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华泰: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1-08
企业信用报告_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阳谷华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12月) 2010-12-03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待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六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
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阳谷华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21 证券简称:阳谷华泰公告编号:2020-025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9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18年10月11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戴瑞克向相关机构(含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申请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借款、外币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订单融资、保函、融资租赁业务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有效期为2年,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担保事宜。
《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详细信息见公司2018年9月20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0)。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2020年3月17日,公司与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对戴瑞克与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签署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形成的1,000万元承兑金额(承兑期限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9月17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处置费、过户费、律师费等)。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68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79%。
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山东戴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0%;对谷丰源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68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59%。
阳谷华泰:回购报告书
证券代码:300121 证券简称:阳谷华泰公告编号:2019-103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重要内容提示:1、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10元/股(含),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2019年11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相关风险提示:(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2)若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4)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在考虑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以及近期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表现的基础上,拟进行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阳谷华泰: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21 证券简称:阳谷华泰公告编号:2020-058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1、变更原因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来进行确认核算。
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5、审批程序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修订的新收入准则主要内容: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阳谷华泰:审核报告 2011-02-26
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11] 第 2-0027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DAXI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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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审核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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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情况汇总表……………………………… 第 2 页
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资格证书
实施审核工作以对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
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核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
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贵公司 2010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
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重大不一致之处。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2010 年度的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
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进行了审核。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2010 年期末 占用资金余
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
占用形成 占用性
原因
质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小计
关联自然人及其控 制的法人
小计
其他关联人及其附 属企业
小计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及其附属企业
小计 合计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中国·北京
300121阳谷华泰2023年上半年现金流量报告
阳谷华泰2023年上半年现金流量报告一、现金流入结构分析2023年上半年现金流入为171,620.8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131,016.32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30.99%。
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为111,576.97万元,它是企业当期现金流入的最主要来源,约占企业当期现金流入总额的65.01%。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产生的现金能够满足经营活动的现金支出需求,经营活动现金净增加20,906.83万元。
在当期的现金流入中,企业通过收回投资、变卖资产等大的结构性调整活动所取得的现金也占不小比重,占企业当期现金流入总额的23.07%。
表明企业正在进行投资结构调整。
企业投资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对当期的经营活动带来负面影响。
二、现金流出结构分析2023年上半年现金流出为170,115.05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133,512.04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27.42%。
最大的现金流出项目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占现金流出总额的39.9%。
三、现金流动的稳定性分析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到的现金有所增加,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稳定性有所增强。
2023年上半年,工资性支出有较大幅度增加,现金流出的刚性明显增强。
2023年上半年,现金流入项目从大到小依次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出项目从大到小依次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四、现金流动的协调性评价2023年上半年阳谷华泰投资活动需要资金6,918.13万元;经营活动创造资金20,906.83万元。
投资活动所需要的资金能够被企业经营活动所创造的现金净流量满足。
2023年上半年阳谷华泰筹资活动需要净支付资金12,482.95万元,也被经营活动所创造的资金满足。
总体来看,当期经营、投资、融资活动使企业的现金净流量增加。
阳谷华泰: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21证券简称:阳谷华泰公告编号:2019-092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2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16日专人送达全体监事。
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柳章银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300121阳谷华泰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阳谷华泰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2023年上半年利润总额为26,127.96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35,440.22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26.28%。
利润总额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
2023年上半年营业利润为26,190.17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35,473.1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26.17%。
在营业收入下降的同时利润大幅度下降,经营业务开展得很不理想。
二、成本费用分析阳谷华泰2023年上半年成本费用总额为139,736.81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122,840.91万元,占成本总额的87.91%;销售费用为3,183.59万元,占成本总额的2.28%;管理费用为8,165.3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5.84%;财务费用为-918.27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66%;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313.53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94%;研发费用为5,151.73万元,占成本总额的3.69%。
2023年上半年销售费用为3,183.59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2,841.1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12.05%。
从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化情况来看,2023年上半年尽管销售费用大幅度增长,但营业收入却呈下降趋势,表明企业市场销售形势不太理想。
2023年上半年管理费用为8,165.32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8,769.15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6.89%。
2023年上半年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91%,与2022年上半年的4.81%相比变化不大。
但企业经营业务的盈利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应当关注其他成本费用增长情况。
三、资产结构分析阳谷华泰2023年上半年资产总额为367,559.4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218,085.29万元,主要以应收账款、存货、货币资金为主,分别占流动资产的44.43%、18.62%和17.45%。
非流动资产为149,474.19万元,主要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为主,分别占非流动资产的61.97%、20.01%和6.81%。
阳谷华泰: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3-22
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〇一〇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一年三月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〇一〇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杨学昌、张强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获授权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公司关于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已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其中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述全部内容都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签署该等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全部各项授权及批准程序,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信息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2月26日在在巨潮咨讯网网站上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及通知,并于2011年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00037 歌华有线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037 股票简称:歌华有线编号:临2013-023转债代码:110011 转债简称:歌华转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公开发行了1,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于2010年12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及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公告刊登在2010年12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经与上述银行及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荐人”)协商,近日内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体育馆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200053729200113675)中部分闲置资金共计人民币1.5亿元转为定期存款,定期存款账号0200053714200005626(“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存款方式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记载为准。
二、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1090520500120109155202)中部分闲置资金共计人民币3.5亿元转为定期存款,定期存款账号:01090520500120501173460(“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实际存款金额、存期等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记载为准。
三、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公司、银行、保荐人三方同意:公司上述所有以单位定期证实书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的同期利率执行,并在上述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到期解除后及时转入原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方式续存,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3篇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3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三方共同签署:甲方(募集资金方):__________乙方(监管方):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丙方(投资方):__________公司鉴于甲方拟进行募集资金活动,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乙方接受丙方的委托,对甲方募集资金活动进行监管。
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监管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各方在募集资金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1. 甲方应当在乙方的指导下,开立专门的募集资金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放募集到的资金。
2.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乙方的监管。
3. 甲方应当将募集到的资金全部存入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将募集到的资金存入其他账户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1. 乙方应当对甲方的募集资金活动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募集资金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募集资金账户进行实时监控,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
3. 乙方应当对甲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
4.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丙方。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1. 甲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募集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2. 甲方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乙方的监管和丙方的监督。
3.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4.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进行募集资金监管,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五、违约责任1. 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予以处理:(1)要求甲方限期改正;(2)暂停或终止监管;(3)报告监管部门并公开披露。
300121阳谷华泰: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谷华泰”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4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特制定《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第二条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
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应履行的程序1(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5篇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5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三方共同签署:甲方(募集资金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乙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丙方(监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鉴于甲方拟进行募集资金活动,乙方愿意向甲方投资,为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规范使用,以及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丙方作为监管银行,将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划转及使用进行监管。
为此,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募集资金安全,规范资金的使用,并明确各方在募集资金活动中的职责。
二、募集资金存储与划转1. 甲方应在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所有募集资金必须存入该专用账户。
2. 乙方应按照约定将投资款项支付至甲方在丙方处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3. 甲方需划转资金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经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划转。
三、资金使用与监管1. 甲方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报丙方备案。
2. 甲方使用资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违法违规活动等。
3. 丙方有权对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调阅相关资料等。
4. 若发现甲方违规使用资金,丙方有权暂停资金划转,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四、信息披露与报告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和丙方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资料。
3. 丙方应定期向甲、乙双方提供募集资金监管报告。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挪用募集资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和丙方的损失。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投资或未及时足额投资,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若丙方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甲方违规使用资金或造成乙方损失,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争议解决如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阳谷华泰:公司章程(XXXX年10月)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二〇一〇年十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3)第三章股份 (3)第一节股份发行 (3)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第三节股份转让 (6)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6)第一节股东 (6)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0)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4)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第五章董事会 (21)第一节董事 (21)第二节董事会 (24)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29)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0)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第七章监事会 (32)第一节监事 (32)第二节监事会 (33)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4)第二节内部审计 (36)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36)第一节通知 (36)第二节公告 (37)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7)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8)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40)第十二章附则 (4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下称“《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阳谷华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09年09月27日在山东省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换取新营业执照。
公司目前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71521228000437。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并于2010年9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5
•【文号】证监许可[2013]1448号
•【施行日期】2013.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448号)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申请报告》(阳华字〔2013〕1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15,000万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影响本次债券发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013年11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6号――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6号――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6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2.16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6号)
现公布《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强化派出机构一线监管职责,优化证券机构监管资源配置,提高审核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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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21 证券简称:阳谷华泰公告编号:2011-001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0]1163号”
文核准,于2010年9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20.80元/股,共募
集资金312,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等费用12,520,000.00
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5,957,568.14元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93,522,431.86元,其中超募资金为125,522,431.86元。
该募集资
金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9日出具的大信验字
[2010]第2-003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运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64亿元在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成立全资子公司“山东戴瑞克新材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瑞克新材料”),内容详见公司于2010年
11月4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戴瑞克新材料与公司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戴瑞克新材料已在上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支行,专户账号为467323000181900059609,截止2010年12月23日,专户余额为100,755,511.79元。
仅限用于以下三项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专户金额58,000,000.00元用于“年产10000 吨橡胶防焦剂CTP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开发项目”。
(2)专户金额18,755,511.79元用于“年产10000 吨橡胶促进剂NS 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开发项目”。
(3)专户金额24,000,000.00元用于“年产10000 吨橡胶促进剂CBS 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开发项目”。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专户账号为228609826623,截止2010年12月23日,专户余额为63,244,488.21
元。
该专户仅用于戴瑞克新材料“年产15,000 吨橡胶促进剂M 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开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戴瑞克新材料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信达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戴瑞克新材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信达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戴瑞克新材料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信达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信达证券每季度对戴瑞克新材料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戴瑞克新材料授权信达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海啸、陈仕强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戴瑞克新材料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戴瑞克新材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信达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戴瑞克新材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为戴瑞克新材料开立电子对账系统,由戴瑞克新材料自行对账。
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信达证券出具加盖业务专用章的电子对账单纸制版。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戴瑞克新材料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信达证券,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信达证券。
七、信达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信达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戴瑞克新材料、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信达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信达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戴瑞克新材料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戴瑞克新材料、专户银行如果未按第五、六、七、八条款规定尽到告知义务的,信达证券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另外,戴瑞克新材料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专户银行履行协议的,信达证券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本协议自戴瑞克新材料、专户银行、信达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信达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协议修改
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
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本协议签订后,如果戴瑞克新材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并将本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转入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需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戴瑞克新材料、专户银行、信达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戴瑞克新材料备用。
特此公告。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