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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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济政发[2004]14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5.19
【实施日期】2004.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工作的若干意见
(济政发[200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市属劣势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退出市场的步伐,规范企业破产和职工安置工作,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协调、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破产清算组应在为职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后,将破产裁定书以及截止破产裁定之月的企业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人数、缴纳(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供职工分流安置意见。拖欠社会保险金的破产企业,破产时先将按规定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欠费部分一次性补足,养老
保险经办机构按补足的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及时做好记录,并计算相应的交费年限。
企业破产清算组在公告破产后7日内,把缴纳失业保险金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在6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前来登记的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按最高期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破产企业在资产变现后,确无力清偿欠费的,由破产清算组持企业资产负债表等材料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