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判法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制度 (1)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2)我国证据制度的特征 ①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目的。 ②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方法和要求。 ③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所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④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⑤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疑罪从无的人权理念
不完全证据
︽ 俄 罗 斯 帝 国 法 规 全 书 ︾
受审人坦白
书面证据
亲自勘验
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
受审人相互间的攀供
询问四邻得知的受审人情况
表白自己的宣誓
折 半
四分之一
八分之一
1
2
3
4
5
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
概念 产生:混合式诉讼制度 立法:法国,杜波尔 理论: 理性和良心 心证达到确信 盖然性理论
自由
理 性
良 心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律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最早是由法国的杜波尔提出的。1790年12月26日他向宪法会议提出一个革新方案,强调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权力,才能保证法官有最大可能性查清案情。1791年1月18日杜波尔的这一提议得到宪法会议的通过。自此在法国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法国1808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继法国之后,在欧洲大陆以及许多其他资本主义国家都先后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
试论金秀瑶族“神判”的方式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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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钱 卜 木 棍 卜 烧 香 卜 火 镰 卜 、 、 、 等几十种 。 秀瑶 族 占 卜 神 判 主 纠 纷 解 决 的 希望 寄 托 于神灵 或某 种 受 到 崇 拜 和信 仰 的某 种 超 自然 金 类 要是 “ 答子 ”的 方 式 。 体 为 : 具 写上 疑 难 事 由 , 后 由师公 道 公 做 力 量 , 为 其 具 有 主 持 公 道 、 辨 是 非 、 恶 扬 善 的 能 力 , 然 认 分 惩 只有虔 法, “ 掷 答子 ” 于地 , 续 三次 , 连 视其 仰 覆 卦 兆决 定 是 否 有罪 , 两覆 诚 地 邀请 神 明裁 判 , 才会得 到 “ ” 结果 。 公正 的
一
瑶 族 是 分 布 于我 国 华南 、 南 地 区的 一 个有 着 悠 久 历 史 的 民 西
族 。 西金 秀 瑶族 自治县 , 中国瑶 族 最 重 要 的聚 居 地 之一 神 判 广 是 。 教 活 动 。 秀 瑶 族 的神 判 制 度 是 我 国 瑶族 习惯 法 的重 要 内容 , 金 本 惯 法和我 国现 代法 治 建设 进行 思考 。
一
样的下场。 以往往只有—方愿意砍 鸡头 , 意砍的—方 就获胜 。 惭 愿
从 这 三 种赌 咒 发 誓 的 神判 方法 看 来 , 秀 大 瑶 山 的瑶 民对 鬼 金 3 睡 庙装 袋 。 、 具体 方 式 是 当事 双方各 自用 一 个小 布 袋 装进 银
中国古代的神判法
中国古代的神判法摘要:神判法作为一种在特定条件和社会心理基础上采行的裁决方式,通过对正义和秩序价值的衡量取舍,利用社会普遍心理和当事人个体心理达到了辨明真相或安民止争的目的。
本文从考察神判法心理基础的角度入手,肯定了神判法作为特定社会条件下一种最终裁决方式的合理性。
关键词:神判法;社会心理基础;目的与价值;反作用一、神判法及其适用条件神判法乃是人类低级阶段所普遍采行的借助神力宣示证据或直接进行判决的社会强制性规范。
就中国而言,神判法行于三代。
夏以前有“触审”之传说,在商则占卜,在周则盟诅。
三代以降,“神判法在中国的历史时期虽已绝迹,但是我们只是说在规定的法律程序上不见有神判法而已”。
1事实上,神判仍不时被司法官员作为侦查审判的手段之一。
神判法的概念偏重于手段,从而不同于以神权为法律提供合理性依据的神权法。
从这个角度考察神判法适用的条件,颇为严格。
如下:第一,罪疑无解。
适用神判法并非如有的学者所言“野蛮之世有狱不能听,而质诸不可知之神”,2而是必待罪疑无解,方以此为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如《论衡·是应篇》记载:“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使用神判的前提是“其罪疑者”;而《墨子·明鬼下》的记载更明确:“昔者齐庄君之臣,有所谓王里国、中里徼者,此二子者,讼三年而狱不断。
齐君欲兼杀之,恐不辜;欲兼释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73页。
2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344页。
之,恐失有罪。
乃使二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使用神判的前提乃是“讼三年而狱不断”。
惟其真相已无法为人知,所以人们无从质疑这种裁判方法的公正性。
所以说,神判法这样一种在现代人看来并无充足科学依据的裁判方法得以在古代存在,“罪疑无解”这个适用条件正是其关键。
第二,不同氏族成员之间的争执。
国家早期,氏族各有其神灵图腾。
而“超越氏族成员之间的争执,或氏族长老无力调解的事件,则将其转移给图腾去裁决”。
中古盛期英国神判法析略_阎照祥
收稿日期:2009-11-20作者简介:阎照祥(1949-),男,山东成武人,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有关讨论和争论可见:John Con tren is 'R evie w i n Speculu m 63(1988)709-714.如杜文忠的 神判起源考略!( 思想战线!2002年第6期)、夏之乾的 神判!( 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1期)、李交发的 论中国古代神判法的历史嬗变!( 求索!1992年第2期)等。
∀如盛宏意的论文: 中世纪教会对神命裁判法的终结!,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第43卷##第2期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3月##V o.l 43##N o .2J OU RNAL OF Z HENG Z HOU UN IVERS I TYM ar .2010#中古盛期英国神判法析略阎照祥(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开封475001)摘#要:神判法又称∃上帝裁决%,是英国中古时期司法机构试图通过神的意志来裁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司法程序和决断方式。
它流行于7-13世纪。
除司法决斗外,常用的神判法主要有火判法和水判法两类,其他有吞食判法、饥饿判法、寒冷判法、十字架判法等。
神判法具有残忍、荒谬等非理性特点,易引发被告对执法者的贿买,同时因它归属于司法体系,受司法程序的制约,它还具有维护无辜者、惩戒罪犯、减少积案等效能。
神判法之所以能在英国长期实施,归因于其特定的社会发展水平。
由于君主、教会和民众的反对,神判法终于在1215年拉特兰宗教会议上被废除,代之以陪审团之理性方式。
关键词:中世纪英国;司法决断;神判法;火判法;水判法;拉特兰宗教会议中图分类号:K 56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0)02-0155-05##神判法又称∃上帝裁决%,是中古时期司法机构试图通过神的意志来裁决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司法程序和决断方式,其形式分为∃单方神判%(unilateral ordeal)和∃双方神判%(bilateral ordeal)。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资料
强烈反对以刑讯逼供为特征的法定证 据 制度,司法活动中心从预审转向审判 1790年12月26日,法国资产阶级代表杜 波尔向制宪会议提出改革草案,要求 在 法律中确认给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 权 力,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给
法国1808年《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对自由 心证的描述:
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式来认定事实并不计 较;法律亦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据以 判断证据;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明察,并本诸 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不利和有利的 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 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 实 的事实’;法律亦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 证件、 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即不能视为已 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个问题:
(1)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政治原因:统一规范法官审判活动的需 要 社会原因:封建等级制度 文化原因:崇拜权威的思潮
(2)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及特点
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
断证据的规则,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完全 是定量的 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证据 之王’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 不同等级的提供的证言具有不同效力 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 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绝对性的依据
(3)自由心证制度的特点
– 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在于法官,即法 官凭借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证 据和运用证据 – 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定案 情
(4)对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评价
–也是自由证明与法定证明的结合,但更 倾向于自由证明 –自由心证制度具有较大灵活性,可以更 好地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 –但自由心证制度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尺度, 容易受司法者个人因素的影响,从而造 成司法认证实践中的混乱,因此需要 “心证公开”加以制约
神明裁判
神判法是诉讼过程中以某种方式请求神示意裁决的方式,原、 被告双方通常须要经过肉体的考验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如《汉谟拉比法典》中也规定了如果有人被指控犯罪而无法 证实,则将被告人投如河中,淹死则有罪(水审);又如古 印度法中规定的毒审、火审。无论是神誓法还是神判法都是 古代司法制度愚昧落后的表现形式,对于请求伸张正义的诉 讼一方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中国古代有以兽触人的神明裁判。《说文解字》解 释古法字“灋”说:“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解廌”,又作“解 豸”、就是传说中一种独角似牛(一说似羊)的神 兽。汉朝法学家王充说: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 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柬埔寨古称真腊,宋元时期的笔记小说《真 腊风土记》“争讼”条也记载了该时期沸油 裁判的情况:“人家获盗,亦可施监禁拷掠 之刑。却有一项可取,且如人家失物,疑此 人为盗,不肯招认,遂以锅煎油极热,令此 人伸手于中。若果偷物,则手腐烂,否则皮 肉如故。”
古代日尔曼人以火取证的神明裁判方法: “在被告把手放在热铁上或插进开水里后, 人们就把他的手用一个口袋包裹起来,加上 封印。如果三天后没有烧伤痕迹的话,就把 这人宣告无罪。”
• 1、火审,让嫌疑犯手持烙铁步行并用舌头舔之,无伤则 • • • • • • •
无罪; 2、水审,让嫌疑犯沉入水中一定时间,浮起者有罪,沉 没者无罪; 3、秤审,用秤量嫌疑犯体重,第二次较前次轻者无罪; 4、毒审,让嫌疑犯服某种毒物,无特殊反映则无罪; 5、圣水审,让嫌疑犯饮用供神之水,无异状反映则无罪; 6、圣谷审,让嫌疑犯食用供神之米,无异状反映则无罪; 7、热油审,让嫌疑犯用手取出热油中的钱币,无伤则无 罪; 8、抽签审,设正邪两球,让嫌疑犯摸取,摸到正球者无 罪。
中国法律的起源
制定法具有普遍性和规范性,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其影响广泛而深远,对社会各个方面都具有约束力。制定法的实施 需要相应的法律机构和人员来保障。
与习惯法和神判法的关系
在早期社会中,习惯法和神判法是主要的法律形式,制定法则相对较少。随着国家的发展和中央集权的 加强,制定法逐渐取代习惯法和神判法成为主导的法律形式。
03
与制定法的关系
在早期,习惯法与制定法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社会秩序。随着国家的发
展,制定法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习惯法的地位逐渐降低。
神判法
起源与演变
神判法是一种通过神灵裁判来解决纠纷的法律形式。在中国,神判法最早可追溯至商周时 期,当时人们相信神灵具有裁决纠纷的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神判法逐渐衰落,但在某 些特定时期和地区仍有所保留。
动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挑战。
05
中国法律的未来展望
中国法律的全球化趋势
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日益频繁 ,中国法律文化将与世界各国法律文 化进行更深入的交流和融合,借鉴和 吸收国际先进法律理念和制度。
参与国际法律事务
中国将更积极地参与国际法律事务, 推动国际法的制定和完善,维护国家 利益和国际公平正义。
中国法律的起源
目录
• 中国法律的起源概述 • 中国法律的早期形式 • 中国法律的发展历程 • 中国法律的现代转型 • 中国法律的未来展望
01
中国法律的起源概述
法律起源的定义
法律起源是指法律制度的起始和形成过程,包括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组织和 法律设施等方面的萌芽和初创阶段。
法律起源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标志着人类社会从没有法律到有法律的演变过程。
03
中国法律的发展历程
神判
神判作者:谢荣征来源:《中学生百科·文综理综》2009年第01期晋代干宝的《搜神记》记载这样一个故事:“扶南王范寻养虎于山,有犯罪者,投与虎,不噬,乃宥之,故山名大虫,亦名大灵;又养鳄鱼十头,若犯罪者投与鳄鱼,不噬,乃赦之,无罪者皆不噬,故有鳄鱼池;又尝煮水令沸,以金指环投汤中,然后以手探汤,其直者手不烂,有罪者入汤即焦。
”故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是交由“司法机构”处置,而是把嫌疑人放到老虎山上、鳄鱼池里,或是叫他用手去沸水中探拿物品,如果野物不吃他,或是手不被烫烂,就说明这个人是清白的,随后释放。
虽然《搜神记》里大多搜集光怪陆离的奇闻异事,有些不足信。
但是这种判案的方法确实存在,这就是神判。
神判实际上是祈求神灵裁判人间是非真伪。
即使在当今法制健全的社会,人们想表示自己的清白往往会说:那事要是我做的,就天打五雷轰,不得好死……古人相信神灵可以明辨是非,这些毒誓实际上正是受这种原始集体思维的影响而产生的,也是神判这种古老习俗的体现。
世界各民族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普遍实行过这种古老“断案”方法,它是民间习惯法的重要发展阶段。
獬豸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似羊非羊、似牛非牛的神兽,具有能分辨是非、判断正误的特异功能。
在《说文》和《异物志》中均有记载。
相传在原始社会末期,尧、舜时代的法官皋陶,最早开始用獬豸参与断案。
遇到难以解决的案件时,他就将獬豸牵到当事者的面前,獬豸用角抵触的一方就是有罪者。
后来獬豸被战国时的楚王所捕获,照其形象制成衣冠。
秦灭楚国后,将该冠赐给御史佩戴,遂称为獬豸冠。
直到清代,御史及按察使的官服前后还绣有獬豸图案。
显然,獬豸冠就成了法官的代名词。
如今,在开封修缮一新的“开封府”大门外南迎壁上。
还雕刻有一幅巨大的獬豸图,用于象征包公的刚正不阿和铁面无私。
远古人在还不能运用自己的智慧来搜索证据做到公平执法时,就借助于神明、神物来裁判,獬豸形象实际上是蒙昧时代的神判法的遗迹。
进入文明时代后,獬豸威严的形象又作为法律的象征,以显示法律的尊严,制成法官的服饰,以提醒他们的职责。
神判法对当今司法制度的影响
神判法对当今司法制度的影响神判作为法律在人类早期社会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它的存在具有普遍性。
当人类社会处于早期阶段,在社会生产力极度低下和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出现各种神明崇拜是十分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当神明崇拜最终发展为一种宗教形式,神的意志、神的发现、神的惩罚都被具体成有形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来,并且经过人们经验性地总结而固定下来。
当纠纷和矛盾产生以后,人们的认知能力和知识文化尚未达到解决纠纷的程度,就很难判定谁是谁非,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依靠其共同信仰的神灵来解决问题。
因为在当时的社会里,没有一个足够强大的司法机构来解决人们之间产生的矛盾并且使他们都信服于这种裁判的结果。
所以人们求助于神明来求得一个相对公正的结果。
关于神判法的研究,从神判法的研究现状来看,学界的研究主要是关于神判法的发展起源与历史沿革以及神判法的表现形式、特点、社会基础等。
但对于其对现今司法制度的影响,探讨的确寥若星辰,本文主要从神判法的历史演变发展及其对当时社会的映射价值出发,来阐述其对现今司法制度所带来的一些影响。
1、确立了审判公开原则公认的仪式是神判最为显著的特征,相当于今天的司法程序。
所进行的某种神判仪式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具有严格的程序,包括神判的启动、进行、结果的得出乃至对神判结果的解释等都是在双方参与的情况下公开完成的,也是被参与这种神判活动的人们所公认的。
争议双方在这种公开的仪式中接受神判,整个过程中对当事人也是平等对待,不存在偏倚,因此,这种公开、平等并被严格遵守的程序带来的神判结果在当事人来看是公平的,也是值得认同、信任和接受的。
《墨子·明鬼下》的记载:“里国、中里徼者,此二子者,讼三年而狱不断。
齐君欲兼杀之,恐不辜;欲兼释之,恐失有罪。
乃使二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
二子许诺,于是绌洫,桠羊而洒其血。
读王里国之辞,既已终矣;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折其脚,跳神之社而柬之,豷之盟所。
古老社会的司法智慧——神明裁判
古老社会的司法智慧——神明裁判巫术与神明裁判的关系是研究早期法律和司法所不可忽视的一种现象。
在原始社会中,成文法没有出现,纠纷却是不可避免。
遇有真伪不明的“疑案”时,人们便通过巫术请求公正无私的神灵来辩别是非曲直,这在中西法制史上都是有案可查的事实。
在古代中国,人们最熟悉的神明裁判莫过于皋陶治狱、神兽断案的“触角神判”;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Manu)、《若那罗陀法典》(Narada),《述祀氏法典》(Yagavalkya)、《毗湿奴法典》(Yishnu),《布里哈斯帕提法典》(Brihaspati)中皆有关于“铁火神判”、“捞沸神判”、“闷水神判”、“秤称神判”、“食毒神判”、“触审神判”的记载;《汉谟拉比法典》中的第2条、131条、132条等记录了“水审”、“对神发誓”等神明裁判的形式。
由此可见,早期社会常常利用巫术来维护社会秩序,这和原始人类的信仰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一、原始的魔幻世界(一)原始信仰自然界的有序性往往意味着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在原始人眼里是充满敬畏和神秘感的。
在他们看来,周围的世界充满了一种不可知的神秘力量,这种神秘力量到处存在并控制着世间的一切,随时会对他们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
英国著名人类学者爱德华·泰勒在其人类学经典名著《原始文化》中说“野蛮人的世界观就是给一切现象凭空加上无所不在的人格化的神灵的任性作用……古代的野蛮人让这些幻想来塞满自己的住宅,周围的环境,广大的地面和天空。
”他认为原始人的世界观是“万物有灵”,即一切事物都是具有人格化的神灵,万事万物皆有生命。
这个观点现在已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同。
现在发现的原始人对各种动植物的图腾崇拜也是对此的印证。
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早期的原始人类不仅相信万物有灵,而且还认为人与万事万物是融为一体的。
他们无法认定自己在世界中的实际位置,还不能把自己与朦胧一片的自然界区别开来,也不能把个体与群体分解开来。
他们用自然的特性来界定自身,又把人类的特性映射于自然,认为物我同一,人的灵与万事万物的灵都通过一种神秘力量联系在一起,彼此是相通的。
人判中体现神判色彩的例子
人判中体现神判色彩的例子
在人类社会中,一些司法审判的方式和观念体现了神判的色彩。
以下是一些例子:
1. 神明裁判:在古代,人们常常相信神灵的存在,并认为神灵可以洞察人类的罪行和邪恶。
因此,在一些司法审判中,人们会借助神灵的力量来裁决案件。
例如,在一些宗教仪式中,被告会被带到祭坛前,接受神灵的审判。
如果被告被认为有罪,神灵就会降下惩罚,通常是死亡或疾病。
2. 预兆和征兆:在一些文化中,人们相信预兆和征兆可以揭示一个人的罪行或清白。
例如,在一些古代罗马的审判中,被告的命运可能会根据天空中的征兆或法庭上的意外事件来决定。
如果这些事件被解释为对被告有利的征兆,那么他可能会被判为无罪。
3. 占卜和卜筮:在一些文化中,人们会使用占卜和卜筮的方法来预测案件的结果或决定被告的命运。
例如,在古代中国,人们会使用龟甲或筮草来预测吉凶。
如果占卜的结果对被告不利,那么他可能会被判为有罪。
4. 梦境:在一些文化中,人们相信梦境可以揭示一个人的罪行或清白。
例如,在古代罗马的审判中,被告可能会被要求在审判前夜祈祷并做一个梦。
如
果梦境被解释为对被告有利或不利的预兆,那么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例子反映的是过去人们的信仰和观念。
在现代司法审判中,这些带有神判色彩的方式已经被科学方法和证据所取代。
郑显文: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
郑显文: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郑显文: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一)(一)在司法鉴定技术和证据学不发达的古代社会,司法官员在原、被告双方真假曲直难以判明时,往往求助于神的力量,依据神意来审查证据和裁断案件,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神明裁判。
神明裁判制度是古代证据学和法医鉴定学不发达的产物,是基于人们对于神灵的崇拜和对自然界现象的无知认识以及对死亡的恐惧而产生的,没有任何科学性和合理性可言。
但古老的神明裁判方法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进入文明社会之初长期施行,自然有其存在的土壤,它对提供虚假证据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在心理上给予一定的威慑,在人类文明早期的司法实践领域广为流行,几乎成为世界各民族法律起源初期的一种共性,因而一直是法史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一旦当人们摆脱了对于神灵的盲目崇拜之后,神明裁判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
关于神明裁判制度的起源,有些学者认为可以追溯到母系氏族社会的晚期。
1[1]由于该时期的私有观念尚不强烈,神判的方式也较为单一,主要有宣誓、诅咒、占卜等形式。
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矛盾的激化,神明裁判适用的范围日益广泛,神判的方式也花样翻新,一些较为严厉的神判方式相继出现,如沸水神判、毒蛇神判、杯卜神判等审判方式成为早期法律社会的主要裁判形式。
尽管世界各国的神明裁判种类繁多,但通常情况下法学家还是将其归结为两大类:第一,向神宣誓盟诅。
具体的做法是当原、被告就案件的事实提出相互矛盾的陈述时,审判人或诉讼双方的调解人以及原、被告一方提出向神宣誓,以保证其陈述的真实性。
如果有哪一方不敢对神宣誓盟诅,或者在宣誓后呈现出某种谴告报应的迹象,便判定其陈述虚假。
神誓法是人类认识发展低级阶段的产物,与该时期人们的宗教信仰和诚信机制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二,神意裁判。
神判法是诉讼过程中以某种方式请求神示意裁决的方式,原、被告双方通常须要经过肉体的考验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无论是神誓法还是神判法都是古代司法制度愚昧落后的表现形式,对于请求伸张正义的诉讼一方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论神判的价值
论神判的价值作者:韦书觉来源:《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韦书觉(河池学院政治与法律系,广西宜州 546300)摘要:神判在中外诉讼制度史占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演变过程诠释着中外传统的诉讼程序和规则的不同。
在实施过程中,它极为规范的程序性活动蕴藏着仪式性、权威性和指引性等价值,在深层次上影响各国的诉讼制度。
神判;仪式性;权威性;指引性;程序价值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4074(2009)04-0132-05韦书觉(1969-),男,广西环江人,法学硕士,河池学院政治与法律系讲师。
一、神判史学探微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都有一些相同和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往往是早期人类社会中部落成员参与集体生活的基本形式,并且是延续人类生活习惯法则乃至社会文化的有效手段。
神判是早期人类社会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或手段之一,是一种依据神意或上帝之意来判断纠纷事实真伪或是非曲直的较为通行的做法。
当时神或上帝是世人不可见的虚幻形象,其意志要凭借特定的载体才能显现出来,于是体现神意的方式出现了并广泛运用于诉讼之中,从而成为证明事实真伪或判断是非曲直的方式[1]。
神判贯穿人类社会当中,历经简单到复杂、愚昧到文明、神性到俗性的发展过程,推动人类思维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发展,描述人类最先从个体感觉和体验等经验性层面理解现实世界、再到从理性和抽象等精神性层面思考社会发展变化的过程。
通常,当人们自身无法解释或无法解决某一具体现象或问题时,往往会觉得世上还存在着一种来自外部的、超自然的力量控制和支配着自己和社会,似乎觉得自己处在在一种“超然的力量→逾神秘→逾无法理解→逾超然的力量”心理循环怪圈的社会环境之中。
研究表明,人类最初“神”的观念是直接与人类固有的认知水平和能力的局限性有关,并借助外化力量反复重复后最终固化成“神”的概念。
一旦人们无法化解特定纠纷时,自然而然地想到并渴望“神”借其超然力量断定各类纠纷,正是如此,人类社会最终凝结而成一种司法裁决形式或制度——神判,这是一种以特定的、外在的固化形式(如巫师、鬼师等表演各种诡异的道具和繁多的仪式,以及颂读晦涩咒语等)展示人类社会解决纠纷的裁判形式,并不断赋予和增强其形式性、神秘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等内涵。
神判法与“獬豸”决讼——漫谈法的起源
作者: 黄展岳
出版物刊名: 文史知识
页码: 61-65页
主题词: 决讼;神判法;万物之灵;蒙昧状态;上古时代;刑事案件;现代科学;犯罪证据;检验方法;
法的起源
摘要:处理诸如偷盗、伤害、诬告等刑事案件,现代法官可以采用严密的侦察和现代科学技术检验方法来侦破定案。
在缺乏科学,整个社会处于蒙昧状态的上古时代,人们不能利用自己的智力来搜索犯罪证据或迫使嫌疑犯吐露真情时,往往借助于神明的裁判,这就是'神判法'。
原始人相信神是无往而不在的。
神是万物之灵,它操纵世间万物,能洞察一切人的善恶邪直。
当人们无法证实某人有罪无罪或有理无理的时候,唯一。
论人类早期的司法智慧——神明裁判
论人类早期的司法智慧——神明裁判发布时间:2021-05-17T05:01:50.44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2期作者:晁雨[导读] 神明裁判是通过某种方式,与上天、神明相通,让神明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有罪。
这既是早期人类对超出认知范围的自然现象的敬畏,也是人类在科学技术落后的条件下依据朴素的智慧发明的必然趋势。
在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进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本文试图通过对人类早期各国的神明裁判进行归纳总结,探索其存在的合理性。
晁雨江南大学法学院 214000摘要:神明裁判是通过某种方式,与上天、神明相通,让神明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有罪。
这既是早期人类对超出认知范围的自然现象的敬畏,也是人类在科学技术落后的条件下依据朴素的智慧发明的必然趋势。
在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进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本文试图通过对人类早期各国的神明裁判进行归纳总结,探索其存在的合理性。
关键词:神明裁判;早期社会;法律适用正文:法律是一种社会调整的规范系统,通过法律调整的方式实现其阶级统治和社会公共的职能,维持国家运转和社会发展.在法律调整的机制中,法的适用阶段在实际生活中是与人关系最为密切的部分。
因为虽然人从出生到死亡离不开法,但是许多时候我们是身处于法律之中而不自知的;尤其是在中国,传统里没有很强烈的法律意识,似乎只有当我们“对簿公堂”时才会真正与法律“亲密接触”。
在中国,法的适用往往是传统中国人意识中全部的法律,“打官司”似乎成了法律的代名词。
而不论中国外国,法的适用的历史俨然就折射着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
而历史长河中神明裁判是人类借用外来力量裁判案件的起点,值得我们探讨。
一、神明裁判的主要内容(一)神明裁判的概念神明裁判又简称神判或神裁,它是指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当证据不足、清浊难分之时,而把纠纷的处理诉诸于一种当事人都认为是正义源泉的超自然的神的意志力,使嫌疑人或当事人双方处于一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危险状态之中,并进而以他是否受神意的眷顾而安然无恙作为其有罪无罪的检验标准的一种裁判方法[1]。
英国君主制:盎格鲁-撒克人逊统治下的社会结构及其法律的演变史
英国君主制:盎格鲁-撒克人逊统治下的社会结构及其法律的演变史在盎格鲁-撒克逊人创建英格兰君主制的大业中,其中的一半是地理上的统一,另一半是君主制度的演进。
早年的英格兰国王充其量只不过是武士首领,享有麾下对自己的效忠,靠自己的地产生活。
一种部族的、个人的王权逐渐变为一种地域的、制度上的王权。
基督教的加冕礼使国王有别于其他人,由此,国王成为上帝的“特选代理人”。
盎格鲁-撒克逊人君主制度下国王的权利由所有人参加的公开效忠仪式,则以对君主的效忠取代了对个人的效忠。
亲自统治小国的国王让位于通过皇家官员统治国家的国王。
这些官员指的是各郡的郡长和各市镇的市(镇)长。
继位权曾授予王室家族中能力最出众者,逐渐变为授予长子的世袭权利。
国王的收入逐渐开始包括所有土地应纳的谷物租、法院收取的罚金以及其他各种通行费、战利品和丹麦金,其中作用最大的丹麦金。
这种土地税本用来收买丹麦人,后用来维持一支常备军。
国王的权力超出了率领本部族打仗的范围,国王此时有权整理汇编旧法律,颁布新法律,通过颁发土地证的方式授予土地,开铸钱币,接见和派遣使者,征召臣民服兵役,修缮要塞工事和铺路架桥等等。
英格兰主教示意图在颁布法律、授予土地和发动战争时,国王通常都要咨询由智者组成的御前会议。
御前会议的成员构成没有明确规定,但在重要时刻其成员可以包括郡长、主教、修道院长、国王牧师和宫廷官员。
御前会议是一个贵族机构,国王听取其意见是因为尊重智慧和寻求支持。
当国王去世时,御前会议选举继位者,但除非已故国王未能指定继位者或继位本身存有问题,这种选举只是一种形式。
加强英格兰君主制的要素是国王的宫廷,而不是御前会议。
国王手下拥有大量官员,如仆役长、内务总管、统领、司库和牧师,其中最后两类至关重要。
司库负责管理国王的衣袍、宝石和金钱,后来扩大到财政部,负责国家的收入和支出。
由为国王服务的牧师衍生出秘书处,用严整的拉丁语起草授予土地的文件,用简洁的英语发布令状,将国王的敕令晓谕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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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沸油神判。这在袁枚《续新齐谐》中以故事的形式记载下来,即根 据到沸油里去取钱的手是否烫坏,来决定是非曲直。直者一点损伤也没有, 曲者臂手糜烂。一般是在通过诉讼不能决定的案件才会用沸油神判。
三、杯卜神判,又称杯中神判。即在神的面前,投掷杯中贝壳一类的东 西,来作为民众判断是非的一种方法。一般在关帝庙或其他神像面前进行, 事先约定,按占卦的不同属性即阴阳来判定案件的是非。
四、发誓。表示忠于自己的诺言,以神明惩罚作保,以约束自己的一种 方法。如《拍案惊奇》三十五回:“那个钱,我没看见。如果我说假话,我 就从眼睛里往出冒血,我就被打到十八层地狱里去。”检验是否说假话时则 令发誓人接受蛇神判或沸油神判。
神判法,它是一种“借助”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 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 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制度。
原始人相信神喜欢正直无罪者,对于侵犯神明及邪恶的人则深恶痛绝 —— 瞿同祖
借水 以审 裁: 定是 当指 事通 人过 对一 案定 情的 的方 陈式 述使 是当 否事 真人 实接 、受 刑水 事的 被考 告验 人, 是显 否示 有神 罪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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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种 神 判 法
一、蛇神判。清代屈大均的《广东新语》记载:广东地区有在神面前乞蛇, 以决曲直的现象。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把蛇放在双方的前面,那蛇向着谁作 咬人的姿势,这个人就是“曲”,在蛇背着的方向的人就是“直”,用此来 判断曲直。一种是把香花钱米供起来,把蛇迎到家里去,放在囊中,用手去 囊中探取。蛇咬了他的手指就是“曲”,如果不咬他的手指就是“直”。