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很多方面有所不同,以下是一
些比较明显的差异:
1. 计算收入的时点:企业会计准则通常将收入确认为收到货款
或服务费用的同时,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要求收入确认为发生时点。
2. 投资收益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允许在控制或具有显著影响
的共同控制下的投资收益为范围外收入,在投资成本中减少相关支出。
而企业所得税法则只允许确认分红和出售投资收益。
3. 存货计价方法:企业会计准则允许使用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
均法计算存货成本。
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必须使用先进先出法。
4. 固定资产折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应该
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范围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则规定不同的固定
资产应该使用不同的折旧年限。
5. 商誉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允许在收购企业时计入商誉,而企业所得税法则不允许商誉的抵税。
这些差异显然影响了企业在财务和税务领域的处理方式和结果。
因此企业需要理解和掌握这些差异,用正确的方式去编制财务报表
和申报纳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之八 《企业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
称
所得税 会 计 准 则
、
”
) 是 为 了规 范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
计 量 但 因 政 府 补 助产 生 暂 时性 差 异 的 所得 税 影 响
,
确认 计量 和 相关信 息 的列报 得税是 税 费用
一
应 当 按照 准 则进 行 确 认 和 计 量
。
种 费用 在 计 算 企 业 净 利 润 时 要 扣 除所 得
, ,
《 业 所 得 税 法 》涉 及 政 府 补 助 的收 入 的 征 税 企
, ,
、
。
不 征税 与 扣 除 全 部 政 府 补 助 都应 计 入 收 入 总 额 除
,
《 业 所 得 税 法 》是 为 了课 税 根 据 纳 税 人 的 实 企
该法第
7
条 规 定 的财 政 拨款 收 入 为 不 征税 收 入 和 其
的应 收账 款 账 面 余 额 为 2 0 0万 元 ,企 业 对 该应 0
从企 业来 说 , 0 8年将 应 纳税 额 3 0万 元计 入 中除递 延所 得税 资产 和递 延所 得税 负债 以外 的其他 20 0
收账 款 计 提 了 1 0万 元 的 坏 账 准 备 ,其 账 面 价 值 0 为1 9 0万元 ,这 是应 收 账款 在 资产 负 债表 中列示 0
将
200
万 元 销 售 产 品 的 保 修 费用 计 入 了 损 益
,
这是
税 所 得 额 乘 以适 用 税 率 减 去 应 减 免 的 税 额 和 允 许
,
因 为 从 会 计 角 度 说 这 部 分 保 修 费用 是 与 2 0 0 8 年 实
18
2008 3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1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新的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2 制定这两个标准的主体不同。虽然说税 法的制定 。 . 1 税种要会
11 适用 于企业 的范围不同。 企业所得政司 , 实际上两个部 门作为 国家的政府职能 , 它的 人 民共 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的规 角色我们 给它定义 , 税务总局是个大出纳 , 财政部是个大会计 , 管 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帐的, 我预算收入都有哪些 , 怎么组成 , 我监督人库 , 预算支出都 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 业 有哪些由它来安排预算 , 这个钱从哪儿来 , 是由出纳来收 。 国家税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务总局实际上是一个出纳都叫不了, 叫收款员 , 只收税 , 出这一 支 外资企业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块儿不归他, 归到财政部。作为两个不 同的政府部 门, 的职能 他们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乡村集体所有制 不 同, 他们在制定有关政策 的标准方面也是不 一样 的, 主体不一 企业条例》 的规定成立 的企业 , 但不适用 于个人独 资企 业 、 合伙 样 , 所以两个不 同的政府 , 不可能制定出不 同的东西来。
企业。而新会计 准则适用于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设立的企业 22 制定标 准的 目标不 同。税法制定 的目标应该主要是公平税 . ( 包括公司。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
负、 公平竞争 , 保证 国家财政收人的完成 。那么作为财政部制定
1 《 . 企业所得税法》 2 适用于非企业组织 。《 企业所得税法》 不仅 会计标准 ,它制定新 的会计准则的 目标主要是要求我们 的企业 适用于企业 。 还适用 于其他取得 收人的组织 , 包括 根据《 事业单 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主要是为了真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的规定成立 的事业单 位 , 根据《 社会 团体 实性、 客观性 、 可靠性 , 主要是从这个方面来制定会计准则 。 登 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成立 的社会 团体 , 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 3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处理原则与方法
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中的差异分析
一
、
在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方面 的差 异
以看 出, 所得税收入与会计 收入 的确认条件有差异。现 以销售
1 . 准则 中收入 的确认更 注重实质重于形 式和谨慎性 会计
商 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为参照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条件是 “ 风险和报酬 的转 移” 。根据 收入准则的解 释, 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 , 主要 指商品 由于贬值 、 损坏 、 报废造 成 的损失 。商 品所有权上的报酬 , 是指商品 中包含的未来经济 利益 , 包括商 品升值等给企业带来 的经济利益 。 这里所说 的“ 风 险和报酬 ” 是指与商品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但这种与商品有 关 的“ 主要风险和报酬 ” 本质 上属于企业 经营风 险, 由企业的税 后利润来补偿 , 国家不享有企业 的所有利润 , 因此不应承担企业 经营风险。这一条不符合所得税法收入的概念要求 。 第二个条件是 “ 是否保 留管理权” 。收入准则把它解释为
使企业取得高于同类产 品的利润, 为企业带来更 大效益 。因此 ,
企业 内部管理产生的问题负责 。另外从税法 角度来说 , 谁控制 及时、 准确 有效地共 享 , 作为一种科 学的系统 为企业 环境管 理工作提供必要 、 有效 的信息支持的过程 。 在新 的绿色消费浪潮面前, 中国乡镇企业应积极主动传播
5 6
商 品并不重要 , 只要商品所有权发 生的变化 , 就应该确认 为收 入 ; 以这一条也不适用于所 得税 法确认 收入 。 所
所得税 收入 还包括视 同销售货物 、 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收入 。
3 . 国家出于鼓励 纳税人 的某种经 营行为或 者避免 因征税
企业绿 色理念 、 进行绿色生产 、 树立绿 色形 象。这也将是企业带来 巨 它
新企业所得税条例缩小了税法与会计准则间的差异
税法 与会计 准 则 间定 资产 、 投 资 房 地 产 和 存 货 等 资 产 ,允 许 其借 款 费 用 资本 化 ,以 更能 反 映 企 业 真 实 的投 资
状态 。
条 例 承认 了 会计 准 则这 项 精 神 , 定 规 企业为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经过 l 月 以 上 建 造 才 能达 到 预 定 可 销 2个 苏文霞 巴帅 劳保统 筹站 新疆库 尔勒 8 0 0 I 4 0 1 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 的,在 有关 资产购 置 、建 造期 间发 生 的 借 款 费用 ,应 作 为 资 产税 前扣 除基 本是按年 限平 均计提折 旧, 【 文章摘要】 本 性 支 出计 入成 本 ,意 味着 可 递 延 到 以 后 还 规 定 每 类 固 定 资 产 的折 旧年 限 ,且 不许 企业 如何 规 避 因新 企 业所 得 税 法 实 各 期 税 前 扣 除 ,与 会计 准 则保 持 一 致 。 计 提 减值 准 备 。 施 所 带 来 的税 收 政 策风 险 , 好 相 关 涉 做 条例 考虑 到 企 业 设 备更 新 的 实 际 ,对 税 工 作 , 摆 在 企 业 面前 急 需 解 决 的难 是 折 旧有所放宽 ,允许 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 三 、有些 扣除 项 目继续 保 持差异 题 。 新 企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自 对 业 务 招 待 费 、企 业 准 备 金 计提 等 扣 换 代 较快 的 固 定 资产 和 常 年 处 于 强震 动 、 2 0年 1 1 08 月 日起 施 行 , 些 举措 无疑 会 这 除项 目,条例则继续保持与会计准则问的 高 腐 蚀 状 态 的 固 定 资产 ,可 采 取 缩 短 折 旧 对 企 业 生 产 经 营活 动产 生 一 定 的影 响 。
企业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基本差异(一)目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所得税是一种费用,在计算企业净利润时,要扣除所得税费用.《企业所得税法》是为了课税,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所得税是一种义务,不是一种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扣除。
(二)所得税定义差异会计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也就是说,全部境内、境外所得税都要确认为所得税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应纳税额不同于会计所称所得税,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应减免的税额和允许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也就是说,境外税额允许抵免,但因受抵免限额的限制,不一定能够全部境外税额都得到抵免。
(三)范围差异所得税会计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涉及政府补助的收入的征税、不征税与扣除,全部政府补助都应计入收入总额,除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财政拨款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和其他另有规定的以外,财政补贴收入等政府补助也属于应税收入。
二、应纳税额与所得税费用的差异实例如果企业将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全部作为所得税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此时,应纳税额等于所得税费用,这比较简单,易于理解和应用。
这种方法在会计处理上被称为“应付税款法”.但是,这样处理,不符合会计处理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试论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从 而 也 产 生 了纳 税 调 整 的概 念 。
(4 )重 要 性 原 则 。 会 计 上 的重 要 性 原 则 指 的是 在会计 核算过 程 中 , 要 考虑交易或事项 的重 要 程 度 . 根据经 济业 务本身 的性 质和 规 模 ,来
选择合适 的会计方法 和程 序 。 会计准则对 以前年度 的重大和非重 大会
款 与 现 值差 额 。 除应 予 资 本 化 外 。 应 在 信用 期 内计 人 当期 损益 。 所 得 税
法规定 外购 的无形资产 以购买 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 费以及 直接归属 .
于 使该 资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发 生 的其 他 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 (4 )投 资性 房
地 产 :投 资性 房 地 产 准 则 将 投 资性 房 地 产 单 独 确 认 , 规 定 了 与有 关 资
差
额
应予
,
资本化
。
税 法 未规 定 固定资产原 值 中含有预计 弃置 费用 ,
购买 固定资产的价款无 需 折现 购买 固定资产时计 入 当期损益 的利 ,
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 3 )无 形 资 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 购 买 无 形 资产 的 价 款 超 过 正 常 信用 条件延 期支付的 , 无 形 资产 的成本 以现 值为基 础 确定 , 支付 的价
计差错给予
了不
同的更
正
方
法
而
。
税
法
则从不
采用
重要
性
原
则
。
- ◆ 二 、 新企业会计准则 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差异
(
1
)计量
属
性
:企
业
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doc
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党校会计教研室主任、副教授赵建华yzsykjx@一、会计原则与税收原则的对比分析(一)会计的法规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企业基本会计准则》与《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39项会计准则构成,拟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准则,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
具体会计准则分类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报告准则三类。
一般业务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包括:存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建造合同、所得税、固定资产、租赁、收入、职工薪酬、股份支付、政府补助、外币折算、借款费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年金、每股收益、无形资产、资产减值、或有事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等准则项目。
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
如:石油天然气开采、生物资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准则项目。
报告准则主要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报告类准则。
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关联方披露等准则项目。
2007年1月1日起新准则在上市公司开始实施,也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2008年,新准则的实施范围将扩大到中央国有企业。
2009年,进一步扩大新准则实施范围。
目标是用三年左右时间使中国的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新准则体系。
3.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请注意区分会计上的“小企业”与新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新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
(二)会计制度原则:1.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和明晰性。
2.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配比性原则、历史成本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首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基本理念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注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比较性,追求反映企业经济实际和企业财务状况的准确信息。
而企业所得税法则注重企业纳税义务的确定,重点是企业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其次,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务主体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而企业所得税法中主要涉及的主体是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在中国境外设立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也在中国境外的企业。
再次,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计税对象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计算对象是企业的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等经济业务。
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计税对象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即调整后的税前利润。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计算方法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收入和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以应计基础为主,即发生制。
这意味着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时,需要确认收入,无论收款与否。
而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计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是以实收或实付为基础,即实收制。
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以实际收到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对于尚未实际收到的收入和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不予计算。
最后,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报告要求方面也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企业在年度申报的同时,需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报表。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基本理念、税务主体、计税对象、计算方法和报告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和纳税申报时,需要同时遵守这两个法规的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纳税义务的履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之十三)——金融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在 会 计 处理 上 , 有 至到 期 投 资应 当按取 得 时 持 的 公 允价 值 和 相 关 交 易 费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的债 券 利 息 , 单独 确 认 为应 收 项 目。持 有 至到 期 应 投 资 在 持 有期 间 应 当 按 照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确 认 利 息 收入 , 入 投 资 收益 。实 际利 率应 当在 计 取得 持 有 至到 期 投 资 时确 定 , 该 持有 至 到期 投 资 在 预 期存 续 期 间或 适 用 的 更 短 期 问 内保 持 不 变 。实
计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期 损 益 的金 融 资 产 ,在 实 际 和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应 按 规 定 确 认 利 息 收 入 和 投 资 交 易 发生 前 , 虽然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属 于 没 有 收 益 。 但
实 际取 得 的收 入 , 业 此 时没 有 纳 税 能 力 , 般 来 企 一
.
央企业全面执行。 那么,企业所得税法》 《 与新会计准则到底存在哪些差异?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 如何根
i 据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进行纳税调整?本刊根据 中国税务报 系列文章理 出一组文章 , 希望对读 者
_
理解新《 企业所得税法》 与新会计准则有所帮助。
j
一
、
金 融 资产 的 会 计与 税 务 处理
( )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三 贷
说 , 应 当 计入 收入 总 额 , 对 会 计 处 理 进 行 纳 税 不 应
调整 。 ( ) 有 至 到期 投 资 二 持
在 会 计 处理 上 , 融 企业 按 当前 市场 条 件 发放 金 的贷 款 , 应按 发 放 贷款 的本 金和 相 关 交 易 费用 之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一 般 企 业 对 外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根 源。 圃
【 考文献】 参 1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财政 部 企 业 会 计 、 准 则 2 o [] 中 国财 政 经 济 出版 社 o 6M 2 、财政 部会计 司编 写组 企业会计 准 则 讲 解 2 O [】人 民 出版 社 O 6M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财 政 部 新 企 业 、 所 得 税 税 法 2 7M】 中 国 财 政 经 济 0 0[
除 一 定 额 度 的 应 收 账款 坏 账 准 备之 外 ,不 得 提 取 其 他 资 产 的 减值 准 备 。 ( )企 业 所 2 得 税 法 不 承 认重 要 性 原 则 ,会 计上 在评 价 事 项 重要 性 时 很 大 程 度 取 决 于 会计 人 员 的 职 业 判 断 ,这 与 税 法 的 严 肃性 确 定 性 有 一 定 矛 盾 。 较典 型 的 例 子 是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 会计 上 根 据 重 要 性 原 则 将 前 期 会计 差 错 分 为重 大 和 非重 大 两 类 ,l 处 以 不 同 处理 办 讦 法 ;税 法上 则对 于涉 及损益额 的前期会计 差 错 全 部 并人 差 错 年 度 的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 )企 业 所 得税 法 认 同权 责 发生 制 和 收 付 3 实 现 制相 结 合 。在 某 些 收 入及 销 项 税 额 的 确认 上 ,税 法认 同 会计 处理 所 使 用 的权 责 发 生 制 ; 而对 于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计 算 , 税 法 匕 严格 遵 守 收 付 实 现 制 的 。 是
税 法 的 基 本 目 的 是 保 证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关 注 的是 税 款 征 缴 的 充 分 和 及 时 ,对 于 收 入 的确 认 标 准 只 作 出 了 … 般 性 规 定 , 对 于 收入 在 确 认 l总 是 选 择 利 于取 得 税 收 J : 收 入 的 原 则 和方 法 ,为 了 防 止税 款 流失 也 在税 前扣 除额 度 及 税 收 优 惠方 面 有 很 多 限 制 。税 基 保 全差 异 是 由税 会主 体 的 目标 不 同 所造 成 的 ,这 也 是 我 国税 会差 异 产 生 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之十二):债务重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认为债务重组损 失, 计入营 、外支 出。 I 债权人 已对债权 计提减值准备 的, 当先将 该差额冲减 减值准 备, 应 减值 准 备不足 以冲减 的部分,确 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 , # 支出。 J F k 发生的相关税 费, 分别 按照 长期股权 投资或 者 _ 金融 r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的规 定进 行处理 。
税务处理 :以债 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 的债 务重 组, 除企业改组或者清 算另有规定外 , 债务人应 当将 重
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 的股权 的公允价值的差额 , 确认 为债务重组所得 , 计入 当期应
纳税所得额 。
税务处理 : 债务人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 务 , 除企业
税 务处理 : 根据 《 企业所 得税 法实 施 条例 》 2 第 2
条 的规定 , 务重组收 入属 于其他收入 。 债 以现金清偿债
务的,债 务人 应当将 重组 债务的 计税基础 与实际支付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
现金之 『 的差额 ,确认为应纳税所 得额 ,计入收入 总 日 J
额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 基础 与收到的现金
债 务的账面价 值与实 际支付现 金之间 的差额 ,确 认为
债务重组利得 ,计入营业外 收入。重组债务 的账面 价
值, 一般 为债务 的面值或本金 、 原值 , 如应付账款 ; 如有
利息 的, 还应加上应 计未付利 息, 如长期借款等 。债权
允价值之 问的差额 , 应计 入营业 外收入。 资产转让损益是指抵债 的非现金资产 的公允价值 与其账 面价值之 问的差 额。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
会计处理 : 以现金清偿债 务的, 债务人应 当将重组
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与协调
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与协调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206-02摘要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法差异由来已久,本文针对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对二者差异进行分析探讨。
本文主要从理论上解释二者之间的根本差异性,也揭露了会计和税法差异的不可避免性,并对于其差异的具体体现形式进行了分析。
在此基础上对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评价,并对策研究协调的总体思路,从资产类、收入类、成本费用类三个方面具体提出协调对策。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1.经济体制转轨是导致会计与税法二者产生差异的制度原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因此会计与税法之间不存在差异。
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主要通过市场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必要时使用计划手段进行资源配置。
企业则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独立的经营实体。
经济体制的转变使会计的目标发生了巨大变化,转变为真实地反映和监督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及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决策有用的相关信息。
税收的目标仍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以及调节经济活动运行,并且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内容与企业的收益存在紧密相关的关系。
因此经济体制转轨是导致会计与税法二者产生差异的制度原因。
2.遵循原则的不同是导致会计与税法二者出现差异的技术原因会计制度与税法虽然都规定了配比原则和相关性原则,但其所指的内容和范围却不完全相同。
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要求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得到确认,即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两方面;而税法中配比是指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不得提前或者滞后扣除,严格控制纳税人通过提前扣除成本、费用来缓缴所得税税款。
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税法相关性原则要求纳税人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从性质和范围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否则不得在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
试论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与协调
三、 收入确 认 的差异分 析
1 . 的概念和内容 收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 , 收入是指企业在 日 常活动 中形成的 、 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 、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 益的总流入。 收入包括销 售商 品收入 、 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 资 产使 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 的款项 , 为负债处理 , 作 不
定 ,在计算应税所得 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 币资金 的能 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 当前收入 的必要性 ,又要考虑征收
管理方便 , 所以所得税法是收付实现 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
4遵循 的原 则 不 同 .
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新会计准则不仅注 重实质
重于形式 、 重要性 等原 则的运用 , 而且还引入了公允价 值计量 属性 。这意味着会计人员在准则规定 的范围内有了更多的选 择余地 , 准则扩大了会计职业判断 的空间。企业所得税法具有 法的严肃性 , 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 、 计量必须有明确 的法律 依据 , 不能估计。同时 为了便于税收征管 , 避免税务部门与纳 税人之 间的分歧 ,企业所得税法对涉税事项的确定更强调法 律依据 。
一
、
会 计准则 与税 收制度 的关 系
2 . 规范的内容不 同
1 . 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关系的两种模式 根据诺布斯 ( bs分类法 , No e) 税收制度 与会计制度 的关系 般有两种模式 :一种 是以微观经济理论 为基础 的税会分离 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 , 会计的职能 主要是为决策者服务 , 通过 财 务报表向决策者提供 有用 的信息 。会计要素的确认 、 计量 、 记 录等过程要遵循会计 准则,会计处理方 法的选择 不受税收 制度 的限制 ,纳税时再按照税法进行调整 ,其代表国家是英 国 、美 国等 。另一种是 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 的税会统一模 式。 在这一模式下 , 会计的职能 主要是为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 和管理服务 , 会计准则一般 由政府部 门制定并强制执行 , 会计 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满足税款计算 的需要 ,会计 利润 与税收利 润是一致的 , 其代表是法国 、 德国。 2我国会计与税收 的关系 . 在我国的会计 实务中,会计和税收的关系经历 了由统一 到分离再到协调 的过程 。19 年以前采用会计准则与税收制 93 度统 一模式 , 二者在资产 、 负债 、 收入 、 费用 、 润等要素 的确 利 认和计量方面基本相同。19 93年 《 企业会计 准则》 的实施和 19 94年税制的确立 ,使得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 首次 出现 了明显差异 , 会计和税法相互分离。01 20 年的《 企业会计制度》 提 出 : 制度应与税收法规尽量保持一致 , 会计 不能一致的就适 当分离 , 可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 行处理 。至此 , 我国的会计 与税收关系处于协调模 式下 , 既坚持分 离, 同时又尽量协调分 离导致的差异。20 年 2 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 , 06 月, 实现与国际惯例 的趋同 ;0 7 3月, 20 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 了内外资企业所得 , 税 。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仍处于协调模式下 , 但二 者之间的差异 呈现出新的特点 。
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2018版)政府补助的总体原则是涉及资产直接转 移的政府补助纳入本准则范围,即企业从政府直接取 得资产(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
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方式的税收优惠,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但也存在个别例外情况:个别减免税需要按照政府补 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 型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按照 定额扣减增值税的,应当将减征的税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 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 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分析及纳税处理
一、税会差异产生原因
一个小故事: 一元硬币有正反两面,正面看到的是一元,反面看到
的是国徽,但无论从正面看还是反面看,看到的都是 同一枚硬币 税法和会计也一样,由于目标和方式的不同,会计看 到的是一元钱的正面,税法看到的是一元钱的反面, 但看到的都是同一笔经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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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后于会计确认收入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16〕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 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 税”科目。
所得税会计的差异形成原因及处理方式
所得税会计的差异形成原因及处理方式所得税是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一种重要经济税收,在会计核算中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会计要素。
由于所得税的涉及面广、政策多变、税法繁杂等原因,可能会导致在会计核算中出现各种差异。
本文将通过分析所得税会计的差异形成原因及处理方式,以期为企业会计核算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所得税会计的差异形成原因1.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税法与会计准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因此在有一些情况下会出现差异。
税法和会计准则对所得税计算的基础、计提时机、抵免规则等方面的要求可能会不同,导致会计处理产生差异。
2.会计核算计提时机差异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是以企业报告期末的应交所得税为基础,即根据实际发生的税负来计提,而税法则可能根据税法规定的税基来计算所得税负债,导致两者在计提时机上出现差异。
3.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差异会计核算中,所得税负债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的项目相关,而由于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和编制目的不同,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上所得税负债的表现形式与税法不一致,产生差异。
4.税收政策变动造成的差异税收政策的变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负债,在税收政策变动之后,企业需要根据新的税收政策来计算和处理所得税负债,这可能导致旧税制和新税制之间的差异。
5.国际税收差异跨国企业因受限制和差异的存在而可能在各个税收管辖区产生不同的税务影响,甚至可能引起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也会在企业会计所得税处理中产生差异。
二、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式1.补正会计政策差异会计政策差异是指由于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政策执行的不同而引起的会计数额的差异。
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整,补正会计政策差异。
2.税法变动的会计核算处理当税法发生变动时,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新的税法政策,按照新的政策要求重新计算所得税负债,并及时调整企业的会计核算处理,化解税务政策的差异。
3.遵循相关会计准则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符合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正确地应用于会计核算实践中,以确保所得税负债的正确计提和报告。
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摘要: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所以在相关处理中存在很多的差异。
本文从不同角度分析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关键词: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暂时性差异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168-01当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正面临着重大的变革。
上市公司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与国际惯例趋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所有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但它们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所以两者存在很多的差异。
下面从几方面来分析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一、从服务日的角度分析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则和指南。
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必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
税法是以课税为直接目的,强调公平与效率,具有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公平社会财富的分配等功能。
企业所得税法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推行的,其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取得收入,行使国家作为社会组织者的正当权力;二是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履行国家管理社会的职责。
二、从利润表的角度分析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问的具体差异一直以来,我们比较重视从特定期间的角度,也就是从利润表的角度,分析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特别关注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分析
足 于 从 实 际情 况 出发 , 保 证 第 一 手 资 料 的准 确 性 、 合理性。
二、 收入 确 认
( 一) 产 品使 用
的教 育 经 费 则 按 计税 工 资总 额 的 1 . 5 %扣 除 ,如 果 企 业 工 资 在 计 税 工 资 之上 , 则 评 判 标 准 为计 税 工 资 ; 反之 . 则将 企业 工 资作 为 评 判 标 准 。而在 我 国企 业 会 计 制 度 中 , 这 两 项 均 被 计 人 了 成 本 费 用之 中 。
式. 二 是 采 用 权益 法 之 后 的核 算 方 式 。 ( 一) 借款 费用
借 款 费用 应 用 于 我 国税 法 , 即是指要按实际情况将企业在生产 、 经
营期间的金融借贷予以扣除 。 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 , 为筹集生产 经营企
业 所 产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都 必须 准 确 无 误 的 计 入 财 务 费用 中 。
一
企 业 员 工 工 作 的 目的就 是 为 了换 取 一 定 量 的报 酬 .而 针 对 大 部分 人来说 . 工 资 是 要 计 人税 法 之 内 的 , 即领 工 资 的 同 时 也要 缴 税 。 当然 , 对 于计 税 的标 准 , 因 地 区 不 同 而存 在 差异 。对 于 个 别经 济 发达 地 区 , 可适 当 提 高 限额 标 准 . 但 标 准 幅 度要 控 制 在 2 0 %内 。 若 企 业 规 定 其 员 工 工 资 以及薪金总额与本企业经 济效益挂钩 , 在实 际发放过程 中, 其工 资 、 薪 金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职工的平均工 资、 薪 金 增 长 幅度 低 于 劳 动 生 产 率 增 长 幅度 , 准 予 扣 除 应 纳 税 。对 于 绩 效 挂 钩 所 得,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超过 的 部分 可 考虑 用 于建 立 工 资 储 备 基 金 。根据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企 业 当期 应 负 担 的 工 资全 部 被 计 人 了企 业 的成 本费用之中 , 作 为企 业 的成 本 来 核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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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与会计的差异(2008年3月1日)容:以中国商业《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操作指南》为教材,212页《新企业所得税法》,220页《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会计制度》分五个部分讲: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展历程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三、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对比(重点)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税收工作的影响五、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时间: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展历程(一)新税法概述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共八章六十条,包括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共有八章一百三十三条。
(二)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两者的关系《企业所得税法》统驭《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是对新税法具体化和明析化,在其立法形式、框架结构、条文设置、具体用语等方面与新税法是一致。
两者之间对应、协调和补充,构成完整的企业所得税法制度体系。
(三)企业所得税法的沿革企业所得税也称公司所得税、公司税或法人税,最早产生于1799年英国,此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征。
到目前为止,在世界上大约21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此税。
我国开征企业所得税的历史不长,新中国成立以后,企业所得税发展大体可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0—1979年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纲领性文件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在《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属于所得税性质的工商业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金报酬所得税,标志着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的初步建立。
第二阶段:1980—1990年为了顺应改革发展和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以及通过征税维护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需要,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企业所得税法。
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而建立了具有我国特点的涉外所得税制度。
1983年,我国将建国以后实行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简称利改税,开始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
1984年国家又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
经过两次利改税,实现了对国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随后,国务院于1985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征了私营企业所得税。
直到1994年,资企业的这种三种企业所得税才得以统一。
第三阶段:1991—2007年1991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为资企业所得税。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一)统一合并改革完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不仅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创造公平竞争纳税环境的必然选择,也是优化我国税制结构、改变主体税种结构失衡以及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二)现行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实施10多年来,在执行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资税法与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
二是现行按资性质、外资性质分设的两套税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下企业经济多元化、混合化发展的趋势。
三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过乱,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对外资企业实行“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超国民待遇,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
有研究资料表明,中国对外资的税收减让及由此造成的税收逃漏,大量的涉外税收优惠刺激了假外资企业的衍生,每年不下一千亿,说明我国的引资政策成本相当高。
(三)我国目前政治形势稳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处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时期,连续多年GDP增长率达到9%以上,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日臻完善,“两税合一”已具有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背景。
(四)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三、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对比(新在那里)外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较之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有较大变化,总括地讲做到了“四个统一”:统一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新在八个方面:(一)重新构建以法人为标准的纳税主体制度1、以法人为纳税主体。
在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一条)。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二条)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的企业(第二条)。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但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所得的企业(第二条)。
3、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4、采用“纳税地点”的新概念,以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的标准确定纳税地点(第五十条)(1)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的,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相对固定,便于征管。
(2)是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帐务、财产等实际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具体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场所等。
(4)实际是指非居民企业拥有在中国境设立的机构场所据以取得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
(5)以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一条)。
5、在中国境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由法人汇总纳税。
即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支出、费用、所得等汇总计算该法人企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第五十条)。
(1)解决旧税法中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纳税主体难以界定的问题。
(2)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法人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二条)。
(二)新法企业所得税税率发生显著变化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仅就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第四条)。
具体是:(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
(1)小型工业企业:年所得额不超30万,从业人数不超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2)其他小型企业:年所得额不超30万,从业人数不超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确定以企业的净所得为基础的征税客体制度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
2、首次提出不征税收入的概念。
不征税收入,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永久不列为征税围(第七条)。
具体如下:(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是指办理登记,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的公益性事业,投入人对组织财产不保留任何权利等。
非营利性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活动,对营利活动的收入不予免税(第二十六条)。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税。
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第二十六条)。
(四)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1、工资薪金的扣除(1)取消对资企业的计税工资的限制。
规定可以按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第八条)。
(2)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扣除。
对一般雇员而言,企业按市场原则所支付的工资薪金,应该认为是合理的,但也有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在企业任职的股东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亲属通过多发工资变相分配股利,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的工资违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提高的工资。
(3)将出台《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处理复杂多样的工资薪金情形。
2、捐赠的扣除(1)公益性捐赠扣除的限额从旧法的1.5%、3%、10%和100%的多个标准改为统一的12%的标准。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
(2)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从旧法的应税所得额改为年度会计利润。
3、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按实际发生额60%扣除,并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实施条例四十三条)。
4、广告宣传费的扣除。
统一为15%的标准,超过部分以后年度扣除(实施条例四十四条)。
5、三费的扣除。
按工资薪金总额计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14%,缴拨的工会经费在2%,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2.5%扣除,其中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实施条例四十至四十二条)。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实施条例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