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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条款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1.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下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下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驾驶人或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超载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超载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三)车上人车上人员因疾病员因疾病员因疾病、、分娩分娩、、自残自残、、斗殴斗殴、、自杀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四)违法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车辆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车上人员在被保险车辆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第三条 下列情况下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一)由地震由地震、、火山爆发火山爆发、、地下火地下火、、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爆炸爆炸;;(二)战争战争、、敌对行动敌对行动、、军事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武装冲突、、罢工罢工、、骚乱骚乱、、暴动暴动、、恐怖活动恐怖活动;;(三)竞赛竞赛、、测试测试、、教练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利用被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车辆醉后使用被保险车辆醉后使用被保险车辆;;(六)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或者遗弃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险车辆或者遗弃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毁灭证据;;(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车辆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车辆;;(八)被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车辆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九)除另有约定外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24鲜版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24鲜版
或财产损失时提供经济赔偿。
2024/3/28
促进交通安全
通过保险机制,鼓励非机动车骑行 者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 故的发生。
推动保险市场发展
拓展保险市场业务范围,满足日益 增长的非机动车保险需求,推动保 险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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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保险概述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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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特点
定义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专为非机动车(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 三轮车等)设计的保险产品,旨在保障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针对非机动车驾驶者,开展驾驶技能培训,提高其驾驶技能和安 全意识。
安全骑行倡议
倡导公众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骑行,共同营造安全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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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展望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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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本次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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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推出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填补了市场空白,为非机动车骑行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2024/3/28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保险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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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目录
2024/3/28
• 引言 •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概述 • 投保与承保流程 • 赔偿处理与纠纷解决机制 • 风险管理与预防措施 • 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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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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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意义
非机动车数量增加
随着城市交通拥堵和环保意识的提高, 非机动车(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 数量不断增加,成为重要的出行方式。
赔偿决定
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出 具赔偿决定书,明确赔偿 金额、支付方式等事项。

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年

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年

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年摘要:一、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简介二、保险责任与赔偿范围三、保险金额与保费四、保险条款注意事项五、购买与理赔流程正文:随着电动车的普及,驾驶者在道路上行驶的风险也日益增加。

为了保障电动车驾驶者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得到经济赔偿,人保推出了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2020年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金额、保费及注意事项等,帮助大家了解并购买适合的保险产品。

一、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简介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针对电动车驾驶者的保险产品,旨在保障驾驶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

购买该保险后,驾驶者在发生事故时可根据保险合同享有相应的赔偿权益。

二、保险责任与赔偿范围1.保险责任: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承担驾驶者在行驶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2.赔偿范围:包括第三方人身伤亡赔偿、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赔偿等。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保险金额:根据不同地区和驾驶者需求,保险金额分为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等多个档次。

2.保费:保费根据保险金额和地区差异进行定价,具有较高性价比。

四、保险条款注意事项1.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购买时需注意保险起止日期。

2.保险范围:保险范围限于中国大陆地区。

3.保险理赔:发生事故后,需在24小时内拨打人保客服电话进行报案,并根据客服指引进行理赔流程。

五、购买与理赔流程1.购买途径:可通过人保官网、手机APP、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等渠道购买。

2.理赔流程:发生事故后,及时拨打人保客服电话进行报案,提供相关资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总之,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广大电动车驾驶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购买保险时,需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确保自己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得到合理赔偿。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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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了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根底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同意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
〔二〕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三〕保险车辆上的任何财产损失;
〔四〕主险中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赔偿处理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附加险项下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保险人按照国家根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三〕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00元的绝对免赔额;
〔四〕本附加险有关赔偿处理的未尽事宜根据主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第五条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

人保三者险保险条款

人保三者险保险条款

人保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建立和生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订立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共同订立。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并根据人保的要求填写投保单或提供书面申请。

人保收到投保单或书面申请后,经核保同意,即表示保险合同成立。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生效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之日零时起生效,并以保险单为凭证。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人保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

2. 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指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人保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指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人保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详见保险单。

第三章:免除和限制保险责任第五条:免除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扣押、没收或征收;(2)被保险车辆在无驾驶证或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发生事故;(3)被保险车辆在被保险人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被驾驶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超过准驾驶证载客或牵引挂车、不按指定道路行驶、超速行驶、违章竞赛等;(4)被保险车辆被改装后,未经人保同意上路行驶;(5)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检验不合格;(6)因被保险车辆的使用、保管、维修、保养等原因引起的事故;(7)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原因引起的事故;(8)核事故、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事故;(9)天灾、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10)被保险车辆被用于非法用途引起的事故。

【2019年整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险条款

【2019年整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机动车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机动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内的人员。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内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内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分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内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

投保人能够选择投保其中局部险种,也能够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保险人按承保险不分不担当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动车过程中,因以下缘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难〔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准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截了当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关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局部负责赔偿。

第八条车内人员责任保险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内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机动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也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非被保险人驾驶保险车辆;(二)保险车辆拖带其他物体;(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四)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七)保险车辆与第三方未发生直接碰撞仅由惊恐引起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八)保险车辆上的货物、其他物品的掉落、撞击、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九)保险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十)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修理、被盗窃、被抢动、被抢夺期间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十一)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行驶的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及其允许的合法使用者。

本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

以下简称“保险车辆”。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可编辑修改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是指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的下列行为,对由此导致或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4、严重超载驾驶的;5、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罢工、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及辐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四)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可编辑修改(五)保险车辆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违规安装驱动装置,造成风险增加的;(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七)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八)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九)保险车辆载客或载重超过核定人数或重量的20%(含)以上的。

人保电动自行车盗抢保险条款

人保电动自行车盗抢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盗抢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均可以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且该被保险人应为行驶证上载明的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保险单中载明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上路行驶的、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以下简称“保险标的”),其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且60天内未能破案的、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所致丢失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标的;(四)保险标的在竞赛或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期间;(五)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标的;(六)保险标的停放时未上锁;(七)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盗抢或报案证明。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因私自改装、加装致使整车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保险标的非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或损坏;(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标的被抢劫、抢夺;(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五)被保险人知道保险标的被盗后二十四小时内未报案,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未发现失窃;(六)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七)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专门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缺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内的人员。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内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内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分为机动车缺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内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

投保人能够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能够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六条机动车缺失保险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缘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缺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难(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缺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承诺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截了当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关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八条车内人员责任保险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内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20•【文号】保监产险[2007]264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7〕264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等条款及其附件的请示》(人保财险条款〔2007〕5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A01H01Z01070320;2、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A01H01Z02070320;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A01H01Z03070320;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A01H01Z04070320;5、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A01H01Z05070320;6、机动车盗抢保险:A01H01Z06070320;7、特种车保险:A01H01Z07070320;8、摩托车、拖拉机保险:A01H01Z08070320;9、机动车提车保险:A01G01Z09070320;10、广东、深圳分公司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A01G01Z10070320。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1、玻璃单独破碎险:A01H01F01070320;2、车身划痕损失险:A01H01F02070320;3、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01H01F03070320;4、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1H01F04070320;5、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A01G01F05070320;6、自燃损失险:A01G01F06070320;7、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A01G01F07070320;8、发动机特别损失险:A01G01F08070320;9、机动车停驶损失险:A01G01F09070320;10、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A01G01F10070320;11、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A01G01F11070320;12、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A01G01F12070320;13、拖车服务特约条款:A01G01F13070320;14、附加换件特约条款:A01G01F14070320;15、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A01G01F15070320;16、新车特约条款A:A01G01F16070320;17、新车特约条款B:A01G01F17070320;18、车上货物责任险:A01G01F18070320;19、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A01G01F19070320;20、教练车特约条款:A01G01F20070320;21、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A01G01F21070320;22、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A01G01F22070320;23、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A01G01F23070320;24、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A01G01F24070320;25、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A01G01F25070320;26、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A01G01F26070320;27、约定区域通行费用特约条款:A01G01F27070320;28、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01G01F28070320;29、租车人人车失踪险:A01G01F29070320;30、法律费用特约条款:A01G01F3007032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者险条款doc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者险条款doc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局部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以下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成心破坏、伪造现场、消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撤消、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行驶的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及其允许的合法使用者。

本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

以下简称“保险车辆”。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是指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的下列行为,对由此导致或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4、严重超载驾驶的;5、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罢工、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及辐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四)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五)保险车辆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违规安装驱动装置,造成风险增加的;(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七)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八)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九)保险车辆载客或载重超过核定人数或重量的20%(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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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行驶的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及其允许的合法使用者。

本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

以下简称“保险车辆”。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感谢你的欣赏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是指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的下列行为,对由此导致或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4、严重超载驾驶的;5、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罢工、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及辐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四)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感谢你的欣赏(五)保险车辆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违规安装驱动装置,造成风险增加的;(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七)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八)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九)保险车辆载客或载重超过核定人数或重量的20%(含)以上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自身的人身伤亡;(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三)保险车辆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四)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五)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保险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七)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没有该协议时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八)任何间接损失;(九)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十)保险车辆造成动植物、标本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十一)本保险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及其感谢你的欣赏以下的损失。

第七条对于以下情形下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保险车辆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二)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或在其他被非法占用期间;(四)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五)保险车辆拖带车辆或其他拖带物;(六)保险车辆作为犯罪工具。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感谢你的欣赏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感谢你的欣赏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在本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单中列明的重要事项变感谢你的欣赏更或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感谢你的欣赏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主管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或其他索赔请求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感谢你的欣赏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感谢你的欣赏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对于每人医疗费用,不超过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并在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对于每人财产损失,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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