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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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险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可以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本保险一般只承保各类公共停车场,包括路外公共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场、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等。
承保对象:凡依法设立的,领有工商、税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均可
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①由于被保险人管理上的过失导致停车场内发生火灾和爆炸,造成停放的汽车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②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所有或管理的外界物体(例如
建筑物)倒塌或空中物体坠落造成场内停放的汽车损
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③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场内汽车发生碰撞导致汽车损坏,
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④未尽安全保卫义务导致场内盗窃、抢劫事故发生,造成
汽车全车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⑤由于他人恶意行为造成场内停放的汽车损坏,而停车场
所有人、管理人存在疏于防范或未尽管理义务的情形,
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只承保机动车辆停车场内停放的汽车的损失。
免赔规定
一般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可以设定每次事故每个车位20%的免赔;非盗窃、抢劫、抢夺损失每次事故每个车位可以设定免赔额为300元,或赔偿金额的5%。具体数额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以及费率高低来调节。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车辆使用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七)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
(八)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九)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
(十)无合法牌照的车辆的损失;
(十一)未交付停车费或无停车凭证的车辆的损失;
(十二)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十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十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