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是多少呢?下面我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全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由保险公司承担。
该险种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需要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 年9 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 号) 进行确定和计算。
《机动汽车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 万元、20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其保险费用分别为800 元、1040 元、1250 元、1500 元、1650 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这一条款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依据。
三、第三者责责任免除的情形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二者责任保险条款总贝y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五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There is often only one reason why you are confused, and that is, at an age when you should work hard, thinking too much and doing too littl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是什么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是:一、保险责任二、责任免除三、赔偿限额四、赔偿处理五、保险责任六、责任免除七、赔偿限额。
第三责任险已然成为汽车交强险之后很多人首选的一种保险类别,不过所有的保险项目都肯定是有与之相对的保险条例的,大家也不能一味的跟风去购买第三责任险,自己买车之前对于各种热门的保险先熟悉一下,也可避免买保险的时候太过于被动了。
所以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是什么?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是什么?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平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款
平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款你看,咱们在路上会看到好多汽车跑来跑去的。
有时候呢,汽车会不小心发生一些意外。
这时候啊,平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就很有用啦。
比如说,有个叔叔开着车在路上正常行驶呢,突然有个骑自行车的小朋友不小心冲到路中间了。
叔叔虽然紧急刹车,但是还是撞到了小朋友的自行车,小朋友也摔倒受伤了。
这个时候啊,如果叔叔买了平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这个保险就可以帮叔叔来承担一部分赔偿小朋友受伤的钱。
那这个保险合同条款里都有些啥呢?其实就是一些规定啦。
就像我们玩游戏也有游戏规则一样。
这个保险呢,它主要是为了保护除了开车的人和车上的人之外的其他人或者东西。
像刚刚例子里的小朋友,他就是第三者。
如果叔叔的车不小心撞到了路边的一个水果摊,把水果摊的水果都弄撒了,水果摊的摊主就很伤心啊。
那这个保险也可以赔给摊主一些钱,用来补偿那些被弄坏的水果呢。
不过呢,这个保险可不是什么情况都赔的哦。
要是叔叔开车的时候故意去撞人或者东西,那保险可就不赔了。
这就好比我们不能故意去破坏别人的东西一样,如果故意做坏事,那就不能让保险来帮忙啦。
还有啊,如果叔叔的车没有按时去检查,结果因为车本身有毛病而发生了意外,这时候保险可能也不会全部赔偿呢。
就像我们的身体如果不好好检查,生病了可能就会更严重。
汽车也一样,要按时检查,这样才能保证在发生意外的时候,保险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我再给你们讲个故事。
有个阿姨,她开车的时候不小心刮到了一个老爷爷的电瓶车。
老爷爷的电瓶车被刮坏了,老爷爷自己也摔倒擦破了皮。
阿姨当时可着急了,不过她想起来自己买了平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后来呢,保险公司就根据合同条款,给老爷爷赔了修电瓶车的钱,还有老爷爷去医院检查伤口的钱。
阿姨就松了一口气,她很庆幸自己买了这个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标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标准1.1 首先呢,咱得知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个啥。
简单说啊,就是当您开着车不小心撞了别人或者别人的东西,这个保险就起作用了。
这就好比是一个“兜底”的保障,让您在出了意外事故的时候,不至于一下子被巨额的赔偿费用给压垮。
1.2 赔付标准可不是随便定的哦。
它得考虑好多因素,像事故的责任划分就是个大头。
如果您在事故里负全责,那您这边的保险公司就得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要是您只有部分责任,那赔偿的比例也就相应地会调整。
这就像咱们平时说的“一个巴掌拍不响”,责任不同,赔付自然就不同。
二、影响赔付标准的具体因素。
2.1 人员伤亡方面。
要是不幸造成了他人伤亡,赔付可就复杂了。
这里面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
比如说医疗费,那得看伤者在医院实际花了多少钱,保险公司就会根据合理的医疗费用单据来进行赔付,可不会是那种漫天要价的情况。
误工费也不是瞎算的,得根据伤者的工作收入情况来定。
这就好比是“亲兄弟,明算账”,每一笔费用都得清清楚楚。
2.2 财产损失这一块。
要是撞坏了别人的车或者其他财物,那就要评估这些东西的损失价值。
比如说撞坏了一辆豪车,那维修费用肯定高,保险公司就得按照合理的维修价格来赔。
要是把路边的路灯杆给撞坏了,也得按照市政部门给出的损失评估来赔付。
这就像“照章办事”,得有个依据才行。
2.3 还有就是地域因素。
不同的地区,赔付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
大城市的生活成本高,各项赔偿费用可能就会相对高一些。
这就好比在大城市生活,啥都贵一点是一个道理。
三、赔付的限额与特殊情况。
3.1 保险公司的赔付是有一定限额的。
您买保险的时候就会有一个保额的设定,比如说50万或者100万的保额。
如果事故的赔偿金额超过了这个保额,那超出的部分就得您自己掏腰包了。
这就像是一个“紧箍咒”,提醒大家在买保险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额。
3.2 特殊情况也得注意。
比如有些免责条款,如果您是酒驾或者无证驾驶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可是不赔的。
2024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由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2.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行驶中和途中发生意外事故;4.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二、责任免除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自伤;2.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其他机动车辆上的财产及财产设备损失;3.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4.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存在过失或疏忽。
三、赔偿处理1. 赔偿金额根据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程度、事故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1)人身伤亡:根据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确定人身伤亡所造成的各项费用。
(2)财产损失:根据实际损失,参照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计算。
(3)对于法律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赔偿。
(4)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赔偿,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应赔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免赔率10%(最低不低于10%),作为被保险人的免赔率。
该免赔率不与其它险种的免赔率迭加。
2. 赔偿项目:人身伤亡赔偿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财产损失赔偿包括以下项目: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车辆修理费、货物损失等)。
3. 赔偿处理中如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由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协商确定。
新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8篇
新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8篇篇1合同编号:__________保险人:__________保险公司被保险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宜,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所称保险标的为甲方名下的机动车辆(车辆类型:______;车牌号码:______;车辆识别代号:______)。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因驾驶保险标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责任限额本合同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责任限额根据保险标的车辆类型、使用性质、价值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保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
保险期限届满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续保。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甲方应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数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1. 一次性支付;2. 按年支付。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保险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单,并确保保险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接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核实并支付保险赔偿金。
3.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4. 乙方应妥善保管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对甲方因遗失或变更相关证明文件提出的申请,乙方应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进行理赔事宜,确保甲方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6. 乙方在理赔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理赔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关于保险标的车辆的情况,包括车辆类型、使用性质、价值等。
2. 甲方应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支付保险费,并确保支付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内容
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内容
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保险人协助支付因被保险人在
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承担。
以下是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一些重要条款内容。
首先,保险责任范围。
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主要包括两部分,即车辆使用过
程中发生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赔偿限额。
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不同的车辆类型和使用环境,设
定了不同的赔偿限额。
保险人将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免赔额。
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合同中设定了免赔额。
当事故赔
偿金额低于或等于免赔额时,保险人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当赔偿金额超过免赔额时,保险人才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第四,免责条款。
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对某些特定情况做出了免责规定。
例如,保险人将不承担因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或者由于被保险人违法使用车辆导致的损失。
最后,保险合同解除。
根据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保险合同可能会在
一些情况下解除。
例如,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未按照要求支付保险费等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总的来说,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内容主要包括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限额、免赔额、免责条款和保险合同解除等方面。
通过了解这些条款内容,被保险人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保险保障范围和保险公司对赔偿的限制条件。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4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汽车三责险
第九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 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 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 免赔率为20%;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 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 外的,增加免赔率10%。
无动力装置 独立承载
依靠其它车辆 牵引
载运人员 载运货物
油运半挂车
油运半挂车
全挂车
• 全挂车与前面的货车用挂钩连接 • 半挂车是通过牵引销与牵引车的牵引座连 接 • 一般全挂车两根轴,半挂车一根轴。
例题
• 主车A拖带挂车B与另一车C相撞,造成C车 财产损失为40万,已知主车A投保的三者险 为20万,挂车投保的三者险为30万。请问 AB两车的三者险最高赔付?
案例分析
• 粟先生买了一辆小货车做生意。并买了交 强险和三者险。几个月后,因为驾驶技术 不过硬,粟先生在倒车过程中,无意撞伤 了正在车后指挥倒车的儿子。 • 思考: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 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 没收、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 护期间;
2.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 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条款(Motor Vehicle Third Party Liability Pool Clause)是指在车辆保险中针对第三者责任险的一项
条款。
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为保障被保险人因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事
故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进行理赔所需的条件和
程序。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条款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因驾驶机
动车引发的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损失,第三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起理赔。
保险公司将会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并承担与
此有关的法律费用。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策条款中,通常还会约定有关事故报警、
理赔申请、索赔证明要求等细节,以确保理赔过程的顺利进行。
此外,还会明确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时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向第三者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等。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条款的具体内容可能因保险公司和保险产
品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内容,
以确保自身权益的保障。
(完整版)商业三者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平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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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险人范围:该保险适用于所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明确列入的机动车所有人或持有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交通安全需要,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按照本条款确定的保险责任,向第三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购买本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包括依照法律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者是指不是被保险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承担损害赔偿权利、利益的人。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机动车是指所有被保险人名下、已纳入车辆管理机构注册且发生过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机动车。
第二章保险责任因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及管理而发生责任务的赔偿,属于本保险中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人民币为赔付货币。
保险人在按照本条款确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包括赔偿第三者因受害交通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因受害人受害而遭受的精神折磨及其治疗费用。
本保险不承担下列责任:(1)被保险人设立的特种车辆、专用车辆的使用中,造成的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度过失造成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4)被保险人及其意外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即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其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在地区的交通事故频率、驾驶员年龄、车辆种类、使用性质、排量及其他因素而定。
第四章保险事故的理赔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第三者损失时,第三者有权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组织救护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第三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提供具有证明力的相关材料。
保险人接到第三者赔偿请求后,应及时调查核实事故情况,并按照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标准,给予合理赔偿。
保险人因给予赔偿而承担的全部经济损失,由被保险人按约定支付的保险费中扣除,余额应归还被保险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本保险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使的载运乘客或运送货物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以及书面约定的其他机动车。
本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凡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本保险分为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投保第三者机动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投保第三者机动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发生本保险约定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因抢救伤者或施救受损财产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范围内因提起仲裁或诉讼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投保第三者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一)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其家庭成员;(二)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有或租用或代管的财产;(三)投保第三者机动车内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投保第三者机动车所载货物的掉落、泄漏造成的损失;(五)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六)任何情况下的贬值损失。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场所维修、养护期间或事故车吊装、拖运期间;(三)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的驾车行为;(四)投保第三者的机动车拖带未投保的机动车或其它拖带物及未投保的机动车拖带投保第三者机动车;(五)无有效驾驶证(包括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人行为;(六)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投保第三者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的故意行为、他人恶意行为;(八)投保第三者机动车损失或投保第三者机动车肇事逃逸;(九)投保第三者机动车在停放时自动滑行或溜坡;(十)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十一)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十二)无机动车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和号牌(或无有效移动证、临时号牌);(十三)投保第三者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夺、被抢劫期间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十四)投保第三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各种间接损失;(十五)被保险人非法转卖、转让保险机动车或利用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十六)被保险人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中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一节我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基本概念我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障被保险人(车主)因机动车行驶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向受害人或其合法受益人支付的一项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1 保险责任范围我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对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受害人的人身伤害、逝去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其中人身伤害和逝去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财产损失按照实际损失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1.2 保险责任限额我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对于保险责任的限额也有具体规定。
一般来说,对于因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或其合法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1.3 具体的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在我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也会明确规定一些责任免除的情形,如驾驶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节我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评估2.1 深度评估在深度评估我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时,需要考虑保险责任范围是否覆盖了常见的交通事故情况,保险责任限额是否能够满足一般交通事故的赔偿需求,以及责任免除情形是否合理。
2.2 广度评估除了深度评估之外,还需要对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理赔效率以及保险费用等方面进行广度评估。
这些因素也会直接影响到被保险人在购买我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时的选择。
第三节我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个人观点和理解我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设立,对于维护交通安全、保障受害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车主,购买这项保险既是对自己的财产安全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保障。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严格依照保险合同履行赔偿责任也是维护自身声誉和市场形象的保障。
第三者责任险免赔条款是什么
第三者责任险免赔条款是什么
第三者责任险免赔条款和其他险种⼀样,第三者责任险也规定了免赔条款,车主在驾驶时⼀定要注重,切勿触碰免
赔“雷区”。
第三者责任险免赔条款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第三者责任险免赔条款是什么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并有权向致害⼈追偿:
(⼀)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统⼀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店铺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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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相关事项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投保人投保了国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也可以同时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伤害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产生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金额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保险车辆在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二)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六)保险车辆拖带其他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被其他未保险车辆拖带;(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的合格驾驶证;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4.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车辆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5.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6.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7.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十)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十一)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十二)除本保险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及各种辐射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赔偿限额第十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根据不同车辆种类协商确定:(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
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四)已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在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之上,选择相应的本保险赔偿限额,赔偿区间限额的下限为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赔偿限额,赔偿区间限额的上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及保险费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
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保险费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年费率进行计算,保险期限不足一年时按短期月保费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车辆的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签定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单另有约定的,应在约定时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第十六条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或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24小时受理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查勘现场或明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情节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指引及有关资料,并跟踪服务。
第二十五条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有充分理由认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义务而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索赔资料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一)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天内支付赔款。
(二)对属于保险责任但尚未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根据现有资料和有关证明,在60天内先预付可确定的最低赔偿金额内的一定数额赔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三)经审核索赔资料后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业务和财产情况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义务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追究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一)保险单;(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三)损失证明、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伤者的诊断证明、伤者的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四)与原件无误的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五)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或双方认可的保险公估人进行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三十二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三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车辆装载规定的,增加绝对免赔率10%;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计算公式如下:(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第三十五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对已投保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本公司仅对责任范围内,超过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上的损失部分在赔偿区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如下:(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已投保的赔偿区间限额的下限,低于或等于本保险赔偿区间限额的上限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赔偿区间限额的下限)′(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区间限额的上限时:赔款=(赔偿区间限额的上限-赔偿区间限额的下限)′(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三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存在,直至保险期满。
第三十九条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四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第四十一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款情况,可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无赔款保险费优待比例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过去三个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相关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第四十三条因保险事故发生的善后处理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