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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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街道合同合法性审查审批表模板(特殊条款版)

2024年街道合同合法性审查审批表模板(特殊条款版)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街道):_______乙方(审查审批机构):_______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街道合同合法性审查审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审查审批内容1.1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街道合同合法性审查审批表(附件1),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1.2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对街道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批,并在收到完整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

1.3 乙方应将审查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审查审批通过后,向甲方颁发审查审批通过通知书(附件2)。

二、审查审批标准2.1 乙方应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街道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批。

(1)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2)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3)合同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审查审批费用3.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收费标准支付审查审批费用。

3.2 乙方应在收到审查审批费用后,开始进行审查审批工作。

四、保密条款4.1 甲乙双方应对在合同审查审批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2 本条款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

五、违约责任5.1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审查审批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乙方无法进行审查审批的,乙方有权拒绝审查审批,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5.2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审查审批工作,或者审查审批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6.1 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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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函1市清理办:根据《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我局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专人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将我局有关意见反馈如下: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总目录中涉及到我局有2件规范性文件遗漏,分别是《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瓯江河口防洪安全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水文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108号)。

二、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单位不正确的有1件,名称为《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滩涂围垦开发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温政办【】173号),其实施主体应是我局。

三、涉及到我局规范性文件总共有9件,其中8件予以保留,1件需要修改(详细见附件)。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x年八月三十日意见反馈函2XX:按照《XX》规定,现将x年度县委对你单位考核情况反馈如下: x年,你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实现率先发展,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

在x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中,你单位得X分,获得优秀等次。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你单位仍有一些考核指标排名相对靠后,主要是:X等。

尤其是你局承担的X排名全市第X位。

对于这些问题,希望你单位高度重视,今年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x年,是我县发展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意见反馈函3XXX 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XX检预查XXXXXX 号已收悉。

现将查询结果应用情况反馈如下: XXX 因XXXXXX 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经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对其查询函确认应用于该工程招投标中。

反馈单位:(签字、盖章)年月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9.11•【字号】宁自然资规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19〕4号所属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地质局,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8月30日自然资源厅党组第3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20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19年9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自治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自然资源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以及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未依照本办法要求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固政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为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等文件规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固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予以公布,请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决策程序,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9日固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科学民主、公平公正、权责一致、运行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经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局领导专题会议讨论修改,于2012年3月29日第三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甘肃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国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涉及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通知”、“批复”等应视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就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国税机关承担税政、征管、退税管理、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等职能的税收业务部门或者负责政策法规的综合部门牵头起草(以下简称起草部门)。

必要时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起草。

县(市、区)国税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明确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国税机关制定。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东丽政办〔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18日东丽区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9〕17号)的有关要求,现结合本区实际,就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自治区住建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表、审查标准

自治区住建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表、审查标准

附件1: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附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平竞争自查表附件2: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一、审查标准(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3)未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2)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回复的报告

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回复的报告

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回复的报告第一篇: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回复的报告根据市政府法制办文件汴政法函【2012】1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工作认真研究后,现对市政府正在审查的《开封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一文提出几点建议。

一、该暂行办法在第六章工程招投标部分中应加入“现有市政设施出现的路面沉陷、下水管网塌陷、河湖护坡垮塌、泵站设备损坏、因其他设施抢修引起的路面损坏等突发性紧急事件不适用招投标程序,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呈报市政府批准,经相关单位现场鉴定后,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抢险维修,质量监督单位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抢险工程质量,并由财政局评审中心跟踪审计,抢险费用由评审单位最终审定、支付。

理由:市政设施损坏突发事件是严重影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意外事故,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这类突发事件一旦出现,危害性极大,造成的次生灾害不可预见和控制,按照招投标程序,从招标到开工需25天,这么长的周期内,道路阻断时间长,加之开封交通状况本来就比较拥堵,因此造成长期影响道路通行及市容环境,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开封市市政管理处作为市政设施管理养护部门,有自行建设生产的能力,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为预防和减少市政设施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次生灾害,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的市政设施运行秩序,把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市政设施抢险工程不应进行招投标。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抢险救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09•【字号】鹤政办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办发〔2019〕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9日鹤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本市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决定、通知、意见、通告、公告等公文文种均可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载体形式。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四条以下两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市政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机构(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二)由部门起草,经市政府批准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国烟法〔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意见国烟法〔2019〕51号各省级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推进烟草行业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法治烟草建设,提高烟草行业依法治理能力。

二、审核范围凡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各级烟草专卖局,公文种类包括公告、意见、通知和批复等,管理的事项类别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等各类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事项。

不包含各级烟草专卖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文件。

国家局过去发布的文件中对规范性文件定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级局各部门、各单位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统一以“某某烟(法)某某号”发布,国家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国烟法”的简称代字。

三、审核主体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规工作部门承担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鄂府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0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内政办字〔2019〕4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和有建议事项的报告类文件(下称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及市人民政府拟签订的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

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拟制发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总结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坚持程序与实体审核并重;(四)坚持合法、合规性与合理性审核相结合;(五)坚持高效便捷和权责统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由文件内容涉及的工作部门负责起草,文件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工作部门职能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起草,并明确牵头起草部门。

第五条起草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审查规范性文件情况说明

审查规范性文件情况说明

1.关于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该如何写湘潭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我市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就《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施行后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特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报告:一、扎实做好审查工作,确保本级规范性文件合法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共审查市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送审稿52 件、市委和市政府及市委办和市政府办联合发布的文件21件。

按照党的十七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要求,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制定规范性须广泛征求意见的规定。

我办在对其合法性审查中,采取书面、网上、《湘潭日报》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充分体现了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维护民利,从而为政府制定好的政策措施提供了保障。

52件送审文件,其中对40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4件在网上征求意见、2件在《湘潭日报》上征求意见、其他方式征求意见6件,共召开座谈会35次、听证会3次。

如:制定《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我办在书面征求意见基础上还先后三次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社区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就如何确定我市低收入标准问题我办反复比较和论证,提出按最低最低收入标准3倍(660元)确定我市低收入标准的意见;制定《湘潭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中,对征求意见稿在《湘潭日报》上公开征求意见;对正在审查中的《湘江湘潭段河道管理办法》、《湘潭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收费标准等内容组织听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在内容上,坚持法律至上原则。

对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的要求,严格把关,做到不创设,不超出上位法规定的条件,不提高收费标准;对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公民、法人“应当”、“必须”作的行为或“禁止”、“不得”作的行为认真审查,对无依据的情况下,依法提出删除或修改的意见。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州府办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州府办发〔2009〕4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消除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障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州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州府发〔2009〕6号)等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州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一)从199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均属清理范围。

(二)1998年1月1日前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认为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按照《黔西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暂行规定》重新制定,并经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决定”、“通知”、“公告”或“通告”等(包括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会议纪要)。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列入清理范围:1.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发布的文件;2.部门内设机构发布的文件;3.政府或部门转发上级文件,未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4.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直接影响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公务规则,包括人事、行政、外事、机关财务管理等;5.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6.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市政府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反馈表

市政府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反馈表
附件
市政府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反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清理责任单位
规范性文件名称
清理意见
继续有效
修订
废止
备注
1
法制办
桐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规定(政府令第76号)
2
桐乡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政府令第65号)
3
农 办
关于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试行)(桐政办发〔2008〕99号)
48
批转市建设《关于推广使用天然气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桐政办发〔2003〕153号)
49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桐政办〔2000〕1号)
50
桐乡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政府令第43号)
51
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5号)
52
环保局
印发《桐乡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桐政发〔2004〕4号)
农经局
桐乡市蚕种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1号)
94
桐乡市渔业水域水质保护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号)
95
关于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实施意见(桐政办发〔2008〕73号)
96
印发《桐乡市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及老塘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桐政办发〔2007〕90号)
97
印发《桐乡市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桐政办发〔2007〕54号)
12
财政局
桐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令第46号)
13
印发《桐乡市土地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桐政发〔2004〕54号)
14
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价款审核费用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桐政办发〔20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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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文件名称: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拟重点解决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意见:
份数:
页数:
制定部门负责人签字:规范性来自文件合






法规员审查意见:
法规部门负责人复查意见:
分管领导核查意见:






整改落实说明:
制定部门签章
法规部门签章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反馈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法规部门存档,一份反馈至规范性文件送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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