合同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明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六条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表达的。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八条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撤销合同的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及其后果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对方的要求,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增加、减少、变更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履行合同的方式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惯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其他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难以预见的情况,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并应当为对方承担损失。
2013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2013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法研[2013]7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06.04
【实施日期】2013.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2013年6月4日法研[2013]7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2]331号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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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讲 第二部分:合同法(一)(2013年新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撤销: 发 (1)撤回: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撤销: 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撤销:要约发 生法律效力之后; 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 (3)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 之前 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4)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 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 要约不可撤销; 有理由 并 2)受要约人有理由 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 作了准备工作 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邀请: 5、要约邀请: 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 明书、商业广告 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 (2)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 为要约 为要约。 没给善意相对人 (3)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 不承担 造成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不承担 造成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5、无效免责条款 人身伤害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的;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财产损失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的
6、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情形 重大误解 (1)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2)显失公平(订立时) 显失公平(订立时) 欺诈、胁迫 非国家利益 (3)欺诈、胁迫 欺诈、胁迫损害非国家利益 乘人之危 (4)乘人之危
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7、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 (1)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 视为 实质性变更,视为 新要约 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 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 (2)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 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 争议解决办法 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 及时表示反对 要 (3)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 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 承诺的内容 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 承诺的内容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合同的法律地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国家保护合同自由,禁止非法干涉和限制合同自由。
第六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合同对象和合同内容;(二)当事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明确;(四)依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依据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经营方式和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等约定合同条款。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文字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中文书写。
第十条当事人利用因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原则,并按照网络交易的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合同的内容、格式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通知对方并经过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受限制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主张合同作为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数量等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与合同约定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履行合同,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
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市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项约定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载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假期、劳动保险、劳动纪律、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与约定劳动条件相符合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确保劳动者安全。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自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合同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为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前,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当事人;不提前通知的,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前,因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解决,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四条劳动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给予劳动者,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期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不得有不合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对于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2013年新的劳动合同法
2013年新的劳动合同法2013年,中国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这些修订旨在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
以下是对2013年新的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关键内容的概述:1. 劳动合同的签订:新法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开始工作前必须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试用期的规定:新法对试用期的时长进行了限制,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的长短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法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减少劳动合同的不稳定性。
在特定条件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工资支付: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同时,对加班工资的支付也做了明确规定。
5.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新法对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做了详细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 劳务派遣:新法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以及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护。
7. 集体合同:新法鼓励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保障劳动者的集体权益。
8. 劳动争议处理:新法完善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争议解决途径。
9. 法律责任:新法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这些修订体现了中国在劳动法律制度建设上的进步,旨在构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新的劳动合同法,以确保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013年新劳动合同法
2013年新劳动合同法合同范本内容:劳动合同。
雇主,[雇主名称]雇员,[雇员名称]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1. 聘用条件。
雇主同意聘用雇员,并雇员同意接受雇主的聘用。
双方同意遵守2013年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在合同期限内履行各自的职责。
2. 工作职责。
雇员将根据雇主的安排和指示,履行与工作职责相关的任务和职责。
雇员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3.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小时数]小时,工作日为每周[工作日数]天。
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雇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 薪酬福利。
雇主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雇员工资,并根据工作表现和公司情况适时调整薪酬水平。
同时,雇员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5.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合同期限],自[合同开始日期]起至[合同结束日期]止。
合同期满前,双方如需终止合同,应提前[提前通知期限]提前通知对方。
6.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其他条款。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相关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雇主和雇员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雇主(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雇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为2013年新劳动合同法合同范本,双方如对合同内容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
2013年合同法
• 【单选题】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 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 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 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 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 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 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格式条款 1、如果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 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 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 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 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如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的 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 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 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接 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双方协商 一致以甲公司所有的小汽车设定质押,双方尚未 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时,甲公司即将小汽车送至乙 银行指定车库,乙银行查验后入库保存;次日, 甲公司在书面质押合同签字盖章后交给乙银行, 乙银行依照内部程序进行审批,于1周后在书面质 押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 该质押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 • A.乙银行将该小汽车查验后入库时 • B.甲公司和乙银行达成质押合意时 • C.甲公司在书面质押合同上签字盖章时 • D.乙银行在书面质押合同上签字盖章时
• 要求: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 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 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 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 有何规定?
劳动法合同法2013
劳动法与合同法是维护我国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两部重要法律。
2013年,我国对劳动法和合同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本文将从2013年劳动法与合同法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我国家劳动关系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2013年劳动法与合同法修订背景1. 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日益完善,企业经营方式不断变革,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原劳动法与合同法中的一些规定已无法完全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2. 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一些企业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对劳动法和合同法进行修订,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3. 国际劳工标准的借鉴与接轨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日益显现。
为了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提高我国劳动法的国际竞争力,有必要对劳动法和合同法进行修订。
二、2013年劳动法与合同法修订的主要内容1. 劳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明确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形,保障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2)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
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力度,提高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
(3)规范劳动争议处理。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降低劳动争议处理成本。
(4)加强劳动监察。
加大对劳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2. 合同法修订的主要内容(1)完善合同制度。
明确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形,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强化违约责任。
加大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3)规范合同争议处理。
完善合同争议处理机制,提高合同争议处理效率。
2013年最新合同法
2013年最新合同法引言合同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无论在商业活动中还是日常消费中,人们都需要签订合同,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2013年的合同法对于合同相关的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将就2013年最新合同法进行详细阐述。
合同的签订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
合同必须是双方都自愿签订的,任何一方不得被强迫签订。
此外,在签订过程中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明确的和真实的;2.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3.合同的签订必须满足法定的价格要求。
合同的履行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按照合同内容履行的权利与义务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履行合同;2.请求赔偿因未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3.解除合同。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有权利暂停自己的履行或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2013年最新合同法,合同的效力分为以下两种:1.初步协议:当双方就某一个事项达成一致,但尚未签订正式协议时,就可以根据达成的共识约定初步协议。
初步协议可以具有效力,也可以不具有效力;2.合同:当双方达成共识并签订了正式合同后,合同即为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一旦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如需变更或撤销,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满足法定要求。
合同的终止合同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终止:1.合同期满;2.双方协商一致;3.一方违约,经对方提出合理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的;4.一方未履行合同,另一方采取了解除合同的措施;5.合同依法解除。
合同违约的后果合同违约的后果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对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
合同违约的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种:1.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2.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3.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4.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合同法案例加解析
2013年合同法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
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
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
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
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
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
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
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
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
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
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
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
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
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答案】李某可向王某提出替承租人张某支付张某拖欠的租金,以对抗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对此请求,出租人王某不得拒绝。
【考点】合法转租、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请求权【解析】①《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第一款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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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 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 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 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 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 五、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 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 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 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解释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 以未到期,但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有效债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四、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 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 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二节 合同订立
• 一、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 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 思表示的约束。
•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承诺期限 (1)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 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 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 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2000年案例分析题)撤销 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 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 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 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 4.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 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 承诺 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 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 准。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 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 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2.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案例分析 题)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 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 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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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 债权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 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解释】根据《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该条款把提前履行 作为借款人的一项“权利”对待,这是提前履行规则的例外。
• 2.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 担责任。 (1)本人的追认权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 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 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 不能行使撤销权。 【解释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 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 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
• 3.部分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 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 务人负担。 • 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 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 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 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 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 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 负担。 【案例】甲乙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 甲企业先发货,乙企业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如果双方对运费的负担约定不明确的,则运费 由甲企业负担。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在发 货环节,甲企业属于履行义务一方。 【解释】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应首先回答 “总原则”(协议补充、有关条款、交易习惯), 其次根据题目内容回答“具体规定”。
合同法
• 第一节 概述 •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 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 议 • 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 二、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与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 • 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单务合 • 同则不存在这些问题。 •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 (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 同,如赠与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 的借款合同。 • (2)实践合同是 同,如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 “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 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 “到期”债权。 【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 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 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3.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是大部分合同 成立的地点标准。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 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 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 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 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 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 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 点为合同签订地。
•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①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 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 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②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 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 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 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 三、免责条款: 1.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 订立的免责条款,尤其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 • 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但是,如果事先约定的 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 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 •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 责条款无效: •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一、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 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 【解释】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占有 的转移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质 权的生效要件。
•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 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 人追认。 (2)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 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 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 权利。 【解释】催告权中的相对人是否善意没有限制, 但撤销权中的相对人必须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