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2年12月27日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
根据保监会《 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 成的通知》 保监发 [ 0 6 4 ( 2 0 ] 8号) 的规 定, 险营 保
销 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 , 对佣金 中的展业成本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劳务报酬部分 , 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 , 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 险营销 员展业的实际情况 , 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 定为 4 % 0。 二、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 按照税法及上述规定计征税款 , 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 用范围、 口径
总 ( 并 ) 税范围。 合 纳
三、 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 及其他所 属全资 分支机构 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 , 应对 辖区内的 非独 立核算的加油站 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 的资产 投资关 系进行 核查 , 发现 省级国家税务局确 认的名 单中有属于非全资 、 承包、 租赁 或其 他合作经营方 式的分支机构 , 应逐级 报省级 国家税务 局。 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 四、 各汇总 ( 合并) 纳税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 应加 强对非独立核算加 油站及其他所 属全 资分支机构 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 可直接或者委托非独 立核算加油 站及其他 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收入 、 资产 、 员工资等 税前扣除成本费用项 目进行 审核、 人 检查 , 建立 信息
维普资讯
沟通和协查机制。
五 、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股份 有 限公 司 各 大 区 和 省 级 石 油 公 司 2 0 中 0 5年 度 新 增 汇总 ( 并 ) 税 非 合 纳
独立核算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 分支机构 的名 单确认和有关管理问题 。 按上述原则处理。
名 单 时 必须 严 格把 关 ,只 有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石油 化 工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0 投 % 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04.05
•【文号】财税字[2000]53号
•【施行日期】2000.04.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5日财税字〔200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的资产重组和企业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石油集团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纳税问题。
石油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及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的1400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石油集团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
石油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石油集团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
税前扣除。
三、关于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大庆石油公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2.22•【文号】国税函[2006]206号•【施行日期】2006.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206号2006年2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及预交比例的请示》(中国石化财[2005]155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沥青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勘探新区项目管理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从2005年开始作为股份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合并纳税政策,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单位从2005年开始作为上述企业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4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由其上级机构汇算后报股份公司汇总。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原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继续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就地预交比例仍为40%.四、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川渝分公司等七家单位在对其下属单位进行合并纳税申报后,再上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进行所得税合并申报和缴纳。
五、本通知下发前,2005年新增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当地已预交所得税的超交部分,抵减其下一年度在当地应交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1.06.28
•【文号】国税函[2001]488号
•【施行日期】2001.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6月28日国税函〔2001〕48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度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预交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2001年预交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分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中南销售分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三川销售分公司、宏烨公司和润展中心从2001年
度起,不在当地预交所得税,由中国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
各销售分公司2000年度在当地预交中超交的所得税,统一由中国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抵减2001年度应预交的所得税。
c30285--011012wlk。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3.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分类号】7-2-198【税种】企业所得税【级次】一般规定【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8〕28号【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
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12年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11]907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11〕907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通用业务制度---实施类1 基本要求1.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强化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井控管理,严防井喷失控、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现、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
1.2井控管理是系统工程,涉及井位选址、地质与工程设计、设备配套、安装维修、生产组织、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工作,需要计划、财务、设计、地质、生产、工程、装备、监督、培训、安全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井控工作。
1.3本规定所称“井控”是指油气勘探开发全过程油气井、注水(气)井的控制与管理,包括钻井、测井、录井、测试、注水(气)、井下作业、正常生产井管理和报废井弃臵处理等各生产环节。
1.4本规定所称“三高”是指具有高产、高压、高含H2S特征的井。
其中,“高产”是指天然气无阻流量达100×104m3/d及以上;“高压”是指地层压力达70MPa及以上;“高含H2S”是指地层气体介质H2S 含量达1000ppm及以上。
1.5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国内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井控管理;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井控管理应依据海上井控管理特殊要求,在本规定基础上修订完善执行;陆上CO2气体、非常规天然气等勘探开发井控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6 各油田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油、气和水井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井控管理基本制度2.1井控分级管理制度。
总部及油田企业(单位)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井控工作。
2.1.1总部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股份公司总裁担任组长,分管油田企业的副总经理和高级副总裁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石油工程管理部、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安全环保局、物资装备部、生产经营管理部、发展计划部、集团(股份)财务部和人事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受让部分国有股权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
只有 对每 个 阶段 进行 深 入 审计 , 础 基
设 施 建 设 项 目全 过 程 审 计 才 可 能 完 成 , 督才 能说 是真 正 的到位 。 监 ( 三) 审计 人 员从 事基 础设 施 建 设 审计 ,除 了熟练 掌握 审计和 工程 管
进 行整 理 、 分类 : 仔细 审查 。主要 审查 手续 是 否符 合规 定 , 更 联 系单 是 否 变
有规 定 各方 的 签字 和盖 章 ; 集是 否 归
《 和盒 过程的统 。 二2 局部、 基础
1: 镘施建设盔程虽然开工急 、 施工工期
相 对 短 。 这 仅 是 指 施 工 环 节 , 础 但 基 设 施 建 设 难 度 最 大 的还 是 规 划 选 点 和拆 迁安 置 。因此 仅仅 审计施 工环 节 是 不 完整 的 ,必 须分 阶段地 审计 , 也
审查 工 程量 计 算 是 否准 确 , 无 重复 有 计 算 , 料 单 价 是 否 合 理 , 额 的套 材 定 用 是否 妥 当 , 行 的有 关 文 件 是 否 正 执 确 ,新 增项 目单 价 是 否有 依 据 等 。 以 便 真 实 、 整地 反 映 整个 工 程 的 实 际 完 造价 。 二 、 础设 施 建设 审 计 中应 注 意 基 的 几点 ( 一)财 务 收支 审计 和 工 程 管理
理 基 础知识 外 ,还 需 了解 一。 市 规 些城
划、 产业政 策 、 土地 政策 、 融资 政策 、 投
商 的现象 。还应 审查工 程项 目招 标文
件 是否 完备 。 标 文 件对 工 程 施 工 的 招
税收政策等等。审计中还可以聘请规
划 建设 、 造价 控制 方面 的专家 参与 , 听 取 专家意 见 ,更好 地对项 目建设 提 出
财政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司•【公布日期】1997.07.07•【文号】[97]财工字第268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财工字第268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石化总公司各直属公司、总厂、厂、院:为做好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缴纳使用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现将修订的《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中石化〔1996〕安字122号)同时废止。
1997年7月7日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石化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特点。
为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并对企业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迅速恢复生产,经国务院批准,石化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安保基金),实行行业内部财产保险。
第二条安保基金是由总公司向所属企事业单位从生产成本中集中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三条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控股、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及其组建的集体、“三产”和分离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总公司计缴安保基金。
第四条安保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开展相关业务由总公司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负责。
第二章安保基金的收缴第五条安保基金计提的依据是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
第六条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一、固定资产和存货。
二、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4.17•【文号】国税函[2007]434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度起,北京市春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同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油气调控中心,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二级成员企业新增所属企业(不含成品油销售企业,详见附件1),从2006年度起,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变更名称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详见附件2),继续执行合并纳税政策。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品油销售企业租入经营的加油站,凡由各成品油销售企业统一核算的,其租赁经营所得由成品油销售企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当地已预缴所得税的超缴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就地退还或者抵减其下一年度在当地应缴所得税。
各新增和变更名称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合并纳税新增企业名单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称变更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合并纳税新增企业名单┌────┬──────────────────────────┬────────┐│序号│名称│所在地│├────┴──────────────────────────┴────────┤│一、油气田企业│├────┬──────────────────────────┬────────┤│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河北省任丘市│├────┼──────────────────────────┼────────┤│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煤层气勘探│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分公司││├────┼──────────────────────────┼────────┤│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浙江省杭州市│├────┼──────────────────────────┼────────┤│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浙江省盱眙县│││兴泽作业区││├────┴──────────────────────────┴────────┤│二、化工与销售分公司│├────┬──────────────────────────┬────────┤│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辽宁省沈阳市│├────┼──────────────────────────┼────────┤│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化工销售大连分公司│辽宁省大连市│├────┼──────────────────────────┼────────┤│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化工销售大庆分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市│├────┼──────────────────────────┼────────┤│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齐齐哈尔销售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牡丹江销售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佳木斯销售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绥化销售部│ 黑龙江省绥化市│├────┼──────────────────────────┼────────┤│ 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哈尔滨销售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化工销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分公司│乌鲁木齐市│├────┼──────────────────────────┼────────┤│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化工销售分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销售服务部│焉耆县│├────┼──────────────────────────┼────────┤│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四川省成都市│││西南分公司││├────┼──────────────────────────┼────────┤│ 1│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重庆销售部│重庆市│├────┴──────────────────────────┴────────┤│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廊坊技术分公司│河北省廊坊市│├────┼──────────────────────────┼────────┤│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华中输气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润滑油厂│江苏省太仓市│├────┼──────────────────────────┼────────┤│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润滑油厂│四川省成都市│├────┴──────────────────────────┴────────┤│五、其他│├────┬──────────────────────────┬────────┤│ (一)│北京市春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 (二)│北京市同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油气调控中心│北京市│└────┴──────────────────────────┴────────┘附件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称变更名单┌────┬──────────────────────────┬────────┐│序号│名称│所在地│├────┴──────────────────────────┴────────┤│一、化工与销售分公司│├────┬──────────────────────────┬────────┤│(一)│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华东分公│上海市│││司││├────┼──────────────────────────┼────────┤││现名称:│上海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化工销售分公司││├────┼──────────────────────────┼────────┤│ 1│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化工产品销售部│江苏省苏州市│├────┼──────────────────────────┼────────┤││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化工销售苏州分│江苏省苏州市│││公司││├────┼──────────────────────────┼────────┤│ 2│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南昌销售部│江西省南昌市│├────┼──────────────────────────┼────────┤││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化工销售南昌分│江西省南昌市│││公司││├────┼──────────────────────────┼────────┤│ 3│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化工产品销售部│上海市│├────┼──────────────────────────┼────────┤││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化工销售上海分│上海市│││公司││├────┼──────────────────────────┼────────┤│ 4│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化工产品销售部│浙江省杭州市│├────┼──────────────────────────┼────────┤││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化工销售杭州分│浙江省杭州市│││公司││├────┼──────────────────────────┼────────┤│ 5│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化工产品销售部│浙江省宁波市│├────┼──────────────────────────┼────────┤││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化工销售宁波分│浙江省宁波市│││公司││├────┼──────────────────────────┼────────┤│ 6│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化工产品销售部│浙江省温州市│├────┼──────────────────────────┼────────┤││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化工销售温州分│浙江省温州市│││公司││├────┼──────────────────────────┼────────┤│ 7│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化工产品营销部│安徽省合肥市│├────┼──────────────────────────┼────────┤││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化工销售合肥分│安徽省合肥市│││公司││├────┼──────────────────────────┼────────┤│ 8│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连云港销售│ 江苏省连云港市│││部││├────┼──────────────────────────┼────────┤││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化工销售连云港│ 江苏省连云港市│││分公司││├────┼──────────────────────────┼────────┤│ 9│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工产品销售部│江苏省常州市│├────┼──────────────────────────┼────────┤││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化工销售常州分│江苏省常州市│││公司││├────┼──────────────────────────┼────────┤│(二)│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华北分公│北京市│││司││├────┼──────────────────────────┼────────┤││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北京市│├────┼──────────────────────────┼────────┤│ 1│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天津销售部│天津市│├────┼──────────────────────────┼────────┤││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化工销售天津分│天津市│││公司││├────┼──────────────────────────┼────────┤│ 2│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潍坊销售部│河北省潍坊市│├────┼──────────────────────────┼────────┤││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化工销售潍坊分│河北省潍坊市│││公司││├────┼──────────────────────────┼────────┤│ 3│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任丘销售部│河北省任丘市│├────┼──────────────────────────┼────────┤││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化工销售任丘分│河北省任丘市│││公司││├────┼──────────────────────────┼────────┤│(三)│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西北分公│甘肃省兰州市│││司││├────┼──────────────────────────┼────────┤││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甘肃省兰州市│├────┼──────────────────────────┼────────┤│(四)│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化工销售分公司│甘肃省兰州市│├────┼──────────────────────────┼────────┤││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化工销售兰州分│甘肃省兰州市│││公司││├────┼──────────────────────────┼────────┤│(五)│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化工销售分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独山子市│├────┼──────────────────────────┼────────┤││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化工销售独山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独山子市│├────┼──────────────────────────┼────────┤│(六)│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化工销售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司│乌鲁木齐市│├────┼──────────────────────────┼────────┤││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化工销售乌鲁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分公司│乌鲁木齐市│├────┼──────────────────────────┼────────┤│(七)│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化工销售分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化工销售宁夏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公司│川市│├────┼──────────────────────────┼────────┤│(八)│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东北分公│辽宁省沈阳市│││司││├────┼──────────────────────────┼────────┤││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辽宁省沈阳市│├────┼──────────────────────────┼────────┤│(九)│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化工销售分公司│辽宁省抚顺市│├────┼──────────────────────────┼────────┤││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化工销售抚顺分│辽宁省抚顺市│││公司││├────┼──────────────────────────┼────────┤│(十)│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工销售分公司│吉林省吉林市│├────┼──────────────────────────┼────────┤││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化工销售吉林分│吉林省吉林市│││公司││├────┼──────────────────────────┼────────┤│(十一)│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化工销售分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市│├────┼──────────────────────────┼────────┤││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化工销售大庆分│ 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司││├────┼──────────────────────────┼────────┤│(十二)│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化工销售分公司│辽宁省辽阳市│├────┼──────────────────────────┼────────┤││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化工销售辽阳分│辽宁省辽阳市│││公司││├────┴──────────────────────────┴────────┤│二、其他│├────┬──────────────────────────┬────────┤│(一)│原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技术研究中│北京市│││心││├────┼──────────────────────────┼────────┤││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研究院│北京市│└────┴──────────────────────────┴────────┘。
财税〔200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1-1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乒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十九日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为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
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
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07.05
•【文号】财税[2000]22号
•【施行日期】2000.07.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5日财税〔200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称石化集团)的资产重组和企业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石化集团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纳税问题。
石化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股份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关于石化集团资产评估增值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石化集团资产评估增值的720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石化集团的
资本金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
石化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石化集团投入到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2.08•【文号】国税函[2003]1312号•【施行日期】200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8日国税函[2003]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在当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二、从2003年度起,以下企业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范围:(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
该公司下属的长城润滑油分公司、重庆一坪润滑油分公司、润滑油上海分公司、润滑油茂名分公司、润滑油荆门分公司、润滑油武汉分公司、润滑油天津分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华东公司上海石油商品应用研究所及其所属的全资分、子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洋油气分公司。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
(四)原由新星油气分公司管理,现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南分公司、东北分公司、华北分公司、华东分公司。
三、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甘肃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宁夏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青海分公司,从2003年度起,纳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其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488号)的规定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石化股份发…2002‟141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子)公司、研究院: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股份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集中决策,分级管理;控制投资,调整结构;优化项目,提高回报;分开分立,理顺关系,建立投资约束机制、风险承担责任制;保证股份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总则第一条贯彻落实股份公司“资源、投资、营销、科技和人才”发展战略,坚持“以技术改造为主、以提高技术含量为主、以国产化为主、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方向和“有市场、有效益、有竞争能力、有资本金”决策原则,坚持“少投入、多产出,适时投入、快速产出,不搞超前投入,不搞无效投入”的实施方针,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股东回报最大化”,认真做好股份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阶段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总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阶段,要坚持程序,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办法等制度,要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2—合同管理制。
第三条按规范化运作的要求,理顺股份公司与分(子)公司、分(子)公司与存续公司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阶段管理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责、权、利。
第四条规范关联交易。
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规范、公平、公开”原则,做到“应省尽省、应得尽得”,保证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300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9.05.31【实施日期】2009.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9]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2008年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合并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杭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南方分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
二、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宁波分公司、青岛分公司、二连分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下属齐鲁达州化肥分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
四、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下属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技术培训中心,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下属天津分公司、武汉分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4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下属川气东送管道分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4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下属南京阀门供应储备中心,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
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勘探分公司不再作为石化股份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九、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继续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十、各新设和更名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详见附件)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
国税【2012】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2012 】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字体:【大】【中】【小】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9.16•【文号】国税发[1998]147号•【施行日期】1998.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16日国税发〔1998〕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7号)、《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精神,支持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原地方石油、石化企业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之后,其企业所得税自划转之日起,统一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上划的地方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在国家税务总局作新的统一规定之前,暂继续按原确定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执行,税款就地入库。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中国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及所属成员企业,在规范的基础上,切实作好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四、组建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避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加强联系,相互协作,认真作好上划的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新疆税务》
【年(卷),期】2003(000)006
【总页数】1页(P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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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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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开展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2005年1月1日起,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74家中央企业(名单附后)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以下简称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中央企业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定。
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二、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阿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
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
三、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其中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地方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
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和2004年新增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
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所需经费补助,在2005―2007年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从2008年起,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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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问题【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2﹞1065号
【发文日期】2002-12-13
【实施时间】2002-12-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北京、湖北、甘肃、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进行资产置换、改组交易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投公司将持有的三家电力公司的全部权益性资产7.88亿元(包括甘肃小三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甘肃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50%的股权和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30%的股权)与湖北兴化的全部石化资产7.79亿元进行置换,然后再以换得的石化资产与中石化持有的湖北兴化的近58%的股权进行置换。
从交易实质分析,该项业务活动类似于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改组,且交易中涉及的货币性资产补价金额较小。
为保证企业有正常经营需要的投资改组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对经济功能相同或相似的改组活动采取不同政策而导致不公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上述改组比照整体资产置换交易处理,即改组涉及的当事各方之间的资产置换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二、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湖北兴化取得的国投公司持有的上述三家电力企业的股权的计税成本,必须以原持有全部石化资产在改组交易评估基准日前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国投公司取得的中石化持有的湖北兴化的股票的投资计税成本,必须以原持有上述三家电力企业的股权的投资成本为基础确定,中石化取得的湖北兴化的全部石化资产的计税成本,必须以原持有的湖北兴化的股票的投资成本为基础确定。
交易中涉及补价的,有关资产的成本确定要按规定考虑补价因素。
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有关股权(股票)和经营资产已按评估价调整有关资产成本的,应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