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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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认真做好岗位的工作交接与公物交接,规范员工离职或转岗时工作交接程序,避免因交接不清引起的工作失误以及公物损失,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
第三条在办理移交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处理好尚未完成的工作;
2、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和工具,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并注明尚未完成的原因和剩余的工作内容。
第二章交接内容
第四条工作交接内容包括:工作关系和职责、工作内容(物品)、仓库库存交接等。
第五条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内容(详见附件)。
1、工作关系和工作职责交接表;
2、工作内容交接表;
3、仓库库存交接表(若无则不需填写)。
第六条交接内容包括:
1、公章类: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部门专用章及其他各类章;
2、会计类(含电子版):凭证、账簿、报表、财务分析、银行对账单和预算各类表格;
3、文书类(含电子版):各级文件、领导讲活、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等;
4、人力资源类(含电子版):工资帐页、各项保险的情况、绩效方案、公司架构、人力资源各类报表和台账、管理平台账号及密码、各种规章制度以及流程;
5、业务资料类(含电子版):专题材料、各类月报、年终报表、经济合同、借款合
同、统计资料、会议材料、检查资料、调查资料、录音资料、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对外联络单位及负责人和主要业务等;
6、票据类: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已使用过的存根、票据领购发放登记簿;
7、物资类:交通工具、办公用具等;
8、其它:营业执照(正副本)、纳税登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钥匙、其它相关物品。
第三章交接具体步骤
第六条责任划分
移交人:
1、处理遗留问题;
2、清点管理范围内的资产;
3、准备交接资料;
4、整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
接收人:
1、检查资产的数量以及使用状态;
2、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同时熟悉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
监交人:
1、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检查交接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3、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订处理方案上报主管部门。
企管人事处、财务部:对交接过程进行检查,对于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监交人和交接时间界定
点收。
第四章交接过程中的问题处理
第九条交接事项必须当面点清,核对相符,不得封包交接。
第十条交接人必须编制并认真填写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接收人留档。
第十一条为了明确责任,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由专人负责监交。一般员工交接,由本单位负责人监交,部室、部门负责人交接由主管副总或副总指派人员进行监交。
第十二条在交接手续尚未办清前,企管人事处不得为员工办理调动关系,调转各项保险和清核手续。
第十三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账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职务、姓名,移交清册份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十四条对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暂时接替或代理工作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离岗的人员恢复工作,也要与临时接替或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由于上级主管原因,未进行正常工作交接的,追究上级主管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为集团基本制度,由财务部、企管人事处实施、管理、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试行三个月,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交接清册
移交人姓名职务
接收人姓名职务
监交人姓名职务
单位名称:
交接日期:年月日附:工作关系及职责交接相关表格:
工作关系交接表
仓库库存交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