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保险驾驶员培训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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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协议书完整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协议书完整版
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为乙方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
第二条 乙方选择 _类型车进行培训,并向甲方提供办理驾驶证所需要的相关证件;甲方
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元(大写为仟佰拾_元整),其中
包括:
1、 培训费元(含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费
2、 代收费元(含考试规费等费用)
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考试):C1、C2、C5350元/次;A1、A2、A3、B1、B2400元/次
乙方缴完相关费用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税务部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若在已通过考试的科目有效期内,因乙方原因未能通过后续科目的考试,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按前述约定交纳补考费后,可申请甲方重新安排科目考试。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经协
商,就驾驶培训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内容,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第一条甲方须向乙方岀示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并按中华共国国交通运
输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协商未达成一致, 可通过所在地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行业组织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岀述讼。
第十条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证件体验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若乙方向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乙方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驾驶员培训协议范本6篇

驾驶员培训协议范本6篇

驾驶员培训协议范本6篇篇1甲方(培训机构):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员):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驾驶员培训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驾驶员培训服务,帮助乙方掌握驾驶技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培训内容1. 理论培训:包括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基本构造与原理、驾驶操作基础等。

2. 实操培训:包括驾驶基本动作、道路驾驶技能、应急处置能力等。

三、培训期限本协议的培训期限为____个月,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计算。

四、培训费用1. 培训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培训开始前一次性支付培训费用。

3. 甲方收到培训费用后,应向乙方出具正规发票。

五、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1)按照培训计划对乙方进行培训和考核;(2)如乙方未能通过考核,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参加培训或终止培训协议。

2. 甲方义务:(1)按照约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2)确保培训场所和设备的安全;(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 乙方权利:(1)在培训期间享受人身安全保障;(2)按照培训计划完成培训后,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考核并获取相应的证书。

4. 乙方义务:(1)遵守甲方的培训规定和纪律;(2)按时参加培训并努力完成培训内容;(3)对甲方提供的培训资料和设施妥善保管。

六、违约责任1. 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2. 如乙方在培训期间违反培训规定和纪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终止培训协议。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完成培训,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如乙方未能通过考核,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并承担相应费用。

七、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驾校培训合同5篇

驾校培训合同5篇

驾校培训合同5篇篇1甲方:[甲方名称](驾校全称)乙方:[乙方名称](学员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乙方参加甲方驾驶培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培训项目与内容甲方根据乙方的选择提供驾驶培训服务,培训项目为[具体培训项目名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法规、基础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巧及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等。

二、培训地点与时间1. 培训地点:[具体培训地点]。

2. 培训时间: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总计XX学时。

三、培训费用与支付方式1. 培训费用:人民币[金额]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XX日内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余款在培训过程中分期支付或培训结束时一次性付清。

四、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师资及服务。

2. 甲方需对乙方进行交通法规及安全教育培训。

3. 甲方应确保教学设备的完好,确保教学质量。

4. 甲方负责为乙方安排考试,并协助处理考试中的相关问题。

(二)乙方权利义务1. 乙方需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按时参加培训。

2. 乙方应认真学习驾驶技能,努力通过考试并取得驾驶证。

3. 乙方应尊重教师,遵守教学纪律,不得在训练期间做与驾驶无关的事情。

4. 乙方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如有遗失或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违约责任与赔偿1. 若因甲方原因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培训服务,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培训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未按时参加培训或考试未通过且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补齐学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3. 甲乙双方因自身原因需变更本合同内容,应提前XX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如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2. 如乙方在培训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甲方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三者责任险(可加保乘客意外伤害责任险驾驶员意外伤害险)

第三者责任险(可加保乘客意外伤害责任险驾驶员意外伤害险)

第三者责任险(可加保乘客意外伤害责任险驾驶员意外伤害险)一、基本内容:负责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二、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三、除外责任:①下列损失:(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着火;(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喷发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维修稳步采用,以致损失不断扩大部分。

②下列财产损毁:(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争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作废和财产损毁。

③以下原因:(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二)竞赛、测试、进厂维修;(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导致的损失。

④下列损失和费用(一)被保险车辆出现意外事故,以致被保险人或第三者鹪、停运、停水、停电、所在区域、停工、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责任起讫:五、保险金额:万。

经典推荐基本内容:负责管理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死伤或财产的轻易损坏,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缴付的索赔金额。

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除外责任:①以下损失:(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轻易供油、爆胎、氨气蒸煮导致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小巧摩托车停车期间滚落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秋季安全驾驶培训

秋季安全驾驶培训

秋季安全驾驶培训合同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培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提高甲方驾驶员的秋季安全驾驶意识及技能,确保行车安全,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培训目的1.1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指定驾驶员进行秋季安全驾驶培训,旨在提升驾驶员的季节性驾驶技能,预防秋季因天气、路况等因素造成的交通事故。

1.2 培训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交通安全法规及驾驶操作标准。

二、培训内容2.1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秋季天气及路况的特点及其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秋季常见的交通事故类型及预防措施;-秋季车辆保养和检查要点;-夜间行车、雨雾天气行车的安全注意事项;-遇到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应急救援知识。

2.2 培训方式可以包括课堂教学、模拟训练及实际道路操作训练等,确保驾驶员能够掌握理论与实践技能。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3.1 培训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

3.2 培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乙方指定培训场地或甲方单位)。

3.3 培训总时长为________小时,培训时间安排由甲乙双方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共同确定。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4.1 本次培训的费用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1.华安车辆保险方案

1.华安车辆保险方案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车辆保险方案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6年10月18日正式创立的一家专业性保险公司,总部设于深圳,注册资本为21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各种财产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农业险、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华安保险已经成长成为资产质量优良,员工队伍蓬勃,创新能力突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

截至目前,华安保险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已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湖南、福建、广西、江苏、四川、浙江、大连、山东、重庆、云南、陕西、辽宁、江西、山西、天津、安徽、湖北、河南、宁波、黑龙江、河北、贵州、吉林、内蒙古、青岛29个省、市、自治区开设分公司,下设机构千余家,在全国形成覆盖完整、重点突出、社区深入的网络布局。

华安保险广西分公司简介2002年8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广西设立了省级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作为华广西境内的经营管理机构,这是华安在我国西部地区设立的第一家分公司。

2004年11月3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批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正式更名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自2002年成立以来,广西华安已经从最初十几人的团队发展到现在拥有近千名员工、90多个网点机构的队伍, 市场占有率由2007年的5.5%扩大到2010年的7.72%,市场排名仅次于老三家,在广西产险市场份额将达到8%,实现了保费及规模的大丰收,呈现出迅猛蓬勃的发展势头。

在在成立的九年多时间里,华安保险广西分公司积极为各大企事业公司提供保险保障,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尤其是在2008年至2010年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公司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招标项目中连续三年中标,为政府机关提供细致便捷的服务,充分展现了华安保险广西分公司的实力和竞争优势。

驾驶员培训协议范本专业版5篇

驾驶员培训协议范本专业版5篇

驾驶员培训协议范本专业版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驾驶员培训协议范本专业版一、培训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驾驶员培训的目的、内容、责任等相关事宜,确保培训过程顺利进行,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能和责任意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二、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为公司员工中需要驾驶机动车进行工作的人员,包括车辆驾驶员、机动车管理人员等。

三、培训内容1. 道路交通法规知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行为规范、交通标志、交通信号、道路优先顺序等。

2. 安全驾驶技能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紧急制动、避让、超车等驾驶技巧。

3.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急救知识、事故处理流程、保险理赔等知识。

4. 驾驶员心理素质训练:包括但不限于应对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耐心、自控能力等。

5. 公司管理制度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车辆管理规定、驾驶员考核等。

四、培训时间根据培训内容的具体安排,确定培训时间。

一般情况下,培训时间应在工作日内进行,每次培训不超过8小时。

五、培训费用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师费用、教材费用、实操费用等。

六、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将进行培训考核。

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证书,并正式成为公司的驾驶员。

七、责任与义务1. 公司责任:提供专业的培训资源、培训环境,并保障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2. 驾驶员责任:认真学习培训内容,按时参加培训,完成培训任务,确保培训效果。

3. 双方有义务互相配合,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八、如何解决争议在培训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通过上级部门协调或进行仲裁。

九、其他事项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如有变动须重新协商确定。

签署人: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驾驶员(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篇2驾驶员培训协议范本专业版驾驶员培训协议范本专业版鉴于驾驶员在道路交通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安全驾驶及交通秩序,为了加强驾驶员的技能和责任意识,依法规定,特制订本协议。

华安保险9556保险条例

华安保险9556保险条例

华安保险9556保险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培训机构交通安全责任书

培训机构交通安全责任书

培训机构交通安全责任书
本责任书由__________(以下称“当事人”)为确保所辖教育培训机构的交通安全,保护学员的安全,经确认并遵守以下事项而制定。

第一条目的
本责任书的目的是加强当事人所辖教育培训机构的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确保参训人员的安全。

第二条责任内容
1、当事人应当在教育培训机构重视交通安全,遵守交通安全规则,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加深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2.当事人应当维护教育培训机构内的交通设备完好,定期进行检查,及时修复故障和破损。

3.当事人监督参加者的交通行为,发现违反行为立即制止并进行指导。

4.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处理,救助受害人,迅速进行事故调查和报告。

第三条安全对策
1.当事人为了交通安全,采取必要的交通安全措施,定期评估其效果并进行改善。

2.当事人应当定期举办有关交通规则和交通安全教育的培训和讲习,提高工作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条责任的履行
当事人切实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内容,确保交通安全。

第五条解决纷争
关于本责任书规定的事项,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之间协商,友好解决。

本责任书是在确认上述内容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签订的。

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署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有证练车免责协议

有证练车免责协议

甲方(教练):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员):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合法教练资质,愿意为乙方提供驾驶培训服务,乙方自愿参加甲方组织的驾驶培训,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内容1. 培训对象:乙方为具有驾驶学习资格的学员,甲方负责对其提供驾驶培训。

2. 培训时间:甲方根据乙方的学习进度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具体培训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3. 培训费用: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教练车使用费、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4. 培训科目:甲方负责乙方在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的驾驶技能培训。

5. 培训地点:甲方指定符合规定的训练场地,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参加训练。

6. 培训方式:甲方采用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教学方式,根据乙方的学习需求,提供针对性的培训。

7. 免责条款:(1)在乙方参加培训期间,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在乙方参加培训期间,因车辆故障、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在培训过程中,如因违反交通法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在培训过程中,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3.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教练):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员):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专职司机安全绩效协议(2024年度)

专职司机安全绩效协议(2024年度)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专职司机安全绩效协议(2024年度)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雇主)1.2 乙方(司机)1.3 丙方(保险公司)第二条职责与义务2.1 乙方的基本职责2.2 乙方的工作时间2.3 乙方的出车要求2.4 乙方的安全培训与教育第三条安全绩效考核标准3.1 行车安全记录3.2 违规行为记录3.3 车辆维护与检查3.4 客户满意度第四条奖惩机制4.1 安全奖励4.2 安全惩罚4.3 奖励与惩罚的具体措施第五条保险事宜5.1 保险购买与有效期限5.2 保险理赔程序5.3 丙方的责任与义务第六条事故处理6.1 事故报告程序6.2 事故调查与处理6.3 事故责任认定第七条保密条款7.1 双方信息的保密7.2 保密信息的范围7.3 保密期限第八条合同期限8.1 合同的开始日期8.2 合同的结束日期8.3 合同续约条件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的条件9.2 合同解除的条件9.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通知程序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甲方违约责任10.2 乙方违约责任10.3 违约赔偿标准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地点11.3 争议解决时效第十二条法律适用12.1 合同适用的法律12.2 法律的变更与影响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3.2 附加条款的有效性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失效14.1 合同的生效条件14.2 合同的修改程序14.3 合同的失效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第二条职责与义务2.1 乙方的基本职责乙方主要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安全、准时地完成接送任务。

乙方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2.2 乙方的工作时间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

如有特殊任务需要,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2.3 乙方的出车要求乙方出车前应进行车辆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不影响安全驾驶。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同江支公司、包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同江支公司、包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同江支公司、包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68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英杰徐东姜艳【审理法官】王英杰徐东姜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同江支公司;包某;高鑫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同江支公司包某高鑫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包某高鑫博【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同江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同江支公司【被告】高鑫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关于高某是否属于冀B×××某某号车辆的第三者,华安保险同江支公司应否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基本原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高某是否属于冀B×××某某号车辆的第三者,华安保险同江支公司应否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船舶驾驶员培训合同

船舶驾驶员培训合同
c.符合本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规定的解除条件,一方行使解除权,本合同终止;
d.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4.终止程序:
a.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时,应签订终止协议,明确终止日期及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b.终止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办理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结算、资料交接等;
c.任何一方未履行终止协议中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提供的培训资料、教材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
3.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的任何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补充本合同。
1.理论知识培训:涉及航海规则、船舶操作原理、海上安全知识等;
2.实操技能培训:包括船舶操控、靠离泊作业、应急处理等;
3.考试辅导:针对船舶驾驶员相关考试进行辅导;
4.其他与船舶驾驶员培训相关的辅助服务。
三、价格与支付条款
1.培训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甲乙双方确认,该费用已包含培训期间的教材费、实操费等;
5.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培训期限内,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培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
a.甲方如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培训费用(具体比例)的违约金;
b.甲方如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导致乙方未能通过相关考核,应退还乙方部分或全部培训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船舶驾驶员培训合同
一、合同相关方信息
甲方:(船舶驾驶员培训学校/机构全称)

学车无忧险之驾驶培训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学车无忧险之驾驶培训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驾驶培训费用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参加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习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且考试不通过次数达到保险单载明次数而导致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且无法退回的驾驶培训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考试不通过次数未达到保险单载明次数的;(二)投保时,被保险人已参加过当次驾驶人考试中任意科目考试的;(三)因被保险人未及时参加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而导致超过学习时效的;(四)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七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关于车险理赔,华安保险告诉您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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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员安全责任协议书

驾校教练员安全责任协议书

驾校教练员安全责任协议书甲方(驾校):_______________乙方(教练员):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正规的驾驶培训机构,而乙方是一位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教练员,双方本着共同维护驾驶培训安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安全责任协议:一、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教学活动的安全性。

二、乙方应当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安全法规、环保节能驾驶技巧、应急处理等内容。

三、乙方在教学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教练车,并保证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四、乙方应确保学员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练习,不得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教学活动。

五、乙方应随时关注学员的驾驶行为,及时纠正不安全的驾驶习惯,确保学员和公众的安全。

六、乙方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甲方和相关部门。

七、乙方应对学员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八、乙方如违反上述任何条款,将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接受甲方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教学资格或解除合同。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到期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续签。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如有争议,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驾校练车免责协议怎么写

驾校练车免责协议怎么写

甲方(驾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驾驶培训服务,乙方为甲方学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免责范围1. 乙方在驾校练车期间,如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乙方在驾校练车期间,如因违反交通规则、操作不当、违反驾校规定等原因导致的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乙方在驾校练车期间,如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乙方在驾校练车期间,如因甲方提供的教学车辆、设施设备存在缺陷,导致的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乙方在驾校练车期间,如因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的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1)为乙方提供合格的教练员,确保教学质量。

(2)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练车车辆、设施设备。

(3)负责对乙方进行驾驶培训,直至乙方取得驾驶证。

(4)在练车过程中,对乙方进行必要的指导、纠正。

2. 乙方权利与义务:(1)遵守驾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教练员的管理。

(2)认真学习驾驶技能,按照教练员的要求进行练习。

(3)爱护驾校的教学车辆、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损坏。

(4)在练车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向教练员报告,并配合处理。

三、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年。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华安保险查勘定损工作标准规范

华安保险查勘定损工作标准规范

华安保险查勘定损工作标准规范一、工作职责1、经过现场查勘,确定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初步估量损失情况,帮助用户现场施救,向用户提供索赔指导等;2、查勘定损人员经过实际查勘、检验,依据事故车辆损失情况,和被保险人、修理厂协商确定零部件更换项目及价格、维修项目及工时费,以确定保险车辆损失情况。

二、查勘前准备工作查阅抄单,具体内容以下:保险期限:复核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以内。

承保险种:统计承保险种,依据报案信息,确定是否承保所属险种类型。

新车购置价:查对新车购置价,了解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是否足额投保)4,查阅报案信息: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和驾驶员是否一致、标车牌号、出险时间、地点、处理机关、损失概要。

三、单证应用1、关键单证①《机动车辆保险快速理赔汇报》(下简称《快速理赔汇报》)《快速理赔汇报》:印制目标是配合简易案件快速处理,提升车险服务质量。

快速理赔汇报信息应尽可能填写完整,查勘意见及简图绘制完整,定损项目和工时分别列明;②《机动车辆出险通知书》(下简称《出险通知书》)《出险通知书》:印制目标是为了作为用户独立索赔申请使用,所以,用户有很大空白处填写事故相关信息。

要求指导用户填写内容必需包含:出险时间,详实出险地点,驾驶人员;和行驶路线,出现原因等出险过程原因,事故造成损失表述。

③《机动车辆保险查勘汇报》(下简称《查勘汇报》)《查勘汇报》:指现场查勘定损后,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是否保险责任,是否立案进行明确;对定损方案,包含换件项目和工时费作完全核定;在系统中用文字表述清楚,提交审核。

④《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汇报》(下简称《定损汇报》)《定损汇报》:本汇报对提交核价有专栏填写要求。

对于工时采取分项填写,不许采取一个总价方法,各分项费用清楚明了。

查勘照片上传时依据定损中更换或修复全部项目对应反应照片注明后上传。

⑤《机动车辆保险赔案问询笔录》(下简称《问询笔录》)《问询笔录》:是对重大案件,疑问案件等案件中相关当事人问询统计,适适用于查勘时有显著疑点,适合做简易问询笔录,或需要第一时间取到证词,证据案件;要求当事司机或被保险人、被问询人签字并按手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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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培训机构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学员在学习或考试期间,因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学员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学员是指参加被保险人培训,学习机动车驾驶的人员和参加驾驶执照考试的人员。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本条款第四条费用的每次赔偿金额与本条款第三条每次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年度内,本条款第四条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与本条款第三条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反应、核爆炸、核污染及其它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暴风、泥石流、崖崩、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学员自身的疾病、自杀、犯罪或故意行为。

第七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超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规定的培训范围和规模经营培训业务;(二)被保险人聘请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三)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年检、检测不合格、报废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教练车从事培训业务;(四)未取得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五)无相应培训日志或档案等资料证明学员与被保险人存在培训关系的。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的人身伤亡;(二)罚款、罚金及其惩罚性损害赔偿;(三)精神损害赔偿;(四)间接损失;(五)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十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查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任何承诺。

对消防主管部门或保险人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事故证明;(三)损失清单;(四)伤亡证明;(五)与学员的培训关系证明;(六)如被保险人未申请直接赔付给第三者的,还需提供其已经赔付给第三者的合法有效凭据;(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保险人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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