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需要竞业限制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范围有哪些?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范围有哪些?竞业限制制度产生的缘由是通过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利益。
《劳动合同法》第 24条第1 款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此规定将竞业限制的主体限定在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内。
若对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不加区分,要求劳动者一概适用竞业限制制度,不但有悖于竞业限制制度最初的设立初衷,也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在通常情况下,普通劳动者不可能接触到用人单位重要的商业秘密,而且普通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若要求这些没有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普通劳动者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则违反了公平原则,失去限制的合理性。
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的劳动者应是因劳动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劳动者。
具体而言,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职能与之签订不同内容的竞业限制协议:(1)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各部门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人员。
他们作为用人单位的决策者,往往掌握着用人单位的核心经营秘密。
(2)高级技术人员,如用人单位的研究与开发人员。
他们有着良好的技术背景和业务能力,多掌握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
(3)掌握特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①了解用人单位的生产计划、进度的市场计划和调度人员;②掌握着用人单位货源、客户名单的市场营销人员;③掌握雇主的财务状况的财务人员;④通过接待、会议记录、管理和散发文件而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文秘人员;⑤管理重要档案的档案保管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禁止的两种情形是什么
竞业禁止的两种情形是什么竞业禁止是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之一。
我国法规政策允许企业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协议。
如《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竞业禁止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法定竞业禁止,即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
主要是指《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禁止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这就是法定的竞业禁止。
法定竞业禁止的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按照股转系统的要求,在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对象是指职位,并不是特指某个人。
法定竞业禁止的行为:禁止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自营和为他人经营的具体形式不限,可以是个体户、个人合伙、被聘任等等;(2)一般认为:只要是上述人员具有上述行为,就可以认定违反上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论其行为是否造成公司的损害,是否有损害结果发生;(3)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也有例外,即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情形除外。
义务人违反义务承担的责任方式主要是:(1)停止竞业禁止行为;(2)公司归入权,即将义务人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包括在本公司获得的收入,以及在外经营同类业务获得的收益;(3)赔偿损失,即在公司产生损失时,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
在特定情况下,公司股东也可以向义务人主张赔偿。
二是约定的竞业禁止。
如核心员工是否存在违反与原单位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形。
如有则构成竞业禁止。
故在对核心员工的上述问题进行核查时,就会更具有针对性,不仅要核查核心技术人中的承诺声明,还要广泛调查核心技术人员的社会关系(配偶父母子女等)、在其公司的任职等等;不仅要调查组织架构和具体职位的设置,还要核查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等等。
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
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
你说这竞业限制啊,就像是给职场人套上的一个小圈圈。
咱先打个比方哈,你想想看,竞业限制就好比是一场比赛,规定了你能在哪些跑道上跑,不能随便越界。
比如说,你原来在一家科技公司搞研发,那等你离开了,在一定时间内就不能跑到竞争对手那里去搞同样的研发啦,这就是竞业限制。
那它都适用于哪些人呢?一般来说,那些掌握着公司核心机密、商业秘密的人,那肯定是跑不掉啦。
这些人就好像是球队里的主力队员,球队能放心让他们转会到对手那里去吗?肯定不行呀!像公司的高管啦、核心技术人员啦,他们要是跑到对手那,那不就等于把自家的秘密都带过去了吗?还有啊,那些能接触到重要客户资源的人,也常常在竞业限制的范围内呢。
你想啊,要是他们跳槽到竞争对手那,把客户也都带走了,原来的公司不就傻眼了吗?这就好比是自己养的鱼被别人捞走了,多心疼啊!不过,竞业限制也不是毫无边界的呀!总不能说你在这行干过,以后就啥都不能干了吧?那不是太霸道了嘛!它得有个合理的范围。
比如说,限制的行业得和原来的相关,不能说你原来搞互联网的,现在连卖菜都不行了,那不是太夸张了嘛!而且时间上也得合理呀,总不能限制你一辈子吧,那谁受得了啊!那要是不小心违反了竞业限制会咋样呢?哎呀呀,那可就麻烦啦!可能得赔一大笔钱呢。
就好像你在比赛里犯规了,那肯定得受罚呀。
所以啊,咱可得小心点,别稀里糊涂地就越界了。
咱再回过头来想想,竞业限制其实也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让市场竞争更公平、更有序。
要是没有这个限制,那大家不都乱套啦,商业秘密满天飞,市场还不乱了套呀!但同时呢,也得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让他们太受委屈了呀。
总之呢,竞业限制这个事儿啊,咱得搞清楚,既不能不当回事,也不能被它吓住。
咱得在规则里好好玩,这样才能在职场上顺顺利利的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
竞业限制规定
竞业限制规定竞业限制是指雇主与雇员在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对雇员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限制性约定。
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雇主的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防止雇员在离职后利用雇主的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来进行竞争,从而造成雇主的经济损失。
竞业限制的具体规定包括限制雇员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在与雇主相同或类似的行业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以及禁止雇员与雇主的竞争对手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商业活动。
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写明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范围应该明确规定雇员离职后禁止从事的行业和工作内容,同时规定禁止从事的时间限制,一般为不超过两年。
2. 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雇主需要向受竞业限制约束的雇员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补偿金额应该根据雇员在离职前在公司工作的时间长短来决定,同时不得低于该雇员在最后一个月工资的二倍。
3. 竞业限制不得损害雇员的合法权益。
竞业限制不能违反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得妨碍雇员的就业自由和职业发展。
同时,竞业限制要求合理,不能对雇员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或影响其正常就业。
尽管竞业限制有其合法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应该明确,避免过于宽泛或者无明确界定;其次,竞业限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需要充分考虑雇员的利益,不能过于偏袒雇主;最后,相关法律的执行和监督也需要加强,以保证竞业限制规定的公正和合理。
综上所述,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而设立的规定。
在制定和执行竞业限制规定时,应该注重平衡雇主和雇员的利益,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加强法律的监督和执行,以维护劳动市场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详解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详解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是企业常用的法律工具,用于保护其商业机密和利益。
本文将详细解析劳动中的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包括定义、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竞业限制的定义和法律依据竞业限制是指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后,受雇于竞争对手的行为受到限制或禁止的情况。
竞业限制涉及到员工个人的职业发展权与劳动市场的竞争,其合法性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审查。
我国劳动法第37条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协议应当保障劳动者合理的职业发展权益,并且有必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根据法律要求,竞业限制协议需符合合理性原则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
二、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业范围:竞业限制一般适用于需要保护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的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
2. 行业范围:竞业限制适用于企业所在的具有竞争性的行业,也可扩展至与企业业务相关的行业。
3. 地域范围:竞业限制一般限定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通常是企业所在地或有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区。
三、保密条款的定义和法律依据保密条款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其商业机密和利益而与员工签订的合同条款。
保密条款规定了员工在就职期间和离职后对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并约定了违约的法律后果。
我国劳动法第38条明确了保密条款的法律依据:“劳动者在职期间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保密条款的内容应明确商业机密的范围和保密义务的对象、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的注意事项在制定和执行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 合理性和合法性: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损害员工的基本劳动权益,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2. 协商一致:制定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应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确保员工在自愿的情况下接受相关限制。
3. 保密义务的明确化:保密条款中应明确商业机密的范围和保密义务的对象,防止模糊和误解。
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对劳动者从事与原工作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所作出的限制。
竞业限制是一种法律约束力较强的条款,其范围涉及到许多方面。
一、适用对象竞业限制适用于具有特定技能、专业知识和商业机密等特殊技术或管理能力的员工。
这些员工可能会在离开公司后,利用其已获得的知识和技能,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并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二、适用时间竞业限制通常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生效,并持续一定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时间应该不超过两年。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适用地域竞业限制通常只适用于特定地域范围内。
这个范围通常是指员工所服务过的区域或公司营销网络覆盖的区域。
如果员工在离开公司后在其他地方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这个竞业限制就不再适用。
四、限制内容竞业限制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员工向公司客户进行推销或销售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
2.禁止员工在离开公司后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3.禁止员工在离开公司后从事与公司商业机密有关的经营活动。
商业机密包括客户名单、销售策略、产品设计和生产流程等。
五、竞业限制的法律效力竞业限制是一种法律约束力较强的条款。
如果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但是,为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竞业限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告知员工。
六、如何避免竞业限制纠纷为了避免竞业限制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范围和期限,并告知员工。
2.在员工离职前,与员工达成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范围和期限,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3.在员工离职后,及时了解员工的就业情况,并对可能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总之,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约束力较强的条款。
单位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有哪些
单位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有哪些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5、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
劳动者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其中部分管理层可能会接触到公司比较核心的机密,因此很多公司都会与其进行竞业限制的约定,但有的单位与所有的员工都进行了这方面的约定。
要是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到底竞业限制的人员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竞业限制的人员有哪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规的规定。
这个规定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对于普通工作人员不适用。
二是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三是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劳动者是一般员工,在工作中不可能也不会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则企业无必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只选择那些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可以达到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的目的。
由于立法对竞业限制的主体问题没有规定,可能出现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过宽的现象。
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不论员工从事何种岗位、是何种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触到商业秘密,均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这种做法就明显不妥。
这使得用人单位对其利益不会造成威胁和损害的人员也给予了竞业限制,既损害了他们的劳动权利,支付了不必要的经济补偿,增加企业的成本。
二、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地域限制如果已明确约定离职者应在什么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则依约定来判断是否构成违约。
竞业限制人员有哪些,有哪些义务
竞业限制人员有哪些,有哪些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级营销人员,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重要信息员。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只有约定违约金,才能更好地保证员工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相信大家在工作过程中都曾听说过竞业限制,这主要是用人单位就商业秘密与员工签订的一种协议。
当然并不是单位的所有员工都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那究竟竞业限制人员有哪些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竞业限制人员有哪些《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指出,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可以作为竞业禁止对象的主要有以下五类人: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5、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
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二、约定竞业限制的双方义务▲1、用人单位的义务约定竞业限制的,企业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进行协商。
但是,企业不能预订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已包含在劳动者现有的工资报酬中。
▲2、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只有约定违约金,才能更好地保证员工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进行协商。
但是,违约金数额也不是越高越好,约定,约定时,企业应考虑员工的支付能力,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员工无法支付,到头来损害的还是企业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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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与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主要就是上述的人员了,其中主要是掌握了单位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单位的秘密,但与此同时单位也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劳动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后, 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原雇主的商业利益, 防止被雇员离职后利用其在原公司获得的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等对其进行竞争。
在劳动法中, 竞业限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的第38条和第39条。
根据这两条规定, 竞业限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 竞业限制应当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
雇主和雇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竞业限制进行具体约定, 包括限制期限、限制地域和限制范围等。
其次, 竞业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竞业限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也不得妨碍劳动者依法选择工作。
第三, 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合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超过两年的竞业限制约定, 除非劳动者同意, 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应当合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不得超过雇主实际经营范围所在的地域。
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 劳动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 雇主有权要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 劳动法还规定, 劳动者在实施竞业限制期间依法选择就业的, 雇主不得干涉或加以限制。
然而, 尽管劳动法对竞业限制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但在实践中, 由于具体情况的复杂性和法律的解释不一致, 竞业限制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比如, 对于竞业限制期限的合理性, 有人认为两年的限制期限过长, 会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自由;而有人则认为两年的期限可以有效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
此外, 对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否具有公平性也是一个争议点。
一些人认为竞业限制的约定是不公平的, 剥夺了劳动者选择工作的自由权利;而另一些人则认为竞业限制是必要的, 可以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
总之, 竞业限制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种特殊约定, 在劳动法中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和保护。
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一、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本条是关于禁业限制的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尽管有些信息在劳动合同期间未经允许,劳动者不得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复制,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凭记忆而掌握这些信息,则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利用。
实践中,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害。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
但是,如果劳动者复制或者故意记录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户名单,是为了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后使用,这种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二、竞业禁止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竞业禁止可分为以下几个标准:1、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
法定竞业禁止由法律明文规定,约定竞业禁止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
这是竞业禁止的基本分类。
从目前法律实践看,中国即采用此种分类方法;2、竞业禁止又可分为同业竞业禁止与兼业竞业禁止。
前者是禁止义务人直接从事与权利人营业相同或营业相近似的竞业行为;后者是禁止义务人兼任其他与权利人营业相近似的竞业行为。
竞业禁止义务人兼任其他与权利人权利相关公司、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也会影响原公司、企业的利益。
竞业限制问答 商法
竞业限制问答商法
摘要:
1.竞业限制的定义与作用
2.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
3.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与范围
4.竞业限制的约定内容
5.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
6.竞业限制的争议解决
正文:
竞业限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在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机构任职或者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的行为。
竞业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维护其市场竞争力。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竞业限制进行了规定。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在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机构任职或者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
”
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主要限定在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机构,以及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
竞业限制的约定内容应当合理,一般包括竞业限制的期限、地域范围、行
业范围以及补偿标准等。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二年的部分无效。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和行业范围也应当合理,不能过于宽泛或者狭窄。
违反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赔偿损失等。
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者进行处罚。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有哪些规定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有哪些规定在当今的职场环境中,竞业限制是一个常常被提及但又可能让人感到有些困惑的概念。
那么,究竟劳动中的竞业限制有哪些规定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竞业限制,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首先,我们来谈谈竞业限制的主体。
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需要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
通常来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比如说,公司的总经理、研发部门的核心技术人员等,因为他们在工作中能够接触到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或者重要技术信息。
对于一般的基层员工,如果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不涉及这些关键信息,通常是不会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的。
其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不能说限制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甚至全球范围内都不能从事相关工作,这样的限制往往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关于竞业限制的期限,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约定的期限超过了二年,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
那么,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是为了对劳动者因为竞业限制而受到的就业限制进行一定的补偿。
经济补偿的数额,由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按月支付。
如果这个月平均工资的 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通常也是在双方的约定中明确。
但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过高,如果过高,劳动者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另外,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怎样的
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怎样的
竞业限制是指雇佣关系终止后,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一种约束
劳动者就业、职业选择和竞争的合同条款。
竞业限制的范围主要包括
时间、地域和内容三个方面。
首先,在时间范围上,竞业限制通常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期限。
一般
来说,竞业限制的时间范围不会过长,通常为一至三年。
在这段时间内,劳动者被禁止从事与原雇主相竞争的工作,以保护原雇主的商业
利益。
其次,在地域范围上,竞业限制通常限定了劳动者禁止就业或开展
竞争活动的地理范围。
这个范围一般是以原雇主的经营范围为基础的,确保劳动者在离开原雇主后无法对其进行直接竞争。
最后,在内容范围上,竞业限制一般会针对劳动者从事与原雇主相
同或相似的业务或职业进行限制。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劳动者利用原
雇主的商业机密或客户资源从事竞争,避免对原雇主造成损失。
总的来说,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有限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原雇主的商
业利益和机密。
劳动者在离开雇主后,虽然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但
也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职业方向。
竞业限制的合理范围是需要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约定的,既要保护雇主的合法权益,也要尊
重劳动者的职业选择自由。
什么人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什么人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标题:什么人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商业竞争中,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许多公司会选择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防止员工在离职后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或利用公司的资源与公司竞争。
但是,不是所有员工都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和判决书结果对此进行法律分析。
一、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不得与员工签订违反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协议。
因此,员工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协议必须合法合规:协议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 协议必须公平合理:协议必须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3. 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协议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强迫员工签订。
二、实际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高管李某在离职前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某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
但是,该协议并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也没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因此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协议。
【案例二】某公司技术员张某在离职前被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公司并未给予张某相应的补偿。
法院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公平原则,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认定该协议无效。
三、法律建议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公司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协议必须合法合规:公司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得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竞业限制协议。
2. 协议必须公平合理:公司应当对竞业限制协议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协议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3. 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应当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不得强迫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 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如果公司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当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公司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公平合理,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人员吗
竞业限制的⼈员仅限于⽤⼈单位的⼈员吗⽤⼈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如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劳动者违反约定的,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般的竞业限制协议是两年。
那么,竞业限制的⼈员仅限于⽤⼈单位的⼈员吗?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竞业限制的⼈员限制《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竞业限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中。
其中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付违约⾦。
该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员限于⽤⼈单位的⾼级管理⼈员、⾼级技术⼈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员到与本单位⽣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开业⽣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年。
此外,由于竞业限制协议本质上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因此,劳动者是否掌握或知悉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是是否适⽤该规定的重要条件之⼀。
依据法律规定,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竞业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离职以后的就业,影响了劳动者的⽣存与发展,因此《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对象仅限于三类⼈员,即⽤⼈单位的⾼级管理⼈员、⾼级技术⼈员和其他知悉商业秘密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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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详解
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详解竞业限制条款是一种常见于劳动合同或商业合同中的约定,旨在限制合同一方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合同对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
本文将详细解析竞业限制条款的含义、适用范围、法律依据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竞业限制条款的含义竞业限制条款是一种双方约定的条款,用于限制一方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合同对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
其目的是保护合同的利益方,防止合同的一方通过获取合同对象的商业机密、客户资源等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损害合同的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二、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竞业限制条款适用于需要保护商业秘密、客户资源等特殊利益的合同,如雇佣合同、合伙协议、股东协议等。
对于一般劳动合同而言,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合同对象具有商业秘密、客户资源等特殊利益,并且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合理。
三、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依据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符合合法、合理、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竞业限制条款的具体内容竞业限制条款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合同对象的特点和合同利益方的需求进行具体约定。
一般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限制范围:明确禁止合同一方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合同对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
限制范围可以包括地域范围、行业范围、客户范围等。
2.限制期限:约定竞业限制的时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期限的一半或者不得超过三年。
期限过长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从而影响条款的有效性。
3.补偿方式:约定合同一方在竞业限制期间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按月支付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
4.违约责任:明确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后果和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承担法律责任等。
五、竞业限制条款的注意事项在制定竞业限制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合理性:竞业限制条款必须合理,不能损害被限制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限制范围期限和违约处理的法律解读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限制范围期限和违约处理的法律解读劳动中的竞业限制:限制范围、期限和违约处理的法律解读在当今竞争激烈的社会中,企业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往往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限制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原雇主相竞争的行业或接受竞争企业的邀约。
本文将对劳动中的竞业限制进行范围、期限和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解读。
一、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是指双方约定,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得在一定时间内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竞争的职业或行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必须合理,并限定在特定范围内。
具体的竞业限制范围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地域限制:限制员工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从事与原雇主相竞争的工作。
地域范围可以是全国、特定城市或地区,也可以是特定工作地点周围的一定范围。
2.行业限制:限制员工在特定行业内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竞争的职业。
行业限制可以涉及特定行业,如金融、电子科技等,也可以涵盖特定岗位所涉及的行业。
3.时间限制:限制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竞争的职业。
通常,竞业限制的时间范围在一年至三年之间,具体根据企业的需要和特殊情况而定。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必须明确约定,并确保不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竞业限制的期限可以根据员工的岗位、特殊技能和商业机密的保密期限等进行合理、具体的约定。
一般来说,竞业限制的期限不会超过三年,并且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对于劳动法律的解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合理性:竞业限制必须合理,即不得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过度限制员工的就业自由。
如果竞业限制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围,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赔偿:如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雇主有权要求违约金或索赔赔偿。
所需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计算,同时应符合法律规定。
3.证明责任:雇主有责任提供必要的证据来证明员工存在竞业限制违约行为,如将商业机密带至竞争企业、招揽原雇主的客户等。
什么人可以签订竞业协议
什么人可以签订竞业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竞业协议其实也就是指竞业限制协议,虽然有的单位会与员工签订这样的协议,明确约定竞业的范围、期限、地域等等,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单位并非会与所有的员工都签订这样的协议,这往往是有人员范围限制的。
那究竟什么人可以签订竞业协议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人可以签订竞业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禁业限制的范围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本条是关于禁业限制的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尽管有些信息在劳动合同期间未经允许,劳动者不得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复制,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凭记忆而掌握这些信息,则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利用。
实践中,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害。
竞业限制的范围有哪些
Management is about doing countless small detail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竞业限制的范围有哪些1、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说到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了人员的范围和具体约定的内容范围。
那究竟竞业限制的范围有哪些呢?如果你对此也有疑惑的话,可以阅读由整理的下文进行详细了解。
竞业限制的实施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进而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故其存在仅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
比如,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尽管用人单位因此支付一定的代价,但一般而言,该代价不能完全弥补劳动者因就业限制而遭受的损失。
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强调约定的同时对竞业限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不可能面对每个劳动者,企业每人给一份经济补偿金也无力承受。
瑞士债法第340条中规定:“竞业禁止以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有顾客来源或制造、营业机密,而此等知识的运用对原用人单位可能造成重大损害为限”。
我国竞业禁止条款被限制在只能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劳动者订立与之相似。
2、竞业限制的范围要界定清楚。
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竞业限制一旦生效,劳动者要么改行要么赋闲在家,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
鉴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单位来认定,难免有被扩大之虞。
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深度解析竞业限制
深度解析竞业限制这篇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法律规定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法律规定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竞业限制是什么意思1、竞业限制是什么意思竞业限制,又称为竞业禁止、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相关的保密事项。
2、首先,竞业限制指的是用人单位对有着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一些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是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协议或者是有关于一些技术的保密协议当中所约定的一些竞业限制的条款。
3、竞业限制就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4、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1、法律主观: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竞业禁止的时间是劳动者的在职期间与离职后的两年。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3、竞业限制有哪些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竞业限制是什么意1、首先,竞业限制指的是用人单位对有着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一些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是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协议或者是有关于一些技术的保密协议当中所约定的一些竞业限制的条款。
2、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设立的义务,双方通过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与劳动者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进行约定,属于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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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需要竞业限制
主要有以下五类人: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
相信不少劳动者都听说过竞业限制吧,这种情况下往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都会签订一份竞业限制的协议。
但现实中并不是任何人都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
那么哪些人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呢?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哪些人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签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
二、商业秘密的内容
根据法律定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
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规定》采用列举的方法列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围,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规定无法列举出所有需要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对于不属于列举范围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的资料,确实需要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资料,可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第一、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也称技术秘密是指应用于工业目的没有得到专利
保护的、仅为有限的人所掌握的技术和知识。
技术信息在60年代出现于国际经济贸易中,我国在985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专有技术的引进。
其中专有技术特指,“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
值得一提的是与技术秘密相公的另一个概念——非专利技术,我国的技术合同及其他法律中
也并未对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界定。
在最初使用这一概念时,人们一般是将它与技术秘密等同起来认识的,以为两者所指向的对象属于同一事物。
实际上,非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不是同一个概念。
非专利技术是指不涉及专利权的其他所有的技术,它包括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以外的技术、未申请专利而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专利保护期届满后进入公有领域的现有技术。
技术秘密只是非专利技术中的一部分,范围明显窄于非专利技术。
1999年1
月通过的《合同法》技术合同一章中,以“技术秘密转让”取代了“非专利技术转让”。
这一更改不仅反映了十几年来我国技术市场逐步成熟,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应用的水平大大提高的巨大进步,同时也说明我国对技术知识的保护范围趋于确定和明了。
第二、经营信息
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所列举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均属于典型和常见的经营信息。
除此之外,与经营者的金融、投资、采购、销售、财务、分配有关的信息情报,如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计划、产品成本和定价、进货及销售渠道等都属于经营信息的范围。
经营信息和技术秘密作为商业秘密都是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带来竞争优势的经验类信息。
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两点:首先,技术信息侧重于指工业中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经营信息则是指企业、事业在经营管理中的知识和经验,除了工业、制造业外,还涉及商业、
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业等广义的产业领域。
其次,技术秘密比起商务秘密具有更明显的财产价值。
对技术秘密的认定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而经营信息在构成条件和范围上存在较多不易确定的地方。
第三、具体包括的内容
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其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并经公司有意加入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都是商业秘密。
因而我们可以说商业秘密是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存在于它的产供销各个环节。
同时商业秘密在企业中是不断产生、不断消亡的。
以上所述的几种情况,只是商业秘密中常见的一些类型。
具体可分为:
1、产品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
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甚至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工艺程序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4、机器设备的改进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
5、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
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
6、公司内部文件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
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它们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产生不良后果。
7、客户情报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顾客将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阻碍公司的正常活动。
商业秘密含义的界定由外延式列举到高度概括性地揭示内涵,商业秘密的范围在理论和立法上都有日益扩大的趋势。
综上可知,一般只有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般的工作人员是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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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成为企业维权重要措施
竞业限制的年限一般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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