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合集下载

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

经梳理,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发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1)193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

鉴于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一)删除《关于印发〈浙江省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1)193号)第十一条。

(二)将《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2)6号)第五十条修改为:“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行应加强对辖内银行本票业务的管理,指导、督促银行机构规范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视情形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

";删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三)将《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2)32号)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发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视情形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J(四)将《关于印发〈浙江省支付机构分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2)278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评审结束后,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将辖内支付机构分公司评估情况报告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视情形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J;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支付机构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责令其整改,并视情形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J(五)将《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杭银发(2013)107号)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视情形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银行或其下属网点因管理不善导致空白票据凭证丢失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并责令限期整改J (六)将《关于印发〈浙江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银发(2014)107号)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收单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限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J;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特约商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收单机构根据银行卡受理协议要求其改正J;将第七十条修改为:“银行卡清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限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采取约谈等行政措施J (七)删除《关于印发〈浙江省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管理指引〉的通知》(杭银发(2014)147号)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字号】浙地税发[2006]6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银行业监督管理,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5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不发宁波)、各县(市)支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内各代理支库: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款入库效率的重要举措,更是税务、金融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地税系统的电子缴税改革进程,完善地税收入缴库管理工作,现就我省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实施税库银联网扣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电子缴税的目标模式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省各地对税库银联网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普遍开展了税库、税银、税库银联网等税款缴库方式的改革,主要有税务与人民银行、杭州金融清算中心联网、税务与当地所有银行联网及税务与定点银行联网等方式,既提高了税款缴库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又减轻了税务、国库等部门的劳动强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组织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与国库横向联网业务需求书>的通知》(银发[2005]2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结合我省电子缴税改革的进程,省地税局将对我省现阶段的地税收入缴库方式作进一步的完善,明确我省地税系统电子缴税的目标模式是:各市、县地税机关通过省-市-县广域网及省地税局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金融清算中心联网专线,实现地税机关和国库网络的互联,并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利用金融城域网、电子清算系统、支付系统等进行信息集中交换,办理税款扣缴业务,简称“浙江地税一户通”。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杭银发[2012]245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的通知(杭银发[2012]245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杭州办事处,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在杭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在杭各证券、期货、保险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内人民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和标准,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维护金融稳定,结合《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实施两年来的实际情况,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了《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杭银发〔2010〕89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如有不明事项,请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联系,联系人:冯飞,丁玒,联系电话:87686634,87686397。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和标准,明确金融服务项目、条件、操作流程,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试点总体思路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试点总体思路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试点总体思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4.08.06•【字号】浙财综[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试点总体思路的通知(浙财综〔2014〕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宁波所属市县不发),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省级代收机构:为加快推进我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方便缴款人缴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的总体要求,现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试点总体思路》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2014年8月6日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试点总体思路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现行管理制度的调整和突破、业务和技术的协同融合,涉及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执收单位、代收机构(含商业银行、银联公司以及支付机构等)、收款银行的衔接和互通,是管理理念创新、业务管理协调以及技术协同的创新,需要有关各方脚踏实地、循序渐进,突出重点,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破解困境,才能顺利推进此项工作。

一、推行收缴电子化改革的必要性当前,我省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收缴主要有现金缴款和银行柜台转账缴款两种方式。

这两种方式均需要缴款人到现场办理,需要代理银行柜台人员经手处理,缴款的时间和空间受到限制,收缴效率低,收缴成本高。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蓬勃发展,支付结算手段越来越丰富,为创新收缴手段、拓宽收缴渠道、实现跨区域缴费提供了条件。

近几年,福建省、海南省、天津市等兄弟省市在网上银行、MIS-POS刷卡等电子收缴方式作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省很多缴款人、执收单位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杭银发[2012]149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杭银发〔2012〕149号)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在杭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2011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批复》(国函〔2011〕77号),舟山群岛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成为第四个国家级新区,推进新区建设已上升为国家战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发展海洋经济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在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浙江省经济金融转型升级,现就金融支持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新区建设(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新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出发作出的战略部署,是浙江省实施的“四大国家战略举措”之一。

新区是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先导区、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是我省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

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支持新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将金融支持新区建设作为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着力点和发展海洋金融业务的重要突破口,根据省委、省政府推进新区建设的战略部署,树立陆域金融与海洋金融协调发展理念,把金融支持新区建设摆上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资源集聚,鼓励先行先试,加快金融创新,拓宽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服务,深化多方合作,为新区建设构建强有力的金融支撑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浙江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浙江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浙江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杭银发[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浙江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杭银发〔2012〕37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在杭各信托、财务、租赁公司,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充分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促进浙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转型升级,现就金融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提高思想认识,正确把握金融与实体经济发展的关系(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实体经济是金融业发展的坚实基础,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工作的本质要求。

全省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工作要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坚持金融业与实体经济共同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在支持实体经济中求发展,在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上下功夫,充分发挥金融的资源配置作用,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开展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完善配套政策,坚决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问题。

坚决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以钱炒钱,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自我循环和膨胀,防止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支持浙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转型升级。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

【标 签】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
【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文 号】浙财农﹝2000﹞28号
【发文日期】2000-03-13
【实施时间】2000-03-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地)、县(市、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局(农经委、农办)、物价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银
发[2000]21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首批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名单

杭州市首批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名单
80
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萧山桥南开发区
81
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筹)
萧山桥南开发区
82
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筹)
萧山桥南开发区
83
浙江林学院
临安锦城环城北路88号
84
浙江省博物馆
孤山路22号
85
浙江省自然博物馆
九莲新村55号
86
中国丝绸博物馆
玉皇山路73-1号
87
中国财税博物馆
吴山广场28号
88
浙江省广播电视集团(含下属部门)
下沙高教园区
64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下沙高教园区
65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下沙高教园区
66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下沙高教园区
67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下沙高教园区
68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
下沙高教园区
69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大街
70
浙江中医学院
滨江高教园区
71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滨江高教园区
72
序号
重 点 单 位
地 址
57
浙江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筹)
拱宸桥台洲路217号
58
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
西湖留下西溪路896号
59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含下沙校区、文一路校区)
下沙高教园区
60
浙江理工大学
下沙高教园区
61
中国计量学院
下沙高教园区
62
浙江传媒学院(含下沙校区、舟山东路校区)
下沙高教园区
63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95
浙江省档案馆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浙财预执〔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省级各预算单位,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修订了《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用招投标方式开立的银行账户,由省级预算单位即时重新梳理,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决策情况于2016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如需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若在梳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的,必须及时纠正;发现有未经省财政厅审批的银行账户,一律撤销。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2015年11月4日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第四章开户银行的选择第五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六章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窗口服务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窗口服务指引
货币信贷处
服务岗位: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咨询岗
窗口位置:515室
联系电话:87686687、87686547
服务岗位:利率政策咨询岗
窗口位置:517室
联系电话:87686545
服务岗位:人民币跨境业务咨询岗
窗口位置:301室
联系电话:87686535
支付结算处
服务岗位:支付系统管理岗
窗口位置:503室
窗口服务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窗口部门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公开承诺
1、坚持依法办事,遵章办理窗口服务事项;
2、坚持流程改造,提高窗口服务质量;
3、坚持便民高效,建立一次性告知制;
4、坚持以人为本,创建舒适和谐的服务环境;
5、坚持行风建设,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6、坚持督办督察置:337室
联系电话:87686372
征信管理处
二楼大厅
服务岗位:个人信用报告查询、贷款卡申领和年审、机构信用代码
申领
联系电话:87837125
经常项目处
一楼北大厅
服务岗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
联系电话:87686116、87686104
资本项目处
一楼南大厅
联系电话:87686510
服务岗位:账户管理岗
窗口位置:507室
联系电话:87686513
服务岗位:结算管理岗
窗口位置:507室
联系电话:87686234
服务岗位:支付机构管理岗
窗口位置:505室
联系电话:87686511
货币金银处
服务岗位:经营流通人民币受理
窗口位置:337室
联系电话:87686369
服务岗位:直接投资业务岗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面额人民币主办银行、主办网点名录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面额人民币主办银行、主办网点名录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面额人民币主办银行、主办网点名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公布日期】2014.04.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面额人民币主办银行、主办网点名录的公告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流通中人民币券别结构合理,更好地满足浙江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小面额(10元及以下)人民币兑换找零需求,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现将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面额人民币主办银行、主办网点名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监督投诉电话:*************
监督投诉邮箱:******************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4年4月15日。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杭银发[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4〕103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杭州辖内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在杭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在杭各支付机构,各支付机构在杭分公司:为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推进浙江省金融消费环境建设,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结合浙江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2014年6月10日附件浙江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推进浙江省金融消费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13〕10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消费者,是指在浙江省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2.01.31•【字号】杭银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2〕32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发卡行为,保障持卡人及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了《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各发卡银行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实施,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各发卡银行要认真对照《办法》的规定,对相关的银行卡发卡业务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全面梳理,与《办法》相冲突的要及时予以修改和完善。

二、各发卡银行要切实履行客户尽职调查职责,严格识别单位和个人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

要充分借助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等多种手段核实相关个人的身份信息。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要持续识别持卡人身份,更新持卡人信息资料。

要结合目前已在开展的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对存量银行卡账户身份信息进行梳理和核实,切实落实账户实名制。

三、各发卡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和个人代理办理借记卡业务的管理。

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尽快制定代理办理借记卡激活操作规程,并尽快向各自总行报告,在《办法》实施前完成发卡系统有关代理办理借记卡激活控制功能的改造。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银处罚字〔2022〕8号)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银处罚字〔2022〕8号)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银处罚字〔2022〕8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杭银处罚字〔2022〕8号
【处罚日期】2022.01.30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处罚机关类型】中国人民银行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董占斌(时任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5.26 19:07:57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杭银处罚字〔2022〕8号
被处罚对

董占斌(时任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处罚结果罚款8万元。

处罚事由对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履行可疑交易报
告义务。

处罚决定
日期
2022年1月30日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杭银发[2012]120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安全管理的通知(杭银发〔2012〕120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联浙江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安全管理,防范支付结算风险,切实维护支付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维护支付清算系统安全运行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各银行机构、银联公司要严格按照支付清算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抓好运行监控、日常巡检、技术维护和风险评估等各个环节,及时更新老化或超期使用的设备,确保全年支付清算系统“零”风险运行。

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要严格按规定时间运行支付系统,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签退。

节假日期间确因系统升级等原因需暂时退出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应制定有效的回退方案,并提前3个工作日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书面报告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切实加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系统的管理。

要定期对ABS进行磁盘空间整理,按月组织开展主、备服务器切换,确保备机可随时替代主机运行。

杭州金融清算中心、人民银行宁波、温州市中心支行还要做好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密切关注系统网络环境、软硬件设施及运行维护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尽快予以协调解决,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全省文旅企业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全省文旅企业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全省文旅企业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20.03.13•【字号】浙文旅产〔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全省文旅企业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浙文旅产〔2020〕3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各市、县(市、区)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涉文旅企业的相关金融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金融支持范围金融支持的文化和旅游企业类别主要包括: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文化和旅游小镇、乡村旅游及民宿经营单位、旅游商品和文创企业、动漫企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娱乐场所、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各类“文旅+”产业融合示范基地、“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重点企业(项目)、大型文旅企业集团等。

金融支持的文化和旅游建设项目类别主要包括: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文化和旅游融合项目、优质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等。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一)建立金融重点支持名单。

根据文化和旅游产业疫情影响情况,建立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金融重点支持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金融支持。

有融资需求的文化和旅游企业、重点项目,应积极对接当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融资支持诉求。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应用的通知-杭银发[2012]148号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应用的通知-杭银发[2012]148号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应用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应用的通知(杭银发〔2012〕148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中国银联浙江分公司:2011年以来,全省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在各地偏远农村地区组织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应用。

截至2012年6月底,全省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16228个,已覆盖15078个行政村,占应设服务点行政村数量的89.8%,较好地实现了当地农民“不出村、零成本、无风险”支取小额现金,得到了农民的普遍好评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充分肯定。

为深化实施浙江省“便农支付工程”,更好地改善偏远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现就进一步推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各银行机构、银联公司要进一步扩大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覆盖面。

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和《关于在浙江省无固定金融服务网点地区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指导意见》(杭银发〔2011〕45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按照《2012年全省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推广任务表》(见附件)所确定的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应用,力争2012年底前覆盖当地符合条件、确有需求、金融服务空白的行政村。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银行本票在全省正式流通使用的通知-杭银办[2012]77号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银行本票在全省正式流通使用的通知-杭银办[2012]77号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银行本票在全省正式流通使用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银行本票在全省正式流通使用的通知(杭银办〔2012〕77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根据《浙江省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杭银发〔2012〕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银行本票全省流通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4月1日起,全省银行本票正式流通使用。

2012年4月1日以前签发的银行本票仍按原办法办理。

二、各银行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本票签发、兑付业务。

兑付行遇密押核对不符、票面信息异常等情况,要及时向出票行发出查询,不得随意退票。

对加盖行号后加编号的专用章的本票,在核验无误情况下应予以受理。

因小额支付系统应答不及时等原因导致银行本票不能及时兑付的,要耐心做好与客户的沟通解释工作。

各银行机构的银行本票纠纷协调联络员(详细名单另行下发)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好银行本票业务纠纷。

三、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支付系统清算资金管理。

要合理设置银行本票全省流通使用后小额支付系统净借记限额,并根据业务量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要完善系统内大额支付预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本系统大额银行本票签发及兑付情况。

合理匡算、安排、调度支付系统清算资金,防止发生开启清算窗口事件。

杭州个人征信报告去哪里打

杭州个人征信报告去哪里打

杭州个人征信报告去哪里打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在这一过程中,个人征信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

各地的金融机构也开始要求客户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作为贷款等金融服务的申请材料。

那么,在杭州,个人征信报告去哪里打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个人征信报告。

个人征信报告是记录个人信用历史以及出现在公共记录中的信息,例如司法部门的判决或执行记录、税务机关的欠税记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记录等。

个人征信报告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负责,旨在加强个人信用管理和风险防范。

在杭州,个人征信报告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进行打印。

该中心支行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南岸路81号,地理位置十分便利。

持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前往该中心支行进行打印,即可免费获取自己的个人征信报告。

此外,除了到中心支行进行打印外,杭州市还有一些银行和征信机构也提供个人征信报告的打印服务。

比如,杭州银行、招商
银行等银行均可提供此项服务。

此外,央行授权的个人征信机构——杭州征信中心也可提供个人征信报告的打印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打印机构其征信报告的查询范围、查询记录以及查询方式等会存在差异。

因此,在选择机构时,需要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

总之,在杭州,获取个人征信报告并不困难。

可以选择到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征信中心等机构进行申请。

而在选择机构时,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以及机构的查询记录进行选择。

掌握这些信息,相信大家能够顺利获取自己的个人征信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城特约委托收款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是指同城或同区域内收、付款人,根据双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合同),收款人委托其开户银行(含信用社,下同)向付款人收取某一特定款项的结算方式。

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受托收款银行,付款人开户银行为受托付款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辖内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及通过浙江“一户通”系统办理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

第四条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使用范围为:(一)公用事业费;(二)按规定收取的税、费、基金等;(三)收、付款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晰的其他合法收费。

第五条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或电子转账系统办理。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六条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收款人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二)收款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三)付款人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四)缴费人(付款人)较多,结算业务量较大;(五)收款日期较为固定;(六)结算金额较为稳定;(七)收、付款双方事先签订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取某一费种款项的协议(合同);(八)付款人授权其开户银行在指定账户内划付;(九)收款人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和单证工本费;(十)采用电子转账方式办理跨地区或跨行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

第七条收款人申请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应向其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申请时应随附合法收费的批文或证明及复印件、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合同)范本、结算业务量说明等材料一式两份。

收款人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申请经批准后,应与其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收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申请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必须经收款人开户银行审核,经其管辖行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及时公告各银行机构。

涉及跨地区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转报其上级管理行备案,并由其上级管理行公告相关的银行机构。

商业银行管辖行向人民银行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包括收款单位的申请报告及其附件。

第三章协议签订及付款授权第九条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款人必须与付款人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合同)”(以下简称协议(合同))后方可使用该种结算方式。

协议(合同)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款:(一)收、付款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的意思表示;(二)结算的费种名称及其结算委托日期;(三)付款人指定的唯一结算账户(包括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四)协议(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五)办理解除协议(合同)手续日与终止协议(合同)日之间必要的时间间隔;(六)收款人同意遇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所列反方向委托收款情形的,付款人可以通过受托付款银行向其发起委托收款,由原受托收款银行在其账户内划款;(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条收、付款人双方可以直接订立协议(合同);也可由收款人将预盖合同印章的格式合同留置于各银行机构,付款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可在银行机构营业场所签订协议(合同)。

第十一条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支付采取付款人授权其开户银行在指定账户内划付的方式。

付款人与收款人签订协议(合同)后,应立即向其开户银行授权,并出具“委托付款授权书”,同时,随附一份协议(合同)。

受托付款银行也可以作为第三方,与收、付款人共同签订协议(合同),签订时应将付款人委托付款授权的有关内容并入。

采用由收款人将格式协议(合同)留置于各银行机构方式的,付款人签订协议(合同)并向开户银行委托付款授权后,其开户银行应负责将协议(合同)送达收款人。

第十二条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合同)订立后,协议(合同)订立各方均可提出解除协议(合同),但必须办理解除协议(合同)书面手续。

解除协议(合同)的书面手续必须以送达对方后方为有效。

收、付款人解除协议(合同)后,收款人不得再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收取该费种款项。

第十三条收、付款人解除协议(合同)后,付款人必须立即持解除协议(合同)书面材料及其复印件,出具撤销“委托付款授权书”的书面通知,到开户银行办理撤销委托付款授权手续。

在终止协议(合同)及撤销委托付款授权后,受托付款银行不再对该费种款项在付款人账户内划付。

第四章业务处理第十四条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由收款人填制并送交其开户银行。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字样;(二)确定的金额;(三)收款人名称、账号;(四)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五)付款人名称、账号;(六)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七)委托日期;(八)费种名称及计费周期;(九)协议(合同)号码;(十)收款人签章。

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通过电子转账方式收取款项的,受托付款银行打印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可以缺第十项收款人签章。

第十五条受托收款银行在受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时,应审查下列事项,无误后予以办理:(一)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二)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三)金额、委托日期、收、付款人名称、账号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同时,受托收款银行还应审查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是否已按本办法规定批准并备案。

第十六条受托付款银行在受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时,除对第十五条内容进行审核外,还应审核该委托收取的款项是否已接受付款人的委托付款授权。

未接受付款人委托付款授权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予以退票(信息);对已接受付款人委托付款授权的,受托付款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即按委托收款金额予以付款。

第十七条采用电子转账方式收取款项的,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要求:(一)收款人内部控制和管理健全,并按规定的报文格式发送电子信息;(二)收款人应按电子转账系统运行的要求,配置相应的设备,并保持良好的系统运行环境;(三)应经过系统联调测试和模拟运行;(四)收款人、受托收款银行、电子转账系统的运行管理机构之间应签订电子转账资金清算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五)电子转账信息实行编、核押制度,以保证电子转账信息的安全;(六)受托付款银行除审查是否接受委托付款授权外,还应按规定的要求对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或退回划款信息;划款成功的,打印“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分别作银行的借方记账凭证和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

第十八条付款人在规定的付款日应备足资金,以保证款项支付。

如付款人账户存款不足支付,受托付款银行作退票(信息)处理,因此而引发纠纷的,由收、付款人双方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遇有下列情况致使付款人付款的,付款人可自付款日起一个月内通过受托付款银行向收款人发起反方向委托收款(税款除外),由受托收款银行在收款人账户内划回。

(一)收、付款人之间未订立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收取该费种款项的协议(合同)的;(二)付款人未向其开户银行委托付款授权的;(三)协议(合同)已超过有效期限的;(四)协议(合同)终止且已撤销委托付款授权的;(五)付款人账号、户名不符的;(六)付款费种不明以及超范围的;(七)计费周期不明确的;(八)多扣款或重复扣款的。

第二十条反方向委托收款的收、付款人名称、账号、金额必须与原委托收款有关内容相符。

反方向委托收款的收款人即为原付款人,反方向委托收款的付款人即为原收款人。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由原付款人向原收款人发起的反方向委托收款业务应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拒绝付款理由书”办理,不得采用电子转账方式发起反方向委托收款。

第二十一条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业务,原付款人必须向受托付款银行提交原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付款通知联,除账号、户名不符情形外还必须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之一:(一)收、付款人未签订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收取该费种款项的协议(合同)说明;(二)付款人未向该开户银行委托付款授权的说明;(三)原协议(合同)复印件及超过协议(合同)有效期限未续签协议(合同)的书面材料;(四)解除协议(合同)书面材料及撤销委托付款授权的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五)有关费种及计费周期不明或款项已付的证明;(六)多扣款或重复扣款的说明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业务,原受托付款银行必须对原付款人提交的付款通知联和拒绝付款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并登记后方可办理。

原受托付款银行办理反方向委托收款业务时,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原付款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提交原受托收款银行。

付款人(原收款人)提出的拒绝付款,银行按照本办法审查无法判明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收款人给付款人的收款收据一般应由收款人负责送达。

如受托付款银行接受收款人的委托代理打印、寄送收款收据,收款人应另行支付相应的邮费和手续费。

付款人如不需寄送收款收据的,应在协议(合同)中作出记载。

第二十四条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办理结算业务的,受托收款银行应按规定向收款人收取手续费及凭证工本费。

通过电子转账方式收取款项的,收款人应向电子转账系统的运行管理机构统一支付手续费、凭证工本费等费用。

手续费收取按人民银行有关电子转账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凭证工本费由系统运行管理机构转付给受托付款银行。

第五章变更及撤销第二十五条收款人变更委托收款银行,应与原委托收款银行解除委托收款协议,然后向新委托收款银行提出申请,申请时随附合法收费的批文或证明及复印件、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合同)范本、变更说明等材料一式两份。

经新委托收款银行的管辖行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公告各银行机构。

第二十六条收款人停止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应向其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解除委托收款协议。

开户银行应及时将撤销申请报管辖行批准后,由管辖行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公告各银行机构。

第二十七条涉及跨地区的变更和撤销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转报其上级管理行备案,并由其上级管理行公告相关的银行机构。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第二十八条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当事人如有违反协议(合同)行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收款人违反本办法擅自发起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影响付款人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而引发的纠纷由收款人自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开户银行可以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告诫或停止为其办理某一款项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