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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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规范

(2010年9月18日)

1总则

1.1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化管理,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托养工作健康发展,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为残疾人提供安养、托管、居家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1.3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康复训练、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出行辅助、庇护性就业以及心理辅导等服务。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基本要求。

1.5残疾人托养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安养机构建设

2.1新建机构

2.1.1机构定位。新建机构是指由各级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新建设的专门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或原机构新改造、扩建,并在原有床位基础上新增残疾人托养床位100个以上的机构。

2.1.2 建设条件、标准:手续完备。经当地区市级残联考察同意,政府部门批准、规划、立项。其中,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机构,其土地、房产须具备合法的所有权;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机构,其土地、房产须具备合法的所有权或具有20年以上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协议);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不低于100个床位。

2. 2 依托社会资源开办机构

2.2.1机构定位。指由各级政府或社会力量依托现有正在运营的敬(养)老院、医院、养护院等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包括机构改造、扩建,新增残疾人托养床位不足100个的。

2.2.2 建设条件、标准:有开展残疾人托养(安养或安养加托管)的专业能力和相应的资质,社会声誉好,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安养或安养加托管残疾人不低于50人,其中符合补贴条件的特困残疾人不低于30人。

2. 3 建筑和基础设施(以上两种机构均应达到)

2.3.1建筑配套。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筑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生活需要进行设计,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台阶、楼梯、扶手、卫生间、户外活动场所等设计要考虑供养对象生活安全和无障碍的需要,并且不得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建筑、装饰材料。

2.3.2 达到民用建筑建设标准以及消防安全防震等规范要求;必须达到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要求。

2.3.3 居住用房使用面积每间不小于10㎡,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

2.3.4 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床头铃、衣

柜、衣架、毛巾架、褥子、被子、毯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洗脸盆、暖水瓶、痰盂、病床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鞋拔等。

2.3.5 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2.3.6 饭厅应配设餐桌、坐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2.3.7 洗手间及浴室至少应配备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坐便器、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的浴池垫和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

2.3.8 有必备的洗衣设备。应有洗衣机、方便残疾人的晾晒衣服工具及场所等。

2.3.9 有供残疾人阅读、写字、绘画、娱乐的场所。该场所应提供图书、报刊、电视机和棋牌。

2.3.10有适合残疾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

2.3.11 有满足入住残疾人使用及培训的工疗和康复场所(地)、设备、设施。

2.3.12 有接待来访的场所。接待室配备桌椅、纸笔及相关介绍材料。

2.3.13 室外活动场所达到150㎡,绿化面积达到60%。

2.3.14 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2.3.15 必须根据残疾人健康情况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应有急救药箱和轮椅车等。不设医务室或相关医疗力量不足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与专业医院签订合同。合同医院必须具备处理残疾人托养机构内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的能力,并能够承担残疾人常见病、多发病的日常诊疗任务。

2.3.16 及时解决消防、照明、报警、通讯、取暖、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2.3.17 保证水、电供应,冬季室内温度不低于18℃,夏季不超过26℃。

2.3.18生活环境安静、清洁、优美,居室物品放置有序,顶棚、玻璃、墙面、地面、桌面、窗台洁净;有1部可供入住残疾人使用的公用电话。

3 机构管理

3.1人员配备

3.1.1残疾人托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业务管理工作2年以上。

3.1.2 从业人员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有爱心,遵纪守法,熟练掌握残疾人托养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具备社会工作类、康复类等专业工作经验。

3.1.3按照工作人员(除管理人员)与安养残疾人不低于1:4,托管残疾人不低于1:8的比例配备足够的护理工作人员。

3.1.4配备常驻医疗人员。

3.1.5各类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1.6残疾人及监护人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

3.2 制度建设

3.2.1 有机构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并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3.2.2 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

3.2.3 有与入住残疾人或其亲属、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住协议书。

3.2.4 有简单介绍本机构最新情况的书面图文资料。其中须说明服务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及服务使用者申请入住和退出服务的办法与发表意见的途径、本机构处理所提意见和投诉的承诺等。这类资料应满足服务对象使用。

3.2.5 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以及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的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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