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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云高刑终字第732号-优秀word范文 (4页)
【2018-2019】(201X)云高刑终字第732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云高刑终字第732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云高刑终字第732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华明,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在职研究生文化,原华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华宁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
因本案于201X年7月22日被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X年2月1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X年3月31日被逮捕。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韩华明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X年4月2日作出(201X)玉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韩华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1X年6、7月间,时任华宁县林业局局长的被告人韩华明与华宁县青龙镇林业站站长杨从应、副站长胡文科(另案处理)合谋后,决定找人出面承包已由母坝冲村民小组和华宁县水利局植树造林的洗马塘梁子土地,纳入退耕还林指标,从中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
为此,杨从应、胡文科找到青龙镇紫马龙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吕仕林(另案处理),由吕仕林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母坝冲村民小组承包了上述地块,并约定“国家对林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由吕仕林享有”。
随后,韩华明、杨从应、胡文科分别安排亲戚程闯、李云辉、李从付代替自己与吕仕林签订《合作造林补充协议》,对四人合伙承包事项进行约定。
此后,韩华明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隐瞒上述地块已由母坝冲村民小组和县水利局植树造林的事实,在没有出资造林的情况下,以吕仕林、程闯等16人的名义上报并取得洗马塘梁子418亩土地退耕还林指标,骗取201X、201X年度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人民币217360元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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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院司法建议书范文篇一:X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X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1X)X刑终建字第2号X镇初级中学:本院在审理被告人X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X曾系你校学生,X利用对学校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为报复他人到校对你校学生X进行伤害。
在殴打过程中,你校学生完全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由于对X等人的惧怕,不敢反抗,致使X被打成重伤,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使你校学生及家长产生校内无安全感的心理。
为此,特建议:一、教育学生学会保护自己,以积极、有效而妥当的方式、方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每天都应有保卫人员值班巡逻。
对严重的治安案件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
同时,为使值班人员负起责任,确保学生以后不再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建议对门岗值班的人员予行政处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文章来源莲山课件 w w w.司法建议书格式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县教育局:最近,本院在审理、执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各乡镇信用社)为债权人的案件中,发现教师作为担保人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
在这些案件中,主要存在如下共同特点:一、多数教师对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或碍于情面签字,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需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后悔莫及。
二、担保教师接到法院开庭传票、执行通知书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民事裁定书后,思想压力大,不安心工作,影响了学校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三、多数教师在做担保人时没有征得配偶同意,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易引发家庭矛盾,影响家庭团结和睦。
四、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担保人又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若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家庭财产、拘留被执行人等)势必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也给学校教书育人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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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X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p;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X] 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X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谎称可将本区凯宝药业工地和本市闵行区绿洲长岛三期工程介绍给二人承包,并以此为由,先后从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 800元以及合计价值人民币5 500元的明基Benq Joybook R43笔记本电脑一台、网讯NETQ168手机一部和中华硬盒香烟二条。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张某、朱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一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p;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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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德庆(别名张国庆),男,32岁(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X年9月28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德庆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X)东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德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德庆,听取张德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庆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的规定,租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3号楼首层北京新航线咖啡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销售。
201X年5月至201X年9月间,张德庆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324 278.3元。
201X年9月28日、9月29日,北京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3号楼首层张德庆租赁场所内将其查获(当场查获假冒伪劣卷烟34个品种计139.8条,价值人民币35 935.5元;真品卷烟92个品种414条,价值人民币19 687.53元)。
张德庆于201X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
其中涉案真品卷烟已被收缴,假冒伪劣卷烟已被销毁。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新航线咖啡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房屋及场地租赁协议,委托在线代扣卷烟结算货款三方协议书、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预审大队收据及委托书等书证,被告人张德庆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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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保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秀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广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玉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位国华。
原审被告人位国彬。
原审被告人王国防。
原审被告人位红生。
原审被告人刘国堂。
原审被告人刘炳龙。
原审被告人凌从好。
原审被告人汪为水。
原审被告人陈仓秀。
原审被告人卢金霞。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保松、王国防、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位国华、位红生、位国彬、刘国堂、刘炳龙、凌从好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汪为水、陈仓秀、卢金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X年12月25日作出(201X)闸刑初字第766号刑事判决。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X年春节至201X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保松、王国防、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位国华、位红生、位国彬、刘国堂、刘炳龙、凌从好伙同他人分别结伙,用大力钳等工具在本市各区道路及高架道路等处盗窃照明路灯电缆线及工程用电电线,并将部分窃得的电缆线销赃给被告人汪为水、陈仓秀和被告人卢金霞。
销售所得赃款由参与盗窃电缆线的被告人均分。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X年春节期间某日凌晨,被告人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伙同李建军、王铁墩、郝红军、代长生(均在逃)等人至本市共和新路某号某建设工地,用大力钳将工地上正在使用的70余米电线(价值人民币12880元)剪下后销赃。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 (6页)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男,42岁(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大学文化,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工程师,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X)丰刑初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陈光及其辩护人曹勇、杨学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光以帮助将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杜玉生“捞”出来为名,在本市丰台区方庄“金鼎轩”饭店内、崇文区陈光的住处,以及河北省承德市、唐山市等地,先后数次骗取杜玉生的家属杜建新等人的人民币共计286万余元。
后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建新的陈述、证人杜玉生、杜玉福、杜玉先、杜建伟、王建、冯桂利、张国苓、王艳、王新艳、于云飞、傅海旺、王大勇、刘瑞民、徐艳等人的证言,陈光提供的存款凭条、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帐户查询单、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法律手续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浦加志。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浦加志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X)杨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浦加志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杜民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浦加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鲁班公司专营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软件的开发、研究、制作、销售。
201X年7月至9月,被告人浦加志利用在鲁班公司担任程序员,参与“鲁班算量201X(安装版)5.0”、“鲁班报表软件1.0”两款软件编程的工作便利,在“鲁班算量201X安装版5.0”中的“PublicDllForTable.dll”文件内编写了一个含有恶意代码的函数“SetProjectNames”,该函数的唯一功能就是判断计算机的机器时间是否在201X年9月31日12时后,如果是就删除C盘至H盘内所有文件(因无9月31日,故实际为10月1日零时后),同时在主执行程序里添加了调用该函数的代码,使“鲁班算量201X(安装版)5.0”运行时可以执行该恶意代码;被告人浦加志在“鲁班报表软件1.0” 中的“mfcr70.dll”文件内编写了一个含有恶意代码的函数“ExcuteCmd”,该函数的唯一功能就是判断计算机的机器时间是否在“201X年10月1日12时”30日之后,如果是就删除用户C盘至E盘内所有文件,同时在主执行程序里添加了调用该函数的代码,使“鲁班报表软件 1.0”运行时可以执行该恶意代码。
【推荐下载】强奸案例祥细-实用word文档 (12页)
11.王卫明强奸案……………………………………………f471 问题提示:丈夫在何种情况下可成为强奸
罪的主体?
12·马尔丹米歇尔涉嫌强奸引渡案…………………………(51) 问题提示:涉嫌强奸的引渡案件如何进行
司法审查?
13·曹占宝强奸案……………………………………………(61)
问题提示:如何理解强奸“致使被害人重
判断?
16.王某等强奸案……………………………………………(85) 问题提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遭被害人拒
绝主动放弃犯罪念头,且当场未参与协助
他人犯罪,是否可视为共同犯罪的中止?
17.陈刚等强奸、抢劫案……………………………………(90) 问题提示:奸淫幼女是不是独立的罪名?
如何量刑?
18.王庆华被控强奸宣告无罪案……………………………(96) 问题提示:如何是否应以强
奸一罪论处?
9.白俊峰强奸案……………………………………………(35) 问题提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
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
子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10·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39) 问题提示:判断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中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 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
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孙军工(1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1) (201X年2月24日)
《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孙军工(19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
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及能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word版本 (2页)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滕某某。
辩护人王荣、孙亦强,上海市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滕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X)闸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新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滕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荣、孙亦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滕某某原系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路政设施处民警,案发前主要从事全市市政道路交通重大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等工作。
201X年至201X年期间,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宇帆交通设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帆公司”)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曾某某总金额人民币9万余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的贿赂。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滕某某的户籍资料、职务证明和干部履历表,上海市交警总队路政设施处出具的综合科岗位审核内容、一般规定及审核流程的书面说明,宇帆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人王某、曾某某、冯某、李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滕某某上诉提出,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曾某某谋取利益,也没有收受贿赂,只收取过1-2万元的培训咨询费。
2018-2019-(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范文word版 (4页)
2018-2019-(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寅,×,××××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辩护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寅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X)沪一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
舒寅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同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X)沪高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舒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十七日以(201X)刑监字第145-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慧、郑勇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舒寅及其辩护人杨幼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二审判决和裁定根据在案的报案材料,借款合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银行票证,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人吕学诗、戴国柱、李峰、李东、黄家骝等人的证言以及舒寅到案后的供述认定,201X年4月,舒寅采用通过上海南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上海公司”)垫资的方法,虚假出资成立上海协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协创管理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X年6月,舒寅以收购凯露商务公寓的名义,与上海红壹佰电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红壹佰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由红壹佰公司出资1300万元委托舒寅用于凯露商务公寓的收购,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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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春芳,女,1965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高文云之母。
诉讼代理人高运迁,男,1938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汉族,初小文化,农民,住(略)。
系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父。
诉讼代理人傅建平,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叶利达,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略)。
1996年10月18日因盗窃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旌德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健,安徽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刑诉〔201X〕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利达犯故意杀人罪,于201X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元清出庭支持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太辉、彭春芳及其诉讼代理人高运迁、傅建平,被告人叶利达及其指定辩护人徐健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8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叶利达窜至旌德县旌阳镇新光村,攀爬进入汪家3号其女友彭菊姣家。
29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误以为彭住在一楼,遂进入楼下彭的侄女高文云的房间,用手将高文云掐死。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9号-范文模板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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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A。
辩护人毛国平、盛泉,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陆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A、陆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X年12月17日作出(201X)嘉刑初字第82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丁A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丁A、陆某某的供述,证人秦某某、王A、马A、王B、刘A、姚某某、潘A、吴A、罗某某、黄A、祝A、陈A、张A、孙A、王C、吴B、施某某、陈B、赵某某、陈C、王D、季某某、吴C、卢A、马B、岳某某、郭A、熊某某、程某某、路某、曹某某、顾A、梅A、石某某、孙B、蒋A、王E、王F、邵某某、李A、李B、杨A、胡某某、王G、王H、高某某、潘B、陈D、谢某、吴D、殷某某、刘B、黄B、陈E、黄C、郑A、李C、陈F、叶A、陈G、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梅B、孙C、王I、李D、蒋B、陈H、郑B、黎某某、林某某、叶B、陈I、王J、祝B、金某、卢B、奚某某、裘某某、陈J、陈K、吴E、陈L、章某某、张B、杨B、许某某、徐A、顾B、路某、陶某某、刘C、王K、朱某某、张C、丁B、黄A、郭B、柳某某、何某某、刘D、陈M、陈N、郑C、李E、郑D、徐B、黄D、丁C、莫某某、吕某某、黄E、李F、丁D等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办证材料,办证人提供的有关居住证办理的材料,居住证证人统计表,有关的扣押、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收据》、《保证书》,证人陈M提供的申办居住证的客户姓名及联系方式,上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检查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等证据认定,被告人丁A、陆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X年至201X年2月间,在明知有关人员不符合办理上海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条件的情况下,主要由被告人陆某某联系、招徕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外地在沪人员,并在其住处上海市嘉定区清水颐园某号1001室汇集相关信息,由被告人丁A利用王I(另处)等人提供的他人的本科学历证书等,在上海市恒通路某号一天下大厦某楼等处,采用冒名顶替、伪造、变造客户户籍信息、结婚证以及挂靠企。
【最新】(201X)沪铁中刑终字第24号-word范文模板 (3页)
【最新】(201X)沪铁中刑终字第24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铁中刑终字第24号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铁中刑终字第24号原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大鹏,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X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王明春,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文喜彬,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X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蒋建男,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201X年7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X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大鹏、文喜彬、蒋建男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X)杭铁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高大鹏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X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证人施恒、黄剑皓、杨松、辛铭铭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提取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尿样检测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摄影照片,中国农业银行成都九眼桥支行出具的取款凭证、账户明细查询凭证,火车票,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高大鹏、文喜彬、蒋建男的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高大鹏与蒋建男早年在老家就认识,高大鹏在201X年4、5月份到杭州后通过蒋建男认识了被告人文喜彬。
某机械公司甲诉曹某、李某某、周某、某机械公司乙、某木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某机械公司甲诉曹某、李某某、周某、某机械公司乙、某木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1.04.22正文某机械公司甲诉曹某、李某某、周某、某机械公司乙、某木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机械公司甲。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来,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机械公司乙。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木业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某机械公司甲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李某某、周某、某机械公司乙、某木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的(2017)沪73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6月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机械公司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张宗来,被上诉人李某某、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发、陶韬,被上诉人某机械公司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陶韬,被上诉人某木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最新-(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352号 精品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352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35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益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耿益峰犯绑架罪一案,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宝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耿益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蕾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益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耿益峰与其同事邢某某、常某某在本市宝杨路某号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拉面馆内就餐时,因琐事与张某某、张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及冲突,随后被告人耿益峰在面馆门口拿起碎酒瓶抵住张某某的脖子将其劫持。
嗣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瞿某等人接警后赶赴现场,在长达二十余分钟的劝解过程中,被告人耿益峰不但继续用碎酒瓶紧紧抵住被害人张某某的脖子,还抽打张某某耳光并对其进行拖拽,造成被害人张某某颈部及腹壁软组织挫伤;同时以伤害被害人张某某为由,强迫瞿某扔掉对讲机、迫使其不能靠近,瞿某亦被被告人耿益峰用碎酒瓶刺伤,致其右手掌部皮肤软组织裂创,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为证实上述事实,一审判决列举了下列经当庭质证的证据被害人张某某所作的陈述,证人瞿某、常某某、张某某、胥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监控录像、鉴定书及验伤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酒精测试单以及工作情况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耿益峰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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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作斌。
辩护人黄保龙,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作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X年4月12日作出(201X)宝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董作斌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曲桂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董作斌及其辩护人黄保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黄某的陈述,涉案人张某、刘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董作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认定:201X年5月某日凌晨,被告人董作斌与张某、刘某夫妇等人至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一物流公司经营者黄某的办公室,以听说黄某欲叫人打断其与张某的腿为由,向黄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实际索得4万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董作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等方法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董作斌有期徒刑四年;追缴被告人董作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黄某。
上诉人董作斌上诉称:其没有敲诈黄某的故意,是刘某向黄某开口索要钱款,黄自愿给其4万元,其中2万元给了刘某。
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诉人董作斌实际得款2万元,犯罪数额以及违法所得应认定为2万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本案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2019-(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word范文模板 (4页)
2018-2019-(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因本案于201X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伍之祥,上海市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兴祥,,因本案于201X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翼敏,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成智,上海丹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犯贪污罪一案,于201X年5月9日作出(201X)浦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国新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及辩护人伍之祥、沈翼敏、刘成智到庭参加诉讼。
应二审检察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一次。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201X年初至201X年4月,被告人孙国洋在担任上海新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医药公司)行政管理部部长期间,与他人预谋,利用孙国洋具体负责联络、洽谈转让新兴医药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羽山路5-2地块事宜的职务便利,在与上海天雨沐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雨公司)、江都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项目负责人吕兴祥洽谈土地转让价格过程中,故意压低合同价格,将双方原商定的土地转让价格人民币2,500万元在合同中签订为人民币2,300万元。
2019年(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9年(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妙兴,因本案于201X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能文、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妙兴犯受贿罪一案,于201X年7月15日作出(201X) 徐刑初字第92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顾妙兴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国新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顾妙兴及辩护人赵能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9年至201X年间,被告人顾妙兴在担任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主管全院工作及医院建设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本院内科大楼、外科病房大楼工程的建筑总承包商桑国忠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以下所涉币种相同),并在绍兴游玩期间,收受桑国忠给予的贿赂款2,000元。
201X年初至201X年间,被告人顾妙兴应黄秋琼、陈伟的要求,帮助陈伟从市八医院外科病房大楼的总承包商处分包该大楼的机电安装工程。
为此,被告人顾妙兴先后收受陈伟、黄秋琼给予的贿赂款共计3.8万元。
201X年间,被告人顾妙兴同意上海英旦贸易有限公司向市八医院提供罗马磁砖用于外科病房大楼。
201X年6月,被告人顾妙兴让英旦公司支付其和妻子赵凤宝赴欧洲旅游的费用共计2.66万元。
1998年起,上海卫生建设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接市八医院的建筑设计工程。
201X年11月,被告人顾妙兴让卫生设计院支付其夫妇赴土耳其、埃及旅游的费用共计2.2万元。
2018年(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678号-word范文模板 (3页)
2018年(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678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67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67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甲。
辩护人徐剑,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嵘,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鲁甲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X)杨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鲁甲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新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鲁甲及其辩护人徐剑、王嵘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鲁甲于201X年7月担任同济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副院长,同年9月担任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常务副院长,201X年12月兼任同济大学沪西学院院长。
其主要职责为:201X年8月之前,负责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行政工作,分管学院招生、财务、教学点管理、非学历培训等工作。
201X年8月之后,主持学院工作,主管学院财务、非学历教育、信息化建设,负责联系现代远程教育研究所、建筑教研室。
同时,在兼任同济大学沪西学院院长期间,负责沪西学院工作。
201X年5月,网络教育学院与上海住大科技管理专修学院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
201X年5月,同济大学与上海住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确定以合作办学的模式成立了“同济大学沪西学院”,由鲁甲兼任沪西学院院长一职,并经同济大学批准任命。
201X年12月至201X年3月,鲁甲利用负责同济大学沪西学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上述合作办学过程中,先后收受上海住大科技管理专修学院负责人施某某、上海住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
【最新文档】201X校园暴力事件案例-实用word文档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X校园暴力事件案例篇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大校园暴力典型案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大校园暴力典型案例201X年5月26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十大校园暴力典型案例,青岛中院还编印了《预防校园暴力法律手册》,制作了法治教育展板,向公众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及预防应对措施,呼吁家庭、学校、全社会共同努力,从源头遏制校园暴力发生,保护每一位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案例一“争女友”引发血案【案情】被告人李某为某中专学生,因与同学“争女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谈判”。
“谈判”中其与纠合的其他被告人孙某等人对被害人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
后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对各被告人分别判以相应有期徒刑。
【点评】故意伤害在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是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
青春期的学生情绪比较容易急躁,一些辨别是非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的青少年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容易沾染江湖习气。
遇到问题不能理性解决,动辄大打出手。
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对事件的严重性往往预估不足,更没有想过暴力事件发生的法律后果,懵懂中已然走上犯罪道路。
本案就是“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以暴制暴”伤人伤己【案情】被告人袁某与同校学生徐某等人解决纠纷,被徐某一方殴打后,看到同校学生张某等人,误认为张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遂与其他五人持铁管追赶张某至一胡同内,对张某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持铁管将张某左手打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等与他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事处罚。
【点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常有因“以暴制暴”行为伤及他人,并致自己承担刑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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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秋明。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秋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X年11月25日作出(201X)黄刑初字第56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蔡秋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瞿勇出庭履
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秋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吴小妹、胡平、张小波、陆晓峰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的检查笔录;缴获毒品的照片;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
毒品收缴清单等有关书证;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蔡秋明
的供述等证据认定,201X年8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秋明携带毒品至本
市广东路某弄某号其女友吴小妹的住处,与其共同吸食毒品。
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蔡秋明在本市河南中路、广东路路口被执勤民警盘问时,供述其吸食毒
品并藏毒于吴小妹家中的事实。
公安人员随即在吴小妹住处查获5包白色晶体
和1包褐色块状物。
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查获的5包白色晶体共计净
重67.3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褐色粉末净重1.32克,从中检出大
麻成分。
据此认为,被告人蔡秋明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其有自首
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蔡秋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原审被告人蔡秋明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予以减轻处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蔡秋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
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秋明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原审法院根据蔡秋明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社会
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蔡秋明上
诉要求减轻处罚,不予准许。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出庭意见正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