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深劳社规[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18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更好地满足重点行业与项目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9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七月一日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更好地满足重点行业与项目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9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经营、服务等一线岗位工作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或在国家级一、二类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具有特殊才能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引进高技能人才应破除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身份限制、不受地域和企业所有制限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人才引进与技术技能引进并举的方针,即通过技能竞赛、赴国内外招聘、订单培训等方式直接引进高技能人才,通过特聘兼职、成果转让、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技术技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深人社规〔2016〕2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引进、入户的服务和管理,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及名词解释】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所规定的符合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的各类人才。
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包括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市外引进在职人员,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入户,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国内其他地区(不含港澳台)迁入深圳市。
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入户手续一并办理,以下统称“人才引进入户”。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入户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引进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并指导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户籍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业务权属范围人才引进入户的具体实施工作。
包括受理、审核、审批人才引进入户的申请。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销户等手续。
第二章人才引进入户的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人才引进入户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S)在本市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条【学历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一)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四)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视为大专层次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五)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深劳社规[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16号)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七月一日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津贴的对象为在我市支柱产业和市政府扶持产业第一线岗位工作2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享受技能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并公布。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享受津贴资格审核、津贴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高技能人才享受技能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市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还应通过深圳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核或业绩追踪;(二)职业道德良好,在生产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
(三)在技术革新及对经济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符合享受技能津贴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二)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三)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四)用人单位出具的高技能人才在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五)在我市工作年限证明材料(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六)高技能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财社[2012]6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8.28【实施日期】2012.08.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12〕6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深圳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42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2002年6月18日深人发[2002]42号)第一条为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区人事部门。
市、区教育部门的人才引进工作要接受市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市人事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结合人才存量、需求、结构,制定市外引进人才专业和岗位目录,确定紧缺、优先和控制专业目录,并于每年3月发布。
第四条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若干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人才条件。
第五条应届毕业生的接收,除符合学历要求外,还必须是在市人事部门划定的院校范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
第六条市、区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掌握引进人才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引进:(一)有犯罪记录的;(二)党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或司法部门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参与国家禁止的社会活动的;(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六)配偶是现役军人,本人不符合随军入深条件的;(七)因购买商品房将户口迁入本市而在市外已辞职的人员:(八)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七条引进己婚人才,应同时审查其配偶的基本情况。
对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和留学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人员,其配偶可放宽条件。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深人社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和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调干业务以及接收留学人员业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技能振兴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2]2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2.18【实施日期】2012.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技能振兴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2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和《深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深发[2011]18号)提出的高技能人才建设任务和目标,切实推进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技能振兴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2年12月18日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91号)、《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以及《深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深发[2011]18号)文件精神,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有效破解我市技工短缺的难题,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新兴战略性产业的发展,培养造就一批具有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项目的内容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是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3]1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12.24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5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
表》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3〕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年人才引进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
规定,我局制定了《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现予以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深人社规〔2013〕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
2.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目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4日
附件1
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
深圳引进人才实施方案最新
深圳引进人才实施方案最新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一直以来都是吸引人才的热土。
为了更好地推动人才引进工作,深圳市政府不断完善人才政策,不断推出新的人才引进实施方案,以满足城市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最新的深圳引进人才实施方案,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实施。
首先,深圳将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
针对世界一流大学、科研院所、知名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深圳将提供更加优厚的引进政策,包括高薪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持。
同时,还将为他们提供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让他们更加方便地融入深圳的生活和工作。
其次,深圳将加大对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
在人才引进的政策中,深圳将突出对急需紧缺领域的人才进行重点引进。
这些领域可能包括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等前沿领域,以及技能短缺、急需的实用型人才。
为了吸引这些人才,深圳将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引进政策,包括项目资助、科研经费支持、创业扶持等方面的支持。
再次,深圳将加大对青年人才的引进力度。
青年人才是国家和城市未来发展的希望,深圳将加大对青年人才的引进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平台。
深圳将通过建立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设立青年人才科研项目等方式,吸引更多的青年人才来深圳发展。
最后,深圳将加大对留学人才的引进力度。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深圳一直是留学人才回国创业的热门城市。
为了更好地吸引留学人才,深圳将提供更加便利的创业政策、科研项目支持、人才住房等方面的支持,让留学人才更加愿意选择深圳作为他们创业和发展的地方。
总的来说,深圳引进人才实施方案的最新举措,将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人才引进中进行重点实施,为深圳的发展注入更多的人才活力,推动城市的高质量发展。
相信随着这些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落实,深圳将吸引更多的人才,成为中国乃至世界人才聚集的热土。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7]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17.08.02【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8号)各有关单位:为实行更具竞争力的高精尖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发放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和《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以下简称《孔雀计划》)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一)奖励补贴。
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工作经费。
2016年3月23日后我市当选的两院院士和引进经认定的杰出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二、发放条件(一)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二)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6]1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27【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9月27日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关于完善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资助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一)个人参加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竞赛。
(二)企业组织的本企业员工岗前技能培训、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确定补贴职业(工种)及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深圳人才引进实施方案
深圳人才引进实施方案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方案。
一、引言。
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人才引进一直是深圳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更好地推动深圳市人才引进工作,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人才引进方案势在必行。
本文档旨在提出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方案,以期为深圳市的人才引进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二、总体目标。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引进高层次、高技能、高素质的人才,推动深圳市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提升城市竞争力和影响力。
三、具体措施。
1. 完善政策体系。
深圳市将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包括优化引进人才的政策环境,提高人才引进政策的吸引力和针对性,为引进人才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2. 加强人才选拔和评价。
深圳市将建立健全人才选拔和评价机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程序,选拔出真正适合深圳市发展需要的人才,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和适用性。
3. 提供优质服务。
深圳市将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服务体系,为引进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包括生活、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持,让引进人才能够更好地融入深圳社会。
4. 加强人才培养和激励。
深圳市将加大对引进人才的培养和激励力度,通过各种方式提升引进人才的职业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5. 加强人才交流和合作。
深圳市将积极开展国际人才交流和合作,吸引国际一流人才来深圳工作和创业,促进深圳市与国际上的人才资源共享和合作发展。
四、实施保障。
为了确保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深圳市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人才引进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五、结语。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深圳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我们相信,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深圳将成为更加繁荣、开放、创新的城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7.02•【字号】深人社发[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4〕54号)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我市开展了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引进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取得了良好成效,为企业引进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技术技能人才的引进力度,根据《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引进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思路坚持“谁用人、谁评价”的原则,改革以政府主导的人才评价结果作为引进人才标准的单一模式,改革以学历、职称和技能等级条件作为人才素质评价的单一标准,将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纳入引进范围,建立健全以企业评价和市场评价为主体、以岗位能力为导向、以岗位绩效为重点、注重岗位技能水平的企业技术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拓宽人才引进渠道,为企业引进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二、引进对象和评价方式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是指在企业技术技能岗位工作、经企业自主评定、具备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水平的技术技能人员。
企业可采取多种方式评价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其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采取岗位绩效考核、考评结合、业绩评定、实操演练等方式,重点评价技术技能人才的制定技术方案、攻克技术难关、改进工艺流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执行操作规程等能力。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
(深府办函〔2013〕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7日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制定本办法。
对审核未批准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随其同时迁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பைடு நூலகம்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拟引进人才可自主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所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深人发[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16日深人发〔2006〕59号) 为落实自主创新和人才强市战略,保证《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科学化、程序化、法定化,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依据国家、省、市人才调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自主创新和人才强市战略,保证《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科学化、程序化、法定化,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及其配套政策,依据国家、省、市人才调配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编制、修订、发布《目录》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指已在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人事调配政策规定引进国内在职人才和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修订《目录》,应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侧重人才的专业实绩、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和发展潜质。
编制和修订《目录》要围绕引进有效人才,突出产业导向,突出深圳特色,按照国家、省、市人才调配政策和深圳人口管理政策,根据不同产业和岗位类别,提出拟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深人规[2007]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7.04.06【实施日期】2007.04.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6日深人规〔2007〕2号)为大力引进人才,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引进人才,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人才、国内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海外留学人员,以个人身份办理人才引进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在职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人才和在职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国家认可的高级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三)近5年内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等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四)在计算机、通讯、电子、西药等高科技领域,拥有发明专利,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创业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深府[2002] 5号《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一、为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引进国内人才的基本原则是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调整人才,整理人才结构,提高人才素质,构筑人才集聚中心。
三、所需的国内人才可在深自主择业。
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分别向市、区人事部门申请引进。
四、本规定所称国内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年龄在55周岁以下;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4、具有大专学历,且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技能型专业或岗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才能,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国内外单位在深分支机构。
六、引进已婚人才,其配偶也应符合我市引进人才的条件,但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和留学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人员,可适当放宽。
七、夫妻双方都符合引进人才条件,可同时办理调入,如不能同时办理,可先调一方,其未成年子女可随父亲或母亲迁入。
八、符合本市规定第四条的人才,也可以不迁户口,不转行政关系,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在深工作;可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本市的职称评审、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及各种评比、奖励活动;在投资、进出特区、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户籍限制。
九、用人单位可以聘请国内外人才到本单位兼职,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成果转让、研究开发等业务。
十、市人事部门每年要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结合人才存量、需求、结构,指定从市外引进人才专业和岗位目录表,明确规定紧缺、优先、控制专业和岗位,实行宏观调控,并对用人单位及各区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深府[2010]194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专业人才又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后三者统称为领军人才)。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人才须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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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9-10文号:深劳社规(2008)18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更好地满足重点行业与项目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9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七月一日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更好地满足重点行业与项目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9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经营、服务等一线岗位工作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或在国家级一、二类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具有特殊才能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引进高技能人才应破除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身份限制、不受地域和企业所有制限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人才引进与技术技能引进并举的方针,即通过技能竞赛、赴国内外招聘、订单培训等方式直接引进高技能人才,通过特聘兼职、成果转让、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技术技能。
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项目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提出高技能人才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引进高技能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组织引进。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深圳的分支机构。
各级各类职业院校需要引进从事实习指导和技能操作训练指导的高技能人才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引进高技能人才计划。
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形成全市高技能人才引进计划,纳入全市人才引进总体计划。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条件和引进计划对高技能人才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考核组进行考核。
对拟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引进高技能人才和技术技能登记表》(可在深圳劳动保障信息网上下载);(二)高技能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三)高技能人才主要获奖证书及代表性的技术技能成果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复印件);(四)身份证、户口本(核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引进技术技能的,向用人单位颁发《引进技术技能证明》。
第十一条引进高技能人才,须符合当年的市招调工政策,经本人申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调手续。
如系农业户口,可同时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随迁入户。
第十二条引进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申报享受高技能人才津贴。
用人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在为高级技师配备技术助手和协助建设高技能人才工作室方面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国家技能大奖获得者、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及高级技师可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引进人才。
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即确有一技之长且技艺精湛,但专业(工种)目前暂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范围或有职业标准但未开展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评审认定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四条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并可参照经营者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设立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
第十五条通过柔性引进方式在深工作1年以上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我市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人选条件的可列为培养人选;符合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推荐选拔条件的,可作为推荐人选。
第十六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高技能人才引进信息服务系统,及时分析本市高技能人才结构和高技能人才流动状况,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对引进高技能人才的专业、年龄等结构实施宏观调控,并对用人单位引进高技能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发布高技能人才工资指导价位,公布不同职业和技能等级人员工资水平。
第十八条引进高技能人才的随迁子女就学,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凭市劳动保障部门重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证明、《人才居住证》或户籍证明、房产证或住房租赁证、转学证书或学历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或高技能人才工作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入)学手续。
由区教育部门按照就近的原则,优先安排办理转(入)学手续。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申请引进高技能人才的资格。
承办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引进高技能人才的承办权。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一、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赣府发[1988]45号)(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三、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劳动部关于高级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五、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第九条第四款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附件: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部门,总后司令部、总参军务部:为了贯彻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的作用,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现对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师的考评与聘任技师考评、聘任工作要执行国家和部委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评审、聘任,不能搞照顾和论资排辈。
国家核定给地区和部门的技师比例限额和增资指标,是本地区、本部门的宏观控制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不能简单地平均分配下达。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现场(车间、工段)的实际需要,在评聘技师的专业(工种)范围内,按专业(特殊行业可按工种或岗位)设置技师职务岗位。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由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所在企业负责具体管理,并组织制定技师的工作职责。
二、技师的工作职责技师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高难度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设备的调试维修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的工作;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方面应起骨干带头作用;在传授技艺(绝招)培养技术工人方面当好指导教师,并在生产过程中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定和有损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操作。
三、技师的培训对技师培训的目的是,使技师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政治觉悟和主人翁责任感,拓宽专业知识面和加深技术理论,进一步提高综合操作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客观需要。
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和他们在实际生产中所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与其有关的生产技术在国内外的发展动态。
培训的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举办短期脱产、半脱产、业余培训班,也可以采用典型生产技术实例进行现场传授和专题讲座等。
四、技师的业绩考核根据《工人考核条例》,要建立技师日常和定期考核制度。
各单位结合生产工作和劳动组织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建立考绩档案,劳资部门应负责对技师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重点考核技师在任职期间解决生产工艺、技术难题的成果和传艺带徒的情况,并将考核结果归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五、技师的使用安排技师具有高水平的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和优化劳动组织的实际需要,使技师在不脱离生产一线的原则下,合理安排技师的工作,并为他们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和保障必要的条件,以充分发挥和传授他们的技术专长和高超的技艺。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条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建立技师协会,充分发挥技师的聪明才智,更好地为企业、行业和社会业务。
技师协会以集体会员的名义可参加工会技术协会组织,开展跨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的技术攻关、技术交流、技术表演、技术咨询、技术讲座等活动,传授技师的经验和绝技,宣传技师的技艺成就和工作业绩。
六、技师的工资与福利待遇目前,国家规定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
职务津贴一般为十五至二十元,具体标准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津贴标准幅度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
技师职务津贴应按照标准工资的有关规定管理。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的福利待遇。
对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突出贡献的技师,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以组织技师技术成果展览和组织技师赴国外学习考察。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技师评聘工作情况,做好技师资料的积累和有关表格填报与统计工作,并将高级技师评审表及时报劳动部备案,以便建立国家高级生产技术人才信息库,为全国提供业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