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中物料的“有效期、复验期、贮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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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贮存期与复验

物料贮存期与复验

物料贮存期与复验1、物料、中间体贮存期的规定1.1 物料在贮存过程中,受仓储条件和外界条件的影响,会产生不同的变质现象。

根据物料的自身稳定性,制定物料的最长贮存期。

1.2 一般情况下,中药材最长贮存期为三年,化学药品最长贮存期为五年。

内包装材料材料贮存期为2年。

外包装材料为3年。

1.3 特殊物料如:易吸潮、易变质、易受微生物污染的,中药材最长贮存期为一年,化学药品最长贮存期为三年。

根据季节不同(如雨季),个别物料需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复验。

1.4 公司所购物料如供应商规定有有效期的除外(按规定条件储存)。

1.5 公司生产的中间产品按下表执行贮存期:(1)灭菌后生药粉为6个月(以生产日期为准)。

(2)清膏贮存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超过10天者应做微生物限度检查。

(3)胶囊壳为9个月(空心胶囊贮存期以生产日期计算。

)。

(5)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发现包装破损或物料受潮及时复验;2、贮存期内出现以下情况及时申请复验:2.1 达到物料规定的复验期时,及时复验;2.2 物料中间产品规定的贮存期限前二个月(以公司检验报告日期作为起始点),空心胶囊、铝箔以供方生产日期为准。

2.3 物料包装破损或异常、物料外观发生改变,怀疑物料发生了质量变化。

2.4 使用中发现外观出现异常现象时(如潮解结块、变色、气味改变,发现异物混入等)应及时复验;2.6 化学性质不稳定,开封后剩余的物料在相隔一个月以上再使用时要复验。

2.7 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怀疑发生污染或交叉污染。

2.8 申请复验的物料、中间产品均应在有效期或贮存期内。

3、复验程序3.1 需要复验的物料、中间产品由物料管理员向质量部QC递交请验单。

3.2 质量部接到复验通知单后由取样员按《取样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取样。

3.3 取样员将取好的样品送至化验室进行检验,QC及时安排检验。

3.4 复检时检查要求与初次检验相同。

4、复验后物料处理4.1 如果复检结果合格,质量部发出合格检验报告书给生产部和仓库。

GMP物料复验管理规程

GMP物料复验管理规程

文件制修订记录1.0目的:本标准操作规程规定了物料的复验条件、复验期限、最长使用期限和复验程序。

2.0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的原料、辅料、内包装材料。

3.0责任人:3.1仓库:负责定期统计即将到复验期的物料并填写请验单,将到复检期的物料进行请验。

3.2 品质管理部QC:根据物料稳定性考察数据,制定物料的复验期,并负责复检物料。

3.3 品质管理部QA:根据检测结果对物料处理进行判断。

4.0作业内容:4.1生产所用原辅料、内包装材料,凡规定有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期满后不再进行复验,直接按《不合格品管理规定》处理,如在效期内储存条件发生异常,可以由仓库申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由品质管理部同意可以使用至有效期满。

4.2无有效期规定的,由品质管理部规定复验期限,在复验期限到期前应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物料可继续使用至规定的使用时间。

4.3制定物料复验期,应依据检验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

一般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复验期限为1年半的到期前1个月由仓库填写请验单申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从报告日起使用期限可延长半年;复验期限为2年的,到期前1个月由仓库填写请验单申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从报告日起使用期限可延长1年。

到期后不可再重复进行复验。

5以下情况的物料需要复验:5.1规定有复验期限,到期前按4.3要求由仓库提出复验申请。

5.2贮存期内物料出现受潮、变质或外包装破损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复验。

6.物料的有效期或复验期限应从物料生产之日计算,如没有生产日期,应从入库时间算起。

7.仓库管理员每月盘点库存物料时,应检查物料的生产日期、批号、或进厂时间等有关情况,以便及时了解库存物料的复验时间。

8.仓库管理员在复验期届满前逐一填写请验单,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复验”,通知QC取样复验。

9.物料复验期到期前,该物料可以正常使用,到期后如复验结果仍未出来,应悬挂“待验”状态;如复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应执行《偏差处理管理规程》,调查该物料涉及的所有批次产品,同时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调查及评估结果决定物料及产品的处理措施,并对该物料的复验期重新进行评估确定;如复验合格,该物料按附录1可以继续使用至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到期后不能再继续使用,按《不合格品管理规定》处理。

新版GMP的物料与产品的修订内容

新版GMP的物料与产品的修订内容

第二节 原辅料
第111条
第九小组
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 检验、放行。 1.将98版规范附录二无菌药品中有关原 辅料进货按批取样检验调整到新规范通 则中,并规定适用于所有剂型; 2.强调一次接收多个批号的物料需按生 产批号分别取样、检验放行(同一批号 多次接收的物料也应分别取样、检验)
第三节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第118条
第九小组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在适当的条件下 贮存。
第119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并至 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二)产品批号; (三)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四)生产工序(必要时); (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 格、不合格、已取样)。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 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它可能影响物料质量 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第106条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记录包括: (一)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二) 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三)接收日期; (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 (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第七节 其他
第九小组
第131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材料和成品的每个 包装容器上均应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在隔离区内妥 善保存。
完善条款
1.这条是根据98版规范第47条拆分后的部分 内容进行修订编写的; 2.强调不合格控制对象由原条款规定的仅限 于物料扩展到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 品及成品; 3.对不合格物品由原来规定的专区存放修订 为要存放在足够的隔离区内,便于企业有效 控制不合格物品。

新版GMP实务教程第六章物料与产品管理

新版GMP实务教程第六章物料与产品管理

⑥返工;
⑦重新加工;
⑧回收;
⑨包装。
二、质量依据
一、概念
物料、产品相关概念♥
①物料;
②原料;
③辅料;
④原辅料;
⑤包装材料;
⑥印刷包装材料;
⑦中间产品;
⑧产品;
⑨待包装产品;
⑩成品。
物料采购、使用相关概念♥
①供应商;
②待验;
③复验期;
④放行; ⑤发放; ⑥返工;
供 待 复 放 发验行放验应期---商----对指指-原一生原指辅批产辅物料 物料过、料程、包或中包装产设材品物装备料进料材、贮行、料仪存质中、器一量间中、定评产间试时价品产剂间,、品、后作待、,出服为批包待务确准装包等保使产装的其用品产提仍或、品供适投文或方用放件成,于市、品, 如 采 预 场 生定或生用产用其产物用途他商理模,决、手具由定经段等企的销 或 在业 操商 其 企确作等 他 业定。的♥。 有 内需效 部♥重方 流新式 转检将 的验其 一的隔 系日离 列期或 操。♥区 作分 。,♥ 在允许用于投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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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2010年修订)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零二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一百零五条 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第一百零六条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 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 调查和记录。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 (一)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三)接收日期; (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 (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第一百零七条 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 ♥ 第一百零八条 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储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 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 第二节 原辅料 第一百一十条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 (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四)有效期或复验期。

GMP库房管理

GMP库房管理

GMP库房管理一(物料验收及发放1( 原辅料验收(1)原辅料进厂,由仓库保管员按货物凭证或合同协议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并检查外包装是否受潮、霉变、破损、虫蛀,货签与货物是否一致。

毒剧药应检查铅封完好,标志明显。

进口原料药外包装上应有中文说明并附有加盖供方公章的口岸检验报告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凡不符合要求的拒收。

(2)符合要求的原辅料,清洁外包装后放置仓库指定区域,挂黄牌待检。

(3)仓库保管员按《原辅包装材料编号管理办法》进行物料编号,并填写原辅材料总帐。

(4) 仓库保管员填写请验单,由质保部派人进行检验。

根据检验结果,质保部向仓库送交检验报告,并将绿色合格证或红色不合格证贴在原辅料外包装上。

(5)仓库保管员根据检验结果,对合格的原辅料取下待检的黄牌,挂上合格的绿牌。

检验合格的原辅料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建立货位卡以及分类帐。

不合格的物料要隔离存放在不合格区,按不合格原辅料处理程序处理,并建立台帐。

2(标识物及包装材料验收(1)定义: 印有用于识别产品及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的材料统称为标识物,本制度系指标签、说明书、装箱单、防伪标识、封签等。

(2) 标识物及包装材料验收除执行原辅料验收管理制度外,另增加以下条款:A.首先对直接接触药品或食品的包装材料应检查有无药用包装材料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包装材料产品注册证书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B.凡在使用前不能清洁的内包装材料(如聚苯瓶、铝箔包装、PVC等)的外包装容器破损后,应及时处理或退货,并做好记录。

退货前应有质保部的确认凭证(检验报告单)。

C.凡在使用前不能清洁的内包装材料应在与生产要求相适应的洁净级别的取样室中进行取样。

D. 质保部签发合格的标识物与其它包装材料应分库或独立入专柜(区)存放,并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专人管理,单独建帐登记,做到帐、卡、物一致。

E.车间退回的标签、说明书、防伪标识、装箱单等如属残缺等原因,保管员应及时做好记录,并设置于不合格区域,定期销毁,且做好记录。

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期、复验期、有效期管理规程

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期、复验期、有效期管理规程

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期、复验期、有效期管理规程一、目的:建立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期、复验期、有效期管理规程,规范物料、产品的贮存期、复验期、有效期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期、复验期和有效期的管理。

三、责任:生产部人员执行本规程,生产部负责人和质量保证部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四、内容:1、定义1.1 贮存条件:贮存产品或物料等的环境要求,一般包括温度、湿度、光照条件等。

1.2 有效期:是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能保证产品或物料质量的期限。

1.3 贮存期: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够保证产品或物料质量的、企业自行确定的期限。

1.4 复验期: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

1.5 复验:是指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重新检验或检查。

2、有效期的规定2.1 我公司用于药品生产的物料应根据物料的性质、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供应商出厂标准、稳定性考察结果等规定有效期或贮存期,各规定的有效期不一致时,以最短的时间为准。

2.2 原辅料和成品的贮存按其贮存条件贮存,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和销售,按不合格品处理。

2.3 待包装产品贮存条件及有效期等要求按成品执行。

3、复验期及复验的规定3.1复验期及复验项目3.1.1有有效期的原辅料,自入库日期算起,有效期超过3年的复验期通常定为2年,有效期3年以下的复验期通常定为1年。

3.1.2无有效期的原辅料的复验期,公司应根据物料性质、储存条件、用途、使用的历史情况来决定。

3.1.3无有效期的原料药生产用原辅料,理化性质稳定、不挥发,其复验期一般为2年,第二次复验后规定下次复验期缩短为1年或使用前复验。

3.1.4无有效期的原料药生产用原辅料,理化性质不稳定、挥发,其复验期一般为半年,或使用前复验。

3.1.5包装材料的复验期,公司可按包装的牢固程度,以及颜色、字迹等信息,历史经验自行设定。

物料有效期和复验期

物料有效期和复验期

新版GMP中对物料和成品药的“有效期和复验期”的相关规定在新版GMP中,与物料和成品“有效期和复验期”有关的条款多达7条。

在化学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仓储区物料的状态标识中,必须标注“有效期或复验期”[见第六章物料与产品第二节原辅料第112条(4)];物料要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应当及时复验[见第六章物料与产品第二节原辅料第114条];只有经质量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用于生产[见第六章物料与产品第二节原辅料第113条]。

另外,经批准回收,在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按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见第六章物料与产品第七节其他第113条]。

在新版GMP“第八章文件管理”中明确规定物料质量标准的内容要包括“有效期或复验期”[第165条(五)];成品(包括化学原料药和制剂)质量标准的内容要包括“有效期”[第167条(七)]。

在国际上,制药行业一般是将原料药和成品药的GMP要求分开制定的,原料药执行Q7;而我国GMP中包括了原料药和成品药(大家一定要注意其中的差别)。

二、国内、外对化学原料药使用期限相关规定上的差别在我国,对化学原料药和制剂的使用期限(或称之为保证质量的期限),均只有有效期一种提法。

而在国际上,化学原料药的使用期限有:有效期(失效期)和复验期三种定义。

在ICH Q7中,对于原料药引用了失效期、有效期和复验期三个概念。

ICH对其明确做出了定义:“失效期:原料药包装容器/标签上注明的日期,表示原料药在规定条件下贮存时预计可保存的时间,超过这一期限原料药不应当被使用”。

“有效期:标识于原料药的包装或标签上,表明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在该日期内,原料药的标准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且超过这个日期就不能再使用”。

“复验期:为确保物料仍可使用而对原料药进行重新检验的日期”。

通过对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失效期和有效期二者概念的内涵是相同的。

新版GMP的复验期之辨

新版GMP的复验期之辨

【十几万制药人都阅读】新版GMP的复验期之辨在新版GMP涉及物料与产品管理相关条款中,除了对有效期的标识作出规定外,还多处提及“复验期”问题。

如第112条规定,仓储区内的原辅料标识应标明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113条规定:“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第114条规定:“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

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

”第165条规定,物料的质量标准应包括有效期或复验期。

GMP原料药附录中对“复验”亦有述及。

“复验期”对不少药品生产企业而言,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

GMP附则中对“复验期”的解释为:“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

”对这个解释,不同的企业、不同的认证专家也有不尽一致的理解。

不少企业在实施GMP过程中,对如何理解和确定复验期问题存在困惑。

笔者一得之见,祈请教正。

一、概念之辨依据我国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无论是原料药还是制剂,其标签上均应标示“有效期”,并无复验期一说。

所谓有效期,也就是表示药品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质量能够符合规定要求的期限。

目前仍有部分进口药采用失效期来标示使用期限的,即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其质量达不到国家认可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不能继续使用的日期。

它与有效期是含义不同的两种表示方法。

如某药标明失效期为2015年7月,则该药品可使用到期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就失效不能再使用;如标明有效期为2015年7月,则该药可使用至2015年7月30日。

可见,失效期表明的是药品开始不能使用的起始时间,有效期表明的是药品能够使用的最后期限,二者容易混淆,应注意区分开。

复验期的概念在国际上常用于规定化学原料药的使用期限。

ICH Q7中明确,复验期是指为确保物料仍可使用而对原料药进行重新检验的日期”。

通常有效期(或失效期)和复验期只需要指定一个即可,并且对于原料药来说,更倾向于使用复验期而非有效期。

GMP物料有效期与复验管理程序

GMP物料有效期与复验管理程序

物料有效期与复验管理程序
分发单位
1.适用范围
适用本厂所有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成品的复验。

2.职责
库管员:对临近复验周期的物料及时进行请验。

检验员:负责对所有物料进行检验。

3.内容
3.1.原辅材料
3.5.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成品复验规定
3.5.1.物料根据其稳定性,规定贮存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按复验周期进行复验(特殊情况
下及时复验),第二次复验后期满不再检验,由库房按《不合格品管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中间体要求1个月内(暂定)用完,贮存期满不再复检。

中间体贮存期起始时间以入库日期计算。

空心胶囊贮存期起始时间以生产日期计算。

3.5.2.贮存中出现以下情况立即申请复验
a)规定的复验期限前一周(以公司检验报告日期作为起始点),空心胶囊、铝箔以供
方生产日期为准。

b)物料外观发生改变,怀疑发生了质量变化。

c)物料包装破损,怀疑被污染。

d)发现物料有虫丝、蛀粉、生霉。

e)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怀疑发生污染或交叉污染。

3.5.3.复验由库管员向QC递交《请验单》,QC及时安排取样检验。

3.5.
4.复验项目按以上表格中的规定执行。

3.5.5.复验合格的物料执行复验后贮存期限的规定。

复验不合格的物料按有关程序申报处
理。

3.5.6.复验出现检验异常的按《实验室偏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4.相关文件
《不合格品管理程序》MX1202·019
《实验室偏差处理程序》MX1202·002。

物料有效期及复检管理规程

物料有效期及复检管理规程

1. 目的:规范物料有效期及复验期管理,确保物料质量。

2. 适用范围:物料的有效期及复验期管理。

3. 责任者:仓库保管员、QA检查员、QC检验员。

4. 正文:定义:4.1.1有效期:物料有效期是指物料被批准的使用期限,表示该物料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

4.1.2复验期:物料复验期是指物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

原则:4.2.1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物料方可使用。

4.2.2物料要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应当及时复验。

4.2.3无有效期的物料,应根据物料性质及历史数据分析或稳定性实验结果确定复验期。

4.2.4超过有效期的物料不可继续使用;超过复验期的物料,按规定复验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4.2.5物料不可无限制地复验,复验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4.2.6严格按规定条件贮存的物料,在有效期内可以不进行复验。

4.2.7包装材料可以根据物料的特性、贮存条件、物料关键质量属性的影响因素或稳定性试验数据确定复验期。

内包材的复验期管理参照原辅料管理,外包材的复验期管理以不影响使用为原则。

有效期及复验期确定:4.3.1有效期:执行物料生产企业标签标示有效期(即法定有效期)。

4.3.2复验期:●有有效期的物料:在有效期内确定复验期,复验期不得超过有效期。

●无有效期的物料:可根据科学数据,必要时结合稳定性研究的结果来确定物料的复验期。

●通常情况物料复验期以该物料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为宜。

处理程序4.4.1经检验合格进库的物料,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有效期(或复验期)内,按规定复验期申请复验,由质检部负责检验工作,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发放使用。

4.4.2易变质、易受微生物污染的原辅料以及超过规定复验期限的原辅料,在领用前必须抽样复验合格后方可发放。

4.4.3超过有效期的物料,不得继续使用,须按《不合格品管理规程》处理。

GMP术语名词解释

GMP术语名词解释

GM咪语名词解释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GMP GMP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范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质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础准则。

3、物料:用于生产药品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4、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

用以追溯和审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20100508,表示2010年5月第8批生产的药品。

)5、待验:物料在进厂入库前或成品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态。

6、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7、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

8、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9、生产工艺规程: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的控制等一个或一套文件。

10、工艺用水:药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

11、纯化水:为饮用水经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它适宜方法制得供药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剂。

12、注射用水:为纯化水经蒸馏所得的水。

13、饮用水:达到饮用标准,可供人饮用的水。

14、洁净室(区):空气悬浮粒子浓度受控的房间。

它的建造和使用应减少室内诱入产生及滞留粒子。

室内其它有关参数如温度、湿度、压力等按要求进行控制。

15、验证: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16、批: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

GMP对仓储部的标准[最新]

GMP对仓储部的标准[最新]

第五十七条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第五十八条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

第五十九条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

第六十条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

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第六十一条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

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六十二条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

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六章物料与产品第一节原则第一百零二条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一百零五条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第一百零六条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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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新版GMP中物料的“有效期、复验期、贮存期”
在新版GMP中多项条款(第112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65条、第167条等)均谈到了物料和成品的“有效期、复验期和贮存期”。

有效期是指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质量能够符合规定要求的期限。

它是根据稳定性实验结果确定的。

正常情况下,有明确有效期的物料和成品(包括回收产品)到有效期之后产品会不符合质量标准,必须作报废处理,即使检验合格也不得再使用。

如在有效期内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以确认物料和产品质量是否受到影响。

我国新版GMP对复验期给出的定义是:“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

新版GMP要求制定复验期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物料质量变化情况,以确保良好的工艺过程控制和最终产品质量,它属于企业的质量监控措施之一。

从质量保证的角度,还是提倡企业根据物料的特性、贮存条件,对有明确有效期的物料制订相应的复验周期。

当然,已制定有效期的物料在有效期内可以不制定复检期(不进行定期的复检),但应经过风险评估,除保证贮存条件(按规定要求)合适外,还应考虑原辅料的特性。

在新版GMP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还提到了“贮存期”的概念,制定贮存期旨在提醒企业提前对物料做好处置准备。

我个人认可这样的理解:
对于已制定有效期的物料其贮存期一般等于或小于有效期,因此,在这种状况下一般没必要再特意设立贮存期。

对于未规定贮存期限的物料(如部分化学品、中药材/饮片、外购提取物、个别辅料及包材等)应首先确定贮存期(即使用期限)。

企业应根据物料的特性,在贮存期内制订合理的复检期(意即复检次数),到贮存期的物料不能再使用。

对于未规定贮存期限的物料有必要设贮存期,以防止企业对没有规定有效期的物料肆意无限期使用。

贮存期应该通过稳定性试验数据得出。

如果没有稳定性数据,企业可以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回顾,结合最长时间的物料生产的相应产品的检测数据,确立物料的贮存期,即使是质量极其稳定的化工原辅料也不能无限地复验下去。

总之,企业应根据物料的特性、以往的使用经验、产品的工艺要求来综合确定物料的贮存期。

然后在贮存期内,根据物料的特性制订合理的复验期(意即复检次数),不可无限制地复检。

对于复验期是从物料到货日期还是从入库日期开始计算?笔者未看到国内外法规或指南上的要求和建议,但从物料的进厂首次检验日期(即出具检验报告的日期)开始计算,应该是最科学的。

因为检验数据所显示的产品质量是检验时刻的产品质量。

另外,虽然在新版GMP中没有明确要求对中间体/中间产品制定贮存期限,但至少我们要明确该中间体/中间产品在何种条件下储存多长时间内可以使用。

我们可以采用做稳定性实验的方式来确定储存的时间或尽量的积累历史数据,以此证明、确定中间体/中间产品的贮存期限;也可以通过使用前再测试的方式来确保其能够用于生产。

总之。

对于明确规定、标识有有效期的物料和成品,必须严格控制在有效期内使用或销售,过期即作报废销毁处理;对于没有明确有效期的物料,企业
购入后自定贮存期限和复验期,检验合格入库,到复验日期后进行全项检验,只要复验合格,就可以继续留用(复验不合格则作报废处理)但不得超过贮存期,在生产使用前有必要再进行全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用于生产中。

新版GMP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

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

我最近刚看到有专家(恕我不指明出处)针对此条做出了这样的解读:“(新版GMP中)复验的控制对象仅是原辅料;(本条)突出物料的贮存期限为有效期或复验期”。

我不认可这样的观点。

理由如下:
首先,在新版GMP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与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由此可见,对于没有标识有效期限的“与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而言,也需要制定复验期。

企业可以根据物料的特性、贮存条件、物料关键质量属性的影响因素或稳定性试验数据确定贮存期,并根据物料的稳定性情况、物料关键质量属性等因素制订复验期。

外包材的效期管理以不影响使用为原则。

另外,“将物料的贮存期视为有效期或复验期”的观点既缺乏科学依据也有违常理。

因为一般没有规定有效期的物料基本都是受外界因素影响极小、质量特别稳定的。

若是将这些物料的复验期视为贮存期,那复验期存在的价值就没有了,这个概念完全可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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