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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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高文件的质量和执行力。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审查程序和要求、责任和权力划分、改进与完善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性执行的文件,对于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加强法规的质量控制、规范各类法规的发布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清晰性和规范性,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其具体意义包括:1. 提高法制意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有助于培养机关和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引导他们在工作中树立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遵循法治原则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
2. 保障合法性和合规性: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通过审核和评估,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和违反法治原则的问题,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提高文件质量和执行力: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有助于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清晰性和规范性,提高文件的质量和可操作性,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和效果。
4. 保障公众权益: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为公众提供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促使机关和部门在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和要求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程序和要求应当明确规定,确保审查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合法。
1. 审查程序:(1)申报和初步审核:规范性文件编制单位在起草文件之前,应当向规范性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说明文件的制定目的、依据、范围、涉及利益相关方等情况。
审查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符合审查要求。
(2)审查和评估:审查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详细审查,核对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力等要求。
审查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评估,提供专业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39f7b22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8c.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国办发〔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
为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2.2.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2.2.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8d3c52c5a8102d276a22fd1.png)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我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广东省依法治校工作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对学校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学校部门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和实施。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https://img.taocdn.com/s3/m/055765b4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57.png)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摘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公共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因为规范性文件具有具体、明确、可执行的特点,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制定规范性文件也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讨论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因和方法。
一、引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政府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众利益。
然而,过去存在过一些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合法的情况,导致社会秩序失序,公众权益受损。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因1. 确保合法性和效力合法性审查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效力。
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可能违反宪法和法律,致使其具有无效性和不可执行性。
2. 保护公众权益合法性审查可以避免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损害公众权益的情况发生。
规范性文件对公众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如果其中存在不合法的条款,可能导致公众权益受损。
3. 维护公平正义合法性审查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公正和透明,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平行为的发生。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方法1. 执行法律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循法律程序,确保程序合法。
例如,明确提供公众参与的机会,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公开发布草案等。
2. 制定审查机制建立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该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全面、客观地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 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先例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先例,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可以借鉴国内外类似法规、判例和经验,从中得到启示。
4.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合法性审查的重要环节之一。
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考虑到公众的利益和需求。
5. 司法监督制定规范性文件后,应进行司法审查,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
2023年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2023年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c418aa9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b9.png)
2023年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1. 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和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本文将探讨2023年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相关内容。
2.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目的和原则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审查的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有效。
审查机关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3.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主体和程序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主体是专门的审查机关,有权对政府和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实施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并对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申请审查、受理审查、审查调查、审查意见反馈、修改完善和重新审查、最终决定发布或撤回。
4.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内容和标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等方面。
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关系一致。
此外,还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实施可行性进行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不产生不合理的侵害,同时,也要确保规范性文件不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5.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结果和效力规范性文件经过审查后,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发布机关反馈审查意见,并提出修改建议。
发布机关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审查。
经过多次修改和重新审查后,审查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保护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发布。
一旦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具有法律效力。
XX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XX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c49c97b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f6.png)
XX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明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完善审核标准,优化审核流程,创新审核方式,强化审核能力,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法性审查主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请集体审议。
第三条合法性审查程序。
起草机构应当向党政办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政策解读和有关材料。
党政办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移送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
司法所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要求起草机构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机构协助审查的,相关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司法所审核完成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党政办,同时抄送起草机构。
第四条合法性审查要求。
除法定情形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https://img.taocdn.com/s3/m/92d41a38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56.png)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其实是一个很重要的程序,而且也极其复杂。
它不仅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还需要考虑是否符合政策精神,是否合理有效,并且不能与其他法规相抵触等。
那么,怎样才能够保证这个程序的有效实施呢?首先,审查的程序必须严谨。
这意味着所有的审查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来进行,不能随便跳过某个环节或偏袒某方。
更重要的是,审查人员必须对所审查的文书或文件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避免出现误判和差错的情况。
其次,审查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业务素质。
这包括知识面广泛、行业背景丰富、具备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细心、严谨、公正等。
如果审查人员缺乏这些素质,就会对审查结果产生影响,导致审查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第三,保证审查过程的透明公正。
这意味着所有的审查程序必须公开可见,审查结果也必须公布。
同时,受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有权提出异议或申诉,以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审查结果上出现瑕疵或争议时,应及时作出调整和纠正,确保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四,对审查结果作出管理和监督。
这需要建立健全的机构,设立专业的管理监督人员,制定标准化的管理和监督程序,以确保审查结果的法律效力和可信度。
同时,通过定期评估,不断完善和改进审查程序和标准,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总之,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必须充分重视。
只有通过严谨的审查程序,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的审查人员,透明公正的审查过程,以及对审查结果的管理和监督才能够保证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这也是证实一个法律制定机构的法律水平和认真程度的表现。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https://img.taocdn.com/s3/m/5670f142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5f.png)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的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
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组织机构等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是维护法治建设、保障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下面将围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目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论述。
首先,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是对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合法性、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以防止规范性文件对公民、组织和政府机构造成不合理的约束和侵害。
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可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具备法律依据,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政策要求,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三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是否合法,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经过必要的听证、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方面的利益和意见。
四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是否包含了明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最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立项审查,即对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是征求意见,即向相关的部门、组织和公众征求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充分、客观和科学。
三是专家评审,即组织专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为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提供参考。
四是合法性审查,即对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合法性、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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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 否合理、公正、必要,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施: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 有可操作性
公正性标准
审查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审查程序是否公正、透明 审查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审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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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 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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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审查依据 审查内容 审查程序 审查标准 审查责任
审查依据
章节副标题
法律法规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政策文件
内容:审查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部门规章等
内容:政策文件是审查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审查人员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就审查结果向提交者进行反馈和解释。
审查机构责任
审查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 的制定程序、内容、依据等 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 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 查意见。
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 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告知制
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政策文件
审查文件内容是 否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文件 的规定
审查文件内容是 否与现行法律法 规、政策文件相 冲突
审查文件内容是 否符合国家发展 规划、政策方向
审查文件内容是 否符合社会公共 利益、道德准则
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司法解释
审查文件内容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 审查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 审查文件内容是否与先前的司法解释相冲突 审查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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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指的是一套机构或组织内部设立的制度,用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
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政府命令、部门规章等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审查程序:明确审查的流程和程序,例如文件的提交、审查的时限、审查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等。
2. 审查标准:制定审查文件的标准,例如法律法规的合规性、文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
3. 审查机构和人员:明确审查的机构和人员,例如设立审查部门或委员会,确定审查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责任。
4. 审查结果的处理:对审查结果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例如审查通过后的文件如何公布和执行,审查不通过的文件如何修改和废止等。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的文件产生;同时,也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减少决策的偏差和风险。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实施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并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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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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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如法律、法规、规章等)前,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且在制定过程中遵守法律程序和程序公
正原则,以防止滥用权力、违法行为的发生。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查依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依据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审查
工作必须依法进行。
2. 审查主体:审查主体一般由专门机构或组织负责,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例
如法律部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
3. 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的程序一般包括文件提交、审查材料的收集整理、对文件内
容进行审查、审查意见的反馈和意见整合等环节。
4. 审查内容: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立法目的、内外部一致性、权责明晰、制定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并通过专业意见或专家咨询等方式提供合
理化建议。
5. 审查结果和责任追究:合法性审查的结果可能包括合规、不合规或需要修改等结论,对于不合规的文件,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应予以启动。
6. 对外公开和监督: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和结果应当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
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治措施,通过审查和规范文件的制定过程,可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实施效果,保护公民、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范本(2篇)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范本(2篇)](https://img.taocdn.com/s3/m/51ebda9e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fe.png)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范本一、文件审查的目的和基本原则1. 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组织内部各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保证文件的质量和有效性,以及保护组织利益和形象。
2. 基本原则:文件审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
(2)合规性原则:文件内容应与组织内部的政策、规定和指导思想相一致,保证合规性和一致性。
(3)科学性原则:文件内容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确保具备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4)准确性原则:文件内容应准确无误,阐述清晰明了,避免产生多义性和歧义性。
(5)合理性原则:文件内容应合理,采取合理的措施和办法,不过度限制组织内部的自主权和创新性。
(6)及时性原则:文件制定和审查应及时进行,确保文件的更新性和适用性。
(7)保密性原则:文件内容涉及的保密信息应得到妥善保管,防止泄露和滥用。
二、文件审查的责任和程序1. 责任分工:文件审查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1)制定机构:负责制定和起草规范性文件,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审查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验证其合规性和科学性。
(3)管理机构:负责对审查结果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文件的及时执行和有效实施。
2. 审查程序:文件审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文件申报:制定机构向审查机构申报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提交必要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2)初审:审查机构对申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核,核查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3)专家评审: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其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4)修改草拟: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制定机构修订和完善草拟稿,确保文件内容的准确和合理。
(5)审定发布:最终经过审查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管理机构审定发布,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6)备案管理:管理机构负责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管理,确保及时更新和修订。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e4330a084868762caaed566.png)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合法性审查制度
![合法性审查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e4e67c3bb4cf7ec4afed080.png)
合法性审查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执法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在调查终结后呈报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文化行政部门进行事前审查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重大执法决定。
主要包括:(一)对拟作出10000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有较大异议等复杂裁量案件的;(三)其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执法决定。
三、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依法的原则,从是否属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合法性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五、执法部门拟报请领导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初审)之前,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和处理意见交由文化行政机构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执法部门拟报请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执法案卷交由文化行政机构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来源和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案件性质、处理依据、处理建议等。
六、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接到执法部门的送审材料后,应与执法部门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二)合法性审查人员审阅送审材料时应做好阅卷笔录;(三)合法性审查人员应对送审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四)合法性审查人员将阅卷笔录、案件合法性审查讨论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书及本案证据材料复印件立卷存档。
七、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执法部门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因案件重大复杂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合法性意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c5e272e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0e.png)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主要是指对各种规范性文件(法规、政策、标准、规章等)进行审查和评估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查权限和程序:明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主管部门、审查人员的资格和权限,制定审查程序和时间限制等。
2. 审查标准与原则:明确审查的标准和原则,包括法律依据、合宪性、科学性、合理性、合同法律规定和国家战略等方面的要求。
3. 审查内容: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文件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4. 审查程序:包括文件提交审查、审查材料的准备和分发、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5. 审查结果和处理:审查人员应及时出具审查结论,并根据审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修改、废止、修改和发文等。
6. 审查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组织内部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司法监督等,对违反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行为进行追究。
通过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有效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化水平和科学性,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实现。
同时也可以减少规范性文件的滥发和乱发现象,提高行政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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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全文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结合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务院法规性文件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影响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本条第一款所指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党内法规。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法规性文件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并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五条政策法规司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经部常务会议或者部长专题会议审议,并经部领导签批同意后发布。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办公厅启用“国环规”发文字号发布规范性文件;未以“国环规”字号发布的其他各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中心)完成规范性文件初稿后,应当征求部内其他有关司(办、局、中心)和有关直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经司务会议审议或者经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形成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事项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中心)应当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事项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能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中心)应当主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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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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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XX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9〕25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医疗保障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及XX省医疗保障局出X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三条出X规范性文件XX策措施,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法行政、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医疗保障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局规划财务XX策法规处统筹组织、协调出X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和医疗保障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处室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自我审核、管理工作和医疗保障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第五条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据法定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
第六条处室是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第一责任人;联合起草的,牵头处室是第一责任人。
各处室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起草规范性文件,对文件起草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及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与相关文件的协调性等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开展风险评估,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切实控制发文数量,确保内容合法合规,提高文件质量。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强制;(三)行政许可;(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全套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管理制度-直接使用
![全套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管理制度-直接使用](https://img.taocdn.com/s3/m/c4245ce8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b0d1245.png)
全套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管理制度-直接使用全套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1.1 目的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管理,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1.2 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管理;2) 科学性原则:审核结果应基于科学理论和客观事实,确保文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3) 透明公开原则:审核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4) 严肃性原则: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纠正和追责。
第二节适合范围2.1 本制度适合于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各级行政机关。
2.2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划、计划、方案、条例、规章、办法、通知、决定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审核机构和人员第一节审核机构3.1 上级机关的行政法规部门或者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核下级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2 中央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可由法律部门配合审核。
第二节审核人员4.1 审核人员应具备法律、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
4.2 审核人员应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节审核程序5.1 提交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发布前,应提交给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5.2 审核范围:审核机构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依据等进行审核。
5.3 审核时限:审核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5.4 审核意见参考:审核意见应包括文件的合法性评估、科学性评估、合理性评估、依据评估和修改建议等。
第四节审核结果6.1 审核合格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进入下一阶段的审批程序,并最终发布实施。
6.2 审核不合格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退回起草单位重新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章相关附件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申请表2)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书3)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结果通知书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宪法:国家的根本法,确立国家的组织形式、国家机关和公民的权利义务等;2) 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3)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合法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合法审查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97f51e6aeaad1f346933fb1.png)
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合法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又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
近年来,有关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还存在内容上的随意性、程序上的混乱性、审查把关上的薄弱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的形象。
要求本单位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发布、备案等程序和制度,不得签发未按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对县政府发布的“红头文件”,实行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审查作用,规定各单位起草完成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后,直接报送法制部门统一审核并修改完善后,再由部门直接上报县政府审定,既保证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核程序,又简少办文的环节,提高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效率。
为解决部门制定“红头文件”过多过滥,防止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部门之间各自为政、违法或变相违法现象的产生,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经委首次对部门规范性实行前置审查,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此前,很多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依赖“一把手”领导的决策,缺少合法性审查的把关程序,只是事后到法制部门备案,虽然有时审查中发现问题会得到纠正或者撤销,但是往往已造成不好的影响,而前置审查制度将会改变这种现象。
规定:“单位起草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修改。
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内容的,各单位在发布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布:(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三)对生产、生活或社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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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
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合法性审核和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三、审查范围和标准
(一)审查范围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
(二)审查标准
1、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2、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
4、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6、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
起草部门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该文件的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
(三)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五、审查决定
承办人A对送审稿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暂缓审查或退回意见;符合条件的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科长审核后,承办人A将征求意见稿发送到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征求意见,或通过网络、报纸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承办人A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再次修改,形成讨论稿,报主管主任(或主任)审定。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牡丹江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办网页)长期公布
(一)规范性文件施行前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二)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七、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牡丹江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