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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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2.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0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0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时间:2019-03-04 11:24浏览次数:13422将此文分享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详细完整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详细完整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二)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坚持科学规划、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形成统一指挥、分工协作、迅速反应、有效处置的体系。

(五)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响应能力。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接受监督。

第二章应急预案(一)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2.应急响应级别划定及相应的应急措施;3.信息报告、通信联络和协调处置的流程;4.应急资源调配和支援保障的措施;5.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和使用;6.伤员救护、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措施;7.现场安全防护和事故监测的措施;8.事件评估分析和事故调查的程序;9.相关人员培训和演练的计划。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和完善,并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调配合。

第三章应急响应(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按照事故等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三级响应。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应由企事业单位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确保快速、有序地进行。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包括以下方面:1.事故现场的紧急处置和安全控制;2.伤员的救护和送医救治;3.疏散转移和人员安置;4.相关资源和装备的调派;5.信息发布和社会疏导工作;6.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应进行事故评估和总结,完善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措施。

第四章应急演练(一)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和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目标是:防范事故、遏制事故、保障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减轻事故损失、提高追责制度。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控结合、风险共担、应急为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二章应急预防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维护和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并有效落实。

第八条企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物质措施,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事故应急第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迅速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遏制事故蔓延扩大,保护现场,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救援工作,保护被困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组织事故监测和数据收集,及时掌握事故影响范围和扩散趋势。

第四章损失修复第十七条企业应当统计和核实事故损失,制定修复计划,恢复生产。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进行事故后评估,总结教训,改进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后心理疏导工作,关注人员身心健康。

第五章追责问责第二十条对于因违反安全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事故应急过程中失职、渎职、不作为或不及时处置的相关责任人,将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4月1日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4月1日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6年5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3月1日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2022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2022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2022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2022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预案第三章应急组织第四章应急设施第五章应急演练第六章应急处置第七章应急监督和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通过有关机构与部门的应急预防、预警、预案、组织、设施、演练、处置等一系列活动,尽快控制事故的扩散和影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行动。

第三条生产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备和备案。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应当遵循救援迅速、损失降低、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援、资料信息公开、防止二次事故等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应急预警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应急资源(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保障等内容。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生产过程、设备设施、工艺工法、危(wei)险源等情况,具有特定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重大危(wei)险源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审批、备案和应急演练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应当根据生产发生变化、技术水平提高、应急资源设置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备和备案。

第三章应急组织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应急组织领导人员、应急处置小组、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和宣传报导岗位等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应当及时行动,做到领导到岗、人员到位、任务到位、应急资源到位、监督到位。

第四章应急设施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和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应急设备,确保应急物资的完好、有效、及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令第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令第7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 总 则索 引 号:000014349/2019-0001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9年02月17日 标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发文字号: 国令第708号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01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五、应急物资与装备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2.应急物资和装备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防护装备、通信设备、救援工具、灭火器材、医疗救护设备等。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
2.生产经营单位在跨国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关于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国际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
3.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有关方面在应急管理领域开展技术交流、人才培训、救援演练等活动,共同提升应急管理水平。
十二、国际交流与合作
4.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国际应急预案的对接和协调,提高跨境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
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解释工作。
四、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应急操作和自救互救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一、总则
1.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提高事故救援能力,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3.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注重保护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事故扩大,减少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一、前言。

生产安全事故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之一,一旦发生,将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甚至危及员工的生命安全。

因此,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对于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二、应急预案。

1.建立应急预案是企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

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应对措施、责任分工、人员疏散、物资储备等内容,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反应。

2.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事故情况,包括火灾、爆炸、化学泄漏、机械伤害等,针对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三、应急演练。

1.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通过模拟真实的事故场景,让员工熟悉应急程序和操作流程,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应急演练应覆盖不同岗位的员工,包括生产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消防人员等,确保每个员工都具备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四、设备维护。

1.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设备的故障和损坏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设备维护工作至关重要。

2.设备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维修质量,避免因维护不当导致的事故发生。

五、员工培训。

1.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让员工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性,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应急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自救和互救能力,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信心和能力。

六、责任落实。

1.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应急工作的有效开展。

2.对于在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严格依法追究责任,确保责任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七、总结。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的应急条例,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演练,加强设备维护和员工培训,落实责任,将有力地提高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令第708号)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令第708号)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令第708号)全文第一篇模板: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采取及时、科学、有效的应急措施,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和管理、应急设备的配置和维护、应急培训和演练、事故应急信息的报告和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为先的原则,采取技术、管理、组织等综合手段,从控制事故发生源头、降低事故风险、提高事故应急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防范和准备。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科学决策,充分发挥各方力量,迅速有效地抢救被困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失。

第二章应急预案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其安全生产特点和危险性等级,编制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机构、分工、应急资源、处置程序、通信联络、危险区域划定等内容,并要与作为整体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相衔接。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定期检查、修订,及时与单位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调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等进行协调配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三章应急救援组织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定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并按照预案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第十条应急救援组织包括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设施。

应急指挥部应设有指挥部主任和副主任,并配备必要的通信、指挥设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所处地域环境,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原则、人员配置和装备标准,建立健全应急人员培训、救援演练等制度。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配置必要的应急设施,包括应急通信设备、应急抢险救援器材、应急避险场所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第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第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第令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首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进行了界定。

它指出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包括各类工矿企事业单位、农副业生产和个体工商户等场所发生的事故。

这一界定使得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更广泛,能够切实保护到不同领域的工作人员和群众。

其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

它强调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的原则,强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通过明确这些原则,可以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的管理与防范。

第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与机制进行了规范。

它明确了事故应急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划分,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设立事故应急管理机构,明确指派安全生产责任人。

这样一来,可以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高效运行。

同时,该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与演练提出了要求。

它要求生产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这些措施可以极大地减少事故发生时的损失,并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高效开展。

除此之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还明确了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与义务。

它要求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应急指导,及时发布安全信息,做好应急预警和安全教育工作。

有关部门要配合应急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协作配合。

总的来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

它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应急管理的原则、机制的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宣传贯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号令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预防和应对突发事故,制定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该条例,各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

首先,生产单位应当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保障生产安全。

同时,对于危险化学品、高温高压设备等高风险工作区域,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其次,各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教育他们认识各类安全事故的危害性,掌握应急逃生技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此外,生产单位还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应急处置流程。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和处置,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最后,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管和指导,通过开展安全检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总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生产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监管和支持,共同为打造安全的生产环境而努力。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为了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条例》以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应急工作体制。

《条例》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基层政府及派出机关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二是强化应急准备工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条例》还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值班制度,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培训,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三是规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等应急救援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一、总则在现代工业和生产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条例。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生产过程中,安全应是第一位的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牺牲安全以换取利益。

2. 预防为主:通过科学的预防措施,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3. 救援及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迅速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 责任明确:生产单位应明确职责,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三、应急准备1. 应急预案制定:各生产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应急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预案的有效性。

2. 安全设施建设:生产单位应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环境,配备应急设备,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

3. 应急队伍培训:建立专业的应急队伍,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四、事故报告与调查1. 事故报告:任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单位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对事故进行相应的记录。

2. 事故调查: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组织专业力量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五、事故处置1. 疏散人员:发生事故时,生产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2. 救援措施:生产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控制事故扩大范围,并尽力救助伤员。

3. 事故隔离:封控事故现场,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清理工作。

六、责任和处罚1. 生产单位责任:生产单位应对本单位内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 监管部门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单位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生产安全。

3. 法律追责:对于故意造成事故、严重疏忽或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

七、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已经存在的生产单位,应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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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令第708号)2019-03-02 13:5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应急救援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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