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收集规定
《风景名胜区条例》解读_李振鹏(山东)
生物多样性
地质景观
地位和作用:风景名胜区保护,是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核 心,因此,本章在《条例》中居于核心指导地位。
第五章简介:共8条,主要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应当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职责和要求,明确了与 有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关系,确立了风景名胜区监督检 查和评估制度、安全保障制度、项目经营管理制度、 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制度,提出了对风景名 胜区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限制规定等内容。
二、风景名胜区概况
地位: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
化名城并列为国家3大法定遗产保护地。
等级: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级。 发展:1982年国务院审定公布第一批44处国家级风景名胜
区。2012年是风景名胜区制度设立30周年。
数量:截至目前,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8
批共225处,面积约10.36万平方公里;各省级人民政府批 准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737处,面积约9.01万平方公里,两 者总面积约19.37万平方公里,占我国陆地总面积的2.02%。
世界遗产: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 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 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包括世界 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4类。
保护地:是指通过法律及其他有效手段进行管理,特别用 以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及相关文化资源地的陆地 或海洋。IUCN将保护地分为6个类别,即严格自然保护区、 原野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纪念物、栖息地/物种管理 地、陆地/海洋景观保护地、资源保护地。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一般规定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3.2 风景资源评价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3.4 分区、结构与布局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第4章专项规划4.1 保护培育规划4.2 风景游赏规划4.3 典型景观规划4.4 游览设施规划4.5 基础工程规划4.6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4.7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4.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4.9 分期发展规划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10.11•【文号】建城[2013]142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建城[2013]14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提高总体规划成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依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0月11日附件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依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上报成果作出如下规定。
一、文本内容(一)总体部分1. 总则包括规划目的、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等内容。
2. 范围与性质(1)明确风景名胜区面积,界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风景名胜区边界,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设立及规划审批范围保持基本一致;(2)明确核心景区面积,界定核心景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核心景区边界,核心景区面积占风景名胜区面积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3)性质表述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特征、主要功能和级别三方面内容。
3.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1)阐述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类型和基本特征;(2)列出景点评价简表,明确风景名胜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3)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总体评价结论。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一般规定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3.2 风景资源评价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3.4 分区、结构与布局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第4章专项规划4.1 保护培育规划4.2 风景游赏规划4.3 典型景观规划4.4 游览设施规划4.5 基础工程规划4.6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4.7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4.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4.9 分期发展规划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建办城[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4]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
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切实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决定》要求,“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事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我部将依据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关要求,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二、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切实履行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职责:(一)明确核准依据。
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我部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进行核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禁止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核准同意与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
(二)严格审查论证。
作出核准意见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项目选址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对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查和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包括2名以上我部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委员。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9.19•【文号】国务院令第47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国务院令第474号《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指南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指南目录一、前言 (1)二、目标 (2)三建设原则 (3)四建设内容 (3)(一)总体框架 (3)(二)重点建设项目 (5)五、工作程序 (6)六、实施办法 (7)七、总体方案纲要 (8)(一)基础层 (8)1.1通讯网络设施 (8)1.2网络信息安全系统 (10)(二)应用层 (12)21规划监测系统 (12)2,2管理平台 (16)2,3环境监测系统 (19)24生物、文物资源监测系统 (22)25电子巡更巡检系统 (23)2,6森林防火系统 (24)2.70A办公系统 (26)2.8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29)2.9供水监控调度系统 (31)2.10“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 (32)2.11GPS车辆调度系统 (34)2.12视频监控系统 (36)2.13视频会议系统 (43)2,14应急智能广播系统 (46)2.15多媒体展示系统 (48)2.16LED大屏幕信息发布系统 (48)2.17电子门禁系统 (50)2.18电子商务系统...- (53)2.19酒店管理系统 (58)2.20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64(三)两个中心 (67)3.1数据中心 (67)3.2指挥调度中心 (71)附件1数字化景区建设LED大屏幕技术参数……………………………………-73附件2数字化景区建设基础数据建设标准 (84)(一)规划数据……………………………………………………………………….84(二)地形图数据 (84)(三)遥感影像 (86)(四)DEM数据 (87)一、前言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风景名胜区综合管理水平的高低和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充分展示政府服务效能的最直接窗口之一。
为促进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创新管理体制和提高综合管理水平,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开展景区的数字化建设工作意义重大。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等各项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估。
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报送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等;(二)要求有关单位汇报保护管理情况;(三)进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实地检查;(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并为被评估或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并可对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管理评估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情况实施评估。
第八条管理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定期评估。
年度评估每年一次,定期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年度评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依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上报情况及内容开展。
第十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每年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报告。
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城函[2010]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积极推进风景名胜区信息化建设,稳步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提高风景名胜区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风景名胜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五年来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试点经验,现就做好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设是风景名胜区在总结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经验基础上开展的一项信息化建设工作。建设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要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以信息化基础设施为支撑,以业务应用系统为纽带,以数据中心和指挥调度中心为核心,整合景区管理资源,实现信息共享,推进风景名胜区信息化建设。通过数字化景区建设,提高风景名胜区在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管理、游览组织管理与公共服务、游客安全保障、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能力,改进管理方法,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六)构筑安全防范体系。风景名胜区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技术与管理相结合的综合性保障措施,建立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系统安全、应用安全等内容的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和系统有效安全运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稳步推进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的总体指导和监督实施,制订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成立专家小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稳步扎实推进数字化景区建设的各项工作。
风景区规划资料收集清单
风景区资料收集清单
1、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申报材料、旅游区与旅游点介绍、导游词等;
2、风景区名胜区所在区域地方志、风景区所在区域近年国民经济
统计年鉴或各数据;
3、“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风景区及所在区域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相关行业计划等;
4、风景名胜区及所在区域旅游规划与专题报告:包括风景区及所
在区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旅游业现状资料及旅游路线图等;
5、风景名胜区及所在区域旅游业发展相关统计,主要包括:游客
量、接待服务设施等;
6、景区所在区域的城市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专项规划的文本及
图件等;
7、风景区及所在区域交通现状与发展建设规划,以及相关图件,
如公路、铁路、航空线路图等;
8、风景区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状况、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环境保
护规划以及相关图件;
9、风景区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中长期规划,以及相
关图件,如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等;
10、风景区及所在区域森林分类经营及区域报告、森林公园规划及
相关图件,如植被覆盖图等;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相关图件,如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图等。
11、基础设施工程部分资料。
景区统计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障景区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景区内所有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数据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及监督。
第三条景区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景区运行状况。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景区设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景区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统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统计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景区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景区统计工作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二)组织、指导、监督景区各部门开展统计工作;(三)制定景区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四)汇总、分析、评估景区统计资料,为景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五)建立健全景区统计信息数据库,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共享;(六)负责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确保统计信息的安全。
第三章统计调查与数据收集第六条景区统计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景区游客数量、游客来源、游客满意度等游客信息;(二)景区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维护保养情况等设施设备信息;(三)景区环境卫生状况、绿化覆盖面积等环境信息;(四)景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经济信息;(五)景区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安全信息。
第七条统计数据的收集方式包括:(一)定期统计报表: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景区统计工作需要,制定定期统计报表,由各部门按要求报送统计办公室;(二)现场调查:对景区游客、设施设备、环境等进行实地调查,收集相关数据;(三)问卷调查:通过问卷调查方式,了解游客满意度、游客需求等;(四)信息化手段: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统计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处理和分析。
第四章统计数据处理与分析第八条统计数据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准确性原则:确保数据处理过程中的数据准确性;(二)及时性原则:确保数据处理工作及时完成;(三)完整性原则:确保数据处理过程中不遗漏任何数据。
景区统计管理制度范本
景区统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统计管理工作,保证景区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景区统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景区应当依法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负责本景区的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任务与职责第五条景区统计的主要任务是:(一)搜集、整理和提供景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及时向上级统计部门和景区管理机构报告;(二)开展景区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为景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三)建立健全景区统计台账和统计档案,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四)配合国家和地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
第六条景区统计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二)负责景区的日常统计工作,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三)定期向上级统计部门和景区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四)协助景区相关部门开展统计培训和统计咨询服务。
第三章统计数据收集与处理第七条景区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统计调查制度,结合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景区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第八条景区统计数据收集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景区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分析。
第九条景区应当及时整理、归档统计资料,建立统计台账,确保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公布与使用第十条景区应当定期公布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景区统计资料的公布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全面的原则。
第十一条景区统计资料应当作为景区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景区内部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统计资料,开展景区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
景区统计管理制度范本
景区统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区管理,规范景区统计工作,提高景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部所有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包括景区管理、安保、票务、导游等工作人员。
第三条景区统计管理制度的核心任务是对景区的各项数据进行收集、统计、汇总及分析,为景区的运营、管理、经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景区管理机构应根据景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景区统计管理工作计划、方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
第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景区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六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景区统计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第七条景区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展统计数据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布景区的相关数据信息。
第八条景区统计管理制度应得到景区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确保落实到位。
第二章景区统计数据的收集第九条景区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游客人数、票务收入、景区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导游服务情况等。
第十条景区统计数据的收集应在景区全年运营中进行,按月、季度、年度等不同时间段进行统计。
第十一条景区统计数据的收集应由景区的专职统计人员负责,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景区统计数据的收集应包括直接观察、问卷调查、设备测量等多种方式,确保数据全面。
第十三条景区统计数据的收集要及时,确保数据的及时性。
第十四条景区统计数据的收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游客隐私。
第三章景区统计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第十五条景区统计数据的统计应由景区的专职统计人员负责,确保数据的准确。
第十六条景区统计数据的统计要做到每日统计、每周统计、每月统计,确保数据的及时性。
第十七条景区统计数据的统计要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直观清晰。
第十八条景区统计数据的统计要进行分析,找出数据中的规律和趋势,为景区的经营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景区统计数据的分析应包括数据比较、数据关联、数据预测等多个方面,确保数据的科学性。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总结》的函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总结》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2.02•【文号】建城综函[2005]12号•【施行日期】2005.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总结》的函(建城综函[2005]1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局;天津市市容委;上海市水务局、交通局;重庆市市政委、交通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总结》印发你们,供参考。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二00五年二月二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总结2004年,在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城市建设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年初确定的总体工作思路,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一、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研究市场监管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
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推进铁道、邮政和城市公用事业等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对自然垄断业务要进行有效监管”。
城市建设司按照部党组的部署,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
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举办了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会议,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0个行业协会的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针对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中国市政公用行业监管体制框架,加强市场化配套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
景区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景区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区信息发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景区的信息发布管理。
第三条景区信息发布管理应遵循依法、专业、规范的原则,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景区信息发布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全面、客观的原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景区信息发布管理应当做到分类发布、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内容的合理性和协调性。
第六条景区信息发布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景区信息发布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信息发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八条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景区信息发布管理机构第九条景区信息发布管理机构是景区管理部门的职能部门,负责景区信息发布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景区信息发布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景区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和规范;(二)组织协调景区各相关单位开展信息发布工作;(三)负责对景区信息发布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处理信息发布中的投诉和纠纷;(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景区信息发布情况。
第十一条景区信息发布管理机构设立信息发布部门,具体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景区信息发布管理机构设立信息发布监督部门,具体负责信息发布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景区信息发布管理机构设立信息发布投诉部门,具体负责处理信息发布中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四条景区信息发布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景区信息发布管理流程第十五条对于景区信息发布,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管理:(一)登记备案:景区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向景区信息发布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审核审批:景区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对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批,符合规定的进行批准;(三)信息录入:景区信息发布单位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分类管理;(四)审核发布:信息审核通过后,由景区信息发布管理机构统一发布;(五)监督检查:景区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对信息发布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六)整改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风景名胜区数据库建库标准
风景名胜区数据库建库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标准化管理: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标准,确保数据库的规范性和可扩展性。
2. 数据分类与编码:对风景名胜区数据进行分类和编码,建立统一的数据字典和编码规则,方便数据的组织和查询。
3. 数据采集与更新:制定数据采集和更新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数据采集可以从现场勘查、历史资料、遥感影像等多种途径获取。
4. 数据存储与备份:选择合适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对风景名胜区数据进行存储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数据交换与共享:建立数据交换和共享机制,实现不同部门、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交换,提高数据的利用效率。
6. 数据查询与统计:提供灵活的数据查询和统计功能,方便用户对风景名胜区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和分析。
7. 数据可视化:采用地图、图表等可视化手段,将风景名胜区数据以直观、易懂的方式展示给用户,提高数据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8. 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风景名胜区数据库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包括用户权限管理、数据加密、备份恢复等措施。
9. 标准化接口:提供标准化的数据接口,方便与其他系统进行集成和交互。
10. 持续改进:根据实际需求和技术发展,不断完善和改进风景名胜区数据库建库标准,提高数据库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风景名胜区数据库建库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包括标准化管理、数据分类与编码、数据采集与更新、数据存储与备份、数据交换与共享、数据查询与统计、数据可视化、安全管理以及标准化接口等。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标准,可以建立一个高效、准确、可靠的风景名胜区数据库,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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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
基础数据收集规定
根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和遥感监测技术要求,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需要配合提供必要的监测基础数据,现将各类数据的说明和收集要求规定如下:
一、卫星遥感数据
卫星遥感数据是用于遥感监测的主要数据,建设部用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的卫星数据全部采用高分辨率,规定选用数据的采集时间为2002年以后,两期数据的时相间隔为1年以上。
各风景名胜区卫星遥感数据由建设部统一组织采购、加工和分发。
建设部采用的卫星数据指标如下:
二、地形图数据
各风景名胜区地形图数据主要用来对遥感数据、规划数据等进行几何纠正和配准。
各风景名胜区提交的地形图数据以最新制图的1:10000数据为宜,如果没有最新的1:10000地形图,可以相近比例尺的地形图替代。
若不具备地形图资料,要向相关测绘部门自行采购。
具体要求如下:
三、规划数据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数据是遥感监测的主要依据,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提交最新审批的规划印刷、电子文件。
风景名胜区规划资料主要包括规划图数据和规划文本数据,具体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