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农村土地承包案例:保护小农户权益事件一:拐卖土地时间:2007年细节:在浙江省某农村,小农户小王在2007年为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而成立了一家合作社。
但在同年,一位名叫李明的企业家接触到该地区农田资源的潜在商机,他设法以极低的价格向小农户秘密购买土地。
为确保交易成功,李明多次私下里找到小王,并向他承诺愿意给予巨额回报。
受到诱惑,小王忽略了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选择暗箱操作。
事件二:农民维权时间:2008年细节:得知小王与李明交易的消息后,当地其他小农户迅速意识到小王的行为可能损害到他们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几十名农民聚集在村委会,要求政府介入调查此事。
村委会将事件上报,引起了农村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注意。
事件三:政府协调时间:2008年细节:农村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派遣工作组前往该村进行调查,并与村委会、小农户们进行了多轮协商谈判。
经过深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和相关法规,工作组意识到小王对土地的非法出售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并威胁了广大农户的权益。
工作组迅速做出决策,要求小王及时停止与李明的交易,恢复土地承包权。
事件四:司法解决时间:2009年细节:尽管政府工作组的介入起到了一定作用,小王拒不履行停止交易的决策,继续将土地出售给了李明。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农民们选择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他们委托当地知名律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小王返还土地和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律师点评: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权受到法律保护,并且政府在农村土地资源管理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的不当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他农民的权益,引起了村委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政府及时介入解决争议,通过协商谈判和司法手段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农民维权是一个关乎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政府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对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和教育,以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上的各界也需要提高对类似事件的关注和预防,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到侵犯。
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农民个体或家庭承包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
1980年代中期,中国农村土地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家开始推行土地承包政策,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为了确保农民的权益和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中国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年开始实施。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内容。
案例一:小明是某农村村民,他通过合作社承包了一块土地,并种植了水稻。
几年后,周围的农田都被城市建设占用,小明的土地也因此变得非常宝贵。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合作社不得违反承包合同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小明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二:村民小王承包了一块土地,并种植了小麦。
然而,由于意外天气事件,小麦收成不理想。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种植作物的种类,以适应农业生产的需求。
案例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期限为30年。
然而,在承包期间,农民发现土地肥力下降,无法继续种植经济作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终止合同、恢复土地的要求。
案例四:某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农民小张希望继续承包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在承包期满后继续承包土地,并且有优先权。
案例五:某农民小李经营了一块承包土地,并通过租赁方式将土地转租给了其他农民。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将承包土地转租给其他农民,并且租金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自由约定。
案例六:村民小刘承包了一块土地,但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经营。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刘可以将土地承包权进行转让,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承包期限未满等。
案例七:某农民村民小陈承包了一块土地,但由于长期外出务工,无法亲自经营。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陈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经营,但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并保证土地得到有效利用。
案例八:某村民小赵承包了一块土地,并改种了经济作物,获得了丰收。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为了维护切身利益,土地承包纠纷时有发生。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欢迎大家前来阅读!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篇1:金某系巫溪县城厢镇门洞村板棚社农民,2001年举家迁往巫溪县城居住,同年11月,金将自家房屋出售给同村村民谭某,并将承包的土地、山林无偿、无限期地转包给谭某。
2003年,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金又将转包的部分山林收回。
2006年,因该县修建五溪口电站需征用谭转包的耕地和林地,双方就征用耕地和林地补偿费的归属发生纠纷,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土地、山林转包关系,收回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篇2: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2.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
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2.3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
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
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2.3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篇3:王村村民王男一直做小本生意。
6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村民张三。
合同约定,转包费每年1000元,转包期限15年,转包费1.5万元,一次性付清。
2007年王男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三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村委会认为王男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2008年以后剩余的土地转包费用返还村委会。
王男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
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男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剩余的转包费用归村委会所有。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篇4:李某(女)嫁到张村后,由张村村委会分给承包地2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1. 张三与村委会土地租赁纠纷。
张三是某村的农民,他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但在合同期满后,村委
会要求张三将土地返还,张三认为自己已经耕种了多年,拒绝返还土地。
最终,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村委会同意继续将土地租给张三,并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做出了补偿。
2. 王五与邻村土地边界纠纷。
王五的土地与邻村存在边界争议,导致双方多次发生纠纷。
最终,通过法院的
调解,确定了土地的确切边界,并由相关部门进行了测量和划界,解决了纠纷。
3. 李四与村民土地承包纠纷。
李四在村里承包了一块土地,但在承包期间,村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了争议,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
最终,村委会介入调解,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解决了纠纷。
4. 刘六与村委会土地征收纠纷。
刘六的土地被村委会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赔偿不公等问题,导致刘六与
村委会产生了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解决了纠纷。
5. 赵七与乡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赵七的土地被乡政府征用用于建设公共设施,但在征用过程中,赵七对赔偿金
额和方式产生了异议,引发了纠纷。
最终,乡政府重新评估了土地价值,并对赵七进行了合理的赔偿,解决了纠纷。
通过以上5个农村土地纠纷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需要各方的理性协商和合理的法律程序。
希望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能够更加公平、合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人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让他们在一定期限内经营、使用土地,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现,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经营权,也为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了保障。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
案例一,小麦种植合作社的成功经验。
某村农民合作社在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引导村民参与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合作社统一规划、统一种植、统一收购,有效地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通过合作社的带动,村民们的种植积极性得到了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了推动当地农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案例二,农民个人土地承包经营的创新模式。
某省农民小王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给了一家农业公司,由公司统一种植管理,并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益。
在公司的帮助下,小王不仅减少了自己的劳动投入,还获得了比以前更多的收益。
这种模式不仅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还为农民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搭建了桥梁,促进了农业产业的发展。
案例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解决。
在某地,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清晰,导致了农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政府及时介入,通过重新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和期限,解决了农民之间的纠纷,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明晰和规范对于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经营权,还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规模化发展。
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和明晰也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希望各地政府和农民朋友们能够充分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性,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管理,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案例
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案例一、案例背景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土地承包合同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况。
二、案例介绍张某是某村庄的农民,他于2000年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
合同约定,张某享有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30年。
然而,在2010年,村委会突然宣布合同无效,并将张某的土地收回。
村委会的理由是,合同签订时没有经过村民大会的同意,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他坚称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提起了法律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最终确认了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应当经过村民大会的同意,并且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没有经过村民大会的同意,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因此合同无效。
四、案例分析本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村民大会的同意,这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程序。
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村民大会的同意,就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
此外,本案中村委会在合同签订后突然宣布合同无效,没有给予张某合理的解释和补偿,这也是不合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果土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应当给予承包人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总结本案例表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的合法性,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村委会在处理土地承包合同问题时,也应当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近年来,随着城乡发展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逐渐增多。
下面将以一些典型案例为例,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及其解决办法。
案例一:村民甲拆除了村直接生产的土地上的房屋,并自行转让了这块土地。
该村的村民乙认为甲的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土地的原状。
解决办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是国家所有,并且不能买卖,只能出租或者承包。
因此,甲的行为是违法的。
村民乙可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甲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村民甲和乙争夺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权,双方为了争夺土地,发生了激烈的争斗,导致人员受伤。
解决办法:首先,应该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及时带伤员就医。
同时,村委会可以介入调解,调查事情的经过,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土地承包权属。
如果无法调解,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审判解决纠纷。
案例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承包人拒绝放弃土地,而村委会有其他安排,导致冲突加剧。
解决办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承包人需要将土地退还给村委会。
如果承包人拒绝放弃土地,村委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首先,可以通过调解,协商承包人放弃土地的问题。
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法院途径,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承包人放弃土地。
案例四:农民甲将土地流转给他人,而村委会认为土地流转违法。
解决办法:农村土地流转需要经过村委会的批准,如果甲未经村委会批准,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则违法。
村委会可以要求甲将土地流转的问题立即停止,并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多种多样,解决办法也各有不同。
对于这些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协商以及法律途径来解决。
通过加强对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执法力度,及时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篇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篇篇1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和承租双方依法订立的,确定承包地点、承包面积、承包期限、承包农民、承包地的主要用途、承包农民的责任和权利、承包农民应当支付的承包费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起常见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村民小明因不满地租而与村委会发生争执小明是某村的承包农民,他种植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
近年来,随着土地资产的增值,村委会提出了涨租的建议,要求农民提高承包费。
小明认为自己承包地的地租已经很高了,不同意涨租。
村委会与小明发生争执,导致双方产生了冲突。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认为村委会不具备涨租的依据,而且他也无力负担更高的承包费。
村委会则认为涨租是合理的,是为了保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发展。
此类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属于经济争执范畴,需要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寻求仲裁。
案例二:农民小红与承包方发生纠纷小红是某村的承包农民,他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包了一片土地,种植了水稻。
然而,当水稻成熟时,承包方要求小红将田地腾出,用于其他用途。
小红认为这违反了合同规定,拒绝腾出土地。
承包方不满,将小红告上法庭。
在这个案例中,农民小红在承包期内按照合同规定种植了水稻,承包方无权要求腾出土地。
这属于明确的违约行为,承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类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是农村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范围广泛,涉及面广,解决起来需要依法办事,尊重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明确权责,协议一致,防止发生纠纷。
如果真的发生了纠纷,双方应该冷静处理,理性对待,依法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与发展。
篇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我国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这些案件涉及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和纠纷原因。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纠纷案例一、案例概述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为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被告为该村村民李某(以下简称李某)。
被告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集体的机动耕地。
合同约定,李某每年向村委会支付承包金,承包期限为30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未能按时支付承包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合同存在无效情形。
二、案例分析1. 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发现,李某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民主议定,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合同存在无效情形。
2.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问题虽然土地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李某在承包期间实际使用了土地,应当向村委会支付相应的承包金。
此外,李某未能按时支付承包金,构成违约。
因此,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3. 村委会的赔偿请求村委会在诉讼中还提出了赔偿请求,主张李某在承包期间对土地进行了破坏性开发,导致土地无法继续使用。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确实存在过错,造成了村委会的损失。
因此,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启示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依法进行民主议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2.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应合理使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资源的破坏。
3.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4. 当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本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纠纷的审理,体现了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效力的严格审查,以及对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农村土地承包是指国家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家庭经营的一种农地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些农村土地承包的案例:1. 案例一:村民小王在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出台后,积极申请承包了一块荒地,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智慧,将其改造成了一片肥沃的农田。
他种植了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不仅解决了自家的口粮问题,还能将余粮卖给其他村民,带动了村里的经济发展。
2. 案例二:农村村民小李在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推动下,租赁了一块土地,开办了一个养殖场。
他种植了饲料作物,养殖了鸡、鸭等禽畜,不仅解决了自己的生活问题,还为周边村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带动了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
3. 案例三:农村村民小张家的土地经过承包后,他利用土地种植了果树,发展了果园。
通过精心管理和技术支持,他的果园收益丰富,不仅解决了自己的生活问题,还带动了周边村民发展果树种植业,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
4. 案例四:农村村民小刘承包了一块土地,他利用土地种植了蔬菜,通过精心管理和市场销售,他的蔬菜产量稳定增长,成为当地蔬菜供应的重要来源,也带动了周边农民发展蔬菜种植业,为当地居民提供了新鲜的蔬菜。
5. 案例五:农村村民小陈在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推动下,利用承包的土地养殖了家禽。
通过科学养殖管理和市场销售,他的养殖场规模逐渐扩大,成为当地家禽产品的重要供应商,也为周边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
6. 案例六:农村村民小宋承包了一块土地,利用土地种植了中药材。
通过研究和开发,他成功培育出了一种高产、高品质的中药材,成为当地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引领者,为当地农民增加了收入来源。
7. 案例七:农村村民小吴承包了一片土地,利用土地种植了经济林。
通过科学管理和市场销售,他的经济林产量逐年增加,成为当地木材供应的主要来源,也为周边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
8. 案例八:农村村民小孙承包了一块土地,利用土地养殖了蜜蜂。
通过科学养殖管理和蜜蜂产品的加工销售,他的养蜂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也为周边农民提供了养蜂技术培训和销售渠道。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整理]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 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 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土地承包合同案例分析8篇
土地承包合同案例分析8篇第1篇示例: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土地承包经营方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用于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对土地的承包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
土地承包合同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基础,对于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起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案例。
在某个农村地区,小王是当地的农民,他与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经营了一块土地。
在第一年,小王在土地上进行了良好的管理和经营,取得了不错的收成。
第二年,村里进行了土地整理,将原本分散的农田整合成了一块大块的土地。
在这个过程中,小王原本承包的土地也发生了变化。
小王和村里的村委会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一致,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规定了新的承包面积和使用期限。
小王在合同期限内继续经营这块土地,并继续获得了丰收的收益。
第三年,由于天气原因,小王的农作物受到了严重的病虫害侵袭,导致收成大幅下降。
小王发现形势不妙后,立即与村里沟通,请求帮助。
村里的工作人员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勘查,并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支持和防治措施。
经过共同努力,小王最终挽回了部分损失。
在整个过程中,小王和村里之间保持了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积极应对问题,并最终取得了共赢的结果。
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小王得以持续经营自己的农地,实现了自身的增收,同时也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土地承包合同不仅是土地流转和经营管理的工具,更是农民和政府、村委会之间合作的桥梁。
通过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土地承包合同在农村土地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助于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各地应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2000字】第2篇示例: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也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
土地承包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案例分析案例1: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
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
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
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
土地承包案例范文
土地承包案例范文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在不断完善和的同时,也涌现出了许多有代表性的案例。
以下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土地承包制度进行深入分析。
其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红旗乡红旗村的土地承包告示牌案例。
该案例发生在2024年,红旗村村委会发布了一则告示牌,公开宣布将对全村有合法土地承包权的农户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土地确权、土地证书发放等一系列操作。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政府高度重视土地承包制度的稳定和发展,充分发挥了土地承包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二,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小吕头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案例。
该案例发生在2024年,小吕头村村委会积极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和农产品的特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并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将部分土地投放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承包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收入,实现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再如,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洪泽湖镇李集村的土地流转合作社案例。
该案例发生在2024年,李集村村集体成立土地流转合作社,借助村集体经济的优势,吸引农民将闲置土地流转给合作社,进行大规模的现代农业种植和养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业综合效益,使农民收入显著提升。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土地承包制度为农民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实现了农村农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土地承包制度的稳定和完善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部分地区的土地承包合同缺乏法律效力,存在合同内容不明确的情况,造成了农民权益的不稳定。
其次,一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还不完善,流转价格不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一些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收益较低、权益受损。
此外,一些地方在土地股份合作经济试点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为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效力和保障农民权益的具体措施。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一种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经营权益,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
案例一,小麦种植合作社。
某省某村的农民合作社在政府的支持下,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作社以小麦种植为主导产业,通过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管理,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在政策的扶持下,合作社不断引进先进的种植技术和设备,提高了小麦的产量和质量。
通过合理的市场营销,合作社的小麦产品畅销国内外,为合作社带来了丰厚的收益,也带动了周边农民的种植积极性,形成了良好的农业产业链条。
案例二,果园种植家庭农场。
某市的农民家庭通过政府的土地承包政策,取得了果园的承包经营权。
他们利用承包的果园,种植了各种水果,如苹果、梨子、桃子等。
在果树的管理上,他们采用了科学的栽培技术,加强了病虫害的防治,果园的产量和品质得到了有效提升。
同时,他们还开发了果园旅游,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采摘和观光,为果园带来了额外的经济收益。
家庭农场的果园经营成为当地的一张亮丽名片,也为当地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
案例三,蔬菜大棚种植合作社。
某县的农民合作社依托政府的土地承包政策,建立了大面积的蔬菜大棚,主要种植各类时令蔬菜。
合作社采用科学的种植技术,通过大棚的控温、控湿、控光等手段,保证了蔬菜的生长环境,提高了蔬菜的产量和质量。
同时,合作社还与城市的超市、餐饮等建立了稳定的销售渠道,保证了蔬菜的销售。
通过大棚蔬菜的种植和销售,合作社为农民带来了丰厚的收益,也为当地农业产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意义和积极效果。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个人和农业合作社获得了稳定的土地经营权益,激发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政府的扶持政策和社会的支持,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农民增加了稳定的经济收入。
涉农法律法规案例编题(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案例背景:某村村民李某,因外出打工多年,家中土地闲置。
2010年,李某将自家的3亩耕地承包给本村村民张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流转费用为每年每亩5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耕种李某的土地。
然而,在承包期满后,张某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并要求李某收回土地。
李某则认为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流转费用,且耕种过程中存在损害土地的行为,拒绝收回土地。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有效。
张某在承包期内提出不再续签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无权强制收回土地。
同时,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流转费用,并在耕种过程中爱护土地。
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依法进行,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承包期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3. 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二、案例二:农村集体资产权益纠纷案案例背景:某村村民陈某,因村里集体资产分配不公,导致村民之间矛盾不断。
2012年,陈某带领部分村民向村委会提出集体资产分配方案,要求重新分配。
村委会认为,现有分配方案是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制定的,且已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同意重新分配。
陈某和村民代表因此与村委会发生纠纷。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护村民的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案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
在这个背景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案例越来越多,下面为您分享一个真实的土地承包合同案例。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为30年,承包土地面积为300亩。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土地的用途为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种植,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和农业生产的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效益。
合同中还约定了承包费的交纳方式。
甲方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乙方支付当年承包费,承包费为每亩每年1000元,共计30万元。
乙方在收到承包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并保证土地的质量和生产条件。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和经营承包土地,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并有权对土地进行管理和维护。
同时,双方应互相配合,共同维护土地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在合同期限内,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如有一方要终止合同,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了承包费,乙方按照约定提供了土地,并进行了管理和维护。
双方在合同期限内相互配合,共同提高了土地效益,实现了双赢。
这个案例表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同时,合同的签订也有利于规范双方的行为,减少纠纷的发生,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要认真了解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效益,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做出贡献。
伪造土地承包合同案例
伪造土地承包合同案例一、案例背景张某,男,45岁,某村村民。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支持和农业结构的调整,张某意识到农业种植的前景广阔。
他打算通过承包土地发展种植业,于是开始关注村里的土地承包信息。
二、案例经过2018年,张某了解到村里有一块大面积的土地即将到期,承包权将重新竞标。
张某认为这是一个难得的机会,便开始为竞标做准备。
他了解到,竞标需要提供土地承包合同,于是产生了伪造合同的想法。
张某利用自己在村里的人脉关系,了解到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情况。
他选取了一家农户,以高价购买了他们的土地承包权。
随后,张某伪造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将合同上的承包人名字改为自己的名字。
在竞标过程中,张某凭借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顺利通过了资格审查。
在竞标会上,张某与其他农户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最终,张某以高价成功竞标得到土地承包权。
三、后果及反思然而,张某的行为很快被村里人察觉。
村民们向有关部门举报了张某伪造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
经过调查,有关部门确认了张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取消了其承包资格,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张某的行为不仅让自己失去了承包土地的机会,还面临法律责任。
他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感悔恨,表示今后一定遵守法律法规,不再犯类似错误。
四、案例启示1. 法律意识淡薄。
张某之所以走上违法道路,主要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土地承包政策的了解。
这警示我们,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2. 严厉打击伪造合同行为。
伪造土地承包合同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村土地承包市场的秩序。
有关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强化诚信体系建设。
张某的行为暴露出农村地区诚信体系建设的不足。
要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社会氛围。
4. 完善土地承包政策。
政府部门要不断完善土地承包政策,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农业发展。
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让农民充分了解政策内容,避免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土地承包合同经典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经典案例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朋友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一个规范、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不仅能够保障双方的权益,还能为农业生产提供稳定的法律保障。
下面,我们就来分享一个土地承包合同的经典案例。
案例背景: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拥有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甲方决定将部分耕地承包给村民张三(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内容:一、土地的面积、位置甲方将位于村庄东起、西至、北至、南至的面积共计100亩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
具体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51年12月31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该地上有一口深水井,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包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1000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2.每年1月1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土地开发利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确保乙方顺利进行农业生产。
2.监督乙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确保土地资源不受破坏。
3.在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按时支付承包金,确保甲方的合法权益。
3.对承包土地进行有效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4.合同期满或解除时,将土地及地上物按约定归还甲方。
本案例中的土地承包合同,内容详细、明确,充分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通过签订这样的合同,甲方确保了集体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的发展,乙方则获得了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有利于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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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案例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案例二: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
但会议未能就果园承包期限、竞标底价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代表们也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2003年1月初,村委会张贴招标广告,明示将二组果园发包,并确定发包底价及期限。
1月8日村委会又召开二组村民会议,但发包方案未被村民通过。
而村委会于1月19日与他人签定了4份承包合同,将果园全部发包。
二组村民不服,集体向法院提出起诉。
〔判决〕朝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朝阳县杨树湾乡双庙村二组全体村民状告村民委员会违法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一案。
经过依法审理,村委会与他人签定的4分果树承包合同均被判无效。
依法保护了全体村民的合法利益。
〔评析〕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既未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与村民代表形成一致意见,又未在全体村民村民集体会议上通过村委会公告的发包方案,发包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该4份果园承包合同均无效。
案例三:农村承包地调整谁说了算〔案例〕蔡小兴家南面有一块仓库大场,村里分田到户后,该场地一度闲置,后由濮吉生等五户村民占用种植蔬菜,蔡小兴部分承包地被村里征用后,就提出把这块大场补偿给他,遭到濮占生等人的反对。
2003年5月,村委会书面通知蔡小兴被征用承包地的面积用补划的方式解决。
5月27日,村委会召开村民组长代表、部分老党员会议,会议形成决议将仓库大场补偿给蔡小兴。
同日,沙家浜镇政府作出《关于调整蔡小兴户承包地的批复》,同意村委会的调整方案。
镇政府作出批复后,又组织人民去现场划地,但此时该场地已被濮吉生等五户种植了毛豆等农作物,划地遭到了阻挠。
为此蔡小兴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争执的大场场地属于村预留的机动地,五被告对该机动地均无权占用;原告在村委会征用、占用其承包地后,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但原告所提供的调整土地手续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且至今未得到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认定该调整还未生效,蔡小兴尚未正式取得该地的承包经营权。
因此,蔡小兴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评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和调整承包地均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调整承包地需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蔡小兴户的承包地调整方案既不能证明已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又没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败诉也就不足为怪了。
案例四: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案例〕江苏省涟水县农民俞某、屠某是同一村民组农民。
俞某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就从村集体获得一块0 .9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1998 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俞某继续承包这块地,并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3 0 年。
1999 年,俞某全家外出做生意,将这块承包地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并口头约定可随时收回。
2004 年,俞某回乡后向屠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屠某夫妇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所以拒绝了俞某的要求。
无奈之下,俞某将屠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退还耕地。
〔判决〕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俞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随意调整承包地。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承包方如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同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本案中,俞某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生意繁忙无暇耕种而将承包地临时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临时代耕性质,而非经发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转让,俞某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被告屠某夫妇与发包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关系。
屠某夫妇虽因此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耕种、收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临时的,原告俞某可以随时收回。
案例五: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案例〕武汉市黄陂区某村李某夫妇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该村5分田的承包权。
后其丈夫死亡,李某改嫁他村,村委会遂将其承包土地另行发包给同村村民黄某。
李某知晓后,以承包未到期为由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遭拒绝后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村委会和黄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过村委会的正当发包程序订立的,黄某是该村村民,具有承包资格,而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耕作,故应确认其所取得的承包权合法有效,但鉴于原告的原承包合同尚未到期,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投入,应予适当的补偿(赔偿原告所受损失)。
〔评析〕本案中李某只能对与之缔约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权利,只能起诉村委会。
村委会实际上已单方违反和李某订立的承包合同,且黄某实际耕作该土地的事实即意味着村委会履行的是和黄某订立的承包合同,所以法院据此判决由黄某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对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所受损失),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是有依据的。
案例六:因农转非承包土地引起的纠纷〔案例〕云南宣威市某乡某村A户,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亩,1982年到1985年由A户耕种,到1985年底A户办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出到某厂矿,当时A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如何处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芜一年,这一年也没有上交有关费用,1987年由原来的社长安排本社5农户耕种,每户交承包费20元,共计100元。
1987年8月,A回村找到当时的社长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双方现场签订了合同,合同承包期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费为400元,承包费必须于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约定的时间内即10月31日前A来交承包费前,当时的社长又以招投标的方式与B户签订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费),待A户来交承包费时社长不收(在约定的时间内),理由是B户愿意多交到600元,A户要承包须在600元的基础上加承包费,A户不愿,致使同一地块产生了两份合同,并发生争吵,社长也未收回与A户签订的合同,而土地由B户一直耕种,期间1990年与社长又签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后又与社上口头约定续包。
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续签换证时,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照抄1982年土地到户的底册,将A户仍然登记为承包户主,签订了《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但A户没有亲自签字,合同期为三年,而土地由B等4户耕种到2002年,在此期间A来到该村要合同书未拿到,村委会的理由是合同书应由种地人保管。
〔评析〕1、1982年A户承包的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亩,虽承包手续不完善,但符合当时各级政策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承包关系。
2、1985年A户全家农转非到某厂矿,其承包地荒芜,生产合作社将承包地收归集体另行转包,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
3、1987年合作社将收回的土地招标转包给B等4户耕种,转包关系符合政策,但转包程序不尽规范,认定:A户与合作社虽签了合同,承包费又低于B户,合同未实际履行,为无效合同;B户实际履行了合同,为有效合同。
4、1999年初,按中央规定进行土地续签换证时,村委会签发的《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号:MO310027,是按集体机动地进行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没有进行协商,承包方签字栏也属发包方代签,该合同属无效合同。
5、A户原承包地收归集体后,应按照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公开夺标转包。
考虑到A户虽办理了农转非,但现在子女仍未就业,生活困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包给A户。
A户与B户发生的吵打致伤,因B户承包关系符合政策,吵打致伤责任主要应由A户承担,故由A户付给B户医药费8000余元。
6、其它农转非土地,全家迁出,且不在当地居住的,承包地应按政策规定收回另行转包。
案例七:因特殊历史原因引起的纠纷〔案例〕某镇某村第六村民小组发生土地纠纷,因该村在1995年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蚕桑产业,规划甲地为蚕桑基地,由于基地内耕种责任地的部份农户劳力欠缺,栽桑困难,经村公所请示镇政府同意安排当时的社长张三负责落实,用集体机动地进行调换调整,调换调整后的蚕桑基地变成了集体机动地。
栽桑后,合作社以每年30元的标准进行承包经营,承包一定五年,即1995年至1999年。
承包土地的农户均超期到2000年,其中张三、李四、王五等3户承包经营了甲地(栽桑基地)6亩(实际面积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