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重难点分析
国际公法课程重难点讲解
国际公法课程重难点讲解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由来。
2.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3.国际法渊源。
直接渊源:国际条约、国际贯例、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从国际法公约第38条来看只提到两个,权威司法学说和司法判定。
在48年以后,这几十年来从国际实践上看出现了新的可以做为法案判案的间接依据的渊源就是国际组织有拘束力的决议。
因此从两大类型看,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都包括三类。
4.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包括哪几种类型以及做为国际法主体具备了哪些条件。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里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联合国宪章看,它所确定的七个原则在加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上就构成了现在我们所学习的国际法的几大基本原则,当然这其中是有交叉的,我们要求同学第一要知道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它是构成国际法其它规范的一个基础。
第二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哪几个国家共同提出的,哪一年提出的。
6.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
要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理论,什么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本质含义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问题,在理论上有几种观点同学要了解。
在实践上,涉及到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
其实就是两各方式:转化和采纳。
第二章国家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
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涉及国家的主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等。
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仰恩大学国际公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1、现代国际允许采用的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方法,政治性争端的含义。
强制的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采取的带有某些强制性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
反报是指一国以相同获类似的行为对另一国采取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平的行为作出的反应。
报复是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当行为或为其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报复措施通常包括停止执行某些措施,还可以包括使用武力。
平时封锁是指国家在和平时期以武力封锁他国港口或海岸,以迫使他国接受其所提出的要求或停止某种行为。
干涉是指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国家对争端的干预,目的是迫使当事国按照干涉国提出的方式解决争端。
政治性争端是由于当事国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但不涉及或不直接涉及法律问题的争端。
2、管辖权的分类,属地管辖的例外。
管辖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是一个国家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等手段对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和范围之外的一定人、事、物进行支配和处理的权利。
其可分为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四种。
属地管辖权又称为领域管辖权、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事、物所享有的完全的、排他性的管辖权。
例外:保护性管辖以及《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权又称为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所有在本国国内和在国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都具有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土以外的、对本国和本国公民的重大利益犯罪的外国人具有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普遍的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任何国家均可以行使的管辖权,而不受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的限制。
3、外交官的范围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使馆馆长的等级确定,使领馆的职权。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渊源.条约一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导论第一章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软法”“准条约”、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一)(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整(三)不干涉内政原则(二)互不侵犯(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国家的概念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的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朱文奇:当前国际法教学中的难点和重点
安理会:和平与正义
• 联合国安理会1999年通过了第808号决议和 827号决议,成立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
• 在联合国历史上,成立一个刑法性质的司 法机构对联合国来说是第一次; • 法庭《规约》共有34条,虽然简单,但却 规定并反映了国际法和国际刑法方面的重 要原则。
国际法实质性的发展
• 不仅在形式、国际法就是在实质方面都有 很大的发展,如 “特权豁免”原则;
• 传统国际法上,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还 有外交部长等,他们在国际关系相互来往 时,都享有外交礼遇,外交特权及豁免; • 但现在随着国际法向前发展,豁免这一块 有了很大的改变。
国际法与中国软实力
• 在国与国关系交往中,国际法是必不 可少的工具。我国现其他国家联为一 体,涉外成份越来越多。随着中国经 济持续高速增长,中国对外贸易额也 在迅速扩大,对外市场的依赖度也在 迅速的加大; • 中国需要国际法来提高自己的软实力。
必须遵守原则
• 还拿“种族灭绝”来说,虽然从道德方面 来说不对,但在法律出来以前不是一种罪。 • 1948年,国际社会制订了《预防和惩治种 族灭绝罪的国际公约》,从那以后 “种族 灭绝罪”就成了国际法下的罪行,就跟原 来道德所不一样; • 这是《国际法》比较重要的一点,强制力 应该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特性之一,这就 是区别于道德的最主要的地方。
世界秩序与和平
• 联合国组织与《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安理会与中国; • 联合国安理会五常与否决权; • 联合国安理会与维护世界秩序与和平的责 任; • 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问题。
和平解决争端与国际法院
• 成立联合国时,《联合国宪章》后把国际法院的规 约也作为《联合国宪章》的附件与《联合国宪章》 一起通过。 • 国际法院主要是用来解决国家和国家之间的争端, 就是国家相互之间交往中间如果有分歧,有争端, 就拿到国际法院来。所以,国际法院就是国家打官 司的地方。当它们相互之间有分歧,有争端时,在 当事方同意基础上,把案子交给国际法院,由它来 审理。 • 国际法院是审理国家和国家之间案由的司法机构, 也是联合国主要机构之一。联合国主要机构共有六 个,它是其中之一。
那些年坑死我的国际公法,为人民服务重点笔记
3)必要时由联合国监督3、领土交换4、添附
二十、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则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二)特殊限制:特定的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
包括: 国际地役共管 租借 势力范围
1、国际地役的概念:根据国家间的特殊协定,
2)必须对这块土地能行使有效的占领和管理。(国家适当的行使或表现其主权如:升旗、驻军、划界等)
2、时效:一国对某些他国领土进行安稳的占有后就取得了该土地法律上的权利方式。
3、添附:由于自然力或人工的作用而形成的新的土地,是国家增加原始领土的一种方式。
人工添附——围海造田
国际公法笔记重点
一、国际法定义: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三、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自然添附——沙流形成的三角洲
4、割让——领土所有国根据条约将领土转移给其他国家。
强制性:一方非自愿情况下无代价转移领土主权。
非强制性:双方自愿情况下转移领土主权—交换、买卖、赠与领土等。
5、征服——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的全部或一部分,并迫使被占领国停止反抗,从而取得该领土主权的方式。
2.条件1)符合相同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2)对所控罪行的惩罚达到一定的严厉程度。
3.程序:(1)提出引渡请求 (2)被请求国的审查(3)引渡的执行
4.效果:(1)罪行特定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ty )(2)未得到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再次将该人犯
国际公法学 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
参考文献
1. 梁西主编、曾令良修订主编:《国际法》(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2.H. 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原理》), Vol. I, B. 3.J. G. Starke,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导论》), 9th edition,
第五章 国际法的主体 The Subjets of International Law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法的主体有基本的 认识,了解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以及个人在国际法地位中的问 题。 学习重点: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个人的国际法地位问题 学习难点:法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大纲
Sons Limited, 1957, pp.137-138. 7.[日]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国际法基础》,朱奇武等译,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9页。 8. [英]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 759—760页。
思考题
1. 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 为何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都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3. 如何理解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3、这种保守说:持一种开放的“个人主体地位未定论”观点, 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 我国:90年代以前否定、90年代以后亦开始接受“个人主体 地位未定论”观点
二、法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非政府的民间国际组织:传统理论认为他们只是国内法上的 法人,也有学者认为应保障其一定的国际地位 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对跨国公司进行国际调控的必要性已 得到承认,但由此而提出的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上消极和积极的 主体地位问题,仍存在争议 企业法人与一国间的“国际契约”问题:对这类“国际企契 约”是否属于“准国际条约”仍值得深入研究 国际联合企业问题:既非普通的国内企业法人,又不同于政府 间国际组织,介于二者之间,从而对主体地位的认定带来困难
马工程第三版国际公法期末重点
国际公法了解一下不是重点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国际法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而成的特殊法律体系。
1.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2.制定方式:共同同意3.调整对象:国际法律关系4.实施方式:各国的行动和措施5.社会基础:主权国家、国际社会6.制定者:国际法主体7.法律拘束力:有约束力,无统一的司法体系●国际法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补充渊源);辅助手段: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1.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对缔约方有约束力)(国际主体之间就其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条约的分类:按缔约方数目划分:双边条约(2个);多边条约(3个及以上);按条约性质划分:造法性条约(创造新的法条);契约性条约(契约精神);按适用程度划分:普通条约(几乎所有国家都能参加),特别条约(两个及以上的国家订立的,双边条约是特别条约)绝大多数的条约是特别条约,任何条约都不可能是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参与. 例:中美条约是国际条约,是国际渊源,是国际规范2.国际习惯,更准确的称谓是习惯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不同的主体之间重复一样的习惯)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客观行为,物质因素,各国反复持续做的)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主观,心理因素)3.国际习惯与条约的关系:第一,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
条约因为其细致、可操作,习惯因其相对模糊、宽泛,可以在没有条约的领域发挥作用。
第二,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
国际社会的很多多边条约,都是在习惯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
第三,条约可以被作为习惯的证据。
4.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的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其地位是辅助性的5.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渊源的意义上:1)法律的一般逻辑原则。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与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新政府——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叛乱团体承认的方式: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国际公法考试重点
国际公法考试重点一、名词解释1、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2、大陆架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
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
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3、船旗国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国旗即具有该国国籍,这个国家即该船的船旗国。
4、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5、领事裁判权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6、域外庇护又称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在驻外国的本国使馆、领馆中对包括接受国国民在内的外国人给予庇护,或在位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军事基地内对外国人给予其他形式的庇护。
7、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管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权威组织,主要任务是为筹备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而制定有关规则、规章,处理先驱投资者申请登记问题。
8、不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是指各国对严重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造成的情势,有权利也有义务不予承认指不承认因违反《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的行为而产生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定.9、过境通行(适用群岛水域)指外国船舶和飞机自由地(不仅是“无害地”)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使该海峡是完全处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由公海的一个海域或一个专属经济区到公海的另一个海域或另一个专属经济区的航行。
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大陆和该国的一个岛屿所形成,而在该岛屿向海峡方面有一条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同样便利的航路可用,则不得在该海峡作此种航行。
10、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国际公法重点
国际公法一向被认为是最繁杂、最难理解的考试科目之一,归其原因就在于其所涉及的范围太广,离我们的生活又太远、不以理解。
针对其这样的特点,我们就要对症下药,找到适合国际公法的复习思路和方法。
首先针对国际公法范围过广,知识点太杂得情况,我们应该归纳出考研复习中的重点章节、重点知识点和出题点,对之进行全面深入的学习。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这一问题之所以比较重要,不在于它会直接出现在题目中,而在于对这一问题有很好的理解有助于我们对后面很多重要制度和原则的理解,是一个起到“地基”作用的知识点。
因此,对这一问题要采取理解式的记忆,理解得越好掌握地才能越扎实。
(理解)2、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这是一项国际法传统理论问题,由于在学理上没有定论,所以出题的可能性不高。
(了解)3、国际法渊源。
这是一个传统考点,考生要给与足够的重视。
除了要从整体上掌握各种渊源外,尤其要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概念和相关问题给予很好的理解及记忆。
其中国际条约可以结合条约法部分中的内容予以深入掌握。
(重点)4、国际法的主体。
仅需理解概念即可,具体内容分见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章节中掌握。
(了解)5、国际法基本原则。
结合《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七项原则,对指定教材中所列各项原则的内涵加以理解及记忆。
(次重点)6、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也是传统国际法理论问题。
首先要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学说有一个一般的把握,其次主要是要了解国内学术界的通说并结合指定教材的论述进行掌握。
(次重点)7、国际法编纂(名词解释)第二章国家1、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了解)2、国家的类型。
尤其是永久中立国概念应给予注意。
(名词解释)3、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尤其是其中对基本权利内容的规定。
(次重点)4、国际管辖豁免。
主要是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的含义。
(名词解释)5、国家的承认。
主要看国家承认,政府承认考的可能性比较小。
(次重点)6、家和政府继承。
传统考点,尤其是国家条约、财产和债务的继承问题。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完整版)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国际公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较少,但考察的知识点很多、很零散。
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有所针对,比如今年辅导用书新增加的知识点以及历年考题中还未涉及到知识点,下面把一些重要知识点的相关内容列出来,以供大家参考复习。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
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
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
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
1、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
2、承认的形式分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
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革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
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除非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1、双罚原则。
2、国际刑事法院。
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国家责任制。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4、等互利原则各国应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权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5、平共处原则各国应该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和合作;并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各种国际争端..三、民族自决原则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的民族;有自主决定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对于一主权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并不能都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台湾是我国的组成部分;不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第三章一、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个人不能直接承受一般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个人是战争法、人权法中的对象..个人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独立权独立权是国家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内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平等权是国家不管强弱、大小都平等参加国际社会的关系的权利..三自保权自保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四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内一切事务都有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3、保护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对管辖国或其国民造成的损害行为进行管辖的权力..4、普遍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国际法规定予以惩罚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 五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它包括1、诉讼豁免2、诉讼保全豁免3、强制执行豁免三、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的事实所做的任意行为..1、承认是任意性的行为..2、承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四、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直接关联的条约;即人身条约;一般不予继承..2、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没有直接关系的条约;如属地性质的条约;一般予以继承..3、经济性的条约;视具体情况而定..第四章一、双重、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原因产生于以下几种:1、由于出生;2、由于婚姻;3、由于收养;4、由于入籍;解决双重国籍的办法:1、防止和减少双重国籍的有效办法是国内立法;2、通过国际公约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最理想的办法;但实际上难以操作;3、通过有关国家订立双边条约..二、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二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三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三、引渡;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人不引渡;3、罪名同一原则;4、罪行特定原则;四、中国国籍立法1、我国的国籍取得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不承认双重国籍..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的现象..第五章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1、国际不当行为是国际法主体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它是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和前提..国际不当行为分成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两种..2、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素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被视为国家行为..3、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素是指一国的行为已经违背国际义务..二、免除的条件包括1、同意:同意是指受害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加害国实施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2、对抗措施:对抗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加害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对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因无法预料的外界因素而导致一国不能按国际义务行事;则可以免除该国责任..4、难与紧急状况危难是指一国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自身的生命或受其监护人的生命;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紧急状况是指一国遭受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应付和消除这一严重情况而采取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三、危险责任是主张无论国家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也无论其行为本身是否为国际法所禁止;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就可以对行为者和有关的国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他的特征包括:1、行为具有跨国性..2、行为本身不为国际法所禁止..3、行为具有潜在的和高度的危险性..4、行为在事实上带来了损害后果..四、国际刑事责任是以个人承担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国际法律责任;而非单纯的个人法律责任;原因是:1、该国犯有国际罪行是追究国家刑事责任的前提;2、国家是抽象的东西;必须通过具体的人的行为表现出来;3、追究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协议;采用国际法庭来进行的;4、有关的条约都要求被追究国放弃相关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的规定..第六章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包括:1、谈判与议定2、认证与签署3、批准与交换批准书二、多边条约的保留保留是指缔约一方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某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申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某些规定对该国的约束力..条约的保留包括:1、宣布摒弃某一条款;2、要求改变某一条款中部分用语;3、作出对条约的特别的解释..条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准保留: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2、该条约只允许某些保留;而提出的保留不在其中;3、该保留和条约的宗旨相违背..条约的保留和拒绝保留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三、一条约效力的适用条约生效的时间: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但不具有追溯力..条约适用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而不问其当事国是单一制好事联邦制..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生效后各缔约方应按条约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地违反..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也不能绝对化..三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未经第三国同意;条约对该国不产生约束力..四、国家对条约的国内适用情况包括:1、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2、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容制定成国内法予以实施..3、只允许间接地适用国际条约..第七章一、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之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有效执行任务;而在接受国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免纳捐税、关税..5、使用国旗和国徽..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文件、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4、免纳捐税及其他豁免二、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相同点1、都是国家正式派遣的执行本国对外政策和保护本国利益的人员;2、都享有豁免和特权;3、都承担一定的义务..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不同点1、在职务上有所不同;2、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的限度与范围不同;三、1、只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我国都愿意和其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外交关系..2、愿意与我国建交但又和台湾保持联系的;我国一度与之建立半外交关系..3、人民外交关系又是我国的创举..第八章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先占:先占是指国家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二时效: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的主权..三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和认为作用使国家的领土得到扩大..四割让:割让是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照条约的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五征服:征服是指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而取得他国的领土的方式 ..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室由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二民族自决:民族自决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国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三交换领土: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依据平等自愿原则;在协议的基础上交换部分领土..四收复失地:收复失地是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而收复先前被别国侵占的领土 ..二、1、和平解决;2、如果有条约;则按照条约的规定加以划界;3、遵守习惯上形成的边界;三、一领土主权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统治权:国家对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有管辖权..二限制1、一般限制一国对本国领土主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到他国的主权;不得违反一般的国际法原则..2、特殊限制1 共管:两个或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2 租界: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的期限内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3 势力范围:是欧洲列强瓜分殖民地时建立的一种制度;在势力范围内;殖民者享有独占的经济利益和特殊的政治地位..4 国际地役:为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特殊限制..第九章一、海洋法公约将海域划分为9块:1、海洋内水;2、领海;3、群岛国的群岛水域;4、毗连区;5、专属经济区;6、大陆架;7、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8、公海;9、国际海底区域;二、无害通过制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领海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过境通行制: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专属经济区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无害通过制中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在过境通行制中则不需要;三、相邻相向国家之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有两种原则:1、中间线原则;2、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国家在公平原则基础上按照国际法院规约38条所列之国际法进行划分..在没有划分前;相关国家应签定临时协议以保证海域的利用..四、公海上国家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公海六大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飞越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但公海六大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必须受到国际法的约束;也不能侵犯到其他国家的权利..第十章一、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界限划分有:一空间论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为基础划分;又分为:1、以航空器能上升的高度;2、以国家能有效控制的能力;3、以人造卫星的近地点;二功能论以物体的功能及作用的范围来确定..二、华沙公约承运人的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旅客在上下航空器或在航空器上的伤亡;2 行李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害;3 因延误造成的损害;但在以下情况下没有责任限额:1 损害是由于承运人的有意或不顾后果的不良行为造成;2 承运人没有开具运输凭证;二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做了以下几点变动:1、删除航空过失免责条款;2、提高责任限额;3、修改了一些模糊条款;三蒙特利尔协议1、放弃了不可抗力条款;2、继续提高了责任限额..三、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援救宇航员原则;5、不得据为己有原则;6、为和平目的原则;7、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8、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9、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10、保护空间环境原则;11、国际合作原则..第十一章一、1、全体一致制度:指国际组织的决议须经主席会议和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同意方可通过..2、多数表决制度:指国际组织的决议须获得主席会议和参加投票的多数成员的赞同票..3、加权表决制:指按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不同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同质量投票权进行投票的表决制度..4、协商一致制度:指通过成员之间广泛协商达成一种不经投票而一致的决策方法..二、一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2、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3、促成国际合作;二联合国的原则:1、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5、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行动予以协助;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确使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不干涉内政..三、双重否决权是指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某项实体性事项的决定有否决权;而对某事项是否是实体性事项;同样有否决权..否决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大国以较大权利的一种特殊制度;但否决权制度有违国家平等原则..对否决权制度的改革;国际社会有着很大的呼声..四、1、区域性的国际争端;应以区域性组织来解决..2、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行动应及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3、区域性国际组织对联合国的行动应尽可能地协助..第十二章一、1、1972年国际环境大会后;国际环境法被重视;2、1992年国际环境大会提出了环境和发展的联系;国际环境法进入了新的阶段;二、1、国家环境主权原则2、共享共管全球共同资源原则3、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原则4、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的原则三、1、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体系庞大的综合性法律部门;2、国际环境法是具有科技性和公益性的法律部门;3、国际环境法是与国际经济法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4、国际环境法是具有建设性和革新性的法律部门..第十三章一、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内容一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生存权;2、自由权;3、人身保障权;4、平等权;二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a 财产权;b 工作权;c 受教育权;d 社会保障权;e 参加文化生活权;三民族、种族和人民的集体人权a 民族自决权;b 发展权;c 和平权;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e 环境权;二、1、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明确表示要“重申对基本人权……的信念”..2、联合国宪章在第一条中将尊重人权列为联合国三大宗旨之一..3、联合国宪章第55条和第56条中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对人权的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4、联合国宪章明确授权一些机关处理人权问题..三、一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是有关国际组织和各主要人权公约广为采用的国际监督制度..缔约国应回顾本国人权的状况;说明本国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并将报告提交给有关机构..二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指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的义务的来文的制度..三个人来文申诉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申诉该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义务;侵害个人人权的制度..四、1、不能借口保护人权;干涉别国内政;2、不能借口主权;而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人权;第十四章一、一直接执行模式直接执行模式是指国家根据国际刑法条约或条款的规定;通过国际刑事法庭;对国际犯罪直接定罪量刑..二间接执行模式间接执行模式是指缔约国将国际条约或条款中规定的国际犯罪转化为国内立法;成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并且;依照其国内法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或者将罪犯引渡给具有管辖权的国家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二、1、国际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2、国际刑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3、国际刑法的执行是通过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来完成的..4、国际刑法执行的结果是国家将国际刑法条约中规定的国际犯罪转化为国内立法;并且;按照国内法进行起诉;审判并处罚;或者;将罪犯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进行起诉;审判或处罚..三、国际刑事管辖是国家之间确立的对国际犯罪进行缉捕、起诉、审判和惩处的管辖体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际刑法的实施..一属地管辖属地管辖是指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犯罪;均由该国法律管辖.. 二属人管辖是指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国民的犯罪拥有刑事管辖权..三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国家和公民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使的刑事管辖权..四普遍性管辖是指根据国际刑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国际犯罪;各国均有权行使刑事管辖权..第十五章一、一强制方法1、报复报复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应另一国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家还国停止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的解决..2、报仇报仇是指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对加害国采取类似非法的强制性手段;以迫使其接受解决争端的条件..1、平时封锁平时封锁是指一国在和平时期以海军力量阻止船舶进出一一国的港口或海岸;以迫使被封锁国接受其提出的条件的行为..2、武装干涉武装干涉是指一国采用武力手段介入他国处理的事务;强制他国服从本国意志的行为..二非强制方法1、政治方法;又称外交方法..它的特征有:1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争端..2争端当事国主权得到充分尊重..3不影响争端国同时或今后采用其他方法解决争端..2、法律方法..指用仲裁或司法判决来解决争端;它的特征有:1适用于法律性质的争端..2适用国际法..3具有相对固定的组织和程序..4裁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5是解决争端的最后方法..二、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联合国会员国..二是非联合国会员国;但是是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三是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规约缔约国;但同意法院的管辖权..2 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自愿管辖..二是协定管辖..三是强制管辖..三、1、斡旋斡旋是指第三方为争端当事方创造有利于谈判和协商的条件;促使争端当事方进行谈判和协商..3、调停调停是指第三方不仅争端当事方创造有利于谈判和协商的条件;促使争端当事方进行谈判和协商;并且;第三方本身也参加谈判和协商;提出解决争端的具体建议..四、联合国大会与国际争端的解决1、联合国大会可以讨论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2、联合国大会可以向有关国家和安全理事会提出任何关于这种问题的建议..联合国大会可以就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提请安理会的注意..第十六章一、国际法上的战争;是指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为了击败对方并使对方接受自己的和平条件而引起的武装冲突和由此产生的法律状态..特征1、战争主要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武装冲突2、战争是大规模长时间的武装冲突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二、1、人道主义法是战时的;而人权法则是平时的;。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国际公法笔记重点整理-共15页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三)、国际组织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1+1】(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三)、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免验(一)、外交关系法依上下文1条约本身规定 2当事方同意1解释的一般规则 符合目的和宗旨 3单方解约(允许才可)4履行完毕 条约 善意解释 终止 5被代替 6履行不可能 解释 1补充资料(记录、草案、纪要) 暂停 7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 2辅助规则 1同时作准 8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2两种以上文字 2作准以外文本解释时参考 9战争 10一方违约(重违约) 的条约解释 3几个作准,推定有相同意义 11情势变迁(领土、违约) 4有分歧,依目的和宗旨调和第八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二)、非强制方式第九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四)、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2019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战争犯罪,管辖权无追溯力承担个人责任、不违反所在国国内法不是免责理由、官职地位不是免责理由纽伦堡原则上级命令不是免责理由、有权得到公平审判、共谋也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罪名: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五)、战争犯罪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联合国卢旺达法庭(非普遍性、非国际法院下属)依《罗马规约》于2019年7月成立管辖2019年7月后发生的罪国际刑事法院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罪:灭种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中国不是缔约国。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一、名词解释1、国际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绝对法,与任意法相对称,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4、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5、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6、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且此种罪刑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7、引渡: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庇护: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9、外交保护: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非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
10、先占:又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
11、无害通过权: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地迅速地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12、过境通行制: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13、平行开发制:在一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在45天内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部或以与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作为承包方进行开发。
国际法期末重点知识总结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大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制度的主体。
2国际法之父:(荷兰)格劳秀斯——万国法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3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4国际法的主体:1.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3.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主体5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广泛:(辅助渊源)国际法院的裁决,重要的国际文件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议,一般法原则,可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
6国家法的编纂机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49年开始编撰工作)7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1)国际条约:1直接使用国际条约(民商事领域)2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修订,增补。
(2)国际惯例8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最终是个人,二元论:完全不同9《联合国宪章》七个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政治完整或政治独立)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平等及自觉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诚意履行宪章所付义务原则10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永久的人口)2确定的领土(属地管辖)3政府4主权11国家的类型:1按国家的结构形成:单一国(中国),复合国:联邦和联邦国,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2按国家行使主权状况:独立国,附属国:附属国和被保护国12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3)保护性管辖(4)普遍性管辖(5)主权豁免(6)外交豁免13国家继承的基本条件(规则):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2.继承的权利、义务与所涉领土有关联14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原则:(1)一并继承:合并(2)协议继承:分离(3)按比例继承:分立(4)“合板主义”:新独立国家(5)恶债不予继承15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16国籍的取得:1、原始国籍——因出生而取得国籍:(1)血统主义(2)出生地主义(3)混合主义2、继有国籍——因加入而取得国籍:(1)自愿申请入籍——归化(2)由于婚姻入籍(3)由于收养入籍17我国国籍立法及实践:1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2不承认双重国籍3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18《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12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19国家承认: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给予的认可,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20承认的方式: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国际公法重难点分析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4)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2、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侵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诚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平等互利原则(8)和平共处原则(9)民族自决原则3、国家有哪些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独立权。
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②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③自卫权。
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
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④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4、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的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
国家继承是由于国际人格的消灭或国家领土变更引起,政府继承是由于社会革命或武装政变发生的。
2、主体不同。
国家继承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政府继承是有同一国际法主体存在的情况下新政府取代旧政府。
3、客体不同。
国家继承的客体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继承的客体是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和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有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是全部继承。
这里所说的全部继承并不是说新政府无条件地继承旧政府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而是说凡符合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均应由新政府完全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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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4)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2、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侵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诚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平等互利原则(8)和平共处原则(9)民族自决原则3、国家有哪些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独立权。
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②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③自卫权。
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
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④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4、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的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
国家继承是由于国际人格的消灭或国家领土变更引起,政府继承是由于社会革命或武装政变发生的。
2、主体不同。
国家继承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政府继承是有同一国际法主体存在的情况下新政府取代旧政府。
3、客体不同。
国家继承的客体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继承的客体是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和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有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是全部继承。
这里所说的全部继承并不是说新政府无条件地继承旧政府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而是说凡符合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均应由新政府完全予以接受。
5、国家的承认和对政府的承认的不同:1、国家承认是在新国家成立时发生的,属于承认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承认是在国家和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变,而一国政府发生非宪法程序更迭的情况下发生,是承认新政府具有代表该国的资格。
2、对新国家的承认已包括了对掌握该国政权的政府的承认,不需要再另行对该国政府承认;而对新政府的承认则不同,即使承认国对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已作过承认,当新政府产生后,承认国也必须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承认,才能正常交往。
6、简述引渡制度(1)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2)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一般有罪犯国籍所属国、犯罪行为地国和受害国即犯罪结果发生地国。
如果有数个国家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人,被请求国应斟酌决定接受哪一个国家的请求。
(3)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可以是请求国的国民、被请求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
通常,各国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此即“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4)可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且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即“双重犯罪原则”或“相同原则”。
这原则不因被请求引渡国和请求引渡国的法律是否将所指控犯罪列入相同的犯罪类别或者是否使相同的术语规定这种犯罪的名称而受到影响。
政治犯罪、宗教犯罪或犯罪行为系军法范围内的罪行是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
(5)引渡请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
请求书、佐证文件和随后的函件应通过外交渠道在缔约国指定的机构之间直接传递。
(6)请求引渡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
7、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8、简述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1)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而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这种航行应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
只有在遇到不可抗力或为救助遇难等情况下才能停船和下锚。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2)外国船舶在领海内如果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就不是无害通过: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任何类型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搜集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情报;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裝置;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违反该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或严重的污染行为;任何捕鱼活动;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以及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3)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不应对外国船舶强加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也不应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
沿海国还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4)为维护领海的良好秩序和安全,沿海国可以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指定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在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为保护国家安全之必要,在不歧视的条件下,可以在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停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9、简述公海管辖权。
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但这不意味着在公海上没有任何形式和内容的管辖权的行使。
这种管辖权不是对公海本身的管辖,而是对公海上的人和物的管辖。
(I)船旗国专属管辖:船旗国管辖是公海管辖的一般原则。
这种管辖取决于船舶航行时所悬挂的旗帜。
(2)非船旗国管辖为维护公海正常的法律秩序,在某些情况下,非船旗国可对外国船舶行使管辖权。
它们构成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
这种例外有登临权和紧追权。
1)登临权。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军舰对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的,有权登临该船:从事海盗行为;从事奴隶贩卖;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登临的军舰有权检查该船悬挂的旗帜及船舶文件,甚至进行搜索。
如证明此嫌疑无根据,且被登临的船舶并未从事嫌疑的任何行为,应对该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
2)紧追权。
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
沿海国行使紧追权必须有充分理由。
紧追必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位于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时,以及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
紧追必须继续不停。
只有追逐末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
紧追权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但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专属经济区不终止紧追权。
紧追权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紧追权包含行使“必要且合理的武力”。
如果紧追无正当理由,对于在领海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追逐国应负赔偿责任。
10、简述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为:1)两者同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2)在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尚未恢复外交关系的情况下,领事关系的存在有助于两国建立和恢复外交关系。
3)领事与外交代表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
4)外交代表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
当两国无外交关系时,领事人员如获外交部特别授权,也可以兼办外交事务。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l)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馆通常就保护侨民、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范围内的事务与接受国地方当局进行交涉。
2)使馆着重保护派遣国国家和国民的整体利益,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部领土;领馆着重保护派遣国国家和国民的具体利益,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
3)使馆与外交代表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略高于领馆与领事享有的领事特权与豁免。
11、简述使馆的职务。
(1)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这是使馆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职务。
(2)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
(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12、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相同:(一)馆舍的特权与豁免1.馆舍都不受侵犯。
对于馆舍得保护,接受国都负有安全的责任。
2.馆舍内的文件不受侵犯。
无论是外交使馆还是领事馆内的文件都不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也不论两国的外交关系处于何种状态。
3.通讯自由的特权。
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具有为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权,其来往的公文不受扣押、开拆等侵犯;4.馆舍免纳捐税的权利。
外交使馆和领事馆可以免纳接受国国家的、区域的或者地方的税捐,但是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特定的服务所受的费用,如水、电或者清洁等服务5.馆舍人员有行动的自由和私人行李免受检查权利。
6.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有使用派遣国国家标志的权利。
(二)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无论是外交人员还是领事人员都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
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3.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的权利。
4.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有捐税和关税的免除的权利。
5.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
6.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区别: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
主要区别有:(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无此限制。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⑧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