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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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残联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残联托养服务实施方案残联托养服务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居家生活和康复护理等服务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

为了更好地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开展,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我国各级残联积极制定了残联托养服务实施方案,以规范和推动托养服务工作的开展。

一、服务对象确定残联托养服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残疾人,包括身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各类残疾人群体。

服务对象的确定需要进行残疾评定,确保服务对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服务内容托养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居家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多方面的服务内容。

其中,居家生活照料包括日常生活起居、饮食照料、个人卫生护理等方面;康复护理主要包括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使用指导等方面;心理慰藉则是针对残疾人的心理需求进行关怀和疏导。

三、服务方式托养服务的方式多样,可以通过家庭托养、社区托养、机构托养等多种方式进行。

家庭托养是指残疾人在家庭中接受托养服务;社区托养是指残疾人在社区的托养服务机构接受托养服务;机构托养是指残疾人在专门的托养服务机构接受托养服务。

四、服务标准为了保障托养服务的质量和规范,残联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还规定了服务标准。

服务标准主要包括服务内容的具体要求、服务质量的评估标准、服务人员的职业素养要求等方面,以确保托养服务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五、监督管理残联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还规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残联要建立健全托养服务的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托养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托养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六、宣传推广为了让更多的残疾人和家庭了解和享受托养服务,残联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还规定了相应的宣传推广措施。

各级残联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托养服务的政策法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托养服务工作中来。

七、经费保障残联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还规定了相应的经费保障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托养服务的经费投入,确保托养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运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方案 (1)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方案 (1)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方案 (1)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方案1.总则1.1 目的本规范方案旨在建立和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基本要求,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福祉。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方案适用于所有提供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1.3 定义1.3.1 残疾人托养服务指为残疾人提供居家或机构化的日常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心理支持等服务,在不脱离家庭的前提下,满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

1.3.2 机构指经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1.3.3 个人指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人员。

2.服务要求2.1 托养机构要求2.1.1 设施要求(1)托养机构应具备安全、舒适、无障碍的生活环境。

(2)托养机构应设有适宜残疾人行动的楼梯、坡道、电梯等设施。

(3)托养机构应提供足够数量和规格的设施设备,如卫生间、浴室、饭厅等。

2.1.2 人员要求(1)托养机构应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包括康复医生、心理咨询师、康复训练师等。

(2)托养机构应保证有足够数量的人员,确保残疾人的安全和照料。

(3)托养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熟悉托养服务的操作规范。

2.2 个人托养要求2.2.1 托养人员资质要求(1)个人托养人员应取得相关证书,并有一定的托养经验。

(2)个人托养人员应了解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并能提供相应的服务。

2.2.2 托养活动要求(1)个人托养人员应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托养计划。

(2)个人托养人员应提供适宜的日常生活照料,包括饮食、卫生、起居等方面。

(3)个人托养人员应协助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和心理支持。

3.监督与管理3.1 监督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

3.2 监督内容(1)监督托养机构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服务质量等要求。

(2)监督个人托养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3.3 处罚与奖励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托养机构和个人托养人员,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托养资格等处罚措施;对于优秀的托养机构和个人托养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托养中心入托制度范本

托养中心入托制度范本

托养中心入托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托养中心的入托工作,确保入托残疾人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托养中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符合入托条件的残疾人的入托申请。

第三条托养中心应根据入托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托养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疏导、技能培训等。

第四条托养中心应建立健全入托申请、评估、审批、收费、服务、退出等制度,确保入托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五条托养中心应保障入托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意愿和选择,为其创造一个温馨、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入托条件第六条入托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一)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二)无自理能力的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重度残疾人;(三)监护人无力看管或无法提供适当照顾的残疾人。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的残疾人,优先考虑入托:(一)家庭经济困难者;(二)孤独症、脑瘫等特殊需求的残疾人;(三)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残疾人。

三、入托程序第八条入托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审批、缴费、入托等步骤。

第九条申请入托的残疾人或监护人应向托养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托申请表;(二)残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三)残疾人的等级证明、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四)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条托养中心收到入托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中心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残疾人的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心理状况等。

第十一条评估结果出来后,托养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批准入托的残疾人,托养中心应与其监护人签订入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监护人应在签订入托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残疾人送入托养中心,并一次性缴纳约定的托养费用。

四、入托服务第十三条托养中心应根据入托残疾人的健康状况和生活需求,制定个性化的照顾和服务计划。

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

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

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残疾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和社会交往等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托养服务的质量,制定并执行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资质和专业人员。

托养服务机构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机构内的托养服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能够提供专业的照料和护理服务。

其次,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机构的建筑设施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保证残疾人在其中生活的安全性。

同时,机构内部应提供舒适的生活设施,如宽敞明亮的活动室、舒适的卧室和洗浴设施,以满足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需求。

第三,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个性化的照料和康复护理服务。

针对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残疾,机构应制定个性化的照料方案,并提供相应的康复护理服务,如康复训练、体育锻炼、心理疏导等,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自理能力。

此外,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评估机制。

机构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服务流程等,确保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同时,机构应建立服务评估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以确保服务的持续优质性。

最后,托养服务机构应加强与社会的交流和合作。

机构应积极与社区、家庭、医疗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为残疾人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托养服务。

同时,机构应加强对残疾人家庭的支持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照顾残疾家庭成员。

总之,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对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强对托养服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人性化,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包括社区托养机构、家庭托养服务和敬老院残疾人专区等。

第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正、便利、安全、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和内容开展服务。

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合理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和必要的医疗保健条件。

第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并保证人员的数量、质量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包括入住管理、卫生保健、饮食安全、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内容与要求第九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日常护理、生活照料、饮食服务、医疗保健、康复训练、心理支持等服务。

第十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残疾人的年龄、病情、残疾程度等特点,定制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第十一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注重残疾人的心理关怀,提供情感支持、社交活动等服务,促进残疾人的社交融合。

第十二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和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落实药品管理、医疗器械使用和康复设备的维护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安全有效的医疗护理服务。

第十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加强与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的合作,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第四章维权保障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残联等相关机构的合作,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第十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与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的投诉问题。

第十七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残疾托养机构服务制度范本

残疾托养机构服务制度范本

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服务行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残疾人托养机构应遵循以人为本、自愿参与、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为残疾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托养服务。

第二章服务对象和内容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服务对象为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我国户籍,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以及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服务内容包括:(一)生活照料:提供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服务,如饮食、住宿、个人卫生等;(二)康复训练: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提供康复训练计划和指导,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能力和自理能力;(三)教育培训: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教育资源和培训机会,帮助残疾人提高知识和技能水平;(四)心理疏导:为残疾人提供心理支持和关爱,帮助残疾人树立信心,积极面对生活;(五)社交活动:组织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交活动,促进残疾人与其他人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他们的社会融入能力。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六条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流程,包括服务申请、服务评估、服务提供、服务监督等环节。

第七条服务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托养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服务评估:托养机构对申请者的需求进行评估,确定服务内容和方式;第九条服务提供:托养机构根据评估结果,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托养服务;第十条服务监督:托养机构应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及时改进。

第四章服务人员第十一条残疾人托养机构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服务人员,包括专业康复师、护理员、心理咨询师等。

第十二条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培训经验和职业道德,尊重残疾人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服务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托养服务。

第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应坚持依法、规范、安全、优质的原则,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人性化的服务。

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并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托养服务。

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托养服务的安全性。

第二章托养服务要求第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制定托养服务方案,根据残疾人的个体差异,提供专业、个性化的托养服务。

第七条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适应残疾人需求的定制化饮食方案,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第八条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医疗、康复、心理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残疾人的身体、心理健康。

第九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体检,确保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得到及时监测和干预。

第十条托养服务机构应确保残疾人得到适当的运动和体育活动,保障其身体的康复和发展。

第三章托养服务机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设立专业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托养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托养服务机构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员工,并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和薪酬激励。

第十四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管和评估。

第四章托养服务安全保障要求第十五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第十六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背景调查,确保从业人员的资质和信誉。

2.托养服务质量考核指标法律名词及注释:1.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残疾人权益平等,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法律。

残疾儿童托养中心管理制度

残疾儿童托养中心管理制度

残疾儿童托养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残疾儿童托养中心的管理行为,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保障残疾儿童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残疾儿童托养中心的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日常服务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残疾儿童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六条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提升服务质量,满足残疾儿童和家长的需求。

第七条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应当积极开展社会责任活动,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九条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条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人才招聘工作,严格按照招聘程序和条件录用人员。

第十一条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应当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表现进行评估,并据此进行薪酬调整和晋升。

第十三条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应当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确保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日常管理,确保员工积极向上。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应当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员工的道德建设和职业操守。

第十七条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奖惩制度,对员工的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残疾儿童托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残疾人家庭居家托养服务

残疾人家庭居家托养服务

残疾人家庭居家托养服务一、引言1.1 目的:本文件旨在为残疾人家庭居家托养服务提供详细指南和规范,以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庭得到优质的托养服务。

1.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提供残疾人家庭居家托养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并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和流程。

二、服务概述2.1 简介:残疾人家庭居家托养服务是指提供给残疾人及其家庭的专业化照料和支持,旨在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2.2 服务内容:2.2.1 日常护理: 包括个人卫生护理、饮食和营养协助、康复护理等。

2.2.2 心理支持: 提供情绪支持和心理疏导,帮助残疾人更好地应对压力和困难。

2.2.3 社交活动: 安排和组织适合残疾人参与的社交活动,促进他们的社交互动和社会融入。

2.2.4 家务协助: 提供家庭照料服务,包括清洁、购物、煮饭等。

2.2.5 医疗协助: 协助残疾人就医和监测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医疗协助。

三、服务流程3.1 入门流程:3.1.1 客户咨询: 接受客户咨询,并提供相关服务信息和解答疑问。

3.1.2 客户评估: 完成客户评估表,了解客户需求和特殊要求,并确定服务计划。

3.1.3 合同签订: 签署家庭居家托养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

3.2 服务实施:3.2.1 制定个性化服务计划: 根据客户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服务计划,包括日常护理、康复训练等内容。

3.2.2 安排合适的护工人员: 根据客户需求和服务计划,选择合适的护工人员提供服务。

3.2.3 服务执行: 护工人员按照服务计划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

3.3 服务评估与调整:3.3.1 定期评估: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听取客户反馈,提供满意度调查表。

3.3.2 服务调整: 根据评估结果和客户反馈,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保证服务质量。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4.1 费用结构:根据服务计划和服务时长制定费用结构,包括基本服务费和额外服务费用等。

4.2 支付方式:4.2.1 预付款: 客户需提前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预付款。

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制度及流程

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制度及流程

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制度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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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居家托养照护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残疾人居家托养照护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精选】残疾人居家托养照护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服务人数:00人服务对象: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精神智力及视力残疾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整洁,无长指甲。

2.服务人员应携带自身工作证、健康证等必备证件。

3.服务人员应提前准备评估包、助浴物料包(小包洗发水,沐浴液,护发素,自用毛巾,自用换洗衣服、助浴手套)等必备物品。

4.助浴用品应符合相关部门质量要求,使用前应征询服务对象意见。

5.服务人员按照服务要求在上门服务前再次电话与残疾人或者其家人核定时间,告知到达时间,提醒残疾人或者家属洗浴前1小时不要进食。

6.服务人员到达后应先敲门,征求服务对象意见,同意后方可进入。

入室前宜套鞋套,主动问候服务对象并出示证件。

入室后用随身携带的消毒液液洗手,或征求服务对象意见能否借用洗手间洗手。

7.服务人员做好浴前评估正式评估前需要介绍评估目的、意义、评估时间、内容及主要流程,并感谢服务对象配合。

询问残疾人或家属包括基本信息状况、健康状况、自理能力、行为习惯、既往意外事件、意向服务需求。

使用血压仪等设备检测生命体征根据评估残疾人身体状况、疾病情况,判断残疾人是否适宜淋浴。

如因血压升高等情况不适宜洗浴,应向残疾人说明情况,择日再预约评估。

8.环境准备检查浴室的安全情况如:防滑垫、洗澡椅、地面等是否做到安全防滑,热水器是否完好有热水。

调节水温,先开冷水开关,再开热水开关,调节水温约40C左右为宜,伸手触水,温热不烫手。

调节浴室内温度。

可询问残疾日常洗浴温度,或将室温调整至适宜温度。

9.助浴流程搀扶残疾人穿着防滑拖鞋进入浴室。

对于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应使用轮椅等协助其移动。

使用轮椅移动时应先刹住轮椅刹车,再进行身体易懂,以免发生跌伤等意外。

移动过程中应提醒残疾人注意安全,及时观察残疾人状态。

协助残疾人脱去衣裤(-一侧肢体活动障碍时,应先脱健侧,再脱患侧),搀扶残疾人在洗澡椅上坐稳,叮嘱其双手握住洗澡椅扶手。

协助残疾人在洗澡椅做好,叮嘱其身体靠紧椅背,头稍后仰。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的制定目的是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二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适用于民政部门管理的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章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一定规模和基本设施条件,包括住宿、饮食、卫生等。

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残疾人的安全。

第三章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第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合理的饮食服务,保证残疾人的营养需求。

第七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包括洗漱、换洗衣物等。

第八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包括日常医疗护理、健康监测等。

第九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康复训练和康复辅助器具使用指导等康复服务。

第四章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质量控制第十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及时处理残疾人和家属的投诉,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从业人员的要求与权益保障第十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职业培训。

第十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从业人员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根据附件提供的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

注:1、本文所涉及的附件为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具体内容请参照附件内容。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

青岛市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青残联字[2010]39号

青岛市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青残联字[2010]39号

青岛市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青残联字[2010]39号)各区市残疾人联合会: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指导和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推动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青岛市残联制定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一、“规范”的制定实施,是贯彻国家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各区、市残联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二、认真学习“规范”,进行对照检查,针对本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方案,争取政府支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健全服务措施,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各区、市残联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规范”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专项检查,抓好落实工作。

三、在执行“规范”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认真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原因,找出症结,积极协调有关方面,逐步加以解决。

执行情况及重大问题,请及时向青岛市残联报告。

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

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

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残疾人托养服务的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满足残疾人的生活和康复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制定一套完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套全面的、以残疾人为中心的托养服务方案。

二、托养服务内容1.日常生活照料:提供饮食、起居、卫生等方面的帮助。

为残疾人提供营养均衡的饮食,协助他们进行日常起居,包括起床、洗漱等;确保残疾人的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

2.医疗照护:提供基本的医疗照护,包括常见疾病的治疗、药物管理、日常健康监测等。

定期为残疾人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他们的身体状况处于良好状态。

3.康复训练: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帮助他们恢复或改善功能。

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包括物理治疗、职业治疗等。

4.情感关怀:通过心理咨询、社交活动等方式,关心残疾人的情感需求,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增强自信心,提高生活满意度。

5.知识教育:为残疾人提供学习机会,满足他们的知识需求。

通过提供各类教育资源,开设培训课程等方式,帮助他们增长知识,提高综合素质。

三、托养服务机构为了保证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建立专业的托养服务机构。

该机构可以是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或私营企业。

以下是托养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1.人员配置:拥有专业的托养人员,包括注册护士、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等。

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证书。

机构应建立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体系,保证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2.设施设备: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包括住宿、饮食、医疗设施等。

机构应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康复设备,确保为残疾人提供全面的照护和康复服务。

3.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的服务管理体系,包括定期评估残疾人的需求、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组织服务实施和监督等。

机构要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残疾人和家属的问题和困惑。

4.资金支持:政府应加大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民间捐助和社会企业参与托养服务。

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无法自理的残疾人提供生活护理、康复训练和社交活动的一种服务形式。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的进步,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日益增加。

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既能为残疾人提供专业的照顾和康复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又能减轻家庭的负担,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二、目标与内容1.目标:通过残疾人托养服务,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促进残疾人的康复和自立能力的提升。

2.内容:(1)建立健全托养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的托养服务机构,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和各种康复设施,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和康复师,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托养服务。

(2)拓宽服务渠道: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包括分散式托养服务、定点式托养服务和家庭式托养服务等多种形式,方便残疾人就近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方式。

(3)推进家庭托养服务:支持家庭对残疾人进行托养,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提高家庭托养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4)加强社会资源整合: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包括医疗、康复、教育等领域,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服务,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良好局面。

(5)健全服务评估和监督机制: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评估和监督机制,对托养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控,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三、实施策略与步骤1.实施策略:(1)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由相关政府部门牵头,协同发展和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事业,同时吸引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

(2)综合施策,以人为本:从残疾人的需求出发,以解决残疾人生活需求和提高其生活质量为核心,综合运用政策、经费、技术、管理等手段,提供全方位的托养服务。

(3)过程管理,服务导向:强调服务的实效性和目标导向,通过科学管理和培训,提高托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实施步骤:(1)制定托养服务标准和规范: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和需求,制定不同类型的托养服务标准和规范,明确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

残联居家托养服务工作方案

残联居家托养服务工作方案

残联居家托养服务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落实国家关于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政策,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满足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需求,特制定此方案。

本方案旨在通过开展残联居家托养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全面、个性化的照顾和帮助,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融入和健康发展。

二、居家托养服务内容1. 日常生活照顾:提供残疾人的个人卫生照顾,如洗澡、更衣、修剪指甲等;提供合理的膳食安排,根据残疾人的需求提供适宜的饮食,并且帮助残疾人进食;提供厨房卫生清洁及餐具消毒工作。

2. 康复护理: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进行日常护理工作,如按摩、理疗、功能训练等;提供助行器材、辅助性器具的使用指导和维护;帮助残疾人进行日常体育锻炼,促进身体康复和健康。

3. 精神支持:提供情感陪伴和精神慰藉,给予残疾人鼓励和支持;进行心理疏导,帮助残疾人化解压力和焦虑情绪;开展康复咨询和培训活动,增加残疾人对康复知识的了解和认识。

4. 社会融入帮扶:为残疾人提供外出就医、购物等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提升生活质量;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促进残疾人的社交和沟通能力。

三、服务流程1. 需求评估:残疾人或其家属向残联提出托养服务需求,由专业工作人员进行上门评估,了解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和服务要求。

2. 服务协议:在评估的基础上,与残疾人或其家属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事项。

3. 服务组建:根据残疾人的需求,组建合适的服务团队,包括专业护理人员、心理咨询师、社工等,确保服务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4. 服务实施:根据服务协议和服务计划,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居家托养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康复护理需求。

5. 服务监督:设置服务监督员,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

四、服务机构建设1. 专业团队:建立专业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团队,包括护理人员、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经验。

全套残疾人托养服务规章制度(一)2024

全套残疾人托养服务规章制度(一)2024

全套残疾人托养服务规章制度(一)引言概述:全套残疾人托养服务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提供他们所需的全方位服务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主要方面阐述这套规章制度的内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机构、服务监督。

正文:1. 服务对象:a. 残疾人的定义和分类b. 具备托养资格的残疾人范围c. 特殊服务对象的规定(如重度和多重残疾)d. 托养服务的年龄限制2. 服务内容:a. 基本生活照料:饮食、起居、卫生等b. 医疗护理:定期体检、药物管理、健康监测等c. 康复训练和技能培养:通过康复机构提供的学习和训练课程d. 心理疏导和社交活动:提供情感支持和增加社交交流的机会3. 服务质量:a. 托养服务评估和规范:明确评估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b. 人员配置和资质要求:规定工作人员的数量、资质和培训要求c. 设施设备要求:规定托养机构的建筑条件、卫生设施等要求d. 管理和督导机制:设立监督机构,加强对托养机构的管理和监督4. 服务机构:a. 托养机构承办条件和申请程序:规定托养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申请程序b. 托养机构的分类和等级:按照规模和服务能力对托养机构进行分类和评级c. 机构间协作和资源共享:促进托养机构间的信息分享和合作d. 服务费用和费用结算:规定托养服务费用和费用结算方式5. 服务监督:a. 托养服务监督机构和职责: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托养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b. 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c. 执法和处罚措施:对违规托养机构进行法律制裁和处罚措施d. 反馈和改进措施:收集用户反馈意见,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改进总结:全套残疾人托养服务规章制度(一)是为了提供全方位服务和保障残疾人权益而制定的。

该制度明确了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机构和服务监督的具体细节,为残疾人提供了全面的托养服务并保障其权益。

在实施过程中,不仅需要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和绩效评估,还需要依靠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措施来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前言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以及《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一、总则,二、术语,三、机构托养服务规范,四、居家托养服务规范,五、服务管理,六、服务质量考核及评价。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一、总则(一)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二)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三)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四)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组织。

(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

(六)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

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行。

二、术语(一)机构托养本规范所指的机构托养,是指在各级、各类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中,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本规范总则第(一)款规定的托养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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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规范(2010年9月18日)1总则1.1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化管理,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托养工作健康发展,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为残疾人提供安养、托管、居家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1.3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康复训练、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出行辅助、庇护性就业以及心理辅导等服务。

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基本要求。

1.5残疾人托养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安养机构建设2.1新建机构2.1.1机构定位。

新建机构是指由各级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新建设的专门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或原机构新改造、扩建,并在原有床位基础上新增残疾人托养床位100个以上的机构。

2.1.2 建设条件、标准:手续完备。

经当地区市级残联考察同意,政府部门批准、规划、立项。

其中,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机构,其土地、房产须具备合法的所有权;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机构,其土地、房产须具备合法的所有权或具有20年以上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协议);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不低于100个床位。

2. 2 依托社会资源开办机构2.2.1机构定位。

指由各级政府或社会力量依托现有正在运营的敬(养)老院、医院、养护院等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包括机构改造、扩建,新增残疾人托养床位不足100个的。

2.2.2 建设条件、标准:有开展残疾人托养(安养或安养加托管)的专业能力和相应的资质,社会声誉好,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安养或安养加托管残疾人不低于50人,其中符合补贴条件的特困残疾人不低于30人。

2. 3 建筑和基础设施(以上两种机构均应达到)2.3.1建筑配套。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筑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生活需要进行设计,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台阶、楼梯、扶手、卫生间、户外活动场所等设计要考虑供养对象生活安全和无障碍的需要,并且不得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建筑、装饰材料。

2.3.2 达到民用建筑建设标准以及消防安全防震等规范要求;必须达到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要求。

2.3.3 居住用房使用面积每间不小于10㎡,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

2.3.4 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床头铃、衣柜、衣架、毛巾架、褥子、被子、毯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洗脸盆、暖水瓶、痰盂、病床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鞋拔等。

2.3.5 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2.3.6 饭厅应配设餐桌、坐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2.3.7 洗手间及浴室至少应配备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坐便器、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的浴池垫和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

2.3.8 有必备的洗衣设备。

应有洗衣机、方便残疾人的晾晒衣服工具及场所等。

2.3.9 有供残疾人阅读、写字、绘画、娱乐的场所。

该场所应提供图书、报刊、电视机和棋牌。

2.3.10有适合残疾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

2.3.11 有满足入住残疾人使用及培训的工疗和康复场所(地)、设备、设施。

2.3.12 有接待来访的场所。

接待室配备桌椅、纸笔及相关介绍材料。

2.3.13 室外活动场所达到150㎡,绿化面积达到60%。

2.3.14 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2.3.15 必须根据残疾人健康情况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应有急救药箱和轮椅车等。

不设医务室或相关医疗力量不足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与专业医院签订合同。

合同医院必须具备处理残疾人托养机构内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的能力,并能够承担残疾人常见病、多发病的日常诊疗任务。

2.3.16 及时解决消防、照明、报警、通讯、取暖、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2.3.17 保证水、电供应,冬季室内温度不低于18℃,夏季不超过26℃。

2.3.18生活环境安静、清洁、优美,居室物品放置有序,顶棚、玻璃、墙面、地面、桌面、窗台洁净;有1部可供入住残疾人使用的公用电话。

3 机构管理3.1人员配备3.1.1残疾人托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业务管理工作2年以上。

3.1.2 从业人员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有爱心,遵纪守法,熟练掌握残疾人托养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具备社会工作类、康复类等专业工作经验。

3.1.3按照工作人员(除管理人员)与安养残疾人不低于1:4,托管残疾人不低于1:8的比例配备足够的护理工作人员。

3.1.4配备常驻医疗人员。

3.1.5各类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1.6残疾人及监护人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

3.2 制度建设3.2.1 有机构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并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3.2.2 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

3.2.3 有与入住残疾人或其亲属、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住协议书。

3.2.4 有简单介绍本机构最新情况的书面图文资料。

其中须说明服务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及服务使用者申请入住和退出服务的办法与发表意见的途径、本机构处理所提意见和投诉的承诺等。

这类资料应满足服务对象使用。

3.2.5 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以及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的相应对策。

3.2.6 认真检查、详细了解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致残原因,规范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诊疗计划和康复评估记录,并长期保存。

3.2.7 有全部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机构图。

3.2.8 有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选聘、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

3.2.9 严格执行有关外事、财务、人事、捐赠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3.2.10 各部门、各层级应签订预防事故的责任书,确保安全,做到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3.2.11 护理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护理、康复措施的落实,严禁发生事故。

3.2.12 服务项目的收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和残联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项目既要逐项分计,又要适当合计。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3.2.13 有工作人员和入住残疾人花名册。

入住残疾人的个人资料除供有需要知情的人员查阅外应予以保密。

3.2.14 严防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走失。

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佩戴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以便残疾人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3.2.15 对病情不稳定的精神残疾人有约束保护措施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

3.2.16 应建立智力正常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属参与机构管理的管理委员会。

3.2.17 对长期入住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并办理有关代保管服务的手续。

3.2.18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佩证上岗。

4 安养服务规范4.1膳食4.1.1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4.1.2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4.1.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

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或医嘱要求,制作普食、软食、半流食、流食及其它饮食。

4.1.4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

清洗消毒餐具。

4.1.5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征求智力正常的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以上。

4.1.6照顾不同残疾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4.2护理4.2.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4.2.2为供养人员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

夏季经常换洗,其它季节每周1次。

4.2.3整理床铺。

4.2.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4.2.5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穿衣、脱衣。

4.2.6协助残疾人洗澡,夏季每周不少于2次,其它季节每周不少于1次;协助残疾人理发,每月1次;协助残疾人洗头,修剪指甲。

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4.2.7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4.2.8协助残疾人上厕所排便。

4.2.9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4.2.10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

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4.2.11视天气情况,每天带残疾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4.2.12 特别保护女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4.2.13 对患有传染病的残疾人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残疾人为原则。

4.2.14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4.3康复4.3.1肢体残疾人4.3.1.1根据残疾人要求和实际情况,为其装配假肢与矫形器、轮椅车、助行架、拐杖、内脏托带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

4.3.1.2为肢体残疾人提供熟练的护理服务,对残肢肿胀、皮肤感染、溃疡等常见残肢病提供规范化的医疗服务,对残肢状况不良的残疾人及时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康复评定。

4.3.1.3对个别残肢需要修整或患有难治残肢病的残疾人经其本人和家属同意后,及时送医院治疗。

4.3.1.4对装肢前需要进行残肢训练的截肢者,应有康复训练人员一对一、有计划地进行增大残肢肌力和活动范围的功能训练。

4.3.1.5装肢后,应有专职人员对残疾人进行矫正行走姿势的步态训练,并做好评估记录。

4.3.2智力残疾人4.3.2.1利用传统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智残人进行康复治疗。

4.3.2.2通过日常生活能力训练、手工作业训练,对智残人进行智力训练。

4.3.2.3利用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对智力残疾人进行肢体训练。

4.3.3盲聋哑人4.3.3.1利用传统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盲聋哑人进行康复治疗。

4.3.3.2利用语言治疗和矫正训练设备进行听力训练、语言训练。

4.3.4精神残疾人4.3.4.1按照康复计划和个人康复方案实施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并及时进行康复评估。

康复参训率达到90%以上,康复有效率达到85%以上。

4.3.4.2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技能训练,为安置康复期精神病人就业及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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