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一、引言煤矿井下电气管理是确保煤矿井下电力设备、电气系统运行安全的关键措施。
为了保护矿工和矿山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定,以规范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
二、安全责任1.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气管理的责任分工。
负责电气管理的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的运行特点和维护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证书。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发现的电气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解决,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设备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检查情况、维修记录和更换部件等信息。
3. 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由持有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四、电气设备的防护与应对意外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防止人员误触和设备的损坏。
同时,在设备附近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便应对电气设备故障和意外情况。
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设备和保护人员的安全。
五、培训与教育1. 对于接触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矿工,矿山管理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常见故障的解决方法以及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2. 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矿山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停工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监督与检查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有相应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领导带班检查等方式,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文(5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矿山生产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矿山井下的电气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要职责:相关部门应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规定,各级管理人员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各井下作业区域和管理层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要求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设备的品质和安全性能。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和改造应遵循相关安全规程,必要时应有相应的手续和许可。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否则不得从事相关操作。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做好记录。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故障或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排除和修复工作,并做好事故调查和记录,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操作员要求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员应经过相关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设备的参数和设置。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保证设备处于安全状态,定期检查设备的工作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应急处理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应第一时间采取紧急停电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避免更大损失。
第十三条发生井下电气设备事故时,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做好记录并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事故处理结束后,应进行事故复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涉及井下电气设备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管理手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设备的选用和安装;(二)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三)设备的操作和使用;(四)设备的监测和评估;(五)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六)培训和教育。
第二章设备的选用和安装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特性,能够保证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遵循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和布局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与易燃易爆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二)与其他设备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三)易于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一)对设备的外观、接线等进行检查;(二)对设备的冷却系统、通风系统等进行维护保养;(三)及时清除设备周围的积尘和杂物。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定期检修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包括对设备的电气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和测试,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的故障和隐患。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大修和改造应当经过专门的方案设计,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和验收,确保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岗位要求和技能,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和调整设备参数。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井下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维修,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2.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作业,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3.井下需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4.矿井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机电运输部、通风灭火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部等部门和总工程师、公司经理共同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有专职瓦检员、安检员及现场跟班负责人监督检查措施落实。
5.一个电气焊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或套用。
6.能够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作业。
7.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调度室要在作业前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做好防范措施。
8.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9.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留查。
10.电气焊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到调度室登记,调度人员要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状态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
11.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12.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和管理灭火器材。
13.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4篇)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井下工作场所的电气设备和井下作业人员。
第三条安全原则: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控制风险。
2.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保证井下电气安全工作的合法合规。
3. 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责任分工。
4. 引进先进技术,提升井下电气安全水平。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培训,熟悉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第六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电气绝缘手套、绝缘靴等。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等。
第八条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停电操作,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者应当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正确使用和保养井下电气设备。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维修和继电保护人员应当持有相关证书,熟悉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和保护知识。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井下作业安全规程,保证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对违反井下电气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机构有权进行处罚,并公布处罚结果。
第十五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要求停止作业,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井下安全工作相协调,相互配合,共同促进井下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2)为进一步做好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事故,确保井下安全供电和生产,根据____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生产矿井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预防电气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对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详细解释和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概述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指针对井下作业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制定相关的管理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主要包括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电气操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等。
二、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且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并配备相应的电气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督。
2.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包括定期的巡检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巡检内容包括接线端子的松紧、电缆绝缘情况、开关的灵活性等。
3. 井下电气设备的试运行和验收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电气操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1.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电气安全知识、电气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等。
2. 电气操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以检验其掌握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对其进行及时教育和培养,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与维修1. 使用井下电气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上岗。
2.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并严格按照维修流程和规范进行操作。
同时要做好必要的保护工作,确保维修期间工作场所的安全。
3. 如出现井下电气设备故障,应立即停机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维修人员要在安全保护措施的基础上进行紧急维修。
五、井下电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1. 井下电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是确保在井下电气事故发生时,能够做到科学、迅速、有效地应对事故,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2.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各类电气事故,制定相应的处置流程和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
3. 井下电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应定期演练和检验,以验证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及时修订和调整。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井下供电线和照明设施、电气设备不准乱拆拿作他用。
2、所有闸刀开关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准用铜、铝、铁线代替。
3、所有供电线必须保证接头包扎好,严禁芯线裸露。
4、所有供电线路必须整齐挂好,严禁电线落地和与风水管相缠绕在一起。
5、严禁破坏供电线路和照明设施,照明必须使用36V安全电源,严禁使用危险电源照明。
6、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电线、灯泡、保险丝和用电设备。
7、用电时必须注意安全,严防触电。
8、严禁用线挂在闸刀开关上或挂在闸刀出入口端进行接电,必须严格按用电要求进行接电用电,要持证作业。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管理:确定井下电气设备使用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流程。
2. 设备管理: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制定设备巡检和维护计划,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记录和故障情况。
3. 电气安全培训:对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进行电气安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和掌握紧急处理措施。
4. 作业程序:制定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开启和关闭设备、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处理设备故障和紧急情况等。
规定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禁止违规操作。
5. 用电安全措施:制定井下用电安全措施,如电源与设备的正确连接、线路的绝缘保护、避免漏电和电弧等安全措施,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6. 应急预案:制定井下用电的应急预案,指导作业人员在发生事故、故障或突发状况时的应对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完好。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井下电气设备的发展和变化。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制度,确保井下用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井下用电行为,确保井下用电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线路以及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井下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维护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电气事故、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建立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规范井下电气工作,提高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井下电气设备管理1.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必要时可以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对新建、改建或重要设备的安装、设备改造、更新、退役和维修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
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必须符合设备的要求,严禁在环境不适宜的地方安装电气设备。
3.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设备的安装、维修、报废等进行记录,并确保资料真实可靠。
4.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视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维修。
对于设备失效或无法修复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报废,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井下电气线路管理1.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敷设和维护,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且井下线路必须与其他设备的线路隔离。
2.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进行定期检修,对破损、老化或有安全隐患的线路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对于容易受到机械冲击或磨损的线路,应增加保护措施。
3. 井下电气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应避免与易燃、易爆等物质接触。
线路的高位敷设必须做好绝缘保护,并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四、井下电气操作人员管理1.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电工证书,且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增强电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操作、不规范操作以及私自改动电气设备。
对于操作规程的更新和修订,必须及时进行培训和告知。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3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井下电气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严格执行。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强制力强,责任明确。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工作环境、负荷要求以及技术要求进行合理选择。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专业、安全的方式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调试应经过专业人员的操作,确保设备的性能正常。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培训合格。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及时排除隐患。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对设备性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备安全稳定。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无损,能够保护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开关、保护装置应标志清晰,便于操作人员识别。
第十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用电线路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和短路保护装置。
第二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电缆、绝缘电器等防爆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并具备操作证书。
第二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戴好安全帽、防护鞋等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私自改动、拆解设备。
第四章预防措施第二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预防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绯闻是指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含各子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入井、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即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是集团公司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井下电气安全业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尤其是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六条各矿(处、公司)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单项电气拆除、安装、检修工程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要设立电气管理组,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及电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审核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账,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井下电气防爆的管理规定(5篇)
井下电气防爆的管理规定一、开关应完好无损,转动防爆面间隙应小于0.4mm,不得缺丝少件。
螺丝、弹簧垫要齐全。
二、接线时电缆外皮进入按线腔一般在5-15mm,接线要牢固且接触电阻不得大于同种线径电缆的电阻。
三、接线应整齐无毛刺,齿形压线板,平垫齐全,不得压电缆皮。
四、接线腔内要干净整齐,接地线长度应以把所有电缆线拉脱之后,地线不脱落为标准。
五、胶圈大小合适,电线套入胶圈内,电缆外皮与胶圈间隙不应大于0.5mm,胶圈外径与进线口间隙不得大于2mm,胶圈厚度不得小于电缆芯线直径的7倍。
六、所有不接线的接线口,都必须有厚度不小于2mm的挡板堵死,且必须有密封圈,挡板要挡在外面。
七、螺旋接线咀以手不能旋动为合格,带压线板的接线咀以电缆压紧后不松动为标准。
八、开关弹簧垫、螺丝必须齐全,有弹性物质力除外。
井下电气防爆的管理规定(2)井下电气防爆管理的规定是关于在井下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和系统时,为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井下电气安全运行,并保护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以下是关于井下电气防爆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一、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标准1.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且具有防爆性能。
2.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通过防爆性能检测并取得合格证书,确保其在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可靠性。
3. 井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需要进行认证,包括设备本身的认证和安装过程的合格证明。
二、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与维修1.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状态。
2. 检查和维护应按照设备生产商提供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必要时可借助专业人员的帮助。
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必须在停电的情况下进行,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
三、井下电气设备的防护措施1.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设置防爆保护措施,如防爆外壳、防爆配电箱等,以减少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2. 井下电气设备的配电线路必须采用特殊的防护措施,如防火套管、防火保护罩等,以阻止电火花引发火灾。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一、引言本电气管理规定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旨在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工作人员和设备免受电气灾害的伤害,并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确保井下作业的顺利进行。
二、定义2.1 井下电气设备:指在井下使用的涉及电气能源供应或控制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井下照明设备、电动工具、控制设备等。
2.2 工作人员:指在井下进行作业的人员,包括井下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检修人员等。
2.3 井下电气工作:指与井下电气设备有关的安装、维护、检修、测试等工作。
2.4 电气灾害:指与井下电气设备相关的事故、火灾、电击等意外事件。
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验收3.1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2 井下电气设备的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符合技术规范和性能要求。
3.3 井下电气设备的验收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型号、数量、安装位置等信息,并保留备份。
四、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4.1 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说明进行,不得擅自拆封、改动或使用未经授权的设备。
4.2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维护的日期、内容和人员,并保留备份。
4.4 井下电气设备的故障应及时报修,并禁止擅自进行维修。
五、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测试5.1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5.2 井下电气设备的测试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3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测试记录应详细记录检修和测试的日期、内容和人员,并保留备份。
六、井下电气设备的培训和教育6.1 井下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电气安全培训和教育,了解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知识。
6.2 井下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电气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提高电气安全意识和技能。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5篇)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井下停送电安全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停送电安全工作规定》有关规定,本着紧停(紧急状态,立即停电)慢送(谨慎送电)原则,制订本规定。
一、井下停送电工作由机电矿长、机运部长、生产部、机运部分管机电部长、机电调度负责指挥,高压停送电命令必须经机电调度下达(机电调度负责下达领导的命令、记录停送电时间、地点、范围、停送电人名、开关号码、等情况)。
紧急状态下,可先停电后汇报。
二、机电职工必须持证上岗,机电设备司机、电工、机电检修工,必须持由管理组签发的本人停电牌。
机电设备检修前必须由检修人停电、闭锁开关、挂检修人停电牌。
配电室停电必须经机电队岗位工操作,挂要求停电人的停电牌、岗位工的停电牌及配电室大停电牌,共三个。
停电牌必须挂在送电手把上。
开关闭锁一定是有人在干活,严禁他人解锁送电。
否则,至少罚款____万元!三、管理组要认真负责审核签发停电牌,登记造册,掌握井下机电职工的电工证、操作证、上岗证、停电牌的情况。
下井检查各证持有和使用状况,检查电工的验电笔,检查绝缘用具,检查是否正规操作。
无证考核____元,无停电牌考核____元,无验电笔考核____元。
四、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严格按规定停电、闭锁、验电、放电。
严禁约时停电,严禁乘别人停电时间干工作。
严禁带电拉列车。
检修机组、生产溜的电气部位,必须闭锁磁力开关,挂本人停电牌。
严禁只拉急停就干活。
违者罚款____元。
五、配电室一切送电工作,必须经机电调度准许。
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规定。
只有停电人全部到达,停电牌全部取下,方准请示送电。
六、局扇的操作,必须瓦检员许可!只有在排完瓦斯,并经瓦检员准许,方准请示从配电室往出送动力电。
瓦斯未排完前,严禁动力电从配电室送出!一旦局扇停机,必须立即闭锁动力联锁开关。
一旦配电室高压停电,配电室岗位工必须立即拉掉所有掘、开动力馈电开关并闭锁,保证所有高压开关在掉闸位置(防止无压释放机构失灵,来电时送电一大片)。
井下供电十不准
井下供电十不准
井下供电十不准,是指煤矿井下供电的十个不允许的行为。
这
些规定是为了保障井下工人的安全和生命健康,防止电气设备发生
故障,引发火灾或爆炸等事故。
以下是井下供电十不准:
一、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随意修改电路。
二、不准在电缆上悬挂物品,不准将电缆直接埋入煤层。
三、不准在电气设备附近堆放杂物,不准将电气设备用作晾晒
衣物。
四、不准将电气设备悬挂在个人用品上,不准私自拆卸修理电
气设备。
五、不准使用带漏电保护断路器的电缆,不准随意更换电缆绝
缘材料。
六、不准在电气设备附近站立或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不准将电缆从井筒口进入,不准将电缆从煤层外拉到井筒口。
八、不准将电气设备用作暖手器,不准将电气设备便作电暖气。
九、不准将电气设备使用寿命达到期限继续使用,不准使用未
经鉴定的电气设备。
十、不准违反煤炭主管部门要求私自设置电站、电箱。
以上是井下供电十不准,这些规定对于煤矿井下的供电是非常重要的,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才能确保井下工人的安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了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技术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在矿山、隧道、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井下环境中的电气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电气安全设备、电气工作安全措施等。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矿山、隧道、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井下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并落实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设备安装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符合工程图纸和技术要求;二、设备使用符合相关操作规程的要求,操作人员熟悉设备的运行特点和操作要求;三、设备维护保养符合相关规定和制度,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四、设备故障应及时修复,不得带故运行或满足半然操作;五、设备运行中应进行必要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处理;六、设备处于停机、检修时应采取必要的断电措施,防止误操作和事故发生。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建立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适应井下环境特点的管理制度,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不得缺岗。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第九条矿山、隧道、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井下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明确该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生产、运维、维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负责编制、完善和落实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三、组织开展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培训工作,提升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四、及时处理设备的故障报警,保障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五、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设备满足相关标准和规定。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是对于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一种措施,旨在确保井下工作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用电行为安全可靠。
具体的“十不准”制度如下:
1. 不准使用老化、损坏或未经检修的电气设备。
2. 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使用没有保护措施的裸露电缆。
3. 不准擅自改变或拆除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如保险丝或断路器。
4. 不准插拔带电器件,如插头、插座等。
5. 不准在湿润的地面或有积水的地方使用电气设备。
6. 不准在易燃气体或易燃物附近操作电气设备。
7. 不准使用粗糙或没有绝缘保护的电线和电缆。
8. 不准随意增加电气设备的负载,超过其额定负荷。
9. 不准使用没有经过防水处理的电气设备。
10. 不准在井下使用没有通过电气安全检测和维护的设备。
以上是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保护井下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
在井下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井下用电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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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管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包括井下用电设备、电气工具仪表、电缆线路等。
第三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设备选型和安装第四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矿井地质条件、采煤工艺要求和安全生产需要进行合理选择,并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第六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合理,避免安装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积聚的地方,并应设置防爆措施。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七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必须由具备中级以上电工资格的人员操作,且持证上岗。
第八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巡视、检修和维护,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九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巡视、检修和维护应有专门的维护记录和维修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维修方案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一条:每个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应急职责和安全疏散路线。
第十二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确保各级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操作要点。
第五章安全培训和监督第十三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人员应定期接受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重大事故,煤矿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责任人将追究刑事责任。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3篇)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维护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井下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并经过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测周期和方法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和规范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和潜在风险。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规定进行操作,严禁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和接线。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二章设备选择和安装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工作环境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设备。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根据设备厂家的安装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合理设置,防止灰尘和湿气侵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线路应按照规定的容量和标准安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电缆应采用阻燃材料包埋,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接地电阻,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防止火花和静电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三章设备维护和保养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润滑和清洁,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前应断开电源,确保维修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和使用人员签字等信息。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应有专门的计划和方案,并按计划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井下电气防爆的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防爆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防止井下电气设备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员工和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井下作业场合和井下电气设备。
井下电气设备包含但不限于照明设备、电动工具、电动机、电气掌控设备等。
第三条公司管理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井下作业场合安全可靠。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的分类和等级第四条依据防爆要求和使用特点,井下电气设备分为以下三类: 1. 一类井下电气设备:指需要在易产生可燃气体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 2. 二类井下电气设备:指需要在容易产生可燃性粉尘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 3. 三类井下电气设备:指需要在容易产生可燃性纤维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
第五条依据使用条件和安全要求,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等级划分,分为以下四级: 1. 一级井下电气设备:适用于特别规作业场合,安全要求最高; 2. 二级井下电气设备:适用于常规作业场合,安全要求较高;3. 三级井下电气设备:适用于一般作业场合,安全要求较低;4. 四级井下电气设备:适用于一般作业场合,安全要求最低。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与管理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并供应合格证明; 2. 经过技术评审和专业人员的论证; 3. 具备防爆性能和防护等级、温升等技术指标; 4. 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并获得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应执行以下措施: 1. 对全部井下电气设备建立台账,认真记录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安装位置、维护记录等信息; 2. 设立井下电气设备专职人员负责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记录,并依照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 3. 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分类存放,定期进行台账核对和盘点,确保完整性和准确性; 4. 加强设备巡查和维护工作,检查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接地是否良好、连接是否松动等问题。
淮北矿业2019(22)号文《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井下电气管理,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提升电气管理水平,杜绝重大及以上电气事故,避免一般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稳定运行,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安徽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标准》等有关制度。
第三条全矿电气管理按照“分口垂直管理”原则,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电气管理工作直接负责。
机电运输管理科、二水平机电安装科(以下均简称机电科)负责对矿井井下电气管理统一监管、检查和指导。
机电科下设电管组,配齐电气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全矿井下电气设备及供电系统的日常检查和运行、检修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各级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电气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同时各单位必须指派一名副职,分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建立井下电工定期培训制度,各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以提高全矿井下电工的业务素质。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建立电气设备包机制,包机到人,定期检修,确保检修质量,并认真做好各项检修记录。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建立电气事故的追查、分析、登记制度,对每起事故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处理到人,吸取教训,并制定防范措施,在电管组建立事故档案;全矿井下电气管理基础资料,由电管组统一收集保管,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报送。
第二章井下电气管理第八条井下供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二齐”“三全”“三坚持”,坚决消灭电气设备失爆失保,保证安全运行,杜绝重大及以上电气责任事故。
第九条电管组负责对全矿井上、下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验、检查等电气管理工作,具有用电审批权、电缆审批权、现场检查权、电气事故追查权、停止威胁安全用电权、电气失爆失保鉴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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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煤业股份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提高公司机电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淮北矿业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淮北矿业机电管理规定》、《淮北矿业机电技术规范》,制定井下电气管理办法如下: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张连福赵峻强副组长:袁兴全任军赵传祥徐坤戚传水薛峰王成成员:田之俊杨松林蒋银华常勇钟梁永东陈明灿毛洪刚贾贤平宫保建张子虎刘宗海程强王安中任智富张伟孙中堂鲁强鲁根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和修改矿井电气管理制度。
(二)落实处理供电系统重大隐患所需的资金。
(三)检查和指导电气管理工作。
(四)负责电气管理奖惩。
第二章职责划分1、机电科是全公司井下电气管理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电气检查、监督管理、采区供电方案设计审核。
2、强化电气管理人员管理,确保队伍相对稳定,专业性强,素质高,并赋予电气管理人员以下权利和责任:(1)供电设计的审核整理。
(2)负责井下各类电气保护的计算、整定、监督检查。
(3)依据供电设计发放电缆、小电。
(4)供电系统安装后,计算整定并下达高、低压过流保护值,交安装维修单位整定;运行中根据负荷变动,应及时计算调整整定值。
(5)每月进行一次的检漏开关的远点试验;检查使用单位检漏日实验记录,每季度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测定,认真填写记录。
(6)负责煤电钻电缆的月度截头的回收和记录。
(7)负责审核停电、搭(拆)火工作票,附图必须注明电气设备技术参数、申请停电时间、影响范围、技术措施、施工及安全负责人。
(8)参加电气事故追查会,并详细记录。
(9)及时变更供电图板,每季绘制供电图册,井下设备布置图,编制电气管理报表,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处。
(10)负责全公司防爆设备、小电、电缆的验收、贴证和现场监督检查及井下防爆设备每季度换证建档工作。
(11)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积极联系维修责任单位限期处理,进行复查、验收。
(12)每周对矿灯进行一次完好检查。
(13)负责全矿橡套电缆、小型电器的计划、领用、发放、维修、试验、压号和统计建档工作,每月填报统计报表,做到帐、卡、物、板、电脑五对口。
(16)对违反《亳州煤业股份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3、责任范围的划分(1)井下高压电缆,从中央变电所出口两米处始由保运区负责维护、管理,低压电缆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2)综采工作面:机巷供电从变电所出来,高压电缆属保运区,移动变电站至低压设备属综采区;风巷从变电所电缆出来至最末端一台设备,由综采区维护。
瓦斯电闭锁的安装维护由综采区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
(3)综掘移动变电站:移动变电站的接地装置、高压电缆、移动变电站由保运区维护,移动变电站低压柜出口电缆开始由掘进施工单位维护。
掘进施工巷道的风电、瓦斯闭锁的安装维护:闭锁在高压侧的由保运区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闭锁在低压侧开关的由掘进施工单位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
(4)局扇的安装维护:由保运区安装后,移交给掘进(矿方)施工单位维护。
局扇开关日常维护检修及日常切换试验由该区段作业单位负责,并做好记录。
外委单位的局扇由本单位自己安装、日常维护及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
风电闭锁及闭锁使用的开关由安装局扇单位负责安装,安装完毕后移交使用单位维护。
瓦斯断电仪及控制线路、断电控制信号线路,由通风区敷设、安装。
通风区把瓦斯电闭锁控制信号送到开关处,使用单位负责搭火。
(5)通防区钻机的安装维护:①、电缆、开关的领用由保运区配合通防区领用,领好后由通防区下到安装地点。
②、钻机作业区段有矿属施工单位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搭、甩火和维护。
③、钻机作业区段无矿属施工单位的由保运区负责搭火和维护。
回收时由保运区负责拆火,通防区负责打运,拆火与打运期间必须现场严格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入库时保运区配合。
④、设备机械部分由通防区负责维护。
⑤、安装所需电缆的敷设,由通防区区配合保运区整理吊挂,设备现场文明环境卫生机械部分由通防区负责维护。
⑥、所有电缆、小电及设备在领用前、入井前、回收前、入库前,必须现场检查、检验、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领用、入井及交接入库手续。
(6)修护区因施工需要使用的设备(电缆、小电、喷浆机、耙矸机、局扇等)的安装维护①、地面领用时,保运区配合修护区检查完好、领用,修护区负责打运至施工现场,②、保运区负责电气安装维护,所需电缆较长时,由修护区负责整理吊挂,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③、回收、拆除由保运区负责拆火,修护区打运。
④、设备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⑤、安装所需电缆的敷设,由修护区配合保运区整理吊挂,设备现场文明环境卫生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入库时保运区配合交接。
⑥、所有电缆、小电及设备在领用前、入井前、回收前、入库前,必须现场检查、检验、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领用、入井及交接入库手续。
(7)人员定位系统的电源安装维护:照明综保由所在地段施工单位负责安装维护,无施工单位的由保运区安装维护。
4、保护整定计算责任范围:(1)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高压防爆开关的保护定值由机电科技术员负责计算;变电所内低压馈电开关的保护整定由机电科电管队负责计算。
其余馈电开关、启动器、综合保护器的保护整定由各使用单位机电技术主管负责计算。
(2)复核程序:上述单位计算的保护定值最终由机电科复核,复核后由电管队下保护整定值单到相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按整定值单整定,使用后如因保护定值不符合现场使用情况,使用单位及时与电管队提出保护计算值更改申请,以适应现场需要,最后形成既符合理论计算又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的最终整定值。
(3)保护定值的变更:如因后期电气设备变动各使用单位及时向上述计算责任单位提出保护定值变更申请,由机电科电管队最终复核和更新保护定值。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使用单位职责5、各单位正职是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并明确分管机电责任人,应抓好机电人员的技术培训,协调好生产与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证机电检修时间,确保设备的防爆性能和保护装置的正常使用。
6、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应准确掌握本单位所用设备、保护、供电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电管队汇报,提出有助于完善的建议,实施设备检修工作,确保检修质量,协助电管队做好电气设备的动态管理和防爆合格证更换等工作。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管理7、入井电气设备必须由机电科电管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检查合格方可贴证入井。
8、小型电器及通风监控设备应上板规范悬挂,每件应有责任牌,并标注清晰、规范,操作按钮要固定牢固,适合操作。
9、开关必须上架使用,三台以上开关必须成线,开关间距800mm。
10、通风、通讯、运输设备、小型电器归口领用、保管,“三证”交电管队统一管理,同时把台账建好送交电管队保存。
11、井下的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严禁擅自挪用,特殊情况要经机电科批准后方可挪用。
12、井下用电单位需搭火时,必须持有供电设计、计算说明书,到电管队提出申请,经电管队审批后方可生效。
电缆发放员凭批准的搭火申请发给使用单位相应数量的电缆、小型电器等。
否则不予发放,影响生产由责任单位承担后果。
13、用电单位未经许可,自行拆除、安装电气设备和更改井下供电线路、私自增减负荷容量的行为视为违章,并按井下重大电气责任事故追究责任。
14、采掘工作面供电必须要编制供电设计,供电设计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风电、瓦斯断电范围由通防区提供。
15、各单位应做好季节性电气防潮工作,雨季应至少每月2次检查设备中的防潮袋,电气设备严禁放置在有淋水的场所,定期检查设备的绝缘性能。
16、变配电点安装位置为不影响行车和行人,应留有800mm的安全间隙并安设防护栏,设置高压警示标志、安装局部接地装置、悬挂供电系统图、防火器材必须齐全。
第五章防爆管理17、井下失去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追查使用维护单位的责任。
18、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维护单位每日对外表进行一次检查,每半月对设备内腔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杜绝维修人员漏检,要求在电气设备内部放置设备检修卡,每半月维修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检修并认真填写检修卡。
电管员进行抽查。
第六章井下三大保护管理19、井下使用的总馈、分馈、信号、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的漏电保护装置,由值班电钳工负责在检修时间内进行试验,煤电钻综合保护每班实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检漏开关应每天做一次跳闸实验,并认真记录备查。
电管员负责监督检查,包片电管员每周内必须进行一次复检并作好记录。
20、井下供电的接地、漏电、过流保护装置,必须按规定装设,认真维修,正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停用。
第七章小型电器的管理21、全公司的小型电器统一由电管队集中管理,统一领取、建帐、建卡、编号、发放,并做到账、卡、物、板、电脑五对口。
回收后统一交电管队,由电管队统一送修,修好后,验收入库备用。
22、丢失或因维修、回收不当造成小型电器损坏的,必须由使用单位到电管队办理登记和补发手续,丢失或损坏的按小型电器原价赔偿。
23、小型电器的报废,由矿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章井下电缆管理24、全公司井下使用的电缆(4mm2以上,包括高低压、煤电钻专用电缆)全部由机电科电管队负责计划、领取、发放和使用跟踪管理。
新购进的电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电缆阻燃合格证,煤安标志(MA)。
证、标不全,视为不合格电缆,不得入库。
各单位不准私自存放4 mm2及以上的电缆。
25、新巷道设计必须把电缆吊挂标准纳入设计说明书内,否则,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26、井下电缆的敷设及小电吊挂按公司“五化”标准执行。
27、原则上井下不允许存放闲置电缆,出现闲置两天以上必须升井。
28、电缆吊挂钩由电管队统一发放、建账。
单位回收电缆时必须把不用的电缆钩回收。
29、井下使用电缆压号处应涂红色标记。
严禁任何人私自截断电缆。
30、电缆的报废,由矿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章井下风电及瓦斯电闭锁、监测监控管理31、凡采用局部通风的巷道,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必须由同一台开关实现,如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做到的,写出书面申请,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使用。
32、用做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开关,必须保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时断电并自动闭锁。
主局扇开启后且瓦斯浓度降至允许值时,闭锁开关方能送电。
断电控制器必须接在被控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33、通风区要保证井下监测分站备用电源供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按规定进行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
机电维修单位影响分站电源时,必须与通风区联系。
严禁擅自甩掉断电器及其控制线路。
第十章井下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34、非防爆设备包括:接地摇表、万用表、高低压摇表、钳形电流表等测量、试验仪器仪表;小型变压器、电锤、电钻、射钉枪、电焊机等设备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