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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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停车场责任附加险条款

电梯、停车场责任附加险条款

电梯、停车场责任附加险条款停车场责任附加险条款凡依法取得停车场有效经营许可证的物业管理者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凡持被保险人发放的有效停车卡或出入卡停放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辆,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整车被盗;(二)空中物体坠落或建筑物倒塌导致机动车辆损毁。

第二条除外责任对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经发生的损失;(二)车载货物及车内物品损失;(三)未锁车门导致的整车被盗损失;(四)被保险人明确指定机动车辆停放位置的,未按指定位置随意停放的机动车辆的损失;(五)他人碰撞车辆或恶意行为导致的损失;(六)非全车被盗,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发生的损失;(七)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其他任何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及免赔额本保险每次保险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 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两者较高者为准,每次保险事故每个车位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在保险期限内无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本公司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本保险为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电梯责任附加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区域内的电梯(包括客用电梯、货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和自动扶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条赔偿限额本保险每人每次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对于同一部电梯,每次保险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无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本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部电梯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电梯维修保养人员、安全检测人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二)发生火警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三)电梯乘坐人数或装载货物重量超过该电梯最大负荷量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四)未取得有效的电梯准用证、非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企业生产、安装、维修的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导致的损失(五)电梯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导致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六)根据电梯使用说明应该配备电梯司机的电梯未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所发生的损失;(七)被保险人发现有妨碍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故障后,仍使电梯带故障运行所导致的损失。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条款(2015版)pdf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条款(2015版)pdf

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持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本保险合同中的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销售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编码:B11H2015102DZ01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八)玻璃单独破碎、车身划痕损失。

停车场安全保险制度范本

停车场安全保险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保障停车场内车辆和人员的安全,提高停车场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险范围1. 停车场内所有停放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 停车场内所有工作人员。

三、保险责任1. 对停放车辆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对停车场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 对停车场内因火灾、爆炸、雷击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期限1.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 保险期满后,如需续保,应提前一个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五、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根据停车场规模、车辆数量、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由停车场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

2. 保险费用可按月、季、年缴纳,具体缴纳方式由停车场所有者或管理者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六、保险理赔1. 发生保险事故后,停车场所有者或管理者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和理赔。

2. 保险公司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尽快作出理赔决定。

3. 理赔过程中,停车场所有者或管理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保险单、事故证明、损失清单等。

(2)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

(3)停车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4.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所有证明材料后30日内完成理赔。

七、保险合同管理1. 停车场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妥善保管保险合同,确保合同有效。

2. 保险合同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

3. 保险合同到期后,停车场所有者或管理者应与保险公司协商续保事宜。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停车场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停车场安全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停车场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停车场内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为停车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以下是一份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的示例: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机动车辆停车场的责任保险。

保险期限为一年,可根据需要进行续保。

保险责任:本保险承担以下责任:1. 停车场因过失或疏忽造成第三方机动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2. 停车场因过失或疏忽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3. 停车场因被盗、抢劫或恶意损坏造成机动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停车场的规模和风险程度确定,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免赔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于每次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的免赔额扣除一定金额后进行赔付。

保险费:保险费根据停车场的规模、风险程度、历史赔付记录等因素进行计算,并根据具体投保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要求:1. 停车场应具备合法的运营资质和相关证件;2. 停车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管理措施,如监控摄像头、防盗门等;3. 停车场应定期进行设施维修和安全检查。

投保流程:1. 投保人提交投保申请和相关证件给保险公司;2.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申请和停车场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供保费报价;3. 投保人确认保费并支付保费;4. 保险公司核发保险单并生效;5. 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6. 保险公司根据事故情况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赔付。

保险责任的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付责任:1.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故意造成事故;2. 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信息;3. 投保人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4. 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5. 保险期限已过或保险单已解除或终止。

以上仅为一份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的示例,请根据实际投保情况参考和制定具体条款。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附件: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 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并应当按照其实际管理或收取停车费的车位数向保险人足额投保。
间接损失; (九)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十)精神损害赔偿;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车位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 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内,因被 保险人的过失造成的下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机动车辆损坏; (二)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碰撞、空中物体坠落造成的机动车辆损坏;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二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 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 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险附加险条款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险附加险条款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器损坏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J-K):J-K-001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J-K-002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J-K-003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J-K-004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J-K-005专业费用扩展条款J-K-006特别费用扩展条款J-K-007空运费扩展条款J-K-008公共当局扩展条款J-K-009临时移动扩展条款J-K-010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J-K-011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J-K-012自动升值扩展条款J-K-01313、85%扩展条款J-K-014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J-K-015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J-K-016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J-K-017设计、安装错误险条款J-K-018租金损失险条款J-K-019突然意外污染责任条款J-K-020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J-K-021场外维修及改动条款J-K-022索赔费用条款J-K-023扩展未转固机器设备-安装完成后的测试风险J-K-024灭火费用条款J-K-025在建工程扩展条款二、规范类(J-G)J-G-00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J-G-002错误和遗漏条款J-G-003不受控制条款J-G-004不使失效条款J-G-005违反条件条款J-G-006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J-G-007赔款接受人条款J-G-008抵押权条款J-G-009指定公估人条款J-G-010预付赔款条款AJ-G-011预付赔款条款BJ-G-012索赔单据条款J-G-013紧急抢险条款J-G-014分期付费条款AJ-G-015分期付费条款BJ-G-016蒸气、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J-G-017电动马达检修条款(高于750KW并有两电极的马达以及高于1000KW并多于四电极的马达)J-G-018连续损失特别条款J-G-019重置价值条款J-G-020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J-G-021独立被保险人条款J-G-022重新装嵌机器条款J-G-023税收及关税条款J-G-024保险人30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中意财险(备案)[2010]N2号-机器损坏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J-K):J-K-001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定义『保险人』:指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停车场的所有者、经营者及管理者,可作为投保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停车场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

『被保险停车场』: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详细地址的停车场。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突发性的、非被保险人本意并无法控制的事件。

『第三者』:指保险人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在本保险单中指在被保险停车场停放车辆的顾客或访客,但不包括停车场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及前述任何一方的雇员。

『保险事故』:指本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不论是涉及一人『每次事故/每次保险事故』:指或多人)。

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限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停车场内,第三者所拥有或使用的车辆在停放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不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

第二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与第三者或有关责任方之间产生纠纷,所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统称“法律费用”),但前提是该费用的支出事先经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人对前述法律费用的承担额度以责任限额的20,为限。

责任免除第三条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第三者本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二) 提供代客停车、车辆清洗、维修保养、改装或美容等服务;(三) 车辆本身故障、自燃、自然磨损、污浊、锈蚀、受本车货物撞击、轮胎自身爆裂;(四) 地震、火山爆发、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五)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他人恶意破坏;(六) 大气、土地、水污染或其他污染、核辐射、核爆炸;第四条对于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停车场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及前述任何一方的雇员的自身损失;(二) 车辆配件、车内物品及车载物品、摩托车或非机动车辆因盗窃或抢劫而导致的损失;(三) 任何人无有效驾驶证或酒后开车导致自身车辆的损失;(四) 对于须凭证出入的停车场,未向离场车辆回收或查验其停车证致使车辆被盗抢而导致的损失;(五) 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若有关合同不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六) 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导致的责任和费用;(七) 任何间接损失、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八) 本保险单中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和费用。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附件: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中意财险(备案)[2010]N22号-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条凡依法设立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经营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内停放的汽车,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下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或碰撞、空中物体坠落、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坏;2、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车辆使用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行为;(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中意财险(备案)[2010]N22号-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洪水、雷击、暴雨或台风等自然灾害。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职业病、人身伤亡及其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间接损失;(五)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六)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七)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八)无合法牌照的车辆的损失;(九)未交付停车费或无停车凭证的车辆的损失;(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十一)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 凡依法设立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二条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经营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内停放的汽车,在本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下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或碰撞、空中物体坠落、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坏;(二)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第三条 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个车位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车辆使用人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七条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三)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四)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五)无合法牌照的车辆的损失;(六)未交付停车费或无停车凭证的车辆的损失;(七)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八)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九)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停车场租赁协议中的保险责任与索赔规定

停车场租赁协议中的保险责任与索赔规定

停车场租赁协议中的保险责任与索赔规定一、协议双方租赁方: [租赁方名称]地址: [租赁方地址]联系电话: [租赁方联系电话]承租方: [承租方名称]地址: [承租方地址]联系电话: [承租方联系电话]二、协议目的该协议旨在明确停车场租赁期间的保险责任和索赔规定,保证双方权益并规范双方合作。

三、车辆保险责任1. 承租方应自行办理车辆保险,并确保所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持续有效。

2. 承租方应向租赁方提供车辆保险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定期更新。

3. 若车辆保险出险后,租赁方应配合承租方提供索赔所需文件,并协助承租方与保险公司沟通。

4. 租赁方不对承租方车辆保险的保额、赔偿金额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承担责任。

四、停车位责任及索赔规定1. 租赁方在租赁期间应保持停车位的良好状态,并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

2. 若因为租赁方原因导致承租方车辆损坏,租赁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车辆修复费用为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 承租方在停车期间应妥善保管好车辆,防止被盗或损坏。

4. 若因为承租方原因导致自身车辆损坏,租赁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 承租方如发现车辆被盗,应立即报案,并向租赁方提供相关报案证明文件,租赁方有义务协助承租方报案并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6. 在停车期间,若发生承租方与第三方的车辆冲突,应由双方协商解决,租赁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免责条款1. 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情况,造成停车位损坏或承租方车辆损失的,租赁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 租赁方不对承租方车辆使用过程中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3. 租赁方不承担承租方在停车期间的违章行为导致的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1. 若发生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选择仲裁、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2. 争议解决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以协议签署地的法律为准。

七、协议变更与终止1. 如有协议变更,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

停车场租赁协议中的车辆保险条款

停车场租赁协议中的车辆保险条款

停车场租赁协议中的车辆保险条款在停车场租赁协议中,车辆保险条款是保障双方利益并确保停车租赁过程中的安全性的重要部分。

本文将就车辆保险的条款、责任、理赔等方面进行探讨,以确保租赁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一、保险条款1. 保险种类:根据停车场租赁协议的规定,车辆保险应覆盖车辆在停车期间发生的损失、盗窃和第三方责任等风险。

常见的车辆保险种类包括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商业车险、交强险等。

2. 保险期限:车辆保险应覆盖整个租赁期限。

在投保过程中,双方应确认保险起止日期,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

3. 保险责任:车辆保险的责任范围需明确规定。

一般包括车辆损失、车辆盗窃和第三方责任三个方面。

对于损失和盗窃,需要明确保险金额、免赔额等具体数字;对于第三方责任,需明确赔偿限额、赔偿责任等。

二、保险责任和赔偿1. 车辆损失赔偿:当车辆发生事故或受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车辆损失赔偿责任。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赔偿方式、申报流程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通常的赔偿方式包括租赁方自行修理并报销费用、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维修等。

2. 车辆盗窃赔偿:如果车辆在停车期间发生盗窃,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报案流程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以便双方在需要时能够便捷、有效地进行相关程序。

3. 第三方责任赔偿:若因停车过程中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应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赔偿限额和赔偿责任,并注明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

三、理赔流程1. 事故通知:当车辆发生事故或受损时,租赁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备给停车场管理方,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 理赔申请:租赁方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停车场证明、报案单、事故照片等。

3. 赔偿处理:保险公司会根据理赔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赔付。

四、争议解决1. 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停车场租赁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等。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
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5]45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5.21
【实施日期】2015.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452号)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报批黑龙江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请示》(中意财险〔2015〕98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条款编号为
H2015102),包括:中
1 / 1。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术搏击运动培训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或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本保险合同的生效以交付保险费为前提。

未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三条被保险人应为4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身体健康、从事武术搏击运动的学员、教练员及专业运动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武术搏击运动培训场所从事武术搏击学习、训练、授课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点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人身点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或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条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出生满6个月至23周岁(含23周岁)的子女,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合同。

第四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姆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停车协议书保险责任

停车协议书保险责任

停车协议书保险责任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停车场出租方和停车场使用方之间的保险责任并确立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共同维护停车场秩序和停车安全。

二、协议双方停车场出租方:指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停车场管理方。

停车场使用方:指个人或机构为停车需求而使用停车场的一方。

三、保险责任范围1. 停车场出租方对于停车场内的车辆损失,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碰撞、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

2. 停车场使用方应自行购买车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障停车场内外的车辆及其相关人员权益。

四、保险索赔程序1. 停车场使用方在发生车辆损失时,应立即通知停车场出租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有关损失的证据,如照片、视频、保险单等。

2. 停车场出租方在收到停车场使用方通知后,应协助其办理相关保险理赔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五、免责条款1. 任一方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a. 车辆损失系停车场使用方故意或过失导致;b. 车辆损失系停车场使用方未按规定停放或未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导致;c. 车辆损失系停车场使用方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虚假情况;d. 车辆损失系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如地震、火山爆发等。

2. 在停车场使用方购买了停车位保险的情况下,停车场出租方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进行理赔,但不承担直接责任。

六、保密责任协议双方应对彼此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所了解到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信息予以保密,并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七、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变更本协议仅能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九、协议生效和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的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停车场出租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停车场使用方(盖章/签字)日期:年月日。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险附加险条款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险附加险条款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器损坏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J-K):J-K-001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J-K-002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J-K-003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J-K-004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J-K-005专业费用扩展条款J-K-006特别费用扩展条款J-K-007空运费扩展条款J-K-008公共当局扩展条款J-K-009临时移动扩展条款J-K-010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J-K-011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J-K-012自动升值扩展条款J-K-01313、85%扩展条款J-K-014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J-K-015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J-K-016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J-K-017设计、安装错误险条款J-K-018租金损失险条款J-K-019突然意外污染责任条款J-K-020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J-K-021场外维修及改动条款J-K-022索赔费用条款J-K-023扩展未转固机器设备-安装完成后的测试风险J-K-024灭火费用条款J-K-025在建工程扩展条款二、规范类(J-G)J-G-00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J-G-002错误和遗漏条款J-G-003不受控制条款J-G-004不使失效条款J-G-005违反条件条款J-G-006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J-G-007赔款接受人条款J-G-008抵押权条款J-G-009指定公估人条款J-G-010预付赔款条款AJ-G-011预付赔款条款BJ-G-012索赔单据条款J-G-013紧急抢险条款J-G-014分期付费条款AJ-G-015分期付费条款BJ-G-016蒸气、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J-G-017电动马达检修条款(高于750KW并有两电极的马达以及高于1000KW并多于四电极的马达)J-G-018连续损失特别条款J-G-019重置价值条款J-G-020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J-G-021独立被保险人条款J-G-022重新装嵌机器条款J-G-023税收及关税条款J-G-024保险人30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中意财险(备案)[2010]N2号-机器损坏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J-K):J-K-001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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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条凡依法设立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经营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内停放的汽车,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下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或碰撞、空中物体坠落、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坏;2、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车辆使用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行为;(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洪水、雷击、暴雨或台风等自然灾害。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职业病、人身伤亡及其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间接损失;(五)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六)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七)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八)无合法牌照的车辆的损失;(九)未交付停车费或无停车凭证的车辆的损失;(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十一)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个车位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的所有赔偿责任的总和,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保险费以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方式计算,并且在明细表中载明的支付日期之前交纳。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第三者根据实际情形商议确定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但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对公安交通、消防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付诸实施。

车辆入场时,被保险人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向驾驶人员出具停车凭证;车辆入场后,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做好指挥工作,协助驾驶人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车辆离场时,管理人员应向驾驶人员取回停车凭证;对进入停车场的闲杂人员,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劝导离场。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包括但不限于:改变业务经营性质;对被保险人所拥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状态、占用性质或用途做任何改变;新增或改变营业地点、处所或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等),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如发生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二)经被保险人签章的出险通知书;(三)经被保险人签章的保险索赔申请书;(四)遭受损害的第三者的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法律关系证明资料;(五)遭受损害的第三者的损失证明资料;(六)停车场合法经营证明、车辆出入记录;(七)责任认定证明,车辆遭盗抢时须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八)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计算赔偿时应首先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二)对于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八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停车场内停放的汽车数量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车位数,则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车位数与停车场内停放的汽车数量之比进行赔偿。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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