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敲交易转移资金
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措施2018-03
中金所
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电话 提示,教育引导劝阻制止。 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持仓 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 示 1.当日闭市后 通知首风,要求客户自行平 仓。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 间内未平仓,交易所强平直 至合并持仓不高于规定值。 于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 制关系账户限制开仓≥1个 月。 2.还将针对出现以下情况的 客户分别采取监管措施: 第一次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二次限制开仓≥10个交易 日。 第三次限制开仓≥6个月。 交易所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 施后,向市场进行公告 3.单日多合约上因合并持仓 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的,按照一次认定。
中金所
日内开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 同一品种所有合约上的买开 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开仓量超过20手构成“日内 过度交易”异常交易行为, 其中套期保值交易不受此限 。 (国债期货无此项规定) 20150707日,IC开仓量> 1200手,包括投机及套利, IF及IH不受此限。20150826 日,中金所规定三个股指开 仓量改成>600手,套保不受 限制。20150828日,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100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50907日起,中金所规定 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10 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7年2月17日起,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20手,套保不受限制
中金所
自然人 客户违 规持仓 行为:
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 前一月最后交易日闭 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 份持仓的行为。
大商所
×
上期所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
×
处理办法
影响交 割结算 价行 为:
未尽到义务的,交易 所已下发两次监管警 示函,第三次向该会 员下发监管意见函, 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 减少会员分类评分。
1.哪些属于异常交易行为
1.哪些属于异常交易行为?2.自成交的认定标准有哪些?3. 频繁报撤单行为认定标准有哪些?4.大额报撤单行为认定标准有哪些?5.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认定标准有哪些?6.郑州商品交易所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是指什么?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4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7.郑州商品交易所盗码交易行为是指什么?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8.郑州商品交易所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是指什么?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9.中金所日内过度交易行为是指什么?客户单日在股指期货某一品种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股指期货某一品种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10.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的具体处理程序是什么?1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处理程序是什么?12.中金所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处理程序是什么?1.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2.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当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3.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该会员进行电话提示,发生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开仓交易量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4.对于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对客户尽到通知、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义务的会员,交易所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提示、约见谈话、下发监管警示函、下发监管意见函等监管措施。
5.由于会员未尽到相关义务,交易所已向会员下发两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四种常见的主力对敲
四种常见的主力对敲对敲一词,源自期货。
在股市中,操盘手也有对敲手法。
近期,二级市场上,部分个股频繁放量,千手、百手大单频现,令一些看盘者不得其解。
股市,任何一笔买卖都是有其原因的,没有无缘无故的买,也没有无缘无故的卖。
主力常见对敲手法有:第一,低位对敲主力介入一只股票,动用的资金量大,需要多账户操作,由于吸货筹码比较多,为了避免某些账户持仓比例不超过监管上线(通常5%),操盘手会将某些可能顶格触线的账户的持股数量转卖到别的账户上去,这种行为就得依靠对敲。
一般说,股价离阶段性底部不远,这种对敲是安全的,不必介怀。
而且是,阶段性底部周期越长,越具有说服力。
第二,拉升中途的对敲个股主力吸货到一定比例之后,会果断拉高股价,脱离其成本区域,通常,一般情况下,主力的持股比例超过一只股票流通盘的30%左右,会有初步拉高。
这种拉升过程中的对敲,也是主力通过多个账户的自买自卖的对敲实现。
为引起市场注意,吸引到足够的跟风盘,主力将采取一定的对敲盘做大成交量。
此阶段,投资者可持股不动,注意趋势线变化。
由此进入→对敲一词,源自期货。
在股市中,操盘手也有对敲手法。
近期,二级市场上,部分个股频繁放量,千手、百手大单频现,令一些看盘者不得其解。
股市,任何一笔买卖都是有其原因的,没有无缘无故的买,也没有无缘无故的卖。
主力常见对敲手法有: 第一,低位对敲主力介入一只股票,动用的资金量大,需要多账户操作,由于吸货筹码比较多,为了避免某些账户持仓比例不超过监管上线(通常5%),操盘手会将某些可能顶格触线的账户的持股数量转卖到别的账户上去,这种行为就得依靠对敲。
一般说,股价离阶段性底部不远,这种对敲是安全的,不必介怀。
而且是,阶段性底部周期越长,越具有说服力。
第二,拉升中途的对敲个股主力吸货到一定比例之后,会果断拉高股价,脱离其成本区域,通常,一般情况下,主力的持股比例超过一只股票流通盘的30%左右,会有初步拉高。
这种拉升过程中的对敲,也是主力通过多个账户的自买自卖的对敲实现。
期货案例
三、汇编
期货市场发展至今,市场环境以及从业人员面临的问题均已发生很大变化,但行为准则中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仍是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下,笔者从03年协会发布的案例中精选若干,并对案例及评析内容进行适当补充和修订,以方便大家学习。希望能借此帮助从业人员深入理解行为准则,并在工作中自觉遵守、身体力行,将我国期货诚信文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从法律角度看,期货公司无须对客户自身的操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从职业道德角度考虑,积极引导客户建立理性的投资理念和操作方法,既是公司致胜的关键,也是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本案例中交易部经理的劝导行为虽然牺牲了公司的交易量和手续费收入,却维护了客户的利益,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在规范经营、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自觉维护客户利益,追求公司与客户的双赢才是公司稳步发展的经营之道。
主力操盘手法—对敲
主力操盘手法——主力对敲对敲也称为相对委托或合谋,是指行为人意图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与他人通谋,双方分别扮演卖方和买方角色,各自按照约定的交易劵种、价格、数量、向相同或不同的证券经纪商发出交易委托指令并达成交易的行为,一方做出交易委托,另一方做出相反的交易委托,依事先通谋的内容达成交易。
对敲,即主力在多家营业部同时开户,以拉锯方式在各经营部之间报价交易,利用多个账号同时买进或卖出,人为地将股价抬高或压低,以便从中获益。
当成交栏中连续出现较大成交盘,且买卖队列中没有此价位挂单或成交量远大于买卖队列中的挂单量,则十有八九是主力刻意对敲,所以,此时若股价在顶部多为了掩护出货,若是在底部,则多是为了激活股性。
对敲是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制造市场假象,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股票价格或者市场持仓量,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的行为。
通俗地说是自买自卖,左手出右手进,筹码从甲乙两个或多个仓库之间来回倒。
庄家操盘常用对敲,过去一般是为了吸引散户跟进吗,而现在则变成了一种常用的操盘手段,减仓时对敲,震仓时对敲、拉高时对敲、出货时对敲,作出反弹行情仍然运用对敲。
(对敲无所不在)。
构成要件主观上,双方具有通谋的故意,具有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公众做出错位的证券投资判断、企图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目的。
客观上,双方具有通谋行为和委托事实,通常而言,交易双方的委托的时间、价格、数量上虽不要求绝对一致,但要求具有相似性。
建仓通过对敲的手法来打压股票价格,以便在低位买到更多便宜的筹码。
个股在低位横盘构成平台时,主力借机打压破位,后又迅速返回到平台之上,这就是主力在打压吸货,在个股处于低位时,如果以小阴小阳,沿十日线持续上扬,这说明主力在开始建仓;若出现成交量放大且股价连续下跌,就有可能是主力利用大手笔对敲打压股价。
从盘口看,股票下跌时每笔成交量明显大于上涨或者横盘时的每笔成交,这时的每笔成交会维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因为在进行对敲时散户还没有大量跟进,主要是主力自己对敲成交的多,另外,在低位时主力更多的运用夹板的手法。
股票常用名词解释(3)
股票常用名词解释(3)股票常用名词解释抢帽子:指当天低买再高卖,或高卖再低买,买卖股票的种类和数量都相同,从中赚取差价的行为。
帽客:从事抢帽子行为的人,称为帽客。
断头:是指抢多头帽子,买进股票,不料当天股价末上涨,反而下跌,只好低价赔本卖出。
大户:就是大额投资人,例如财团、信托公司以及其它拥有庞大资金的集团或个人。
散户:就是买卖股票数量很少的小额投资者。
作手:在股市中炒作哄抬,用不正当方法把股票炒高后卖掉,然后再设法压低行情,低价补回;或趁低价买进,炒作哄抬后,高价卖出。
这种人被称为作手。
吃货:作手在低价时暗中买进股票,叫做吃货。
出货:作手在高价时,不动声色地卖出股票,称为出货。
掼压: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股价的行为叫惯压。
坐轿子:目光锐利或事先得到信息的投资人,在大户暗中买进或卖出时,或在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前,先期买进或卖出股票,待散户大量跟进或跟出,造成股价大幅度上涨或下跌时,再卖出或买回,坐享厚利,这就叫“坐轿子”抬轿子: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后,认为股价将大幅度变动,跟着抢进抢出,获利有限,甚至常被套牢的人,就是给别人抬轿子。
热门股:是指交易量大、流通性强、价格变动幅度大的股票。
冷门股:是指交易量小,流通性差甚至没有交易,价格变动小的股票。
领导股:是指对股票市场整个行情变化趋势具有领导作用的股票。
领导股必为热门股。
投资股:指发行公司经营稳定,获利能力强,股息高的股票。
投机股:指股价因人为因素造成涨跌幅度很大的股票。
高息股:指发行公司派发较多股息的股票。
无息股:指发行公司多年末派发股息的股票。
成长股:指新添的有前途的产业中,利润增长率较高的企业股票。
成长股的股价呈不断上涨趋势。
浮动股:指在市场上不断流通的股票。
稳定股:指长期被股东持有的股票。
等级股票:公司经过一段阶段的发展,准备发行更多股票筹集资金,为了保持原有股东的全部权益和特权,将原来发行的股票和新发行股票分别定级,认购新股票的股东将不能享受某些权利。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9.06•【文号】•【施行日期】2018.09.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违反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
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违规行为已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交易所在决定处罚时,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第五条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相关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稽查第六条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稽查包括常规检查和立案调查。
稽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约谈、书面调查等。
第七条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资料;(二)要求会员提供年报、第三方审计等报告;(三)对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四)要求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五)查询会员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六)检查会员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电脑系统;(七)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八)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的监督。
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的主要类型、监管标准、处理程序及罚则
(三)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或不协助调查工作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暂停开仓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
取消其相应资格
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至10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
对敲转移资金
利用对敲手段,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
九
自成交影响价格
利用自成交手段,影响市场价格或者牟取不当利益
(四)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
虚假套利
在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
(一)不受理其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
(二)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利持仓增加额度
(三)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
内幕交易
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货交易
十一
未妥善保管交易编码
未按交易所规定妥善管理交易编码,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
十二
套期保值持仓超仓
交易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当日开仓导致套保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的;结算后,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第二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
案例一:代客理财擦亮眼
案例一:代客理财擦亮眼张先生,退休独居在家,儿女在外上班,以退休金和租金生活。
几天前在网上发布了一条出租房屋的消息后过几天就接到**投资咨询公司”的电话,介绍他做黄金投资,张先生说自己不懂怎么办,该业务员表明可以代客理财全交给他们管,不用张先生操心,而且可以定期拿到稳定收益,张先生表示不想马上决定。
过了几天有两名业务员敲响了张先生的门,说明来意后,张先生让这两名小姑娘进了门。
两人拿出一叠宣传资料,劝说他投资黄金。
考虑到之前炒股亏了不少钱,张先生一开始并不愿意。
之后的两三个月里,这两人隔三差五就跑到家中,送水果、帮忙打扫卫生、嘘寒问暖。
当时,张先生觉得两个小姑娘很善良,他终于答应投资了6000美元。
随即与公司吴经理签了为期一年的协议。
当时协议中标明,如果投资有亏损,由公司承担,张先生每年能获得8%的收益。
签好合同后,张先生通过银行向香港一家银行汇款,并把账号和密码交给了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其间,两名小姑娘逢年过节会给张先生发短信或送礼物,渐渐地,他对这笔钱的去向也没了疑心。
一年后,张先生的儿子婚期将近,他想到了去年的投资,还盘算着可以送儿子一份大礼。
当他查询银行卡余额后,却发现钱只剩下90美元。
张先生赶紧前往该公司,发现已人去楼空。
拨打其中一名业务员电话,对方没接电话,发了条短信告知公司已搬。
张先生赶紧来到公司新地址,依旧没找到这家公司。
他觉得,自己掉进了对方的“圈套”。
该案例中张先生的确是受骗了。
首先这家**投资咨询公司没有代客理财的资质,出了事情这些公司就频繁变迁营业场所,关闭公司,使得投资者无法追寻自己资金,就算诉诸法庭对方也拒不出庭,胜诉了之后执行也是遇到很大阻碍。
其次地下炒金一般是把钱打到香港市场,有些会有真实交易,获得香港金交所认可,但多数都是自己做虚拟行情忽悠客户。
目前国内合法的投资黄金渠道全部在银行和期货公司,其它的所谓境外炒金,多数都是忽悠。
近年来市民的委托理财需求与日俱增,而且随着生活消费的各个方面成本提高,每个人都想让口袋里的资金保值升值,但一部分市民对投资理财这一块了解甚少,一些没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服务公司”乘虚而入,以承诺收益、利润分成、保证收益率等的方式引诱市民进入圈套,以达到其非法目的。
郑商所异常交易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郑商发[2010]181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明确有关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将《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1.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自成交5次以上(含本数,下同)。
2.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3.大额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4.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一组客户在股权结构、交易执行人、交易一致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交易所可认定其为关联帐户。
关联帐户持仓合并计算。
合并持仓达到交易所客户持仓限额以上。
5.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6.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7.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二)市场异常状况认定标准1.交易风险明显增大状况:某一合约按结算价计算,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
2.交割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可以明显预见将有60%以上的持仓无法实现交割。
3.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导致结算准备金≤0的会员达到会员总数10%以上。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异常状况。
二、处理程序(一)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程序1.客户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并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1)客户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说明。
地下钱庄两年间流水2个亿
大案·CASE地下钱庄两年间流水2个亿文|方圆记者 语斯雯頔 通讯员 俞琳随着何响买卖外汇“生意越做越大”,加上其对资金来源不加审查,导致入账的资金越发复杂。
最终何响控制的银行卡资金流水模式引起了相关监管部门的注意插画:张维3031王嘉和是一名在罗马尼亚做服装生意的华侨,收入还不错。
和很多华侨一样,他努力挣钱,钱攒到一定数额后,他就想把钱寄给远在中国的家人。
可是钱怎么交到家人手上,对他来说,是一个问题。
在异国他乡打拼“何大哥,这次我要换30万元回去给孩子读书用。
”王嘉和发消息给何响。
没过一会儿,何响回复说:“没问题,还是老规矩。
我告诉你牌价,你直接把钱拿给我就行。
”之后,王嘉和便把外币交给何响。
很快,王嘉和国内的银行账户就收到一笔转账。
长此以来,王嘉和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给国内的家人寄回生活费的。
王嘉和是一名生活在罗马尼亚的华侨,他在当地做服装生意。
在异国打拼,赚的每分钱都来之不易。
而他唯一的心愿,就是努力攒钱,为远在中国的家人和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
在当地做小买卖,交易的双方都习惯收付现金。
所以,像王嘉和这样做生意的商人手里会积攒大量的罗马尼亚货币列伊。
但是,身处海外手持大量现金并不安全,很容易遭到偷盗和抢劫。
为此,每隔一段时间,王嘉和就会将这些现金兑换成人民币并汇款到国内。
但是银行将外币汇到国内需要存现和支付手续费等一系列操作。
王嘉和觉得这样比较麻烦,而且自己又不懂外语,无法和银行的工作人员顺畅沟通。
所以,王嘉和不太愿意通过这种方式兑换外汇。
后来,他听熟人介绍说有位同乡叫何响,可以帮忙兑换外汇。
于是,王嘉和联系上何响,开始通过他兑换外汇,并转账给自己国内指定的银行账户。
经过与何响的多次接触,王嘉和觉得这位老乡特别靠谱。
在王嘉和心中,何响逐渐成为他在异国他乡少数可以倚靠和信任的人。
“便捷”的换汇渠道像王嘉和一样,何响也是一名长期生活在罗马尼亚的华侨。
他不仅在当地开连锁超市,还经营各类的外贸生意。
妥善保管账户密码严防对敲转移资金
妥善保管账户密码严防对敲转移资金案例概述:老张是企业退休工人,经朋友介绍开立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但是几年来账户一直处开亏损状态。
后来,老张通过某投资论坛认识了自称期货高手的王先生,王先生告诉老张,他可以代理老张操作其账户,若有盈利,再与老张进行分成。
老张可实时登录账户查看盈亏情况,若不满意,可以随时终止合作。
老张想,反正钱在自己的账户里,别人也取不走,于是便将10万元存款打入账户供王先生操作。
开始的几个月,账户的盈利状况良好,老张觉得如此操作有利可图,便渐渐放松了警惕。
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老张陆续增加投资,最终把毕生的积蓄都投入了该账户。
然而好景不长,某一天,老张照常查看账户余额,发现只剩下了20余万元,而期货高手王先生则从此销声匿迹。
经查,当天老张的账户被累计对敲转移资金80余万元,损失惨重。
案例剖析:案例中的老张由于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将自己的账户密码等信息告知他人,并委托他人进行交易,认为只要自己控制资金调拨权,最多只需承担投资损失而己,这样的想法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一般而言,对敲转移他人资金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木马程序、偷窥、监听等方式窃取投资者的期货账号和密码导致的案件;二是违法犯罪分子以委托理财为幌子骗取受害人的账号和密码导致的案件。
公开信息显示,2012年,郑商所共处理7起对敲交易事件;大商所共处理45起对敲交易事件。
2013年第一季度,上期所共处理15起对敲交易事件。
类似案件的发生,反映了期货领域不法分子侵财手段的专业性、隐蔽性、迷惑性和欺骗性,如果期货投资者安全意识不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不高,就会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启发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对敲转移他人资金的前提是掌握受害人的期货账号和密码,因此,投资者应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账户和密码,警惕木马等黑客程序,注意账户委托他人交易的风险。
在密码保护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不要轻易泄露密码;设定易记不易猜的密码,如中文可选取姓名笔画数,避开账号名称、姓2,名首字母、身份证号等容易被联想猜到的数字;3,不要轻易下载情况不明的软件,以免给电脑黑客可乘之机;4,一般网站的密码与期货交易的密码应有所区分,以免被人猜中或盗用;5,养成定期更换密码的习惯。
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规则
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规则一、概述外汇交易是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则严重扰乱了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个人的利益。
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是一种常见的非法交易行为,其认定规则对于维护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规则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该类非法行为的认识,提高对其打击和防范的效果。
二、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定义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是指利用相互配合、暗中串通等手段,通过多次虚假交易或幌子交易进行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这种非法交易行为通常会造成外汇市场价格的人为操纵,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市场发展和参与者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三、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规则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规则是非常复杂和细致的,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具体认定规则如下:1. 交易对手关系:认定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时,需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尤其要关注是否存在亲属、业务往来、资金往来等密切的关联。
2. 交易时间和频率:需对交易的时间和频率进行全面分析和比对,特别关注短时间内频繁交易、交易时段的选择等情况。
3. 交易数量和金额:需要对交易的数量和金额进行综合评估,看是否存在异常的大额交易或者频繁交易的情况。
4. 交易价格和市场行情:对交易价格和市场行情进行比对分析,看是否存在人为操纵市场价格的迹象。
5. 交易方式和路径:需要关注交易的方式和路径,如是否存在通过多个账户、多种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
6. 交易目的和结果:最终需关注交易的目的和结果,看是否符合正常的外汇交易逻辑和规律。
四、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打击和防范措施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一旦发生,会对外汇市场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威胁。
必须采取有效的打击和防范措施来遏制这一行为的蔓延。
1. 健全立法和监管制度:国家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应当纳入监管范围。
监管户走款风险案例
监管户走款风险案例
近日,大商所相关部门向记者披露了3起在不活跃合约上通过对敲手段转移资金的案例。
尽管这3起案例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没有构成犯罪,但对敲转移资金行为扰乱了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是交易所严厉打击、查处的违规行为。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采取对敲交易转移资金的违规行为,基于其主体身份不同、动机和目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
不论在哪种情况下、以何种主体身份实施对敲交易,都是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严格禁止的,均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轻者给予警告、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的处罚;重者给予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罚款、没收违规所得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大商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客户侯xx、陈xx在不活跃合约上对敲成交1笔,成交量40手,占该合约当日总成交量的100%,涉及成交金额163万元,累计转移资金1.5万元,造成合约最大波动为7.2%。
违规交易发生后交易所及时通知期货公司限制盈利方侯xx账户出金,同时要求客户提供情况说明。
据侯xx和陈xx供述,该事件是由于两人在夜盘进行程序测试,程序错误导致本次对敲发生。
盈利方侯xx通过银行转账把对敲的不当得利1.5万元归还给陈xx。
“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司法认定
“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司法认定作者:王东海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03期摘要:在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中,以“对敲”方式实施犯罪的数量日益增多。
“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具有证据链条长、行为人联系网络化、境外取证困难、境外人员违法性认识辩解空间大、管辖等法律适用争议多等司法认定难题。
认定行为人实施“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准确理解和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普遍管辖等管辖原则,结合行为地、结果地证据审查,解决管辖权问题;综合评估行为人供述和辩解,结合其成长经历、对我国大陆法律的认知等,确定其主观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全面审查账户资金流向、行为人之间相互联系的电子数据、境外资金账户等证据,确定非法买卖的既未遂和具体金额。
关键词:非法买卖外汇对敲司法认定一、源于司法原生态的案例引入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行为人周某(我国大陆居民)与李某(2002年由我国大陆移民到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系香港永久居民)共谋,通过介绍他人非法买卖外汇进行牟利。
在没有国家机关授权的情况下,周某与李某先后三次联系他人帮助兑换人苟某某非法兑换外汇共计人民币2.38亿余元,周某从中获利约65万元,李某从中获利约40万元。
周某、李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的操作流程为:苟某某准备兑换外汇时便通过whatsapp软件或微信等联系周某,提出兑换外汇的汇种、金额等;周某通过微信等与李某联系,询问兑换汇率、汇入人民币的银行账号等;周某经过中间加价后[1],将汇率、打款银行账号等转给苟某某,苟某某同意后将相应人民币款项汇入李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其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开设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周某,经由周某告知李某。
李某确认收到人民币汇款后,将相应外汇汇入到苟某某提供的香港银行账户,并将已存入苟某某外汇账户的银行交易截图或确认信息发给周某,周某再转给苟某某;苟某某确认所在香港的外汇账户到款后,将信息反馈给周某,周某再反馈给李某。
原油认知测试题
原油认知测试题一、判断题1、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有助于企业生产活动的平稳进行。
√2、能源中心会员因违法、违规被能源中心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期货业务等措施不满三个月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3、客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客户名称不相符的,客户应当提供其享有交易资金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4、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开设的各交易编码对应的持仓数额合计达到大户持仓报告标准的,应当主动通过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报送。
√5、利用移仓、分仓、对敲等手段,影响期货交易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是违反能源中心规则的违规行为。
√6、成交量是指某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7、能源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能源中心不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保证金水平。
×8、期货公司、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应当按规定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
客户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9、交易期间能源中心不办理浮动盈亏及相关资金的出金划转。
√10、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二、单项选择题1、能源中心原油期货的交易代码为(C)。
A、YYB、CSC、SCD、CO2、期货市场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了规避、转移或分散 ( C )的良好途径。
A、信用风险B、经营风险C、价格风险D、投资风险3、为化解市场风险,能源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B)进行减仓。
A、按先套期保值后投机B、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C、仅对套期保值D、仅对投机4、生产经营者通过套期保值并没有消除风险,而是将其转移给了期货市场的风险承担者即( C )。
A、期货交易所B、其他套期保值者C、期货投机者D、期货结算部门5、投资者作为期货市场最终的利益承担者,以下(B)不是可采取用来维持其自身投资权益的防范措施。
A、制定正确的投资战略,将风险降至可以承受的范围。
B、选择熟人推荐的期货公司或机构C、规范自身行为,提高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力D、充分了解和认识期货交易的基本特点6、能源中心对套期保值申请进行审核的项目不包括(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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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违法犯罪分子会在期货市场实施此类行为?
答:违法犯罪分子选择在期货市场实施对敲转移他人资金的行为,主要是因为:一是期货市场存在大量不活跃期货台约,由于这些合约的交易参与者极少,买卖价差较大,违法犯罪分子相对容易实现与特定对手的交易;二是期货市场实行T+0交易机制,违法犯罪分子可在较短时间完成整个犯罪行为;三是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的杠杆交易,少量资金即可获取大额利润,刺激了犯罪分子的犯罪冲动。
违法犯罪分子对敲转移他人资金的方式:违法犯罪分子在操作受害人的期货账户时,利用其控制的另一个帐户,以较低的价格从受害人的账户中买入某期货合约,再以较高的价格将期货合约卖给受害者,造成受害人账户亏损,违法犯罪分子控制的账户盈利,然后将资金从其控制的盈利账户出金,从而实现盗取受害人资金的目的。
对敲转移他人资金的案件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木马程序、偷窥、偷听等方式窃取了投资者的期货账号和密码导致的案件;二是违法犯罪分子以委托理财为幌子骗取受害人的账号和密码导致的案件。近年来,“委托理财”类案件占到对敲转移他人资金案件的主要部分,并且单起案件的涉案金额较高。由于此类案件中违法犯罪分子多在异地通过互联网实施对敲行为,盈利后出金到取款的速度极快,案件侦破难度较高。
此类案件的受害人一般不熟悉期货市场的运行机理,认为只要自己控制住资金调拨权,自己最多只需承担投资损失,受托人只有在盈利的情况下才分享利润,没有侵占委托人利益的手段和动机,从而给违法犯罪分子
可乘之机。
警惕期货“委托理财”中对敲交易转移资金的风险
发布者: 证监会 发布日期: 2013-05-23
由于期货市场特殊的交易机制,近几年来,期货市场发生多起因“委托理财”导致的对敲转移他人资金的违法违规案件。今年以来,此类案件呈现高发态势,个别受害人蒙受重大损失。为此,中国证监会郑重提醒广大期货投资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交易密码管理,高度关注账户委托他人交易的风险,切实保障自身资金安全。
如期货投资者发现自己的账户被他人对敲,首先请尽快修改交易密码,然后及时向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反映,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对敲转移他人资金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建议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挽回损失。
问:投资者应该如何防范被对敲转移资金?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违法犯罪分子对敲转移他人资金的前提是掌握受害人的期货账号和密码。因此,投资者应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账户和密码,警惕木马等黑客程序,注意账户委托他人交易的风险。同时,投资者切勿将账户委托给网络上认识的陌生人操作,不要将期货账户“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防止被违法犯罪分子用于对敲交易。
问:什么是对敲交易?违法犯罪分子如何通过对敲交易转移投资者资金?
答:对敲交易是期货市场典型的违规交易行为,指的是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的互为到手方交易。“委托理财”导致的对敲转移他人资金,是指受托人替委托人操作期货账户时,在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实施对敲交易转移委托人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